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20625676 上传时间:2023-01-24 格式:DOCX 页数:17 大小:23.2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财税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财税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财税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财税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财税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财税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财税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财税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财税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2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

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

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

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

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

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

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

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

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

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

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3)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

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

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

纳增值税。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

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

3

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

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

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

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

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

额。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

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

当收取的本金。

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

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

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

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

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

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

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

照上述第

(1)、

(2)、(3)点规定执行;

2016年5月1日后实

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

4

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

(1)、

(2)、(3)点规定执行,

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

务不得按照上述第

(1)、

(2)、(3)点规定执行。

6.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

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7.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

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

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8.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

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

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

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

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

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

10.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

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

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

5

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

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11.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4-10款的规定从全部价款和

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

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

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

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

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

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

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

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进项税额。

5.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

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

6

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

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

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

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

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

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2.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项规定

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

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

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

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

净值/(1+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

扣税凭证。

3.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

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

(五)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

7

500万元(含本数)。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对年应税

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六)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方法计税: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

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

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

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

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

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

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

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

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动漫

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

的规定执行。

3.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

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8

10.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

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11.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

形动产租赁合同。

(七)建筑服务。

6.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

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

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

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7.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

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8.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

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

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

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

目。

9

1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

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

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

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

报。

13.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

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

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

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

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4.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

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

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

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

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

税申报。

(八)销售不动产。

9.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

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

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

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10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

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

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

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

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

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

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

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

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

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

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

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

11

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

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

6.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

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7.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

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

率计税。

8.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

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9.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

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10.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应按照附件3《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征免增

值税。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

11.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

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

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

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12

(九)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5.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

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

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

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

申报。

16.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

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

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

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

17.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

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

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

行纳税申报。

18.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

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出租与机

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

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进行纳税申报。

19.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

13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6.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

(十)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

动产(不含自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

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上述纳税人应

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

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

以及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

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

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

(十一)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

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

14

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

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

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

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

预缴增值税。

(十二)纳税地点。

属于固定业户的试点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

(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

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

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十三)试点前发生的业务。

20.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

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

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

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21.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

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

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22.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

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

15

定补缴营业税。

(十四)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

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

资产。

(十五)扣缴增值税适用税率。

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

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十六)其他规定。

23.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

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

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

24.油气田企业发生应税行为,适用《试点实施办法》

规定的增值税税率,不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税〔2009〕

8号)规定的增值税税率。

二、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

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称《增值税暂行条例》)

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16

(一)进项税额。

25.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

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

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

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

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26.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

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7.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

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

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

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的,

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8.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

配劳务,用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所

列项目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

17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

产,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

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其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

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

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

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

(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

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

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

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

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4)点、第(5)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

18

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

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

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

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

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服务,发生上述第5点规定

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

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无法确定该进

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7.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上述

第5点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

用税率

8.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上述第5点不得抵

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

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

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依据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

凭证,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19

(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工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