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问题研究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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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在单位里的身份被统称为临时工,不仅不享有单位职工的福利,而且连工资级别也完全与职工是两个体系。
这样,农民工在心理上从没有把自己当成是单位的人。
因为没有心理上的归属感,他们对于在单位间的更换工作,就视为很自然的事。
当农民工在遇到劳资纠纷、工时过长、劳动条件差,甚至人身权利受到侵犯等感受到不公平时,首先考虑的往往不是通过各种正式渠道去交涉,而是辞工;
其次是比较利益的驱动,当一个单位比另一个单位工资更高,一个领域比另一个领域获利更多,或一个城市比另一个城市就业机会更好时,如果个人已具备条件,就产生了“跳槽”的念头。
(五)劳动报酬低,劳动保障差,社会地位低
农民工干的是城市社会中最苦、最累、最脏、最险的工作,但是跟城镇职工相比,明显同工不同时、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权。
很多农民工每天实际工作10小时以上,休息时间少,生活条件较差。
绝大多数农民工没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许多农民工的权益屡受侵害,如超时劳动、拖欠工资、不能享受各种保险、子女上学困难等。
2008年全国工伤死亡13.6万人,其中农民工死亡人数占80%以上[1]。
农民工群体在城市受到各种各样的歧视和不公对待,是城市
的边缘群体,农民工大多有自卑感,无论社会地位、经济地位,“进城务工人员”都排在职业群体中的最后一位。
(六)群体工作的兼业性
农民工进城以后一方面打工,但另一方面又有相当一部分的农民没有完全脱离土地,在平时他们的职业是工人,但到农忙时他们又纷纷返乡,使得他们在职业上具有双重的兼业性,这也成了他们的一个显著特征。
发现大部分进城农民工对土地仍然存在依恋之情,农民工绝大多数还保留着在原籍农村对土地
的承包权,他们对政府的土地承包制持满意态度,而且希望政策不要发生变化,对于“挣钱”和“种地”他们普遍希望两不误。
兼业时间的长短因家庭劳动力的多寡与从事劳务收入的高低而不同,兼业型转移还体现在劳动力转移存在一定的非常规性,今年外出,而明年则不一定外出。
二、农民工群体存在的问题
(一)拖欠工资现象依然存在,权益得不到保障
近年来,农民工就业环境日益改善,但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依然存在,尤其是建筑业农民工的工资被拖欠的现象比较严重。
到2007年,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约有1000亿元,农民工中,48.1%的人有过出门打工但拿不到工资的经历,为了讨薪,农民工往往要到有关政府部门去几次甚至十几次,有的农民工仅仅在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阶段就要花出几百元至上千元的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
在这段时间内,他们无法正常劳动。
农民工讨薪给本人和社会带来了严重后果,由于依法维权需要付出的成本太高,程序繁琐,处理时限过长,而且付出巨额成本后许多权利不能得到维护,或者处理结果不能弥补其维权过程中付出的巨额成本,所以许多农民工不愿意通过劳动监察、劳动仲裁以及诉讼等合法方式解决劳动争议。
有的农民工甚至选择了暴力手段或极端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跳楼、爬塔吊等。
这些恶性事件,不仅直接威胁着农民工、用人单位老板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直接威胁着社会的公共安全和稳定。
(二)劳动时间较长
一方面是由于超时工作可以获得更多收入,另一方面是因为多数农民工业余生活比较贫乏、单一,与其在家睡觉,还不如多赚点钱。
当前大多数农民工依然处于较低的需求层次,为了获取更高的收入,他们宁愿牺牲自己的部分休息权。
47%的民工每天要工作10个小时以上,农民工普遍存在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过长,雇佣农民工的企业单位普遍存在违反国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法定
制度,随意规定或延长劳动时间,使农民工经常超时超负荷劳动,而且有些企业单位不按规定支付给农民工加班费。
(三)社会保险覆盖率低
