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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评标程序

评标委员会按照下面的步骤进行评标:

第一步:

组建评标委员会,选举评标委员会主任,由评标委员会主任进行分工。

第二步:

评标准备工作。

第三步:

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分析和整理工作。

第四步:

初步评审。

第五步:

技术部分评审。

技术部分评审采取量化打分方式。

第六步:

商务部分评审。

商务部分评审采取量化打分方式。

第七步:

汇总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的评分结果,计算综合加权得分并按综合加权得分由高至低排出名次,推荐前三名作为中标候选人。

第八步:

整理评审成果,编制评标报告并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向招标人递交评标报告。

第九步:

评标委员会解散,评标结束。

第九条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1.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1)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

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2)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2.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1)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发现某评标委员会成员不符合法律法规与政府规章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实施回避制度。

3.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己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

4.由招标人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第十条评标活动结束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活动结束,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

三、评标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组建评标委员会

1.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承担。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受聘的经济、技术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总人数为_人,其中招标人代表人数为_人,受聘的经济专家人数为_人,受聘的技术专家人数为_人。

2.参加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应当为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

3.所有受聘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由招标人从(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4.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评标委员会签到表格式见附表1。

第十二条选举评标委员会主任并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应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主任。

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十三条熟悉相关文件资料

1.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的目的、招标围、主要合同条件、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工期要求,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本办法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本办法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

未在本办法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各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如与评标相关时)、标底、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与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第十四条暗标编号

评标工作开始前,招标人将指定专人负责编制投标文件暗标编码,并就暗标编码与投标人的对应关系做好暗标编码记录。

暗标编码按随机方式编制。

在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均完成暗标部分评审后,招标人方可向评标委员会公布暗标编码记录。

暗标编码记录在公布前必须密封并予以,公布后,评标委员会必须核对其正确性,防止出现冠戴现象。

四、评审容与方法

第十五条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

1、作为评标工作的一部分,评标委员会应对各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分析和整理工作。

为方便描述,这种基础性的分析和整理工作在本办法中简称为清标。

2、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在不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定权利的前提下,清标工作也可由招标人专门成立的并经评标委员会授权委托的清标小组负责进行,书面授权委托书必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3、小组成员应为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且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评标专家的回避规定和要求,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有利益、上下级等关系,不得代行依法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与其成员行使的权利和义务。

4、清标工作应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容的前提下,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整理和分析,从而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出质疑问卷。

评标委员会对质疑问卷审议后,决定是否需要投标人书面澄清。

5、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质疑问卷后,应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供书面澄清资料并按要求进行密封,在规定的时间递交到指定地点。

投标人递交的书面澄清资料由评标委员会开启。

第十六条初步评审

在详细评标前,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结合清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按照附表2所设定的形式,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并逐项列出每一份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并以此为基础,结合本办法规定的废标条件,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鉴于“技术暗标”采用暗标形式,针对“技术暗标”的初步评审延后至第十七条中的技术部分评审结束后进行。

就本款而言,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相符,无重大偏离或保留。

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的承包围、工期、质量、实施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招标人的权利与投标人的义务等方面造成重大的削弱或限制,而且纠正这种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提交了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且不允许相关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而使其成为响应性的投标。

初步评审时被拒绝的投标文件,不再参与任何后续评审。

初步评审采用附表3的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技术部分评审

为方便起见,将投标文件中的技术部分分为“技术暗标”和“技术明标”两部分。

“技术暗标”是指有暗标要求的部分;

“技术明标”是指没有暗标要求或无法实现暗标要求的部分(如拟派项目人员的资料)。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要求以与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的相关容对技术部分进行评审,并按附表4设定的评审容和评分标准进行量化打分。

如果技术部分评审涉与到“技术明标”的容,则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技术暗标”部分进行评审打分,打分结果封存后再对“技术明标”进行评审。

完成全部技术部分评审后,再公开暗标编码与投标人名称之间的对应关系。

对技术部分进行评审和打分时,各评审项目(评分因子)的标准分值大于5分(不含)时,设优、良、一般和差四个档次;

各评审项目(评分因子)的标准分值小于5分(含)时,设优、良、差三个档次。

对上述档次的标准定性如下:

优:

方案科学、合理、安全,考虑周全,措施到位,针对性强,完全能够满足招标工程的施工需要。

良:

方案基本科学、合理、安全,基本考虑周全,措施基本到位,针对性较强,可以满足招标工程的施工需要,但有个别细节需要进一步完善或提高。

一般:

方案在科学、合理、安全性方面一般,基本考虑不周,措施不够到位,针对性不强,虽然能够基本满足招标工程的施工需要,但有很多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甚至重新考虑。

差:

方案在科学、合理、安全性方面差,考虑非常不周,措施基本不到位,没有针对性,不能满足招标工程的施工需要。

第十八条商务部分评审

所谓商务部分评审,是指在清标工作的基础上,对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中的商务部分进行以下评审:

1.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按第十九条进行;

2.判断投标报价是否合理,投标报价是否不低于成本(指投标人的个别成本,下同)。

必要时根据第二十条安排对投标人进行书面质疑;

