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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随州市,过去对老人亡故,有这样的习惯,三天下葬,入土为安,现在后人们对老人悼念时间延长达一周之多。

例如万店塔尔湾街上去世了一位高寿老人,乐队、鞭炮、喇叭齐鸣达一周之久,把街坊邻居吵得苦不堪言。

据调查,随州市万店镇某村一年吃酒开销平均每户6000元至15000元,吃酒30至60次,对农民造成沉重的负担。

2导致农村风俗问题的原因

导致农村风俗问题的原因有这几个方面。

一是农村经济条件比以往好转了,农民收入高了,有闲心闲功夫闲钱搞庆典了;

二是攀比虚荣心作怪,互相影响,比规模、比气派、唯恐落后;

对自己的私事重视,你请我,我请你,圈子越来越大。

一边骂别人请客,一边自己请。

三是敛财,做事请人送礼有钱赚,而且请的客人越多赚的越多,即所请规模效应,特别是有职务的农村干部。

3解决农村风俗问题的对策

3.1政府干预,这是最行之有效的方法

基层政府各级部门要全力治理请客整酒行为,纠正不良风俗。

首先,县级政府要重视民风民俗问题,建立“正风肃纪”活动办公室,抽专门人员治理请客整酒风;

例如恩施来凤县就成立了“正风肃纪”办公室,专门负责刹“整酒风“。

202x年2月19日,“正风肃纪”活动办公室接到举报称,该县文体系职工雷某将于下午五时在某酒楼为其小孩满周岁庆生。

举报人要求马上对此予以查证制止。

当天中午,该县文体局负责人电话反馈,称已经给当事人做好工作,当事人答应取消整酒。

然而,相关部门掌握的情况却是,当事人并未取消整酒,只不过改变了整酒地点,将酒席从酒楼改在了自己家中操办。

2月21日,来凤县文体局被全县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扣减年度综合考评分2分。

该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被诫勉谈话。

涉事职工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收缴全部礼金。

“正风肃纪”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其次,制定文明的村规乡约,把不文明请客整酒、铺张浪费、封建愚昧行为列于制止之列,制定健康、节俭、文明、科学的风俗。

再次,政府组织乡干部、村干部到乡村广泛宣传违法整酒禁令,张贴狠刹违规请客整酒通知书,与农户签订禁止请客整酒承诺书。

例如,在恩施宣恩李家河乡,组织乡村干部分赴到全乡40个村,与农户签订禁止违规整酒承诺书850份,规劝取消整酒6户。

3.2政府大力宣传请客整酒、铺张浪费的危害,提倡文明节俭的民风民俗

例如利川市府在逸园广场举行“狠刹违规整酒风”万人签名活动,倡议全市人民自觉抵制大操大办和违规整酒行为。

利川市委常委为此讨论通过了《利川市违规整酒问责实施办法》。

此后市委市政府深入巡查暗访,加大查处力度,迅速遏制了这股不正之风的蔓延。

在签名活动上,利川市委市政府向全市人民发出了“狠刹违规整酒风”倡议书,市民代表发言表示积极遵守。

此后,市领导、各单位干部职工以及广大群众纷纷签名拒绝违规整酒。

3.3各级政府官员要带头移风易俗

村看村,户看户,群众看的是干部。

近来年,不正常的人情风之所以滋生蔓延,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少数干部也在无事请客整酒,在某种意义上讲,党员干部整酒请客,既败坏了党风,又带坏了民风。

因此,抓好乡、村干部队伍和农村党员的管理,让他们带头移风易俗对整治农村整酒歪风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3.4疏赌结合,制订领导、一般干部、党员、群众红白喜事的管理办法

如提倡干部去逝开追悼会,举办集体婚礼,制定对喜事奖励的办法,规定喜事操办的范围和规模等。

对普通群众要把村民整酒行为同农村的各种扶持补助等优惠政策结合起来,形成村规民约,如评选文明户、危房改造、农村低保等,一旦违规整酒,即实行“一票否决”,取消享受资格。

用多种形式加强对农民的引导,为农村遏制“整酒”风营造良好的氛围。

让全社会形成合力,解决农村风俗问题,逐渐形成文明节约健康科学的风俗习惯。

作者简介。

申育林(1964—),女,湖北随州人,本科,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

第二篇:

农村妇女维权问题的思考农村妇女维权问题的思考

农村妇女是社会现实中最大的弱势群体,她们的隐性失业、劳动权利保护、健康权保障等问题需要特别关注。

当前,农村妇女维权问题,已经成为农村经济和社会稳定的热点问题之一,也是司法实践必须解决的一大难题。

从四川省长宁县法院×

×

年到×

年审理的涉及农村妇女权益的余件民事案件看,由于农村妇女经济地位

独立性相对较差,加之数千年的“男尊女卑”、“夫权至上”、“父权至上”等观念的影响,侵害或漠视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在一定人群和领域中时有发生。

主要表现在农村妇女教育问题、家庭权利问题、土地承包权利问题等方面:

一、农村青少年女性的受教育权利被漠视问题。

按照教育法、未成年人保等规定在我国未成年人有享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

而在农村,有极少数女孩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嫁女如泼水”旧观念等的影响,根本不愿意让女儿接受应该有的学校教育即使读书,大部分也得承担比男生多得多的家务,甚至有部分女孩在岁左右就得挑上家庭家务重担。

在校的农村女学生中辍学率也较高,据一个不完全的调查,初中农村女学生辍学率为左右,高中农村女学生辍学率高达,其辍学原因中主要有两个:

一是为了扶持家庭经济辍学做工,但她们多数由于文化差,又没有劳动技能,只能从事最简单而且收入低微的职业,许多得不到正常的劳动条件和保障,最后有的只得从事不需要劳动技能的色情业等行业,这给她们自己生活和社会都造成了一些不良隐患,甚至极少部分还属于童工,其权益状况实在不容乐观。

二是少数农村女学生辍学竟是为了回家“相亲”“结婚”,尤其是偏远农村,早婚现象颇有市场,农村女孩往往在上中学的年龄就得“找婆家”,有的家长担心女儿因为读书把年龄“拖大”了,有的家长是不愿意把钱花在“反正要出嫁”的女儿身上,种种原因导致部分家长为在中学读书的女儿“抄办婚事”,有的女学生不愿意,被父母停止给付生活费等强行退学,迫于无法生活等压力,女生常常只有逆来顺受。

这类婚姻常常多属父母包办婚姻,由于婚姻基础本来存在问题,婚姻存在的隐患较多。

例如,罗×

解除同居案件中,罗×

高中二年级就被父母从学校叫其退学回家“结婚”,由于罗×

并不自愿,“结婚”后不久就借故外出打工,多年不愿意回“家”,到了法定结婚年龄并不是登记结婚,而是到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其同居关系。

二、农村妇女在婚姻家庭权益保护问题。

一方面由于“男尊女卑”,“夫权思想”还未根除,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现象在一定范围的人群里还有表现。

例如在涉及农村离婚案件的审理中,依然还有当事人认为“打老婆”并不犯法,农村妇女陈述被实施家庭暴力的现象也还有一定数量存在。

另一方面由于农村妇女的经济没有充分独立,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甚至变相“包二奶”问题依然存在,严重侵害了妇女权益。

如一个农村妇女起诉与其丈夫离婚,由于是村长,在结婚时又给了父母一大笔钱,后与同村一妇女长期通奸,有不满便会毒打,不堪被家庭暴力虐待和侮辱,被迫离家出走,到另一农家与他人同居,后因生育二女被嫌弃,只得外出做工,起诉离婚。

但是,当地村民居然都作证说:

以前是爱打,但是喜新厌旧抛弃家庭,错在。

可见“打老婆”居然是被村民们“默许”,没有人认为的权利曾经被侵犯。

此外,在有些偏远山区,老年人再婚被儿女干涉,寡妇和离婚妇女再婚,被限制不准带走其财产或者小孩,甚至有人诸多借口,限制其改嫁等。

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是妇女法确认和保护的重要内容,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办公室有个调查公众情况:

“有的女性承认被自己的配偶动手打过,在被调查的相关机构负责人中,近的人将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列为所在地区妇女权益受侵害现象的第一位。

这表明目前配偶间的家庭暴力在我国仍相当严重地存在,而且妇女是配偶间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此现象农村比城市要严重”。

三、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等财产权利问题。

农村妇女在财产权利上,由于数千年“夫权”“父权”等传统观念的影响,农村妇女婚前依附于父母兄长,婚后依附于丈夫公婆,常常没有独立财产权,导致其财产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

其一,是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问题,农村土地政策“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导致农村妇女在结婚或者离婚后,不能及时取得土地承包权,如离婚妇女土地承包权常常依附于公婆家,离婚后该土地承包权常常不能带走,离婚后生活的地方往往不能及时取得土地承包权,在离婚后到未重新分得土地期间,就丧失了最基本的生存资料之一土地。

