通信管道工程所用的器材规格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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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管道工程的施工单位,亦应执行第2.2.3条的规定。
第2.2.5条
水泥制品的规格应进行逐个检验。
不同规格的水泥制品严禁混合堆放。
第2.2.6条
水泥管块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管块的标称孔径允许最大负偏差应不大于1毫米、管孔无形变。
二、管块长度允许偏差应不大于±
毫米,宽、高允许偏差不大于±
5毫米;
一孔以上的多孔管块,其各管孔中心相对位置,允许偏差应不大于0.5毫米。
三、干打水泥管块的实体重量应不低于表2.2.6的参考值,混凝土管块应大于表2.2.6的参考值5%以上。
四、管块的成品表面单位强度应不小于10.78Mpa(兆帕)(即110kgf/cm²
)(系指养护28天的试块);
如用管块整体试验,其破坏的单位强度不低于表面单位强度的8%。
本规范的新旧计量单位换算见附录一。
五、干打水泥管块成品的基他指标要求和干打水泥管块的生产工艺应符合附录二的规定。
干打水泥管参考重量表
表2.2.6
孔数(个)×
孔径(毫米)
标称
外形尺寸
长×
高(毫米)
重量
千克/根
2×
90
二孔管块
600×
250×
140
27
3×
三孔管块
360×
37
4×
四孔管块
250
45
6×
六孔管块
62
六、水泥管块强度有问题应进行抽样试验。
抽样的数量应以工程用管总量的3‰(或大分屯点数量的3‰);
为基数,试验的管块有90‰达到标准即为合格;
否则可再试3‰,其90‰(数量)达到标准仍算合格;
如试验10‰以上达不到标准,则全部管块表面强度应按不合格处理。
第2.2.7条
水泥(含混凝土)管块表面强度可用撞痕法试验,试验方法见附录三。
第2.2.8条
通信管道工程使用的水泥制品管块,必须脱出氢氧化钙物质(俗称“脱碱”),没有经过“脱碱”处理的管块,严禁在其管道内敷设电缆。
第2.2.9条
水泥管块的管身应完整,不缺棱短角,管孔的喇叭口必须圆滑,管孔内壁应光滑无凹凸起伏等缺陷,其磨擦系数应不大于0.8。
管体表面的裂缝(指纹、横向)长度应小于50毫米,超过50毫米的不宜整块使用。
管块的管孔外缘缺边应小于20毫米,但个缘缺角的其边长小于50毫米的,允许修补后使用。
第三节
钢材、管道与铁件
第2.3.1条
钢材的材质、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不得有绣片剥落或严重锈蚀。
第2.3.2条
管材的材质、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
管的内径偏差应不大于1毫米,管孔内壁应光滑、无节疤、无裂缝。
第2.3.3条
各种管材的管身及管口不得变形,接续配件齐全有效,承插管的承口内径应与插口外径吻合。
第2.3.4条
各种铁件的材质、规格及防锈处理等均应符合质量标准,不得有歪斜、扭曲、飞刺、断裂或破损。
铁件的防锈处理和镀层应均匀完整、表面光洁、无脱落、无气泡等缺陷。
第2.3.5条
通信管道工程采用硬聚氯乙烯管、玻璃钢管时,其管身应光滑无伤痕,管孔无形变。
孔径、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负偏差应不大于1毫米。
第2.3.6条
人(手)孔铁盖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人(手)孔铁盖装置(包括外盖(内盖)、口圈等)的规格应符合标准图的规定;
二、人(手)铁盖装置应用灰口铁铸造,铸铁的抗拉强度应不小于11.7kN(即是1200kgf/cm²
)铸铁质地坚实;
铸件表面应完整,无飞刺、砂眼等缺陷。
铸件的防锈处理应均匀完好;
三、铁盖与口圈应吻合,整合后应平稳、不翘动;
四、铁盖的外缘与口圈的内缘间隙应不于3毫米;
铁盖与口圈盖合后,铁盖边缘应高于口圈1~3毫米。
第2.3.7条
人(手)孔内装设的铁支架及电缆托板,应用铸钢(玛钢或球墨铸铁)或型钢制成,不得用铸铁制造。
第2.3.8条
人(手)孔内设置的拉力(拉缆)环,应用¢16普通炭素圆钢制造,全部做镀锌防锈处理。
拉力(拉缆)环不应有裂纹、节瘤、锻接等缺陷。
第四节
建筑材料
第2.4.1条
通信管道工程用于砌筑的普通粘土砖(以下简称砖)或混凝土砌块品种、标号均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其外形应过错整,耐水性能好。
通信管道工程采用砖的标号、强度应符合表2.4.1的规定。
通信管道工程中严禁使用耐水性能差、遇水后强度降低的炉渣砖或矽酸盐等。
普通粘土砖号及强度表
表2.4.1
砖标号
抗压强度Mpa(kgf/cm²
)
抗折强度N/cm²
((kgf/cm²
))
平均值
最小值
75
7.35(75)
4.9(50)
176.52(18)
88.26(9)
