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七年级历史下册 第18课 清朝前期社会经济的发展 清代前期封建经济发展的特点与水平素材 北京课改版精编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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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此两项已可见清代前期社会经济发展的规模。

粮食产量,考虑到复种的发展、玉米和番薯的引进,总产和亩产都有增长。

据郭松义教授估算,鸦片战争前,全国平均亩产239市斤,粮食总产量274509百万市斤,人均占有粮食653市斤。

如果把全国划分为北方旱作区和南方稻作区,则北方平均亩产114市斤,总产量60123百万市斤,人均占有464市斤;

南方平均亩产344市斤,总产量214386百万市斤,人均占有737市斤。

南方的农业生产水平,总体上要高于北方。

这个估计并不包括粮食而外的商品性农作物,如棉花、蚕桑、苎麻、烟草、甘蔗、茶叶、蓝靛、花生等等的种植均有发展,其中棉花、烟草、甘蔗、花生等的种植,发展尤为显著。

据估计,清代前期商品性农作物的播种面积大约占全部耕地面积的1/10左右。

至于清代前期的手工业和商业,都有空前的发展,下面有专条论述,这里暂时不提。

这里要说的是全国人口的构成。

据郭松义教授估计,鸦片战争前,农业人口约占全国人口的9/10。

其中,大概自耕农占四成到四成五,半自耕农占二成到二成五,佃农占三成五到四成,农业雇工占百分之一、二。

这里农业雇工不包括临时打短工的人数。

非农业人口约占全国人口的1/10。

其中,大概手艺工匠、矿工、航运工人等占三成,地主绅衿占二成五,商人和小贩接近一成五,各级吏役兵弁占一成,盐灶人户占一成,从事牧畜业和游民、下层求食者各占百分之五、六至七、八。

此外,在鸦片战争前夕,全国的城镇人口不超过全国人口总数的6%,人口的城市化比例还是很低的。

仅仅根据以上的两类数字,我们就可以推论,中国封建经济到了清代前期,已经发展到了它的高峰。

不过,生产和交换的发展是以家庭劳动为基础的。

雇佣劳动虽然已经存在,但数量不大,在人口中所占比重还低,作用并不显著。

所以,在计算劳动生产率时,就不应该采用适应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计量生产和交换的概念和方法,而应该采用适应以家庭劳动为基础的计量生产和交换的概念和方法。

因此,李伯重教授提出了农民家庭劳动生产率的概念。

他认为,应该按照一个农户在一年内生产出来的产品总量计算,包括农业产品和手工业产品,自给部分和商品部分,统统在内。

他说:

农民家庭作为一个生产单位,其劳动生产率并不等于农夫和农妇二人劳动生产率的简单总和。

这是因为合理的经营规模和合理的劳动分工,能

够使农夫和农妇的劳动更好地彼此协调,以及使得农民家庭中的辅助劳动力更好地得到动员,从而产生更高的综合劳动生产率。

这里要申明一句,清代前期农业生产工具的变化不大。

纵然如此,根据他的估算,清代前期农民家庭劳动生产率还是有所增长的,而不是停滞或者下降的。

李伯重教授是根据明清时期经济发展的先进地区江南的情况估算的。

因此,随着江南地区先进技术和生产结构向四方扩散,受益地区的农民家庭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应该是更为显著。

