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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法

仲裁(04名解):

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给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当事人双方有义务执行裁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仲裁是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

一般认为,以仲裁方式解决商事争议的主要优点,从程序性层面看,是效率较高,费用较省,较少繁文缛节和更为谨慎;从实质性层面看,由于仲裁员的技术专长,裁决可望更为公正;从心理学观点看,仲裁员更为当事人所欢迎,因为仲裁员更了解在特定行业的商人的传统和心理。

此外,仲裁的优点还包括仲裁员可由当事人自主选择,审理具有保密性等。

 

法定许可(03名解):

法定许可,是指在法律直接规定的范围内对作品进行某种使用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法定许可使用作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许可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第二,使用作品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第三,著作权人未发表不得使用的声明;第四,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和著作权人的权利。

行政许可(05名解):

行政许可作为一种行政管理制度,是行政机关在管理经济事务和社会事务中的一种控制手段,通常称它为“行政审批”。

知识产权(04年名解):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

知识产权的主要功能是保护知识拥有者和创新者的利益,它是法律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对其智力创造成果所享有的某种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可称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国际上通常将知识产权分为工业产权和版权(即著作权)两大类。

 工业产权包含专利权、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权。

版权(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作者权与著作邻接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第六章财产权和言论自由

1、版权:

(03年论述版权保护的目的、方法、意义)是指控制开发某种资料的权利。

它规定了在未获版权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对版权资料能够做些什么和不能够做些什么。

版权是一种财产权,其旨在防止构成一件作品的创作技巧和劳动被XX的使用。

版权通常被视作是一种与经济利益相关的权利,因为它赋予了对某些有价值的事物进行开发的权利。

版权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作品创作者基于自己的创作而获得报酬的权利,同是版权也是言论自由的重要体现。

CDPA(版权、设计权和专利权法)建立在两个原则之上,一是对体现作者技能和劳动的作品进行XX的占有是非法的,应该受到限制;二是通过专门技巧和劳动所产生的作品应该在不受不合理妨碍的情况下得到充分的商业开发机会,即创造性应该得到鼓励以允许创造性作品用于商业目的。

2、伯尼尔公约(03年名解):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尼尔公约》主要是针对著作权的规定,是一个国际性的于1886年9月9日通过,此后共作过七次补充修订。

我国现已加入该公约。

1992年我国颁布《著作权法》,加入《伯尼尔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两个国际性版权公约,中国书业才正式与世界接轨,公约内容也属于广义的著作权法制范围。

3、世界版权公约:

1947年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主持准备,1952年在日内瓦缔结,1955年生效。

1971年在巴黎修订过一次。

该公约保护的作品版权主要包括文学、艺术和学术三个方面。

并且根据修正文本第一条设立的政府间委员会,研究有关版权的国际保护与合作。

它们分别对缔约国的国家版权法规定了最低保护标准。

由于版权是一种国家性的权利,根据这些公约规定,缔约国有义务向外国的版权所有者给予与其国内法赋予本国公民同样的版权权利。

4、原创性:

为了能够得到版权保护,文学作品、戏剧作品、音乐作品以及艺术作品必须是原创性的。

原创性意味着作品必须源自作者,而不是其他任何作品的拷贝,因此作品的创作必须至少涉及作者少量程度上的技巧、判断和劳动的付出。

5、定影:

除非相关作品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得以记录,否则版权将不存在于任一文学作品、戏剧作品或者音乐作品中,此类记录称为定影。

6、思想的版权:

版权保护的目的之一是保护作品作者的技巧和劳动不被非法占用,一般的思想或者一个未成形的概念不太可能包含有足够的技巧、判断和劳动。

7、版权的有效期:

一件作品的版权不是无期限地得以继存的。

8、版权的拥有:

版权独立于它所表现的物理作品而存在,作品的所有者未必拥有这个作品的版权。

一般规则是:

作品的创作者就是文学作品、戏剧作品和音乐作品的第一个版权所有者。

9、转让:

