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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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据报销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厅级以下人员因任务紧急、票源紧张确需购买上一等级车、船、机票的,需报经分管院领导批准;
厅级干部需要购买上一等级车、船、机票的,报院常务副检察长批准同意。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确因工作需要且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需乘坐飞机的,应报部门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八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不得报销出差人员使用机场贵宾休息室、“百事特”的费用。
第九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条住宿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出差住宿费在出差目的地限额标准以内开支。
赴省外出差的,住宿费标准执行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限额标准,按后附《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附件1)执行。
赴省内出差的,一类地区包括昆明市、大理州、丽江市、迪庆州、西双版纳州,省级人员每人每天900元,厅局级人员每人每天48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80元;
二类地区包括昭通市、曲靖市、玉溪市、红河州、文山州、普洱市、楚雄州、保山市、德宏州、怒江州、临沧市,省级人员每人每天900元,厅局级人员每人每天48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30元。
第十二条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坚持勤俭节约原则,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出差人员对应职务级别最高可以开支和报销的住宿费标准,不得曲解为包干或必须开支和报销的标准。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住宿。
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应当向住宿宾馆交纳住宿费。
接待单位与住宿宾馆签订的协议价低于住宿费限额标准的,应当按协议价向住宿宾馆交纳住宿费。
超出住宿费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不得向接待单位转嫁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报销不需要票据。
省内出差100元,省外出差,除西藏、青海、新疆120元,其他地区100元。
第十七条 出差期间,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接待单位有伙食费交纳标准的,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100元。
到基层及群众家用餐,没有交纳标准的,早餐交20元、中晚餐各交40元。
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伙食费的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接待费支出。
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安排的一次工作餐不需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市内交通费是对出差人员在外自主安排市内交通工具的补贴,单位不再报销出差期间产生的市内交通票据(包括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交通费的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交通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车辆运行维护费支出。
第六章部分城市间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单位工作人员到昆明市五华区、官渡区、盘龙区、西山区、呈贡区执行公务的,属于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不报销差旅费。
到昆明市上述5城区外的县(市、区)和玉溪市、红河州、曲靖市、楚雄州所属县(市、区)出差,本人提供不了相关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票据的(单位派车除外),可按下列情形根据《规定行政区域内城市间交通费补助标准》(附件2)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一)出差人员一次到同方向的两个以上不同目的地出差,只能按照按最远目的地标准给予报销补助。
(二)出差人员一次到不同方向的两个以上不同目的地出差,分别给予昆明至不同目的地的补助。
出差人员除按照标准给予城市间交通费补助外,仍可按照出差天数报销80元的市内交通补助。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及相应的车票、船票、机票等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部分城市间交通费凭《公务出差审批表》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及公务卡刷卡凭条报销。
住宿发票台头付款人应填单位名称,发票上应注明住宿起止时间。
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由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非客观原因在出差期间绕道等发生的差旅费,以及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报销差旅费时应填写《出差费用报销单》,同时提供《公务出差审批表》、机票、车票、船票、住宿发票、公务卡刷卡凭条等报销凭证。
参加会议、培训出差的,需一并提供会议、培训通知。
《出差费用报销单》应真实、完整填写同行出差人名单、出差起止时间、起止地点等报销单据要素。
住宿费支出等按规定以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二十六条 计划财务装备局负责审核差旅费开支。
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一)出差当天往返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三)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
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四)经部门分管院领导批准,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五)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的,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和培训费的相关制度。
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