在家庭劳动生产率普遍增长的基础上,清代前期的农业生产、手工业生产、商品性生产、自给性生产总量都分别达到了历史上的高峰。

二、土地分配中出现的分散趋势显著

在封建社会中,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的分配情况,始终是人们关注的热点。

清代,大规模实行暴力强制以改变土地分配状况的现象,只在清初发生过。

清初圈占民地为旗地,以及施行更名田政策就是其最突出的表现。

此后,虽然各地还时有强占、强买的现象发生,暴力因素在土地分配中的作用是越来越不明显,越来越不普遍了。

改变土地分配状况的机制,一般说来,是通过分家继承和买卖、典押和转让。

随着地权和佃权的分离,佃权像地权一样进入流通过程的现象日益普遍化,因此,所谓土地分配状况,就不止包括地权的分配,还包括佃权的分配。

这时候,国家,还有宗族,对于地权和佃权买卖、典押和转让的干预也大大地减弱了,土地买卖的自由程度是空前地提高了。

可以设想,与佃权和地权流通相对应的,是一个相当庞大的货币流通量。

地权和佃权与商品货币关系如此紧密联系,形成了土地集中与分散,地主、自耕农、佃农新陈代谢的一个不可或缺的运行机制。

这是历史上土地买卖的重大发展。

影响土地分配的因素很多,比如官田、旗地的民田化,宗族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发展,地租转化为高利贷和商业资本,高利贷和商业资本投入土地,等等。

这里只谈主要的两个。

一个是农业生产中剩余的积累速度。

从理论上说,农业生产剩余分配在地主和农民手中,扣除了地主和农民全家的消费基金以后,剩下来的都可以作为积累基金,用于购买土地。

这一兼并土地的力量还是随着地主制经济的发展而增强的。

但是,这一兼并土地的力量受到了一个使土地分散的因素的制约。

这就是中国封建社会里通行的遗产多子均分制度。

一户人家,不管有多少个儿子,都可以分得其家产的一个部分。

所以,通过遗产多子均分制度,一个大土地所有者可以分成几个小土地所有者,一个小土地所有者可以分成几个穷困人户。

在所说的这两个因素中,一般说来,积累农业生产剩余、兼并土地的速度是缓慢的,而分家析产则大约30年一次,是比较频繁的。

清代前期,30年内使土地增加一、二倍的家庭是不多见的,而参与分家的兄弟超过一、二人的家庭则是相当普遍的。

准此而论,土地的分散就是不可避免的了。

事实上,由于诸多因素作用的结果,清代前期的土地分配,虽然是时有集中,时有分散,此地集中,彼地分散,发展极不平衡,但总体看来,并不像传统观点认为的那样,是十分集中、日益集中的。

根据江太新教授的研究,土地高度集中的地区是存在的,同样,土地高度分散的地区也是存在的。

这两者都属于极端现象,不可以据以概括一般。

一般情况是,土地的40%到50%集中在地主手里,土地的50%到60%掌握在农民手里,亦即土地是分散的,至少不像传统观点认为的那样集中。

而且,随着人口的增长,分散的趋势还有所发展。

清代前期,人均土地占有量下降,绅衿地主衰落,庶民地主增加,自耕农普遍发展,每户地主和农民平均土地占有规模日益缩小,都是土地分散化的具体表现。

三、租佃关系的演变与佃农中农化趋势的发展

在地主制经济体制下,地主的土地,除了极少量自己经营外,绝大多数是用来出租以收取地租的,这一点始终没有变化。

但是,具体的租佃形式却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的。

清代的情况是这样的:

严格隶属关系,亦即劳动者作为土地附属物的佃仆制度,只在部分地区存在,而且日益趋于衰落。

明清时代的新型租佃关系,即摆脱了严格隶属关系的分成租制度和定额租制度,在向前发展。

而且,在此基础上,发展出了佃农支付代价取得耕作权的永佃制度和押租制度。

这三类租佃关系,标志着租佃关系依次发展的三个阶段,它们的发展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当然也是不平衡的。

这里要强调的是,通过这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和类型,可以看出:

佃农与生产资料的关系方面:

在严格隶属关系下,进入租佃关系的劳动者是一无所有,他们住主屋、佃主田、葬主山之后,就丧失了自身和家人的自由,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依附农。

摆脱了严格隶属关系的分成租制和定额租制下的佃农,他们多少不等地具有土地而外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在分成租制下,他们所有的不多,还要靠地主补足。

在定额租制下,他们可能具有全部经营资本,经济实力,一般而言,较之分成租制下的佃农,要殷实一些。

至于永佃制和押租制下的佃农,他们不但自有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而且还有能力支付佃权的代价,他们的经济实力,与分成租制和一般定额租制下的佃农相比,自然是更为殷实的。

