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假币学习记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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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内地制造假人民币数量不多,制作手段简单。
多是采取手工绘制,或以拓印、揭张、剪贴等方法制作,数量有限。
50年代初期,大陆出现过机制假币,数量较大,这是建国后出现的第一个假币高峰。
上世纪70年代,台湾地区向内地偷运假人民币,但是当时由于设备与制版技术低下,假币印制质量不高。
80年代末90年代初,激光照排、电子分色制版和彩色复印、胶版印刷等高新技术开始应用到制造假币中,假币数量和质量明显提高。
内地制造的假币,主要出自于粤东、浙南等地区。
1999年广东省陆丰地区破获了制造假人民币地下黑工厂4家,收缴成品半成品假人民币2亿多元。
打击假币犯罪活动的方式,逐渐由打击走私贩运,向打击团伙犯罪转移,截源堵流。
据统计,1999年至2004年共收缴假人民币亿元,破获印制假人民币案件35139起,百万元以上大案177起,抓获涉嫌制贩假币犯罪人员2万余人,首恶分子被判处极刑。
收缴了大量制贩假人民币设备。
识别人民币真伪的简便方法有哪些
直观地鉴定人民币真伪,应注意“一看、二摸、三听、四测”,确实没有把握的应到银行机构或直接到当地人民银行或由人民银行授权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业务部门鉴定。
一看:
看水印,将人民币迎光照看,可看到清晰的固定水印或满版水印,假币水印缺乏立体感;
看安全线,假币的“安全线”或是用浅色油墨印成,模糊不清,或是手工夹入一条银色塑料线,容易在币纸边缘发现末经剪齐的银白色线头;
看钞面图案色彩是否鲜明、线条是否清晰、对接线是否对接完好等。
二摸:
在盲文点、“中国人民银行”字样、第五套人民币人像部位等,用手抚摸时真币有较明显的凹凸感;
假币手感平滑、无凹凸感。
三听:
人民币新钞票真币用手指弹动会发出清脆声响;
假币纸张发软,偏薄,声音发闷,不耐揉折。
四测:
用简单仪器进行荧光检测时,真币无荧光反映,纸张发暗,并有一到两处荧光文字,呈淡黄色;
假币在荧光灯下有明显荧光反映,纸张发白发亮。
二>
2012年2月1日
人民币防伪特点
第五套人民币2005版与99版防伪特征的异同
一、100元、50元币
1、保留原有防伪特征4项:
(1)固定人像水印。
(2)手工雕刻头像。
(3)胶印缩微文字。
(4)雕刻凹版印刷。
2、调整防伪特征5项:
(1)光变油墨面额数字位置调整。
光变油墨面额数字左移至原胶印对印图案处。
(2)原横竖双号码调整为双色异形横号码。
将原横竖双号码改为双色异形横号码,正面左下角印有双色异形横号码,左侧部分为暗红色,右侧部分为黑色。
字符由中间向左右两边逐渐变小。
(3)调整隐形面额数字观察角度。
正面右上方有一装饰性图案,将票面置于与眼睛接近平行的位置,面对光源做上下倾斜晃动,可以看到面额数字“100”(“50”)字样。
(4)原磁性缩微文字安全线调整为全息磁性开窗安全线。
背面中间偏右,有一条开窗安全线,开窗部分可以看到由缩微字符“¥100”(“¥50”)组成的全息图案,仪器检测有磁性。
(5)胶印对印图案位置调整。
正面左下角胶印对印图案调整到正面主景图案左侧中间处,背面右下角胶印对印图案调整到背面主景图案右侧中间处。
3、增加防伪特征3项:
(1)面额数字白水印。
位于正面双色异形横号码下方,迎光透视,可以看到透光性很强的水印“100”(“50”)字样。
(2)凹印手感线。
正面主景图案右侧,有一组自上而下规则排列的线纹,采用雕刻凹版印刷工艺印制,用手指触摸,有极强的凹凸感。
(3)汉语拼音YUAN。
背面主景图案下方的面额数字后面,增加人民币单位元的汉语拼音YUAN。
年号改为“2005”年。
4、减少防伪特征1项,即取消纸张中的红蓝彩色纤维。
二、20元币
1、保留原有防伪特征5项:
(1)固定花卉水印。
(5)双色横号码。
2、调整防伪特征3项:
(1)调整隐形面额数字观察角度。
正面右上方有一装饰性图案,将票面置于与眼睛接近平行的位置,面对光源做上下倾斜晃动,可以看到面额数字“20”字样。
(2)原安全线调整为全息磁性开窗安全线。
正面中间偏左,有一条开窗安全线,开窗部分可以看到由缩微字符“¥20”组成的全息图案,仪器检测有磁性。
(3)雕刻凹版印刷。
背面主景图案桂林山水、面额数字、汉语拼音行名、民族文字、年号、行长章等均采用雕刻凹版印刷,用手指触摸,有明显凹凸感。
3、增加防伪特征4项:
位于正面双色横号码下方,迎光透视,可以看到透光性很强的水印“¥20”字样。
(3)胶印对印图案。
正面左下角和背面右下角均有一圆形局部图案,迎光透视,可以看到正、背面的局部图案合并为一个完整的古钱币图案。
(4)汉语拼音YUAN。
4、减少防伪特征1项,即取纸张中的消红蓝彩色纤维。
三、10元币
1、保留原有防伪特征8项:
(2)白水印。
(3)全息磁性开窗安全线。
(4)手工雕刻头像。
(5)胶印缩微文字。
(6)雕刻凹版印刷。
(7)胶印对印图案。
(8)双色横号码。
2、调整防伪特征1项:
即调整隐形面额数字观察角度。
正面右上方有一装饰性图案,将票面置于与眼睛接近平行的位置,面对光源做上下倾斜晃动,可以看到面额数字“10”字样。
3、增加防伪特征2项:
(1)凹印手感线。
(2)汉语拼音YUAN。
四、5元币
1、保留原有防伪特征7项:
(7)双色横号码。
正面右上方有一装饰性图案,将票面置于与眼睛接近平行的位置,面对光源做上下倾斜晃动,可以看到面额数字“5”字样。
4、减少防伪特征1项,即取消纸张中消红蓝彩色纤维。
五、1角币
在规格、图案等方面均保留了原有特征。
改变的主要是材质,即由原铝合金改为不锈钢,色泽为钢白色
三>
2012年3月6日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 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七十三条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四>
2012年4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摘录)
第十九条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
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
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第四十二条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摘录)
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
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
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
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第十条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无偿提供鉴定货币真伪的服务,鉴定后应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货币真伪鉴定书》,并加盖货币鉴定专用章和鉴定人名章。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授权证书。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自受理鉴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
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但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持有人,收回持有人的《假币收缴凭证》,盖有“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损伤人民币处理;
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币没收收据》。
对收缴的外币纸币和各种硬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退还持有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
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将假币退回收缴单位依法收缴,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