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如遇天气、交通等特殊情况,经部门分管院领导批准,可按实际往返天数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六)到外地实习、支援和挂职锻炼的,实习、支援和挂职锻炼期间省院不报销差旅费。
在实习、支援和挂职锻炼期间出差的,由指派出差单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
因省院工作要求并经部门分管院领导批准,在昆明与实习、支援和挂职锻炼所在地之间往返的,由省院按规定报销差旅费。
省院派出到外地脱产学习的,按照规定报销学习报到和学习结束返回发生的差旅费各一次,脱产学习期间不报销差旅费。
因省院工作要求并经部门分管院领导批准,在昆明与脱产学习所在地之间往返的,按规定报销差旅费。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统一组织开展扶贫工作的,扶贫人员在驻村扶贫工作期间,按照《云南省驻村扶贫工作队管理办法》规定按每人每月900元标准给予食宿补助。
(七)凡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可以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其探亲往返的差旅费按下列标准报销:
1.探亲途中城市间交通费报销标准:
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际支出报销。
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2.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
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3.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
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职工自理。
职工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住宿费凭据报销。
职工探亲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道路受阻,洪水冲毁桥梁)造成交通暂时停顿,其等待恢复期间的住宿费,可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和住宿费单据报销。
4.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趁便参观、游览等项开支,均由职工自理,不得报销。
5.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6.单位所承担的职工探亲路费是低标准的,甚至有的不是全额承担,是带有补贴性的,根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列入“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的核算范畴。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七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假公济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应当向接待单位支付住宿费、伙食费而不支付,向接待单位转嫁差旅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财务装备局会同纪检部门责令改正,涉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单位或相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造成浪费的,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云南省检察机关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处理。
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上述规定自印发起执行,云检发计财字〔2014〕43号文件同时废止。
如中央、省出台相关新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装备局负责解释。
附件1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序号
地区
(城市)
住宿费标准
旺季地区
旺季浮动标准
旺季期间
旺季上浮价
部级
司局级
其他
人员
其他人员
1
北京
全市
1100
650
500
2
天津
6个中心城区、滨海新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蓟县
800
480
380
宁河区
600
350
320
3
河北
石家庄市、张家口市、秦皇岛市、廊坊市、承德市、保定市
450
张家口市
7-9月、11-3月
1200
675
525
秦皇岛市
7-8月
680
承德市
7-9月
1000
580
其他地区
310
4
山西
太原市、大同市、晋城市
临汾市
330
阳泉市、长治市、晋中市
400
240
5
内蒙古
呼和浩特市
460
海拉尔市、满洲里市、阿尔山市
690
二连浩特市
额济纳旗
9-10月
单位:
元/人/天
6
辽宁
沈阳市
7
大连
490
960
590
420
8
吉林
长春市、吉林市、延边州、长白山管理区
吉林市、延边州、长白山管理区
540
750
300
9
黑龙江
哈尔滨市
其他地区
牡丹江市、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黑河市、佳木斯市
6-8月
900
360
10
上海
600
11
江苏
南京市、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镇江市
12
浙江
杭州市
800
340
13
宁波
14
安徽
全省
15
福建
福州市、泉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
16
厦门
900
17
江西
470
18
山东
济南市、淄博市、枣庄市、东营市、烟台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威海市、
日照市
烟台市、威海市、日照市
570
19
青岛
20
河南
郑州市
洛阳市
4-5月上旬
720
21
湖北
武汉市
22
湖南
长沙市
23
广东
广州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
550
850
530
24
深圳
25
广西
南宁市
桂林市、北海市
1-2月、
1040
610
430
26
海南
海口市、三沙市、儋州市、五指山市、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东方市、定安县、屯昌县、澄迈县、临高县、白沙县、昌江县、乐东县、陵水县、保亭县、琼中县、洋浦开发区
海口市、文昌市、澄迈县
11-2月
琼海市、万宁市、陵水县、保亭县
11-3月
三亚市
1000
10-4月
27
重庆
9个中心城区、北部新区
370
770
28
四川
成都市
阿坝州、甘孜州
绵阳市、乐山市、雅安市
宜宾市
凉山州
750
德阳市、遂宁市、巴中市
29
贵州
贵阳市
30
云南
昆明市、大理州、丽江市、迪庆州、西双版纳州
31
西藏
拉萨市
6-9月
500
32
陕西
西安市
榆林市、延安市
680
杨凌区
260
咸阳市、宝鸡市
渭南市、韩城市
230
33
甘肃
兰州市
700
34
青海
西宁市
玉树州、果洛州
玉树州
5-9月
海北州、黄南州
250
375
海东市、海南州
海西州
200
35
宁夏
银川市
36
新疆
乌鲁木齐市
石河子市、克拉玛依市、昌吉州、伊犁州、阿勒泰地区、博州、吐鲁番市、哈密地区、巴州、和田地区
克州
喀什地区
780
阿克苏地区
700
塔城地区
附件2
规定行政区域内城市间交通费补助标准
单位:
元
出差目的地
补助标准(单程)
昆明
安宁、富民、嵩明
禄劝、昆阳、石林、宜良、寻甸
45
东川
70
曲靖
麒麟、沾益、马龙、师宗、陆良
100
宣威、富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