主佃关系方面:

在严格隶属关系下,劳动者处在地主的直接统治之下,没有人身自由,不得自由离开土地,不得自由出雇,不得自由婚嫁,他们处在低下的等级地位,到封建法庭上不得与地主平等相对。

摆脱了严格隶属关系的分成租制和定额租制下的佃农就不同了,他们取得了与地主平等的法律地位,可以自由离开地主的土地,自由出雇,自由婚嫁,他们虽然还要听从地主的役使,但与佃仆一类相比,是少得多了。

至于永佃制和押租制下的佃农,由于他们的经济实力较强,无求于地主,纳租而外,两不相问,他们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一般而言,比前此是好多了。

分配关系方面:

从严格隶属关系到享有佃权的佃农,他们应负担的劳役地租部分,是随着租佃关系的发展而减少的,到了享有佃权的佃农,其劳役地租部分,一般而言,都消失了。

交纳分成租的佃农,随着分成向定额的转化,应纳的实物地租数量,也有不同程度的削减。

当然,也有分成向更高定额的转化现象,但大量的是减少而非增加。

享有佃权的佃农,由于享有部分所有权,可以保留一部分地租在自己手里,应交纳的地租数量,当然会相应地减少。

如果考虑到佃农工农结合体生产的发展,则定额地租在佃农家庭总产量中的份额,更可能是下降的。

结合这两个因素来看,随着租佃关系的发展,一般而言,这个时代的地租剥削率,不应该是上升,而应该是下降的。

综合以上三个方面的情况,我们可以满有把握地说,随着租佃关系的发展变化,佃农中农化的倾向愈来愈明显,永佃制和发展了的押租制就是佃农中农化的最显著的标志。

四、农民经济向商品性生产和手工业生产倾斜以及农民小商品生产者化

明清时代,佃农和自耕农是农民经济的主体。

在地主制经济体制下,农民经济是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的结合,又是农业和手工业生产的结合,可以说是一种兼业化的二元经济(二元经济是马克NFEB3教授用语)。

农民经济的这一双重结合,在清代的显著变化,是向商品性生产和手工业生产的倾斜加强。

农民经济的这一双重结合又是以自有或佃入的土地作为基础的,从而,清代前期土地占有的分散化又促进了倾斜的加强。

通过上升运动和辐射运动,农民经济的商品性生产和手工业生产日益普遍,农户的农业和手工业产品的商品率有明显提高。

因此,在农民经济中形成了一个多层次的商品生产结构。

方行教授指出,它包括:

自给型生产、半自给型生产、为温饱的交换型生产、为利润的交换型生产四种。

从清代前期的情况看,第一种类型的生产还占有一定的比重,特别是经济发展比较落后的地方更是这样。

第四种类型的生产虽有增加,但为数仍然很少。

只有第二种类型的生产有比较普遍和大量的增加。

第三种类型生产也有明显增加,但它在整个农民生产中的比重却仍然不是很大。

这就是说,清代前期农民生产的发展,主要表现为自给性生产为主,商品性生产为辅的农户有大量增加,自给性生产为辅,商品性生产为主的农户也有一定增加,但为数并不很多。

李文治先生根据农业和手工业结合的不同类型,对农户产品的商品率分别作了估计。

他认为,以中等户计,买布而衣的种粮户,产品的商品率约为30%到35%,以种粮为主兼营植棉纺织的农户,黄河流域20%到40%,长江流域23%以上,以植棉及蚕桑为主兼事纺织的农户,60%到80%,棉蚕以外其他经济作物同粮食作物混合生产的农户,一般在30%以上,50%到60%者占大多数,高者可达80%。

商品率是相当高的。

有的学者因而强调此时小农已转化为小商品生产者。

我认为这种说法,以之说明少数地区的情况,或有可能是正确的,以之概括全局,就有点太夸张了,应该说此时小农正在向小商品生产者转化,正在小商品生产者化。

这里需要回答一个问题:

此时,这样的农民还是封建地主制经济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吗?

