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教师请假制度广东教师请假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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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教职工如请假在2个月以内,除上述指定的医疗机构外,还可以提供所在地医保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

超过2个月的须提供三甲医院的证明。

(二)教职工请病假7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批并按月报人力资源管理处备案;

连续超过7天的,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管理处审批。

(三)参照国家关于医疗期的管理规定,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须提交三甲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并由人力资源管理处、公费医疗办公室组织专家审定,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四)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三甲医院证明身体确已康复方可恢复工作。

恢复工作后,因工作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需要休养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

(五)新录用人员在期间休病假的,其试用期相应延长,原那么上休病假的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医疗期。

(六)经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因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并符合有关规定者,可申请办理病退。

第八条事假

(一)教职工在工作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请事假,应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二)教职工请事假7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批并按月报人力资源管理处备案;

连续超过7天的,由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管理处审批;

1个月以上的,由所在单位领导和人力资源管理处提出意见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原那么上1年内累计的事假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天。

第九条婚假

(一)教职工本人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申请休婚假5天。

(二)所在单位结合工作情况,由单位按照国家文件予以审批婚假。

第十条产假和方案生育假

(一)女教职工休产假和方案生育假,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人力资源管理处审批。

(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产假为98天,并可享受30天的奖励假,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

(三)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四)生育时因难产而剖腹等符合规定情况出现者,可增加产假30天;

吸引产、钳产等符合规定情况出现者,增加产假15天(前两项不能相加计算)。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五)女教职工符合方案生育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六)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女专任教师产假期间假设正值寒暑假,其休假时间可顺延。

(七)女教职工产假期满后,可按规定给予每天1小时哺乳时间至婴儿一周岁,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八)符合方案生育规定的女教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报人力资源管理处审批同意,可请哺乳假全休至婴儿一周岁。

(九)接受节育手术者,凭医院证明,享受国家规定的方案生育假期:

①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3天,手术后7日不从事重体力劳动;

②按规定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③输精管结扎的,休息10天;

输卵管结扎的,休息30天;

符合再生育条件,施行输卵(精)管复通术的,休息14天;

④施行皮下埋植术的,休息3天;

⑤怀孕2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休息15天;

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人工流产,休息30天;

怀孕4个月以上引产的,休息45天。

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第十一条陪产假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教职工可享受15天陪产假。

申请陪产假的男教职工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人力资源管理处审批。

第十二条探亲假

(一)根据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学校实行寒暑假制度,教职工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内。

如按国家相关规定实行年休假制度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按相应的聘任或劳动合同及岗位要求执行。

(二)已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报销往返路费1次;

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予报销往返路费1次。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予报销往返路费1次。

具体报销标准按照国家政策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三)归侨、侨眷、台胞教职工出境探亲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单位人事秘书根据以上探亲假规定,于寒暑假后的一个月内及时将本单位可享受且已享受探亲假的教职工提供人力资源管理处备案。

路费报销当年有效,过期不予办理。

(五)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寒暑假外,因私申请出guo探亲的人员均按事假办理。

第十三条丧假

(一)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及配偶父母去世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申请5天丧假。

(二)符合探亲条件,并在父母或配偶去世的当年未曾享受过探亲假待遇的教职工,请假办理丧事时,可享受探亲假关于路费报销的待遇。

(三)教职工需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路费自理。

(四)丧假由各单位按照本文件规定予以审批。

四、附那么

第十四条本文件中涉及的请假的天数为连续计算,如1月1日起请假30天,那么销假日期为1月30日。

但婚假、丧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计算假期的天数。

第十五条各类请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家、地方、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寒暑假期间,学校教职工按相应的聘任合同、劳动合同及聘任单位的岗位要求休假。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类请假的规定,如发现弄虚作假、瞒报、隐报,由学校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人,按相关规定对主管负责人及其经办人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教职工在请假期间违、地方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的,按照相应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教职工未经请假擅自离岗或请假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

连续旷工或累计旷工时间超过规定的时间,按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关于教师学术假的有关制度,学校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各附属医院可结合实际情况重新制定或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依据国家、地方和学校有关规定、政策制定。

如相关规定、政策发生调整,按新规定、政策执行。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山大学关于教职工请假的假设干规定》(人事〔xx〕4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人力资源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

教职工请假期间待遇

一、事业编制人员请假期间待遇

(一)病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1.正式定级人员

(1)病假时间一年累计为两个月内的,根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下同)全额发放。

(2)病假时间一年累计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根本工资按90%计发;

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根本工资全额发给。

(3)病假时间一年累计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停发学校奖励性工资和房修物业补贴。

此外,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超出天数根本工资按70%计发;

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超出天数根本工资按80%计发;

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以上的,超出天数根本工资按90%计发。

2.试用期人员的病假工资,以其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基数,按病假相应情况计发。

3.因公负伤治疗期间,根底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1.根本工资局部:

事假时间当年累计20天及以下的根本工资照发,累计在21至30天的,根本工资按本人日根本工资的80%计发(日根本工资=月根本工资÷

21.75天,下同);

累计在31至50天的,根本工资按本人日根本工资的50%计发;

累计超过5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根本工资。

2.绩效工资局部:

