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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当无法做到时,应予留安装孔。

2.1.5 

安装取源部件不宜在焊缝与其边缘上开孔与焊接。

2.1.6 

取源阀门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管道工程施工与验收规》的

规定检验合格后,才能安装。

2.1.7 

取源阀门与工艺设备或管道的连接不宜采用卡套式接头。

第二节 

温度取源部件

2.2.1 

温度取源部件的安装位置应选在介质温度变化灵敏和具有代表性的

地方,不宜选在阀门等阻力部件的附近和介质流束呈死角处以与振动较大的地方。

2.2.2 

热电偶取源部件的安装位置,宜远离强磁场。

2.2.3 

温度取源部件在工艺管道上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工艺管道垂直安装时,取源部件轴线应与工艺管道轴线垂直相交。

二、在工艺管道的拐弯处安装时,宜逆着介质流向,取源部件轴线应与工艺管

道轴线相重合。

三、与工艺管道倾斜安装时,宜逆着介质流向,取源部件轴线应与工艺管道轴

线相交。

2.2.4 

设计规定取源部件需要安装在扩大管上时,扩大管的安装应符合现行

的国家标准《工业管道工程施工与验收规》中关于异径管安装的规定。

第三节 

压力取源部件

2.3.1 

压力取源部件的安装位置应选在介质流束稳定的地方。

压力取源部件与温度取源部件在同一管段上时,应安装在温度取源

部件的上游侧。

2.3.3 

压力取源部件的端部不应超出工艺设备或管道的壁。

2.3.4 

测量带有灰尘、固体颗粒或沉淀物等混浊介质的压力时,取源部件

应倾斜向上安装。

在水平的工艺管道上宜顺流束成锐角安装。

2.3.5 

当测量温度高于 

60℃的液体、蒸汽和可凝性气体的压力时,就地

安装的压力表的取源部件应带有环形或 

型冷凝弯。

2.3.6 

压力取源部件在水平和倾斜的工艺管道上安装时,取压口的方位应

符合下列规定:

一、测量气体压力时,在工艺管道的上半部。

二、测量液体压力时,在工艺管道的下半部与工艺管道的水平中心线成 

0~45

度夹角的围。

三、测量蒸汽压力时,在工艺管道的上半部与下半部与工艺管道水平中心线成

0~45 

第四节 

流量取源部件

2.4.1 

孔板、喷咀和文丘利管上、下游侧直管段的最小长度,当设计无规

定时,应符合本规附录一的规定。

2.4.2 

安装节流件所规定的最小直管段,其表面应清洁、无凹坑。

2.4.3 

在节流件的上游侧安装温度计时,温度计与节流件间的直管距离应

一、当温度计套管直径小于或等于 

0.03 

倍工艺管道径时,不小于 

5(或 

3)

倍工艺管道径。

二、当温度计套管的直径在 

到 

0.13 

倍工艺管道径之间时,不小于

20(或 

10)倍工艺管道径。

注:

采用括号的数字时,流量的附加极限相对误差为±

0.5%。

2.4.4 

在节流件的下游侧安装温度计时,温度计与节流件间的直管距离不

应小于 

2.4.5 

夹紧节流件用的法兰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法兰与工艺管道焊接后管口与法兰密封面应平齐。

二、法兰面应与工艺管道轴线相垂直,垂直度允许偏差为 

度。

三、法兰应与工艺管道同轴,同轴度允许偏差不得超过下式规定:

 

t≤0.015D(1/β-1)(2.4.5)  

式中 

t—同轴度允许偏差

D—工艺管道径 

β 

一工作状态下节流件的径与工艺管道径之比

四、采用对焊法兰时,法兰径必须与工艺管道径相等。

2.4.6 

节流装置在水平和倾斜的工艺管道上安装时,取压口的方位应符合

下列规定:

一、测量气体和液体流量时,符合本规第 

条的一和二款的规定。

二、测量蒸汽流量时,在工艺管道的上半部与工艺管道水平中心线成 

夹角的围。

2.4.7 

孔板或喷咀采用单独钻孔的角接取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上、下游侧取压孔的轴线,分别与孔板或喷咀上,下游侧端面间的距离应

等于取压孔直径的一半;