回答是肯定的。

因为,这时的农民还没有摆脱农民地主相互循环依存的圈子。

地主由于分家继承和遗产多子均分制度诸多因素作用的结果,大地主变为小地主,小地主变为自耕农,而自耕农又可以通过勤奋劳动,积累财富,购买土地,转化成为地主;

或者,经营不善,抵御不住天灾人祸,丧失了自己原有的土地,不得不佃种地主的土地,转化成为佃农;

或者变成一无所有,不得不受雇于地主的雇农。

由此可以看出,地主经济的发展是以小农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为其基础和条件的,而小农经济的发展和分化必然导致地主经济的发展与繁荣,这要算是一条规律。

在这种情况下,小农经济的性质取决于它所从属的地主经济的性质,从而小农经济构成了地主制经济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地主制经济下,农民和地主是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

所以,农民经济和地主经济组成的单位经济实体,并不是稳定的、恒常不变的,而是处在经常变动和新陈代谢之中。

地主制经济的生命力就是依靠这一变动不居的新陈代谢来维持的。

五、官营手工业衰落,以兼营为主要经营形式的家庭手工业普遍发展,少量手工业工场出现在整个明清社会生产中,农业而外,还有次于农业的手工业。

农业和手工业构成当时国民经济的两大生产部门。

明清时代,手工业经历了一个从官营手工业占统治地位到民营手工业占统治地位的发展过程,此乃前此所无的变化。

五、明代官营手工业占统治地位。

官营手工业是依靠强制手工业者劳役来经营的。

明初,国家把手工业者编人匠籍,称为匠户。

隶匠籍者按例不准分户,世代相承,永充不变。

匠户必须向封建政府提供一定的徭役,然后才有为自己的作活时间。

劳役形式分为住坐、轮班和存留三种。

凡籍隶京师就近当班的工匠为住坐,籍隶各行省赴京应役的为轮班,留存本省地方官局服役的则为存留匠。

成化二十一年明政府改变征发轮班服役制为出银代班制,嘉靖四十一年规定轮班工匠每名每年征银四钱五分,由劳役改为以银代役,叫匠班银。

至于住坐工匠以及存留工匠,则没有什么变化。

在这一制度下,明代官营手工业,如矿业、瓷器业和造船业等获得了突出的发展。

清代顺治二年,清政府废除了匠籍制度。

此后,官营手工业规模缩小。

官营手工业和公共工程中使用的匠役,改为一种计工给值的雇募制。

对民间丝染织手工业者,则用承领机帖、轮值等方式加以控制和利用。

又,随着匠籍制度的废除,清政府从康熙十八年至二十一年间改变了矿业政策,特别是对于供鼓铸制钱原料的铜矿、铅矿和作为银货的银矿,准许各省任民采取。

对铁矿、煤矿也采取了比较放任的政策。

因此,清代矿业手工业获得了空前的发展。

从采矿冶金业看,尤为明显。

铜矿乾隆盛时大约年产铜1500万斤左右,贵州铅年产最高达1574万斤,鸦片战争前全国年产铁5000万斤以上。

矿业中间,使用雇佣劳动不少,但个体户仍然很多。

据董孟雄教授研究,云南铜矿业中,正是在个体专业户中,发展出了炉、石曹、炭、马专业户组成的联合经营。

铜矿业中的现象并不是唯一的。

据徐建青教授研究,在发达的江南丝织业中,许多工序都独立为社会分工的一个行业。

在景德镇陶瓷业中,瓷土、制坯、绘彩、烧窑形成几大行业,每一行中又分为一系列专门工作。

井盐业中,有井户、汲户、笕户、灶户,还有牛户,专为使用者提供牛力。

佛山铁器业中分为土针、铁镬、铁砖、铁线、铁钉等行业。

甚至造船业和造纸业等行业中,也有类似情况。

这都表明工矿业中,行业内分工发展。

但企业的内部分工,除少数行业外,并未有相应的发展。

清代前期,构成城市手工业主体的仍然是独立的个体手工业者。

除两京外,还形成了某些手工业的重要产区。

如苏杭的纺织业、芜湖的浆染业、铅山的造纸业、景德镇的制瓷业等等。

全国各大城市和市镇中差不多都存在着磨坊、油坊、机房、纸坊、酱坊、铜作、漆作、铁作等大大小小的手工业作坊。

乡村中,有手艺人走乡串户,在那些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他们甚至是不可缺少的。