事假时间一个月内累计超过7天缺乏10天的,当月根底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校内奖励性绩效工资按50%发给。

事假时间一个月内累计超过10天(含)的,当月根底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校内奖励性绩效工资、房修物业补贴停发。

3.工作人员旷工1天的当月根底性绩效工资按50%计发;

旷工超过2天(含)的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三)婚假和丧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在规定的婚假和丧假期间内,工资全额计发。

(四)产假、计生假、陪产假和哺乳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1.符合方案生育规定的产假、计生假、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奖励。

2.经单位批准给予全休哺乳假期的情况,期间内的根本工资按75%计发,根底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

(五)探亲假旅费报销

根据学校关于职工探亲旅费报销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非事业编制人员请假期间待遇

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请假待遇参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为标准行政行为,加强对病假、事假及探亲假的管理,更好地为教职工效劳,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政策,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病假

(一)请病假的程序

1、教职工请病假必须持有中山大学校医院证明(按南北校区人员医疗关系,分别指南北校区门诊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证明也须校医院签署意见),无证明者按事假或旷工处理。

特殊情况来不及请病假的,可委托他人代请假或病愈后及时补假。

2、教职工请病假3日以内的,可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批,不需报人事处备案;

4—15日的,经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备案;

15日以上的,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

(二)其它

1、病假超过一年的,由学校聘请专家组成鉴定小组鉴定,情况属实的'

,可继续休病假,并每年向学校递交一次专家小组指定医院的体检报告。

专家鉴定小组认定为可上班的,如不上班,按旷工处理。

2、教职工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校医院须签署意见)身体确已康复前方可恢复工作;

坚持正常工作两个月以后再休假,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

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两个月者,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合并计算。

病愈后上班,原那么上不实行半日工作制。

3、因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病退。

4、大、中专毕业生和新录用人员在见习期间休病假超过两个月的,其见习期相应延长。

二、事假

全体教职工除学校安排的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外,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离开工作岗位

者,要严格执行请假制度,不得无故旷工。

1、教职工请事假,必须书面申明理由。

2、请事假7日以内的,可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批,不需报人事处备案;

超过7日的,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

事假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如确实需要的,可在事假到期前申请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首次批准期限。

三、探亲假

(一)享受探亲假的范围

1、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

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配偶的待遇(一年一次);

与父母亲均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父母亲的待遇(四年一次)。

“不住在一起”指住在广州市行政区划以外。

2、职工符合享受探父母假期待遇,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如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在异地并且符合上一条规定,可在探父母的假期里选择探父母或探岳父母、公婆。

3、对于探望配偶人员,必须由配偶所在单位出具配偶未享受探亲待遇的证明信,并出具配偶户籍所在地的证件。

常住或单位派出人员不在探亲之列。

(二)探亲假的待遇

1、可享受探亲假的教职工按相关规定报销往返路费,标准为火车硬座票价,超标准局部自负。

报销当年有效,过期作废。

2、我校教职工一律安排在寒暑假享受探亲假,各单位的人事秘书根据以上探亲假规定,于寒暑假后的一个月内报本单位可享受且已享受探亲假的教职工,逾期不予享受探亲假待遇。

(三)不受理出guo探亲的申请。

凡要求以此名义因私出guo人员均按事假办理。

四、婚丧假

1、教职工本人结婚,给予婚假5天;

实行晚婚(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为晚婚年龄)且初婚的,增加婚假10天。

2、丧假限于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一般不得超过5天;

岳父母或公婆死亡的,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也可给予5天丧假。

的配偶或父母。

5、父母已去世的侨胞、台胞职工可出guo探望兄弟姐妹,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40天;

如在国内会见从国外回来的亲兄弟姐妹,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6、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出境探亲,港澳同胞眷属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享受出guo探亲待遇的,可在内地会见从港澳回来的配偶或父母,假期按照国内职工探亲有关待遇。

7、台胞职工出境探亲一般不得续假,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原单位,本人应按国内职工事假规定申请事假。

七、其它有关事项

1、学校实行寒暑假制度和法定节假日制度,教职工探亲应安排在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内,一般不再同意教职工探亲假的申请。

2、本文件中涉及的天数为连续计算,如1月1日起请假30天,那么销假日期为1月30日。

但婚假、丧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计算假期的天数。

3、校内津贴的发放遵循在编在岗原那么,因事假不在岗7天及以上(含当月累计事假7天及以上)的,因其它假不在岗15天及以上(含当月累计请假15天及以上)的,停发当月校内津贴。

4、各类请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工龄等,按现行政策办理。

5、副处级或以上的干部请假,除履行请假手续外还需报请组织部审批。

6、寒暑假期间,流动编制职工、B系列聘任职工、合同职工等按聘任合同或聘任单位的要求休假。

7、各单位、部门应当严格,人事处将不定期对各单位、部门的考勤情况进行抽查。

发现弄虚作假者,根据不同情况,对其单位、部门的领导和当事人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8、利用病、事假时间违反相关政策规定谋取私利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9、以上规定,各附属医院可参照执行或根据本院的具体情况重新制定,各附属医院员工的请假、准假和销假手续可由各自的人事部门办理,不需报人事处审批;

但副处级或以上的干部请假,除履行请假手续外还需报请组织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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