二、取压孔的直径宜在 

4~10 

毫米之间,上、下游侧取压孔的直径应相等;

三、取压孔的轴线,与孔板或喷咀上、下游侧端面形成的夹角应小于或等于 

3

2.4.8 

孔板采用法兰取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上、下游侧取压孔的轴线,分别与孔板上、下游侧端面间的距离应等于

25.4±

0.8 

毫米;

6~12 

三、取压孔的轴线,应与工艺管道轴线相垂直。

2.4.9 

孔板采用 

和 

D/2 

取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上游侧取压孔的轴线与孔板上游侧端面间距离应等于 

0.1D;

下游侧取

压孔的轴线与孔板上游侧端面间的距离应等于:

当 

β≤0.6 

时,0.5D±

0.02D;

β>0.6 

0.01D。

二、取压孔的轴线,应与工艺管道轴线相垂直,上、下游侧取压孔的直径应相

等。

2.4.10 

用均压环取压时,取压孔应在同一截面上均匀设置,且上、下游

侧取压孔的数量必须相等。

2.4.11 

测量蒸汽流量设置冷凝器时,两个冷凝器的安装标高必须一致。

2.4.12 

皮托管、文丘利式皮托管和均速管等流量检测元件的取源部件的

轴线,必须与工艺管道轴线垂直相交;

其上、下游侧直管段的最小长度应符合仪表

安装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第五节 

物位取源部件

2.5.1 

物位取源部件的安装位置,应选在物位变化灵敏,且不使检测元件

受到物料冲击的地方。

2.5.2 

浮筒液面计与浮球液面计采用导向管或其他导向装置时,导向管

或导向装置必须垂直安装;

并应保证导向管液流畅通。

2.5.3 

双室平衡容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安装前应复核制造尺寸,检查部管路的严密性;

2.5.4 

单室平衡容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平衡容器宜垂直安装;

二、安装标高应符合设计规定。

2.5.5 

补偿式平衡容器的安装,当固定平衡容器时,应有防止因工艺设备

的热膨胀而被损坏的措施。

2.5.6 

安装浮球液位报警器用的法兰与工艺设备之间连接管的长度,应保

证浮球能在全量程围自由活动。

第六节 

分析取源部件

2.6.1 

分析取源部件的安装位置,应选在压力稳定、灵敏反映真实成分、

具有代表性的被分析介质的地方。

2.6.2 

在水平和倾斜的工艺管道上安装的分析取源部件,其安装方位应符

合本规第 

条的规定。

2.6.3 

被分析的气体含有固体或液体杂质时,取源部件的轴线与水平线

之间的仰角应大于 

15 

第三章 

仪表盘(箱、操作台)的安装

3.1.1 

仪表盘(箱、操作台)的安装位置,应选在光线充足,通风良好,

操作维修方便的地方。

3.1.2 

仪表盘(箱、操作台)安装在有振动影响的地方时,应采取减振措

施。

3.1.3 

盘间与盘各构件间应连接紧密、牢固,安装用的紧固件应有防锈层

(镀锌、镀镍或烤兰)。

3.1.4 

仪表盘(箱、操作台)在安装前应作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盘面平整,外表面漆层完好;

二、盘的外形尺寸和仪表安装孔尺寸、盘上安装的仪表和电气设备的型号与规

格符合设计规定。

仪表盘(箱、操作台)安装

3.2.1 

仪表盘(操作台)型钢底座的制作尺寸,应与仪表盘(操作台)相

符,其直线度允许偏差为每米 

毫米,当型钢底座的总长超过 

米时,全长允许偏差

为 

毫米。

3.2.2 

仪表盘(操作台)的型钢底座安装时,其上表面应保持水平,水平

方向的倾斜度允许偏差为每米 

毫米,当型钢底座的总长超过 

米时,全长允许偏

差为 

3.2.3 

仪表盘(操作台)的型钢底座应在二次抹面前安装找正,其上表面

应高出地面。

3.2.4 

仪表箱(板)、保温箱、保护箱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垂直、平正、牢固;