3.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初步评审合格的各投标的评标价格以与基准价,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各投标的商务部分的得分。

商务部分评审按附表5的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

评标委员会将对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进行校核,并对算术上或累加运算上的错误予以修正。

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的原则如下:

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

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当标出的分项乘积累计得出的合价与标出的合价不一致时,以标出的分项乘积合价为准,并修改标出的合价;

4.算术性错误修正仅是出于评审需要,不得改变投标人在投标函中标明的投标价格。

第二十条对商务部分的质疑、澄清和补正

商务部分评审过程中,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可以根据情况需要个别地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的某些细节,以与对其投标文件中存在的非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细微偏差(仅限于商务部分)进行补正。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容。

如果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对投标文件的质疑、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按附表6的格式进行。

如果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依然存在疑问,评标委员会可以进一步质疑。

投标人对这种进一步质疑应相应地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直至评标委员会认为全部质疑都得到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第二十一条汇总评分结果

评标委员会各成员按照附表7的形式进行评分汇总,并计算各投标的加权得分,再将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分按照附表8的形式进行最终汇总并排序。

第二十二条评标报告与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如实记载以下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评标委员会按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综合加权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推荐排名次序位于前三名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

如果在排序中出现评审得分一样的情况,则投标价格较低的投标人排序优先;

如果投标价格也一样,则技术部分得分较高者排序优先;

(2)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投标按综合加权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

如果经过评审后认为,剩余有效投标均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投标价格均高于标底价格时,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并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3)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五、废标条件

第二十三条废标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应判定为废标:

1、投标文件违反招标文件实质性规定,并构成“重大偏差”的(“重大偏差”的定义见本办法第二十六条);

2、投标人名称与通过资格预审时的名称不一致的;

3、联合体投标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4、招标文件设立了拦标价,投标价格超出拦标价的;

5、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且投标人不能按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会认定以低于成木报价竞标的;

6、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但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7、投标人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8、投标文件中拟派项目经理与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所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拟派项目经理相比发生更换,且未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获得招标人书面同意的;

11.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欺诈、威胁、以行贿手段或其他弄虚作假方式谋取中标、采取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不正当手段的;

12.投标行为违反招标投标法以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六、定标原则和方法

第二十四条定标原则

本招标工程定标原则为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的投标所对应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五条定标方法

按照第二十四条中的定标原则,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方法如下:

1、原则上,招标人应当选择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列为排名第一(按综合加权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的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

2、如果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选择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上述规定同样的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选择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七、名词解释和评标规定

第二十六条名词解释和评标规定

1、标底

本招标工程设“标底”,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有相关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

“标底”中包含专业分包工程和专项供应项目的暂估价以与预留金(如果有)。

“标底”一方面作为计算“拦标价”使用(具体定义见下文第2款),另一方面用作评标时参考。

“标底”在开标之前应当。

2、拦标价

为便于招标人控制总造价,以“标底”上浮+3%为“拦标价”,凡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拦标价”(不含等于“拦标价”)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拦标价”在开标之前应当。

3、评标价格

评标价格是指投标人的投标价格扣除专业分包工程和专项供应项目的暂估价以与预留金(如果有)以后的价格。

4、基准价

基准价的计算方式如下:

基准价=各有效投标中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以后的各投标人的评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特别强调,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并不是无效报价,也同样按照本办法参与评审。

如果有效投标个数少于5个(含5个),则:

基准价=各有效投标的评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评标价格的定义和计算方式见上述第3款。

5、有效投标

没有被评标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否决或者界定为废标的投标。

6、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保证担保有瑕疵;

(2)投标书(不是指所有的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和加盖投标人公章;

(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5)投标文件中载明的质量等级和质量奖项达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等级和质量奖项,或者以质量奖项代替质量等级;

(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7)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废标处理。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拒不补正的,凡存在细微偏差的评分项目,其最终评定分值应在经评定的相应评分项目的应得分值基础上折减去10%。

7、量化打分保留两位小数

本办法中所有量化评审项目的标准总分为100分。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8、规定

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文件以与与确定中标人有关的资料信息,所有参加评标的人员(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监督人员、公证人员、工作人员等)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员泄露。

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与定标过程中,除非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投标人不得主动与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任何成员接触,不得有任何游说、贿赂等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和客观地进行评标的行为。

投标人对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任何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企图和行为,都将导致其投标文件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按废标处理。

9、投标保证金瑕疵

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投标保证金有瑕疵:

(1)投标保证金递交的时间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2)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期。

(3)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且事先未得到招标人的书面同意。

(4)投标保证金额度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额度。

(5)投标保证金的受益人不是招标文件载明的招标人。

(6)以保函形式出具的,担保机构不是合法的担保机构。

(7)以保函形式出具的,保函的格式或主要条款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且事先未获得招标人的书面同意。

八、附则

第二十七条通知评标结果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期前28天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向未中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九、附表

第二十九条评标表格

以下附表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

附表1:

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附表2:

投标偏差分析表

附表3:

初步评审记录表

附表4:

技术部分评审记录表

附表5:

商务部分评分记录表

附表6:

质疑问卷与回复格式

附表7:

各评委评分汇总与得分换算表

附表8:

评标结果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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