其次,农村妇女的婚前财产权,应该包括农村妇女在婚前与父母兄长共同创造的家庭财产中应该享有的份额,而不仅仅指婚前嫁妆,如现实中,尤其是结婚时间短的部分离婚妇女离婚后,回到娘家,居然被娘家兄嫂嫌弃,甚至不给其居住。

如果农村妇女需要主张这部分财产权利,法律应该予以保护。

第三是农村妇女的家庭财产地位问题,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是本集体

经济组织的农户进行土地承包,农村妇女即使出嫁或者离婚也几乎不可能有独立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导致农村妇女出嫁或者离婚后到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权期间的土地承包权实现很困难,而且农村多种经济形式的出现登记业主绝大多数是男性,实际掌握经济管理支配权也是男性,当权利出现分歧的时候,例如有当事人为离婚多得而转移财产等,农村妇女对自己的权益维护问题

,有时候根本无能为力。

农村妇女维权问题势必给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带来的不利影响,有关部门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认真调查研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

对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完善立法,主要是完善增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可操作性规定,加大惩处侵犯妇女权益的力度,明确违法责任,及其责任追究。

立法要特别加强保障农村妇女受教育权利,加大对侵害农村妇女教育权的处罚力度,以提高广大农村妇女素质,增强农村妇女自己的维权意识,维权能力,从而提高农村妇女自己的权益保护能力。

二、完善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的具体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是对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巩固、完善和发展。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政策,并不影响在农村妇女结婚或者离婚后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权前,可以个人作为主体独立享有自己应该有的土地承包权,应该完善相应措施,以保证农村妇女的基本生存权利——土地承包权。

三、加强对农村妇女维权的执法力度,严格执法是让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以实现是关键,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等都应该协调配合,切实形成完善的保障农村妇女人身权、财产权、和婚姻家庭权等的保护机制,使农村妇女权益保护落到实处。

四、加强对农村妇女权益有关法律的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农村基层调解组织在农村妇女维权问题上的作用,让全社会一起来关注农村妇女维权问题,建立起良好的农村妇女维权法制环境。

我们所有的农村妇女维权工作者,包括司法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要随时关注农村妇女维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提出对策,因势利导,依法治理,为建立完整的农村妇女维权体系做出自己的贡献。

第三篇。

农村妇女维权问题的思考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完善,我国妇女权益保护的制度也逐渐趋于完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妇女维权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步。

但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尤其是农村妇女维权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在一定人群和领域中仍时有发生,加之数千年的“男尊女卑”、“夫权至上”、“父权至上”等的影响,使得社会甚至于妇女对自己权益的保护都处于消极状态。

从审判实践和部分调查反映的情况看,农村妇女教育问题、家庭权利问题、土地承包权利问题等有几个问题值得思考。

从四川省长宁县法院202x年到202x年审理的涉及农村妇女权益的150余件民事案件看,由于农村妇女经济地位独立性相对较差,和传统旧观念残余的影响,导致农村妇女的权益被漠视现象的存在。

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现象:

按照我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等规定,未成年人有享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

有极少数农村女孩由于家庭经济,和“嫁女如泼水”等旧观念的影响,根本不愿意让女儿接受应该有的学校教育,即使读书,多数也得承担比男生多的家务,有部分女孩在15岁左右就得挑上家庭家务重担,且农村女学生辍学率高。

椐一个不完全的调查,初中女生辍学率5,高中女生辍学率高达15-20.其辍学原因中主要有两个:

一是为了扶持家庭经济辍学做工,但她们多数由于文化差,又没有劳动技能,只能从事最简单而且收入低微的职业,许多得不到正常的劳动条件和保障,最后有的只得从事不需要劳动技能的色情业等,甚至极少部分还属于童工,其权益状况实在不容乐观。

二是少数女学生是辍学回家“相亲”“结婚”,有的女学生不愿意,被父母停止给付生活费等强行退学,迫于无法生活等压力,女生常常只得逆来顺受。

例如,罗xx解除同居案件中,罗xx高中二年级被父母去学校退学回家“结婚”,由于罗xx并不自愿,“结婚”后不久就借故外出打工,多年不愿意回“家”,到了法定结婚年龄并不是登记结婚,而是到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其同居关系。

