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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个国家妇女儿童福利组织应进一步加强交流和合作,并通过各自的努力工作和切实宣传,呼吁世界上更多的社会团体和有爱心的人士为世界妇女儿童谋福利。

关键词:

妇女儿童;

社会福利;

权益保障;

研究综述

一、前言部分

建国五十多年来,我国妇女儿童事业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目前,已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据,以《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主体,包括《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义务教育法》、《母婴保健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内的一整套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和促进妇女儿童发展的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妇女儿童地位已有了很大提高,权益也得到了很大程度的保护。

但是,必须看到,在现实生活中,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工作还存在着种种不尽如人意的情况。

为了研究上述问题,查阅国内外有关“妇女儿童社会福利与权益”的相关文献资料,对其主要的观点和有关问题的解决方法进行归纳综合。

二、主体部分

(一)妇女儿童社会福利与权益相关政策研究

1.妇女社会福利与权益法律依据

2005年人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

主要包括六项权利:

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劳动权利、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利。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将于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修正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性骚扰法律责任

妇女权益保障法从法律救助、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一系列的措施和角度,强化妇女权益保护的刚性。

(2)男女平等成为基本国策

决定明确规定: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3)立法推行生育保险制度

根据决定,我国将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并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

(4)退休制度不得歧视妇女

决定明确规定,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5)立法禁止家庭暴力

决定对家庭暴力明确作出禁止性的规定。

并明确了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负有重要责任的机构和组织,规定“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1][2]。

2.儿童社会福利与权益法律依据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颁布了许多儿童福利政策,大致可以分为4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

上述法律虽然不是专门为儿童制定的,但其中都包含了儿童福利的相应条款。

在第一层次的立法中,还包括一些以儿童为对象专项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

  第二个层次是由国务院出台和相关部委颁发的各项行政法规,涉及到儿童养育、救济和教育等各个方面。

其中属于国务院制定的有:

《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残疾人教育条例》等;

以民政部为代表的部委制定的有: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发展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的通知》、《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

  第三个层次是国际公约和国家规划纲要。

前者如《世界人权宣言》,《儿童权利公约》,《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和《执行1990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等;

后者如《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等。

这些重要文件提出了儿童的权利,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主要目标,并承诺保护儿童权利和改善生活的具体方案。

第四个层次是针对孤残流浪儿童等困境群体的保护行动计划,它是可操作的实施方案,是对前面论述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的具体化。

如民政部组织实施的“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以及“重生行动项目”等。

[3]

(二)妇女儿童社会福利与权益现状

1.儿童社会福利与权益现状

(1)机构照料:

1999年由社会福利机构养育的孤残儿童45549人,到2002年底,全国城乡共创办各类社会福利机构3.8万个,其中有近600个机构直接为儿童提供院舍照顾养育孤残儿童达54549人。

全国各地还兴办了康复中心,弱智儿童培训班等社区孤儿、残疾人服务组织近万个。

(2)社区照料:

2002年以来,重庆、陕西汉中等社会福利机构在社区购房,招聘条件的“爸爸妈妈”对他们进行教育,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

帮助儿童回归家庭、回归社区、回归社会,为社区有残疾儿童的家庭提供辅助、康复、特殊教育、文娱等多种服务的探索。

(3)社会收养:

截至2003年,全国城乡可能提供食宿的收养性单位3.9万个,床位129.8万,收养97.6万人,可提供食宿的社区服务中心533个,床位2.4万张,收养各类人员1.2万人。

(4)家庭寄养和助养:

机构形态的家庭照顾模式,是指在福利机构设置若干以家庭为单位单元,从建筑结构到内部环境都按照家庭模式建造和配置,每个家庭按年龄和性别的交叉分别安排4~5个原集中抚养的儿童,家庭里的“妈妈”或“爸爸和妈妈”有福利院在本单位或社区里选聘人员担任。

家庭内部成员父母和兄弟姐妹相称,儿童的生活费用完全有福利院支付,但日常收支独立核算。

目前,安微合肥、广德和山西交城、湖北团风、黑龙江巴彦等地,已经开展了这种家庭单元的养育模式。

[4]

