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安全员三类人员考核知识点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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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
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
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14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7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19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20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21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4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6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27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29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0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
31
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9
判、多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或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或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或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搴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
46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47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48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故意犯罪的;
醉酒或者吸毒的;
自残或者自杀的】
50
AB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52
各级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53
本市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有关【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培训等活动。
54
单、多
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1、在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载明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和工伤保险等事项;
2、了解其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应急措施;
3、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4、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后提出赔偿要求;
5、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必须的安全生产技能】
56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罚款额按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计,【每少配备一人罚款五千元】。
57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的,【处以罚款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64
多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65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修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66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
67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
68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负有重要责任,应当负责建设工程各阶段的质量和安全工作的协调管理
69
施工单位应当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
71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73
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领施工作业人员劳务信息卡。
施工单位或者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及时将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所在单位、岗位资格、从业经历、培训情况、社保信息等信息】输入劳务信息卡。
74
施工作业人员进出施工现场时,【施工单位】应当按其持有的劳务信息卡进行信息登记。
75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根据季节和天气特点,采取预警和安全防护措施;
出现高温天气或者异常天气时,【应当限制或者禁止露天作业】。
76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77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报送备案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等合同进行抽查。
【抽查比例不得低于备案合同总量的十分之一】。
78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项目负责人现场监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79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81
建筑物施工高度超过【24米】时,施工单位应当随施工进度落实消防水源。
82
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用途】,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84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消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维修人员,消防产品的检验维修人员和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作业人员;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
85
火灾扑灭后,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9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94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95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97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98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规定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99
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
(1)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2)审核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3)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4)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7)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
104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㈠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
㈢设置警戒标志;
㈣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105
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107
工程项目竣工后【30天内】,施工单位应当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积土、堆物。
108
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流,废浆应当采用【密封式罐车】外运。
109
从事房屋建设、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应当将扬尘世染防治方案在工程开工【3个工作日】前报施工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11
中心城、新城、中心镇范围内的道路保洁作业,应当符合防尘要求:
【1、除雨天或者最低温度在摄氏4度以下,城市主要道路车行道至少每日冲洗1次、主要道路的人行道至少每3日冲洗一次;
2、城市主要道路、高速公路、高架道路实行机械化洒水清扫,其他道路鼓励采取机械化洒水清扫;
3、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
113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建设工程和房屋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和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
115
施工单位应当将文明措施费【专款专用】。
116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施工铭牌】。
117
施工铭牌应当标明下列内容:
【㈠建设工程项目名称、工地四至范围和面积;
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名称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
㈢开工、竣工日期和监督电话;
㈣夜间施工时间和许可、备案情况;
㈤文明施工具体措施;
㈥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
118
内环线以内地区和内环线以外的居住密集区以及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的施工现场,围档高度不低于【2.5米】。
119
距离住宅、医院、学校等建筑物不足【5米】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具有降噪功能的围档。
120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堆放工程渣土的,堆放高度应当【低于】围档高度,并且不得影响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的安全。
121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
【对道路实施全部封闭、部分封闭或者减少车行道】,影响行人出行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通道。
122
临时占用施工工地以外的道路或者场地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围档予以封闭】。
123
违反规定,脚手架杆件、搅拌预拌砂浆、渣土处置或者光照遮蔽措施不符合要求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24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达到下列要求:
【㈠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进度,及时调整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
㈡在施工现场的事故易发区域,设置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
㈢根据季节或者天气特点,设置或者调整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
129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主要包括:
【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范的建立落实情况;
㈡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应急救援物、设备的配备及维护情况;
㈢设施、设备、装置、工具的状况和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情况;
㈣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危险场所动火作业、有毒有害及受限空间作业,重大危险源作业等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㈤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辩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㈥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和佩戴使用情况,以及从业人员的身体、精神状况;
㈦从业人员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情况,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工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情况】。
132
AC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报告、整改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
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同时可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33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136
逾期未办理延期且有效期满的,“三类人员”原证书【自动失效】。
137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138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139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140
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141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
142
建设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143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144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
【㈠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㈡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㈢以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㈣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㈥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
145
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46
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147
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匠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148
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149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兼职】安全巡查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151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本企业和承建工程安全生产条件的【日常动态检查】,发现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好自查和整改记录。
160
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用于【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164
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167
现场采用封闭围档,市容景观道路及主干道的建筑施工现场围档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他地区围档高度不得低于【2米】。
168
高层建筑的主体结构内动用明火进行焊割作业前,应当将供水系统安装至明火作业层,【并确保正常取水】。
169
采用各类定额计价的工程,以及采用其他计价方式的工程或非招标发包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工程总造价的【2%】。
170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173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175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176
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㈠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㈡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㈢初中及以上学历;
㈣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177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178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在【全国通用】。
180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181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其资格证书】。
182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
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
183
安全操作技能考核,采用实际操作(或模拟操作)、口试等方式。
考核实行百分制,【70分】为合格。
184
安全技术理论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参加安全操作技能考核】。
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均合格的,为考核合格。
185
2009年10月1日起,凡属于符合本通知范围的本市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制的《操作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特种作业。
186
本市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
【建筑电工;
建筑施工脚手架(普通、附着升降式)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吊篮安装拆卸(操作)工;
桩工机械安装拆卸(操作)工;
建筑焊割(操作)工;
187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取得实效,形成【“执行—检查—改进—提高”】的封闭循环链。
191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192
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19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
【㈠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㈡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㈢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194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195
建设工程用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门式起重机和履带式起重机使用前,应向本市建设机械检测机构登记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使用】。
登记标志应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显著位置。
196
起重机械安装完毕使用之前,须组织验收并按规定测试力矩、重量限制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