二、垂直度允许偏差为 

箱(板)的高度大于 

1.2 

米时,垂直度允许偏

三、水平方向的倾斜度允许偏差为 

3.2.5 

单独的仪表盘(操作台)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垂直度允许偏差为每米 

1.5 

三、水平方向的倾斜度允许偏差为每米 

3.2.6 

成排的仪表盘(操作台)的安装,除应符合本规第 

条的规

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相邻两盘(操作台)顶部高度允许偏差为 

二、当盘间的连接处超过两处时,其顶部高度最大允许偏差为 

三、相邻两盘(操作台)接缝处盘正面的平面度允许偏差为 

四、当盘间的连接超过 

处时,盘正面的平面度最大允许偏差为 

五、相邻两盘(操作台)间接缝的间隙,不大于 

第四章 

仪表设备的安装

4.1.1 

就地安装仪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光线充足,操作和维修方便;

不宜安装在振动、潮湿、易受机械损伤、有强

磁场干扰、高温、温度变化剧烈和有腐蚀性气体的地方。

二、仪表的中心距地面的高度宜为 

1.2~1.5 

米。

就地安装的显示仪表应安装在手动操作阀门时便于观察仪表示值的位置。

4.1.2 

仪表安装前应外观完整、附件齐全,并按设计规定检查其型号、规

格与材质。

4.1.3 

仪表安装时不应敲击与振动,安装后应牢固、平正。

4.1.4 

设计规定需要脱脂的仪表,应经脱脂检查合格后方可安装。

4.1.5 

直接安装在工艺管道上的仪表,宜在工艺管道吹扫后压力试验前安

装,当必须与工艺管道同时安装时,在工艺管道吹扫时应将仪表拆下。

仪表外壳上箭

头的指向应与被测介质的流向一致。

仪表与工艺管道连接时,仪表上法兰的轴线应与

工艺管道轴线一致,固定时应使其受力均匀。

4.1.6 

直接安装在工艺设备或管道上的仪表安装完毕,应随同工艺系统一

起进行压力试验。

4.1.7 

仪表与电气设备上接线盒的引入口不应朝上,以避免油、水与灰尘

进入盒,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密封措施。

4.1.8 

仪表和电气设备标志牌上的文字与端子编号等,应书写正确、清楚。

4.1.9 

仪表与电气设备的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接线前应校线并标号。

 二、剥绝缘层时不应损伤线芯。

 三、多股线芯端头宜烫锡或采用接线片。

采用接线片时,电线与接线片的连

接应压接或焊接,连接处应均匀牢固、导电良好。

 四、锡焊时应使用无腐蚀性焊药。

 五、电缆(线)与端子的连接处应固定牢固,并留有适当的余度。

 六、接线应正确,排列应整齐、美观。

 七、仪表与电气设备易受振动影响时,接线端子上应加弹簧垫圈。

 八、线路补偿电阻应安装牢固,拆装方便,其阻值允许误差为±

0.1 

欧姆。

温度仪表

4.2.1 

在多粉尘的工艺管道上安装的测温元件,应采取防止磨损的保护措

4.2.2 

热电偶或热电阻安装在易受被测介质强烈冲击的地方,以与当水平安

装时其插入深度大于 

米或被测温度大于 

700℃时,应采取防弯曲措施。

4.2.3 

表面温度计的感温面应与被测表面紧密接触,固定牢固。

4.2.4 

条压力式温度计的温包必须全部浸入被测介质中,毛细管的敷设应有

保护措施,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 

50 

毫米,周围温度变化剧烈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压力仪表

4.3.1 

测量低压的压力表或变送器的安装高度,宜与取压点的高度一致。

4.3.2 

就地安装的压力表不应固定在振动较大的工艺设备或管道上。

4.3.3 

测量高压的压力表安装在操作岗位附近时,宜距地面 

1.8 

米以上,

或在仪表正面加保护罩。

流量仪表

4.4.1 

孔板和喷咀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孔板或喷咀安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孔板的入口和喷咀的出口边缘应无

毛刺和圆角,并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流量测量节流装置的设计安装和使用》的规定复

验其加工尺寸;

 二、安装前进行清洗时不应损伤节流件;

 三、孔板的锐边或喷咀的曲面侧应迎着被测介质的流向;

 四、在水平和倾斜的工艺管道上安装的孔板或喷咀,若有排泄孔时,排泄孔的

位置对液体介质应在工艺管道的正上方,对气体与蒸汽介质应在工艺管道的正下方;