此外,随着乡村手工业的普遍发展,有一些手工业者集中到城市和市镇中来,虽然他们未必都同农业割断了联系,但毕竟具体地表明了分工和专业化的发展趋势。

一些不适宜以家庭劳动为基础的行业中还出现了少数的手工工场。

清代前期,发展得最为普遍的是农民的家庭手工业。

农民以家庭为单位从事手工业,不但增加收入,还可以充分利用农闲时间和农业闲置劳动力,是最合理的经济结构。

这种结构这时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其突出的表现是,棉纺织业由江南扩散到华北、华中、华南,桑蚕业也在江南、广东、四川普遍兴起。

全国各地,许多农家根据各自的资源优势,选择有利的副业进行经营。

农民家庭经营手工业的越来越多,并逐渐形成了以家庭手工业为基础的地区性分工。

不过,以农民家庭为基础的专业化分工,如棉纺织业中纺与织的分工,并不脱离农业,仍然与农业相结合。

这是在分工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兼业化,是与专业化并行的发展趋势,它们结合起来,与上面提到的行业内分工发展、企业内分工欠发展一起,构成了清代前期手工业发展的时代特点。

概括地说,清代前期手工业的发展,虽有生产技术、生产结构上的变化,但生产工具方面的改进有限,最突出的表现是生产的数量增多。

除少数行业外,手工业行业内的社会分工虽有发展,但还有限。

手工业与农业和商业的结合密切,并从属于农业和商业,手工业成为主业的情况不多。

虽然如此,历史地看,清代前期手工业发展到了它的鼎盛时期,是毫无疑问的。

当时中国出产的棉布、丝绸、茶叶、食糖、瓷器、铁器、白铜、锌和船舶,在国外所到之处,都可说是抢手货。

鸦片战争前夕,英国需要购买中国的手工业品,无以抵偿,就运来鸦片和白银以平衡贸易。

但是,手工业产品的广大市场还是在国内。

六、市场网络的形成,市场上物流的增长,市场一体化与封建经济的繁荣

明清时代,中华大地上一个覆盖全国的市场网络正在形成。

它通过新的陆路交通线的开辟,内河水路交通延伸到偏远的上游地区和沿海航线的联结,把东北、塞外、西北、西南、沿海以及周边地区同内地紧密联系起来。

它也把基层市场、集散市场、中转市场紧密地联系了起来。

事实上,基层市场、集散市场、中转市场是相互联结的,根据联结的构成不同,大体上可以区分为农村集市、市镇和城市。

农村集市,包括市、集、场、墟,是小农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小农的农产品、手工业品的出售,生产资料、手工业原料乃至口粮的购买,随着小农经济向手工业和商品性生产的倾斜,越来越离不开集市。

小农经济的商品化程度越高,对市场的依赖程度也就越强,农村集市的发展也就越来越突出了。

据许檀教授估计,明代农村集市在10000左右,清代中期发展到至少22000到25000个,清末超过30000个。

集市密度和开市频率都超过以前。

农村集市是商品物流的起点和终点。

在此基础上,起着集散市场和中转市场作用的市镇随之而发展起来了,大市镇也随着中、小市镇的发展而发展起来了。

市镇中最多的是地方供需型市镇和商业转运型市镇。

此外还有手工业者集中的产品产销型市镇,以及三者兼备的综合型市镇。

市镇与市、集、场、墟不同,有基础设施,商铺林立,人口众多,有经常性的集市。

清代前期,在集市和市镇空前增长的基础上,城市也有显著的发展。

特别是沿江、沿海交通枢纽型城市,如广州、上海、天津,重庆、汉口最为突出。

也有例外,比如随着沿海、沿江航运的发展,运河航运衰落,沿运河的交通枢纽型城市如临清、淮安就式微了。

此外,还有由于生产发展而形成的城市,如南京、苏州、杭州、广东的佛山镇、江西的景德镇、山东的博山镇,但为数不多。

上述农村集市、市镇和城市由四通八达的商路联结起来,组成了一个覆盖全国的市场网络,是清代前期封建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表现。