2.儿童福利存在的问题:

(1)儿童福利水平较低

(2)儿童教育普及范围不够

(3)残疾儿童保护有关制度不完善

(4)儿童福利机构缺失

(5)儿童医疗保健体制不健全

(6)政府对儿童社会福利投入多,社会参与少

(7)有关儿童社会福利的法律法规缺失。

3.妇女社会福利与权益现状

(1)政治权利

是指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实现形式:

一是在人大代表中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

二是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担任领导成员。

(2)文化教育权

是指妇女在文化教育和科学研究中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

一是父母或监护人必须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二是保障女性适龄儿童少年修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三是保障妇女与男子平等地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的权利。

(3)劳动和社会保障权

是指妇女在岗位录用、薪酬、晋职晋职、职称评定等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一是录用女职工应当坚持与男女平等的原则;

二是不得安排妇女从事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三是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4)财产权利

是指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实现形式:

一是妇女拥有家庭共有财产;

二是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

三是丧偶的妇女有处分继承财产的权利;

四是妇女在划分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5)人身权利

是指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人身权利。

具体包括:

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和人格权等权利。

(6)婚姻家庭权

是指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婚姻自由权、生育权、财产权、子女监护权[1][2]。

4.妇女福利存在的问题

(1)社会政治参与方面,妇女参政总体水平偏低,妇女在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多障碍,与男性有较大的差距。

女性的参政意识较男性而言仍显得相对淡薄,领导岗位女干部比例偏低,在参与社会事务管理方面明显存在着男强女弱的现象。

这说明妇女作为选民的权利和参与国家和社会事物管理的权利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

(2)劳动权益方面,妇女平等参与社会经济发展缺乏有力的社会保障。

主要表现为:

第一,同等条件下男女就业机会不均等,一些部门和单位在招工、招干、招生中,存在性别歧视,对女性提高录用标准,或在年龄上加以限制。

特别是女大学生、研究生毕业就业分配难的问题突出。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一些企业优化劳动组合,女职工被编余下岗的增多,下岗女职工再就业难。

第二,女性的劳动保护及特殊劳动保护、女工的福利待遇、生育保险和卫生保健,在一些单位长期不落实,严重影响其身体健康和利益。

第三,部分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得不到落实。

(3)文化教育权益方面,妇女的整体素质仍不够高,整体受教育的机会少于男性。

特别是在农村贫困地区,许多家庭不愿为女孩提供教育投入,女童入学率低与男童,而辍学率高于男童。

目前,成人文盲、半文盲中女性占有较大比例。

在各类技术培训班、职业培训班及成人教育中,女性明显少于男性。

(4)人身权益方面,社会丑恶现象和侵害妇女儿童人身权益事件屡禁不止。

拐卖妇女儿童、对妇女和幼女性侵犯、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在一些地方有蔓延趋势;

娱乐行业中的色情陪侍等社会丑恶现象愈演愈烈;

针对女性的犯罪和女性犯罪增多。

(5)婚姻家庭权益方面,婚姻家庭问题日益突出,婚姻家庭中侵害妇女儿童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行为时有发生。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家庭暴力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且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

第二,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丑恶现象,不仅东南沿海等发达地区十分普遍,连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地区也有发生。

第三,离婚过程中,在住房、财产分割和子女监护抚养等问题上,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5]。

(三)国外妇女儿童社会福利与权益有保障

1.妇女社会福利与权益方面

英国著名学者蒂特马斯在1952年明确指出,受社会变迁的影响,妇女在社会中的议题已经形成。

他认为妇女运动对国家政策提出的问题从20世纪初的政治性发展到1952年的社会性,范围扩大到了妇女与社会保障、房屋、教育、医疗和社会服务的关系[6]

(1)女性福利与国家间关系的研究:

有关国家在女性福利中作用方面有两方不同的意见:

一方面,承认国家福利提供对改善妇女福利状况具有不可或缺的、积极的影响。

另一方面,又猛烈的抨击福利国家强化父权制和不平等、巩固男女角色定型和扩大男女性别差异的制度性和政策性安排。

(2)女性社会福利与劳动市场关系的研究:

20世纪8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女性主义著作把以男性有酬工作与妇女无薪劳动之间的性别分工为基础的权力与资源不平等划分作为研究的重点,深入探讨这种性别不平等的资源分布的主要原因及其对女性生存和发展的后果。

总体而言,对绝大多数妇女来说,劳动市场在她们生活中的角色是好坏参半的,市场机制对于女性福利状况的改变是一把双刃剑

(3)女性社会福利与家庭关系的研究:

家庭比所有其他社会机构都更适合于满足特殊性质的需要,提供着最大数量的福利。

长期以来,在欧美国家传统的家庭社会理论中,家庭被认为是调节个人与社会之间的一个适应性单位。

而且将妇女家务劳动概念化为无报酬的妻子和母亲的义务。

而女性学者则开创性的认为,家庭生活同样充满了冲突与权力斗争,打破了传统的家庭理论与妇女角色定位,基本上否定了家庭是妇女福利的主要来源的传统看法。

他们认为,家庭其实是维持父权主义权威和施加性别压迫的主要场所,是影响妇女福利状况改善的重要制度因素[7]。

2.儿童社会福利与权益方面

英国高度重视儿童福利制度的建设,拥有完善的儿童福利立法体系。

其儿童津贴以及相关福利制度在世界上起步较早,针对残疾儿童、特殊需要儿童的行政体制和康复服务机构、特殊教育机构十分健全,社区康复服务独具特色,特别是家庭寄养制度更是引领风气之先。

英国儿宜福利制度的工作机制英国中央政府有3个主要部门负责特殊需要儿童的康复服务:

国家医疗保健服务系统、国家社会服务系统、国家教育服务系统[8]。

美国一向重视儿童福利,有"

儿童天堂"

之称。

早在20世纪初,由时任美国总统召集的一系列全国性的儿童福利会议在华盛顿特区召开。

1909年,第一次美国白宫会议召开,会议成果之一是在联邦政府设立了美国儿童局,负责儿童福利和相关事务。

会议的另一成果是各州相继制定法律提供儿童津贴[9]。

在瑞典,国家是儿童福利提供的主体。

其儿童福利津贴制度建设始于1947年,起步较早,免费教育是儿童福利服务的一大亮点。

而其托幼服务措施则堪称国际楷模,瑞典通过典型的津贴加服务的福利模式,从资金补贴和福利服务供给两个方面满足儿童成长所需[10]。

日本儿童福利制度具有三大特点:

第一,巩固家庭养育的基础性地位,这一点与我国儿童福利制度有相似之处;

第二,完备的儿童福利行政指导体制,以1947年的《儿童福利法》为发端;

第三,正处于由补缺型向普惠型转变的进程中[11]。

三、总结部分

以上研究成果为本文献综述提高了丰富的资料,为今后的研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一些有价值的观点给我们以多方面的借鉴和启示。

总的来看,国外学者在这一领域的研究起步较早,注重人文关怀人性化的具体操作,尚缺乏专业性、系统性的理论成果。

在国内高校推广受到一定的限制,缺乏对高校危机管理针对性研究。

当然,国内学者已经认识到妇女儿童社会福利对社会发展产生的重大影响,并已做出了初步的研究,但较为注重对法律和政策层面上的剖析,针对政策实施成果的实际理论与实践相统一的研究尚显不足。

笔者认为,对妇女儿童社会福利,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践探索都还有待于展开系统深入的研究。

因此,分析妇女儿童社会福利的特点、成因,研究妇女儿童社会福利存在的问题,如何有效地进行管理,以期有效地预防、处理和消除危机,仍然是妇女儿童社会福利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

使得妇女儿童社会福利的存在即合理且人性化,其研究结果能够具有相应而且相对等的法律和社会效力。

使得妇女儿童社会福利能够在公共领域中发挥它的巨大作用,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

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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