版权是一种财产,其可以像其他财产一样进行出售或转让。

可以通过遗嘱交易或法律操作的手段进行有效的转让。

也可以象其他个人财产一样进行让渡。

不采取遗嘱交易或法律操作的手段进行的版权转移称为转让。

转让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且由转让人签字以便让它完全转移。

10、许可:

是版权所有者给予第三方的同意,允许获得许可者在不侵犯版权的情况下使用相关版权资料。

此类许可并不对版权的所有权关系进行转移。

分为独占性许可、惟一性许可和非独占性许可。

11、次一级侵权:

当侵权行为发生在非故意的状态下,被告人也要对其主要的版权侵权行为负责。

次一级侵权是一个更为狭义的概念,次一级侵权行为的产生取决于被指控的侵权人知道或者有理由相信他正在交易的作品是一个侵权拷贝。

12、版权作品的许可使用:

即许多版权作品或其实质部分可以在未获得版权所有者许可的情况下被合法使用,这就是所谓的“许可使用”。

这是使版权的实施有必要在言论自由和版权作品的接触程度方面承受某些限制。

公平交易条款:

为了研究或私人学习而对版权作品进行的公平交易;为了对相关作品或另一作品的表演进行批判或发表评论而进行的公平交易;为了报道时事而进行的公平交易。

13、版权和公共利益:

当一个版权作品包含了为了公共利益而需要公开的信息时,公共利益抗辩理由可以与版权的实施进行对抗。

14、出版权:

当版权作品的版权到期后,该作品所有人出版或向公众清晰地展示了该作品,此时如果该作品以前从未出版而且这也是首次公开,该作品的所有人则因此享有出版权。

出版权赋予了相关权利所有者一种类似于版权的权利。

15、精神权利:

精神权利和版权一同存在,但却与版权不同的概念。

一个作品的版权所有者可能不拥有相关作品的精神权利。

精神权利属于相关版权作品的作者,此种权利是不能够被转让的。

精神权利涉及到对相关作品创作者的姓名和名誉的保护。

作者死亡后,精神权利就变成了他或她的遗产。

精神权利有:

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作者反对对具有版权的作品进行减损性处理的权利)、反对错误归属的权利(使作者之外的其他人不得主张相关作品是由其创作的)、与为了私人或家庭目的而制作的照片/电影/录像有关的隐私权。

作者死亡后20年内有效,不可被转让,但可以放弃。

第八章隐私和媒体

1、隐私(隐私权05年名解):

难予给其下定义,宽泛的隐私权法会使媒体难于行使其监督者的职能。

不能确定一个权威的基准,以判断相关资料是否侵害的隐私,只有在特定案件中判断。

隐私权在实际动作中可以作为一种针对言论自由的限制。

法官们通过继续适用现有的非法侵入土地法、妨害法、版权法和秘密法等使得对隐私权侵权的救济成为可能。

隐私权(网上下):

隐私是公民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 。

隐私权是公民对自己个人信息、个人宁静生活以及决定私人事务等享有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它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权、个人生活不受干扰权和私人事务决定权

第十四章身份销售规划和背书

1、身份销售规划:

指通过使用众所周知的名人或者虚构人物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增强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潜力的方法。

赞助协议和产品背书协议是名人和体育名星从事此类商业活动的一般特征。

2、几点注意:

A:

名字本身不受到版权的保护,受到保护的是签名的外观而已;B:

现实存在的人的外表而言不具有版权,但虚构人物的外表具有版权。

3、设计权:

版权的要求是原创性艺术作品,设计权的成立比版权更为严格。

即:

如果一个设计作品是原创性的,而且如果该作品在被创作之时其在相关设计领域内并非平庸作品,该作品才因此具有设计权。

设计权是继存在原始作品中的财产性权利。

设计权的继存期比版权短,15年。

4、设计权的所有权:

相关设计的创作人(设计者)是设计权的第一所有人,除非相关设计是在委托创作或雇用创作中被发明的。

当相关设计是计算机产生的,其设计者是对该设计的发明作出了必要安排的人。

5、冒充:

虽然姓名不存在版权和其他财产性权利,但可以成为一个冒充行为的作用对象。

与冒充行为有关的诉讼的本质是对原告人的信誉或名誉进行保护。

6、注册商标的登记:

其功能是指明相关产品或服务的来源。

商标是一种识别标志,将一种商品或商业服务与另一种商品或商业服务区分开来。

只要任何一种具有书写特征的标记能够将申请者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该标记就可能被注册为商标。

同样,只要一个人的姓名和肖像能够发挥来源徽记的功能,其就能被注册成为商标。

7、签名:

只要签名具有足够的独特性,其就可以注册在为商标。

8背书:

在提单的背面签字盖章(网上下)

第十七章典型协议条款

1、格式协议条款:

是大多数典型商业协议所包含的协议条款。

其通常表现为合理的标准,并且通常不会引起争议。

2、许可协议:

是许可人授权被许可人对相关许可协议所规定的知识产权进行利用的一种授权。

许可协议并不转移作为许可协议所规定的对象的所有权。

许可协议可以是独占性的,单一性的(被许可人是许可人授予权利的唯一一主,但许可人可以保留自己使用相关权利的权利)或者非独占性的。

3、版税:

一般表述为作为许可协议客体的销售收的百分比。

4、知识产权的转让:

可以通过转让的方式对版权和注册商标权利进行转移。

在相关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此种转让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由作者签名。

第十八章权利许可

1、权利许可:

指某一程序,其意在确保对相关作品的使用没有侵犯版权、精神权或者表演权利。

对于版权来说,对作品的实质性部分的XX使用将会侵犯版权。

第一章1998年人权法和媒体

1、1998年人权法:

于2000年10月在英国生效,对民事法和刑事法的大多数领域包括影响媒体的法律造成深远的影响。

该法的目的是进一步增强欧洲人权公约所规定的大多数权利在英国法中的实施。

2、欧洲人权公约:

草拟于二战后,全称是“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欧洲公约”。

公约的目的是:

维护和进一步实现人权和基本自由,维护有效的政治民主。

公约第一节为缔约国公民规定了大量的权利,其确立的一些权力和自由是绝对的,一些则受制于具体的限制。

公约第二节在永久动作的基础上建立了一个欧洲人权法院,于1959年在斯特拉斯堡(法德边境)建立,以审理针对公约签字国的诉讼。

3、评价余量学说:

是斯特拉斯堡法院进行其国际法院职能时所采用的一种重要方法。

作为一个所有公约缔约国的法院,斯法院必须作出能被众多国家接受的判决,而这些国家在文化和观念方面有着根本的不同。

余量学说承认,各个国家在许多方面对什么是必需的、什么是适当的问题,较之人权法院处于一种更有利的裁判地位。

使用权国家能够运用其自由裁量权。

但评价余量学说必须在斯法院的监督管辖下行使用权。

第二章救济

1、经济赔偿:

原告人总是主张被告人应为其错误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赔偿。

可以采取主张损害赔偿的形式,或者在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中采取抽取利润的方式。

2、激冷效应:

高额损害赔偿金或此类赔偿金所形成的威胁,可以产生一种让媒体不愿冒做错事的风险的氛围,这种影响通常被称作“激冷效应”。

这样的结果是,媒体由于法律行为的威胁有可能会推迟公众关心的重大事件的发布。

第三章诽谤

1、诽谤法:

主要涉及到的是对个人和公司的名誉的保护。

诽谤性声明是一种倾向于损害某人名誉的声明。

名誉等同于通常意义上社会中能够正确思考的正常人或理智人的评价。

诽谤诉论的期限是从相关资料被公开时开始计算,为期一年。

诽谤法的两个基本目的:

保护名誉/维护言论自由的权利。

第四章恶意谎言

1、恶意谎言:

主要关系到由于报道失真而引起的利润或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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