在这个市场网络中流通的主要商品是粮食、棉花、棉布、竹本、盐、铁器、茶、丝绸等。

其中长途贩运的粮食,据邓亦兵教授估计,每年可达8000万石,布疋据徐新吾先生估计,每年超过3亿匹。

《中国的资本主义萌芽》估计,鸦片战争前全国年产盐约32亿多斤。

流通中的商品数量达到了空前的高度。

然而,更应该注意的,也是更重要的是,据晚近学者们研究,在不同城市中粮价变动的同步性相当高。

这表明市场一体化在向广度和深度发展。

与此同时,还出现了为商品流通服务的金融机构——钱庄和票号。

在这个市场网络中活动的商人群体也空前庞大,形成了晋商、徽商、陕西商、宁波商、山东商、广东商、福建商、洞庭商、江右商和龙游商等十大商帮。

在许多城市中都新设了商人会馆。

根据以上说明,清代前期,商品经济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但是,上述商品粮不过占粮食总产量的11%,布匹也不过是总产量的一半稍多一点。

许多商品仍然是自给有余的剩余产品。

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部分不但占有重要地位,而且随着人口的增长,总量也有不小增加。

自给产品和上市商品基本上都是包括佃农和自耕农在内的小农和小手工业者的产品。

因此,我们可以充满信心地重复一句,清代前期的生产和交换是以个体家庭劳动为基础的,雇佣劳动不占重要地位。

所以,不论是自然经济的增长,还是商品经济的发展,所反映的都是小农经济的繁荣,地主制经济的繁荣,和封建经济的繁荣。

这里,是从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都与封建经济有着本质联系的角度来审视封建经济的发展的,这样看也许更加符合历史的实际。

七、工商业经营中出现了近代化或现代化的因素

明清时代工商业中,除了独家独资经营、自购自造自运自销的工商单位外,合伙经营的现象,愈来愈为普遍,而且,随着工商业规模的扩大,合伙的形式和经营方式也随之而有所发展。

据徐建青教授的研究:

合伙的初级形式是劳动合伙。

合伙人身份平等,多半自带工具,共同经营,不置备共同的财产,收益按人头或劳动分配。

进一步的是劳动与资本兼有的合伙。

合伙人既出资金又亲身参加劳动,置备有共同使用的工具和财产,收益分别按投资数量与劳动数量分配。

再进一步的是资本的合伙。

合伙人只投入资本,并不都亲身参加劳动。

有的亲身参与管理,有的并不参与。

这后一种情况下,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就分离开来了。

不论合伙人是否参与管理,合伙人都共负盈亏。

收益依投资数量按比例分配,一般称为“股”或“分”。

这后一种合伙形式,只是资本的合伙,已经摆脱了与劳动合伙的联系,可以称之为股分制合伙。

合伙开始时多发生在同姓宗族亲戚之间,后来才出现在异姓之间。

在股分制合伙形式

下,出现了土地入股、人力入股乃至字号招牌入股的现象。

这需要作些说明。

先说土地入股。

在冶铁、采煤、铜矿、制盐业中,合伙出资人租佃矿山土地,将收益的一部分分给矿山地主。

这一部分,在京西煤矿,一般是收益的1/6,在云南铜矿,一般也是这样。

这大概是传统的惯例。

1/6并不是土地的价格占总股本的比例。

这实质上是以土地入股,所取得的矿山地租。

当然,如果矿山地主另外又以资本入股,其分配所得就兼有矿山地租和投资收益双重性质了。

再说人身股。

在较大规模的工商业中,需要有专门人才进行经营管理。

其中最重要的是主管人员,称为经理等等。

这类人不出资本,不出土地,而是以自己的专业知识进行经营管理获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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