100
9.81(100)
7.36(75)
215.75(22)
107.87(11)
第2.4.2条
使用推荐标准图纸中的混凝土砌块(以下简称砌块)规格、强度等要
求,应符合推荐标准图的各项要求。
通信管道工程用的石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采用开然砾石或人工碎石,不得使用风化石;
二、石料的料径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三、石料中含泥量,按重量计不得超过2%;
四、针状、片状颗料含量,按重量计不得超过20%;
五、硫化物和硫酸盐类含量,按重量计不得超过1%;
六、石料中不得有树叶、草根、木屑等杂物。
第2.4.4条
通信管道工程用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通信管道工程用采用天然砂;
二、通信管道工程宜使用中砂;
砂的细度模数(Mx)如下:
粗砂Mx为3.7~3.2,平均料径不少于0.5毫米;
中砂Mx为3.0~2.3,平均料径不小于0.35毫米;
细砂Mx为2.2~1.6,平均料径不小于0.25毫米;
特细砂Mx为1.5~0.7,平均料径不小于0.15毫米;
泥系指数粒径小于0.08毫米尘屑、粘土等。
三、砂中的云母和轻物质,按重量计不得超过3%;
四、砂中的泥土、按重量计不得超过5%;
五、砂中的硫化物和硫酸盐,按重量计不得超过1%;
六、砂中不得含有树叶、草根、木屑等杂物。
第2.4.5条
通信管道工程用特细砂配制混凝土,应按附录四规定执行。
第2.4.6条
通信管道工程用水,应使用可供饮用的水,不得使用工业废污水及含
有硫化物的矿泉水,施工时如发现水质可凝,应取样送有关部门进行化验、鉴定后再确定可否使用。
第三章
工程测量
第3.0.1条
通信管道工程的测量,应按照设计文件及城市规划部门已批准的位置、
座标和高程进行。
第3.0.2条
施工前,必须依据设计图纸和现场交底的控制桩点,进行通信管道及
人(手)孔位置的复测,并按施工需要应钉设桩点,复测钉设的桩(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自人(手)孔中心3~5米处开始,没管线每隔20~25米宜设一桩(板);
二、桩点设置应牢固,顶部宜与地面平齐。
桩点附近有永久建(构)筑物时,可做定位栓点,并做好标志和记录:
三、面复测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中心线不得大于±
毫米;
2.
直通型人(手)孔中心位置不得大于20毫米。
3.
管道转角处的人(手)孔中心位置不得大于20毫米
第3.0.3条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临时水准点,并应标定管道及人(手)孔施工直测
的水准桩点。
临时水准点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临时水准点的设置必须牢固、可靠,两点的间距应不大于150米;
二、临时水准点、水平桩(或平尺板)的顶部必须平整、稳定、并有明显标记;
三、时水准点、水平桩(或平尺板)应顺序编号,测定相应高程,计算出各点相应沟(或坑)底的深度,标在平尺板上并做好记录。
第3.0.4条
施工时,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校测。
一、在完成沟(坑)挖方及地基处理后,应校测管道沟、人(手)孔坑底地基的高程是否符合设计规定。
二、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水平桩(或平尺板)错位或丢失,应及时进行校测并补设桩点
第3.0.5条
挖土方工作完成后,凡在沟(坑)中的其他管、线等(指不需移改的)
地下高施及已移改完毕的地下设施,必须测量其顶部(底部)的高程、宽度等及与临近人(手)孔和通信管道(通道)的相对位置、垂直间距、水平间距,并做好记录,必须注明其类别、规格等等,为绘制竣工图准备资料。
第3.0.6条
通信管道的各种高程,以临时不准点为基准允许误差应不大于±
10毫米。
第四章
土方工程
第一节
挖掘沟(坑)
第4.1.1条
在通信管道施工中,遇到不稳定土壤或有腐蚀性的土壤时,施工单位应及时提出,待有关单位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4.1.2条
挖掘沟(坑)如发现埋藏物,特别是文物、古墓等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负责保护现场,与有关部门联系。
在未得到妥善解决之前,施工单位等严禁在该地段内继续工作。
第4.1.3条
施工现场条件允许,土层坚实及地下水位低于沟(坑),且挖深在3米以内时,可采用放坡法施工。
放坡挖沟(坑)的坡与深度关系可参照表4.1.3的要求,如图4.1.3所示。
放坡挖沟(坑)参考表
表4.1.3
土壤类别
H:
D
H<2米
2米<H<3米
粘土
1:
0.10
0.15
夹砂粘土
0.25
砂质土