 五、孔板或喷咀与工艺管道的同轴度与垂直度,应符合本规第 

条的

规定;

 六、环室上有“+”号的一侧应在被测介质流向的上游侧,当用箭头标明流

向时,箭头的指向应与被测介质的流向一致;

 七、垫片的径不应小于工艺管道的径。

4.4.2 

差压计或差压变送器正、负压室与测量管路的连接必须正确。

4.4.3 

转子流量计的安装应呈垂直状态,上游侧直管段的长度不宜小于 

5

倍工艺管道径,其前后的工艺管道应固定牢固。

4.4.4 

靶式流量计靶的中心,应在工艺管道的轴线上。

4.4.5 

涡轮流量计的前置放大器与变送器间的距离不宜大于 

4.4.6 

电磁流量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流量计、被测介质与工艺管道三者之间应连成等电位,并应接地;

 二、在垂直的工艺管道上安装时,被测介质的流向应自下而上,在水平和倾

斜的工艺管道上安装时,两个测量电极不应在工艺管道的正上方和正下方位置;

 三、口径大于 

300 

毫米时,应有专用的支架支撑;

 四、周围有强磁场时,应采取防干扰措施。

4.4.7 

椭圆齿轮流量计的刻度盘面应处于垂直平面。

物位仪表

4.5.1 

浮筒液面计的安装应使浮筒呈垂直状态。

其安装高度宜使仪表全量

程的处为正常液位。

4.5.2 

用差压计或差压变送器测量液位时,仪表,安装高度不应高于下部

取压口。

用双法兰式差压变送器、吹气法与利用低沸点液体汽化传递压力的方法测

量液位时,不受此规定限制。

4.5.3 

双法兰式差压变送器毛细管的敷设应符合本规第 

4.5.4 

放射性同位素物位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安装前应制订施工方案,并严格执行;

 二、安装中的安全防护措施必须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放射防护规定》的规

定;

 三、在仪表安装地点应有明显的警戒标志。

4.5.5 

负荷传感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传感器的安装应呈垂直状态,各个传感器的受力应均匀;

 二、当有冲击性负载时应有缓冲措施。

分析仪表

4.6.1 

预处理装置应单独安装,并宜靠近传送器。

4.6.2 

被分析样品的排放管应直接与排放总管连接,总管应引至室外安全

场所,其集液处应有排液装置。

第七节 

凋节阀、执行机构和电磁阀

4.7.1 

阀体上箭头的指向应与介质流动的方向一致。

当有特殊要求时,可不受此规定限制。

4.7.2 

安装用螺纹连接的小口径调节阀时,必须装有可拆卸的活动连接件。

4.7.3 

执行机构应固定牢固,操作手轮应处在便于操作的位置。

4.7.4 

执行机构的机械传动应灵活,无松动和卡涩现象。

4.7.5 

执行机构连杆的长度应能调节,并应保证调节机构在全开到全关的

围动作灵活、平稳。

4.7.6 

当调节机构能随同工艺管道产生热位移时,执行机构的安装方式应

能保证其和调节机构的相对位置保持不变。

4.7.7 

气动与液动执行机构的信号管应有足够的伸缩余度,不应妨碍执行

机构的动作。

4.7.8 

液动执行机构的安装位置应低于调节器。

当必须高于调节器时,两者

间最大的高度差不应超过 

10 

米,且管路的集气处应有排气阀,靠近调节器处应有

逆止阀或自动切断阀。

4.7.9 

电磁阀在安装前应按安装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检查线圈与阀体间的绝

缘电阻。

第五章 

仪表供电设备与供气、供液系统的安装

供电设备

5.1.1 

安装前应检查设备的外观和技术性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继电器、接触器与开关的触点,接触应紧密可靠,动作灵活,无锈蚀、

损坏;

 二、固定和接线用的紧固件、接线端子,应完好无损,且无污物和锈蚀;

 三、防爆设备、密封设备的密封垫、填料函,应完整、密封;