如一个农村妇女a起诉与其丈夫b离婚,由于b在结婚时给了a父母一笔钱,b有不满便会毒打a,a不堪被家庭暴力虐待,迫离家出走到另一农民家与他人同居,后因生育二女被嫌弃,只得外出做工,后起诉离婚。

b以前是爱打a,但是a是喜新厌旧抛弃家庭,错在a.可见“打老婆”居然是被村民们“默许”。

“有16的女性承认被自己的配偶动手打过,在被调查的相关机构负责人中,近1/3的人将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列为所在地区妇女权益受侵害现象的第一位。

农村妇女在财产权利上,由于数千年“夫权”“父权”等传统观念的影响,农村妇女婚前依附于父母兄长,婚后依附于丈夫公婆,农村妇女常常没有独立财产权,导致其财产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

其一是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问题,农村土地政策“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导致农村妇女在结婚或者离婚后,不能及时取得土地承包权,如离婚妇女土地承包权常常依附于公婆家,离婚后该土地承包权常常不能带走,离婚后生活的地方往往不能及时取得土地承包权,在离婚和未重新分得土地期间,就丧失了最基本的生存资料之一土地。

其次农村妇女的婚前财产权,应该包括农村妇女在婚前与父母兄长共同创造的家庭财产中应该享有的份额,而不仅仅指婚前嫁妆,如果农村妇女需要主张权利,法律应该予以保护,。

第三是农村妇女的家庭财产地位问题,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进行土地承包,农村妇女即使出嫁或者离婚也几乎不可能有独立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导致农村妇女出嫁或者离婚后到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权期间的土地承包权实现很困难。

第四是农村多种经济形式的出现,登记业主绝大多数是男性,实际掌握经济管理支配权也是男性,当权利出现分歧的时候,例如有当事人为离婚多得而转移财产等,农村妇女对自己的权益维护问题有时候也无能为力。

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完善立法,增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可操作性规定,加大惩处侵犯妇女权益的力度,明确违法责任,及其责任追究。

加强立法保障农村妇女受教育权利,加大对侵害农村妇女教育权的处罚力度,提高广大农村妇女素质,增强农村妇女自己的维权意识,维权能力,从而提高农村妇女自己的权益保护能力.

(二)完善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的具体实施。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政策,并不影响在农村妇女结婚或者离婚后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权前,可以个人作为主体独立享有自己应该有的土地承包权,应该完善相应措施。

(三)加强对农村妇女维权的执法力度,严格执法是让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以实现是关键,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部门都应该协调配合,完善保障农村妇女人身权、财产权、和婚姻家庭权等的保护机制。

(四)加强对农村妇女权益有关法律的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农村基层调解组织在农村妇女维权问题上的作用,让全社会一起来关注农村妇女维权问题,建立起良好的农村妇女维权法制环境。

农村妇女的确是社会现实中最大的弱势群体,她们的隐性失业、劳动权利保护、健康权保障等问题同样确实需要关注。

农村妇女维权问题,已经是农村经济和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之一,也是当今司法实践必须解决的难题之一,这需要我们所有的农村妇女维权工作者,包括司法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实践中遇的问题不断的探索总结,提出对策,为建立完整的农村妇女维权体系做出自己的贡献。

第四篇:

关于农村土地问题的思考关于农村土地问题的思考

地者,政之本也。

为政之要,首在足食。

由于人类生存对食物和住所的依赖性,土地无疑成了国家的根基和经济的命脉,而作为食物的主要产地——农村土地也就理所当然的成为一个国家迈向强大的基石。

回首过往,中国在曲折中走向辉煌,中国的土地制度也在其间间日趋完善,纵然如此,我们仍要清醒的认识到农村土地仍存在的诸多问题。

现归结如下:

1:

城市化进程中耕地保护2:

农村土地征用安置补偿3: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4:

农村土地的法律性质。

当今中国正高速行驶在城市化的道路上,而伴随着城市化城市化的整个进程,城市的扩张都是以占有耕地为主要方式,其直接结果就是耕地大量减少。

从而引发了城市化与耕地之间的矛盾。

此外,地方政府对耕地保护的消极态度使得此类矛盾更加突出。

南灵·

王莹在《浅议城市化过程中的程中的耕地保护问题》中指出:

“土地是城市的依托,城市化建设必然要有一定的土地做保障,。

而地方政府在发展地方经济,上项目上往往只强调自身情况的特殊性,在资源利用上是急功近利的,甚至不惜违法。

在此问题的基础上,我们可以采用以下几点对策:

加大农用土地的整顿力度。

确保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

2:

树立保护耕地与城市化相协调的科学的发展观3: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以《新土地管理法》为核心土地法律体系。