0.5
瓦砾、卵石
0.50
0.75
炉渣、回壤土
1.00
注:
H为深度;
D:
为放坡(一侧的)宽度
第4.1.4条
挖不支撑护土板的人(手)孔坑,其坑的平面形状可基本下人(手)孔形状相同,坑的侧壁与人(手)孔外壁的外测间距应不小于0.4米,其放坡应按表4.1.3执行。
第4.1.5条
挖掘需支撑护土板的人(手)孔,宜挖矩形坑。
人(手)孔坑的长边与人(手)孔壁长边的外测(指最大宽处)间距应不小于0.3米,宽不小于0.4米
第4.1.6条
通信管道工程的沟(坑)挖成后,凡遇到水冲泡的,必须重新进行人工地基处理。
否则,严禁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4.1.7条
凡设计图纸标明需支撑护土板的地段,均应按照设计文件规定进行施工;
设计文件中没有具体规定支撑护土板与否,遇下列地段应支撑护土板。
一、横穿车行道的管道沟;
二、沟(坑)的土壤是松软的回壤土、瓦砾、砂土、级配砂石层等;
三、沟(坑)土质松软且其深度低于地下水位的;
四、施工现场条件所限无法采用放坡法施工而需要支撑护土板的地段,或与其他管线平行较长且相距较小的地段等。
第4.1.8条
挖沟(坑)接近设计的底部高程时,应避免挖掘过深破坏土壤结构;
如挖深超过设计标高100毫米,应填铺细土或级配砂石并应夯实。
第4.1.9条
通信管道工程施工现场堆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开凿的路面及挖出的石块及挖出的石块等应与泥土分别堆置;
二、堆土不应紧靠碎砖墙土坯墙,并应留有行人通道;
三、城镇内的堆土高度不宜超过1.5米;
四、堆置土不应压埋消火栓、闸门井及热力、煤气、雨(污)水等管线的检查井、雨水口及测量标志等设施;
五、土堆的坡强边应距沟(坑)边40厘米以上;
六、堆土的范围应符合市政、市容、公安等部门的要求。
第4.1.10条
挖掘通信管道沟(坑)时,严禁在有积水的情况下作业,必须将水
排放后进行挖掘工作。
第4.1.11条
施工中,室外最低气温在零下5℃时,对所挖的沟(坑)底部,应采取有效的防冻措施。
第二节
回填土
第4.2.1条
管道工程的回填土,应在管道或人(手)孔按施工顺序完成施工内容,并经24小时养护和隐蔽工程检验合格后进行。
第4.2.2条
回填土前,应无清除沟(坑)内的遗留木料、草帘、纸袋等杂物。
沟(坑)内如有泥水和淤泥,必须排除后方可进行回填土。
第4.2.3条
通信管道工程的回填土、除设计文件有特殊要求外,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管道顶部30厘米以内及靠近管道两侧的回填土内,不应含有直径大于5厘米的砾
石、碎砖等坚硬物;
二、管道两侧应同时进行回填土,每回填土15厘米厚,用木夯排夯两遍;
三、管道顶部30厘米以上,每回填土30厘米应用木夯排夯三遍或用蛤蟆夯排夯两遍,
直至回填、夯实与原地表平夯。
第4.2.4条
通信管道工程挖明沟穿越道路的回填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市内主干道路的回土夯实,应与路面平齐;
二、市内一般道路的回土夯实,应高出路面5~10厘米。
在效区大地上回填土,可高出
地表15~20厘米。
第4.2.5条
人(手)孔坑的回填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路上的人(手)孔两端管道回填土。
应按照第4.2.3-4条的规定执行;
二、靠近人(手)孔壁四周的回填土内,不应有直径大于10厘米的砾石、碎砖等坚硬
物;
三、人(手)孔每回土30厘米,应用蛤蟆夯排夯两遍或木夯排夯三遍;
四、人(手)孔坑的回填土,严禁高出人(手)孔口圈的高程。
第3.0.3条
在修复通信管道施工挖掘的路面之前,如回填土出现明显的坑、洼,
通信管道的施工单位按照市政部门的要求及时处理。
第3.0.4条
通信管道工程回土完毕、应及时清理现场的碎砖、破管等杂物。
第五章
人(手)孔、通道建筑
一般规定
第5.1.1条
砖、混凝土(以下简称砌块)砌体墙面应平整、美观,不应出现坚向通缝。
第5.1.2条
砖砌体砂浆饱满程度应不低于80%:
砖缝宽度应为8~12毫米,同一砖缝的宽度应一致。
第5.1.3条
砌块砌体横缝应为15~20毫米,坚缝应为10~15毫米;
横缝砂浆饱满程度应不低于80%,坚缝灌浆必须饱满、严实,不得出现跑漏现象。
第5.1.4条
砌体必须垂直,砌体顶部四角应水平一致;
砌体的形状、尺寸应符合图纸要求。
第5.1.5条
设计规定抹面的砌体,应将墙面清扫干净,抹面应平整、压光、不空鼓、墙角不得歪斜。
抹面厚度、砂浆配比应符合设计规定。
勾缝的砌体,勾缝应整齐均匀,不得空鼓、不应脱落或遗漏。
第5.1.6条
通道的建筑规格、尺寸、结构形式,通道内设置的安装等,均应符合设计图纸的规定。
一般局内主机房引出建筑物的通道,不应越出局院墙。
其他地方的通信用浅埋通道,其内部净高宜为1.8米。
第5.1.7条
通信管道的弯管道,当曲率半径小于36米时,宜改为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