 四、设备的电气绝缘、输出电压值、熔断器的容量以与备用供电设备的切换

时间,应符合安装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五、设备的附件齐全,不应缺损。

5.1.2 

不宜将设备安装在高温、潮湿、多尘、有爆炸与火灾危险、有腐蚀

作用、振动与可能干扰其附近仪表等场所.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1.3 

设备的安装位置应选在便于检查、维修、拆卸,通风良好,且不影

响人行和邻近设备安装与解体的场所。

5.1.4 

设备的安装应牢固、整齐、美观,设备位号、端子编号、用途标牌、

操作标志与其他标记,应完整无缺,书写正确清楚。

5.1.5 

检查、清洗或安装设备时,不应损伤设备的绝缘、部接线和触点

部分。

无特殊原因时,不应将设备上已密封的可调装置与密封罩启封。

当必须启封时,

启封后应重新密封,并做好记录。

5.1.6 

固定设备时,应使设备受力均匀。

5.1.7 

盘上安装的供电设备,其裸露带电体相互间或与其他裸露导电体之

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毫米,当无法满足时,相互间必须可靠绝缘。

5.1.8 

供电箱安装在混凝土墙、柱或基础上时,宜采用膨胀螺栓固定,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箱体中心距地面的高度宜为 

1.3~1.5 

米;

 二、成排安装的供电箱,应排列整齐、美观。

5.1.9 

金属供电箱应有明显的接地标记;

接地线连接应牢固可靠。

5.1.10 

整流器在使用前应检查其输出电压,电压值应符合安装使用说明

书的规定。

5.1.11 

稳压器在使用前应检查其稳压特性,电压波动值应符合安装使用

说明书的规定。

5.1.12 

不间断电源系统安装完毕,应检查其自动切换装置的可靠性,切

换时间与切换电压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5.1.13 

供电设备的带电部分与金属外壳间的绝缘电阻,用 

500 

伏兆欧表

测量时,不应小于 

兆欧。

当安装使用说明书中有特殊规定时,应符合其规定。

5.1.14 

供电系统送电前,系统所有的开关,均应置于“断”的位置,

并应检查熔断器容量。

供气系统

5.2.1 

供气管采用镀锌钢管时,应用螺纹连接,连接处必须密封;

缠绕密

封带或涂抹密封胶时,不应使其进入管。

采用无缝钢管时可用焊接,焊接时焊渣不

应落入管。

5.2.2 

控制室的供气总管应有不小于 

1∶500 

的坡度,并在其集液处安装

排污阀,排污管口应远离仪表、电气设备与接线端子。

装在过滤器下面的排污阀与

地面间,应留有便于操作的空间。

5.2.3 

供气系统安全阀的动作压力应按规定值整定。

5.2.4 

空气干燥器再生切换装置的切换阀应清洗干净,不应堵塞,动作应

正确、灵活,并应按照规定的操作周期进行整定。

5.2.5 

供气系统采用的管子、阀门、管件等,在安装前均应进行清洗,不

应有油、水、锈蚀等污物。

5.2.6 

供气系统的配管应整齐、美观,其末端和集液处应有排污阀。

在水

平干管上支管的引出口,应在干管的上方。

5.2.7 

供气系统的压力试验,应符合本规第八章第六节的规定。

5.2.8 

供气系统安装完毕后应进行吹扫,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吹扫前,应将控制室供气总管入口、分部供气总入口和接至各仪表供气

入口处的过滤减压阀断开并敞口,先吹总管,然后依次吹各支管与接至各仪表的管路;

 二、应使用符合仪表空气质量标准、压力为5×

~7×

帕(5~7 

千克力/)的

压缩空气。

 三、当排出的吹扫气体固体尘粒以与油、水等杂质的含量,不高于进入供

气系统前的含量时,即为吹扫合格。

5.2.9 

供气系统吹扫完毕,控制室、现场供气总管的入口阀和干燥器与空气

贮罐的入口、出口阀,均应有“未经许可不得关闭”的标志。

5.2.10 

供气装置使用前,应按设计规定整定供气压力值。

供液系统

5.3.1 

本节规定仅适用于压力不大于16×

帕(16 

千克力/)的液压调节

供液系统的安装。

5.3.2 

贮液箱的安装位置应低于回液集管,回液集管与贮液箱上回液管接

头间的最小高差,宜为 

0.3~0.5 

5.3.3 

油压管路不应平行敷设在高温工艺设备、管道的上方。

与热表面绝

热层间的距离,应大于 

150 

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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