作为农村土地的另一大问题,农村土地征用安置补偿问题也在经济高速腾飞的同时日渐尖锐。

执法不严,土地征用条件限制不严,征地费用补偿标准不合理,征地费用分配混乱致使这一问题亟待解决。

《土地管理法》在第43条第一款规定:

必须依法申请国有土地:

,而又在第63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和兼并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除外。

这样就导致了地方政府在利益面前钻了法律的空子,而同样《土地管理法》对补偿标准的规定欠妥。

同样的,在此问题上我认为可有以下几个对策:

严格征地审批,加强对征地工作的统一领导。

改革现行的补偿办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3:

拓宽安置途径,多渠道安置。

在现阶段,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已经受到了挑战,改革势在必行,而在纵多改革方法中,土地流转制度不失为一计良策,然而其中也不乏问题。

首先,认识不统一,政策不完善,其次,机制不健全,土地使用权流转中自发性和强制性现象同时存在,第三,合同不科学,流转不规范,业主经营具有较大的盲目性,第四,农民的合法权益缺乏有效保障,存在着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现象。

李志文在《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法律思考》中指出。

“由于缺乏市场监督机制,一部分土地被反复流转,农民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流转程序、手续不规范将使流转双方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影响土地流转工作的顺利进行,有些通过流转得到土地的农户,为达到短期内实现最大效益的目的,往往改变土地原来的用途。

可采取以下策略: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农村土地流转纳入各级党和政府的重要工作日程。

制定相关政策和法律和法规,引导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行为.3:

把土地使用权流转与转移安置农村劳动力有机结合起来.4:

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推动土地流转。

关于农村土地的法律性质问题,主要有三种主张。

以国有制取代集体所有制”、“以私有制取代集体所有制”、“在坚持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完善之,在我看来,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大国,而农民对土地保护意思有薄弱的情况下,私有制实不可取的,但可以通过放宽土地的经营权和使用权来提高农民积极性,进而提高生产效率。

栉风沐雨,披荆斩棘,我们走过峥嵘而又曲折的六十年,六十年里,我们在问题中土地革命,亦是在问题中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我们完成了一个又一个创举,如今,我们又身陷诸多问题之中,我相信在党的领导下我们将缔造另一个创举。

第五篇:

云南农村结婚风俗云南农村结婚风俗

云南省镇雄县

在云南省镇雄县,农村青年结婚的前一天有个风俗,叫“花宵”。

何谓“花宵”。

农村青年结婚的前一天晚上,其至亲要提前来祝贺。

晚餐过后,准新郎要在自家堂屋,准备花生、瓜子、凉菜、白酒等供至亲及邻里享用。

吃吃喝喝的过程中,至亲及邻里要说“四言八句”祝贺新郎新娘婚姻幸福、财源广进之内的话。

例如。

“一张桌子四角方,一瓶好酒在中央。

自从今晚喝过后,新郎处处有洋房。

”这个仪式结束后,亲戚中的长者还要对新郎进行一次礼仪方面的培训演练,避免第二天去迎娶新娘时出糗或遭到新娘家的“刁难”。

云南彝族

彝族是能歌善舞的民族。

唱山歌跳夜舞是彝族人交往和娱乐的主要方式,青年男女相识恋爱也离不开它,彝族青年男女通过唱山歌跳夜舞相识、相恋,年轻男女们相识并产生爱慕之情后,男方请个媒人去女方家提亲,提亲要跑好几个晚上,等女方同意了就可以订婚了男女青年订婚之后,一般要经过订亲、认亲请酒、举办婚礼等程序。

婚宴时要杀很大的肥猪、鸡肉,凡娶亲嫁女,都用树枝搭棚,供客人饮酒、吸烟、吃饭、闲坐,民间把这种用枝搭的临时棚子称“青棚”。

婚礼中唢呐、歌声不断,而新娘则在房中用从自家带来的饭菜。

还有婚前要先生一个小孩才能娶进门的习俗。

滇西北和滇南等地的彝族,还保留有抢婚的习俗。

所谓抢婚。

其实都是男女双方愿意、父母同意、媒人说好了的,抢婚只是一种娶嫁的形式。

在滇西北地区,男方肖出的人一边给女方家送彩礼,一边用毡子强行把姑娘裹走。

这时女方家的人可以用假打的方式对付男方来抢婚的人,并把黑黑的锅灰打在抢婚者的脸上。

当把姑娘抢回男方家时,抢氏的人们一个个锅灰满面,黑不溜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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