目前我国农民工参保率普遍偏低,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仅为15%,医疗保险的平均参保率为10%左右,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目前仍与绝大多数农民工无缘。
农民工就业不稳定导致参保困难,农民工、用人单位和地方政府各有顾虑,社保制度门槛高、转移难,导致农民工权益难以保障,是目前农民工社会保障存在的两个主要问题。
农民工对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缺乏信任,对自己以后能否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心存疑虑和担心。
由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而农民工流动频繁,如果不能实现转移接续,多数农民工参保很难达到该年限标准。
目前我国农民工所在单位主要集中在建筑、餐饮、服装等技术含量较低的劳动密集型行业,用人单位主观上认为负担过重,也不愿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买单”。
同时,一些地方政府对推进农民工参保也有顾虑,主要担心社保制度的高额缴费会影响本地的投资环境,把好不容易引来的投资方吓跑。
(四)职业安全教育存在较大不足,职业病问题严重
企业不仅在职业安全教育方面存在较大不足,在劳动防护方面也缺乏重视。
农民工文化程度不高,劳动条件恶劣、劳动强度很大,有些农民工直接接触大量的粉尘、毒物等有毒有害物质。
用工者无视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无防护设施,农民工个人防护知识缺乏,无防护意识,致使他们中的许多人患上了职业病,丧失了劳动力甚至失去了生命。
由于农民工签定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农民工在劳动过程中无任何劳动保障,而外出打工挣来的钱通常都不抵医药费支出,大多数人只能长期卧病在家,听天由命。
因病返乡、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的现象普遍存在。
职业病不仅损害农民工的身体健康,给病人及家庭带来身体和心理的无尽痛苦,也给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带来极大影响。
(五)劳动合同签订率低
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普遍较低,一方面是因为一些用人单位存在着用工管理不规范的现象,或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以避免麻烦,另一方面则是由于一些农民工在主观上自我保护意识、法律意识淡薄,不想签劳动合同。
八成民工没劳动合同.农民工所从事的大多是城市人所不愿意干的脏活、累活、险活,在城市,农民工是外来者,往往是边缘群体、弱势群体,他们的劳动权益更需要得到保护。
农民工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非正规就业者,这部分人的劳动合同签订问题比较大。
当权益受到伤害时,选择寻求法律援助、与用人单位协商、自己忍了和找亲友帮忙,选择请求仲裁和诉讼、请求工会调解、向新闻媒体反映、
上访和其他方式。
(六)业余生活单调,生活条件差
农民工的生产生活条件十分落后,存在着许多问题,如安全无法保障、生活环境脏乱差。
农民工进城后面临的第一大题就是找个落脚安身之处,大多数只能租房居住,或住在建筑工地的工棚里,房间拥挤、采光和通风条件差。
不宽裕的收入、不高的文化水平、拥挤的居住条件、高强度的劳动,使他们往往处于与城市文化的某种隔膜中。
农民工的业余文化生活也令人担忧,一半以上的农民工主要靠看电视、睡觉打发工余时光,打扑克、看电视、聊天几乎成为农民工基本的文化生活,上网吧、看碟片、闲逛是一些年轻农民工业余休闲的主要方式。
(七)子女就学难,家庭教育缺失,留守儿童现状堪忧
农民工外出就业,使子女教育处于“两难”的境地:
如果随父母到务工地就读,一方面由于户籍限制,不得不缴纳一定金额的借读费,而另一方面,由于农民工父母流动性较高,其子女不得不成为“流动儿童”,接受教育的连续性成了很大问题;
如果在老家就读,则要与父母长年分离成为“留守儿童”,父母作为子女的第一监护人,在子女成长中长期缺位,无法实现持续的家庭教育,对子女的学习和心理健康都极为不利。
我国现在将近1.5亿的农民在外务工,
全国15岁以下的留守儿童人数约有1000万人左右[2],这个数字也在逐年递增,而这些留守儿童多数现状堪忧。
留守儿童监护类型主要有四种:
隔代监护、父亲或母亲单亲监护、亲戚监护、同辈监护和自我监护。
其中以单亲监护为主,在这几种监护类型中,留守儿童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生活和心理负担。
母亲作为监护人的留守儿童在生活上能得到最好的照顾,亲戚监护次之,祖辈监护较差,而同辈或自我监护类型下的留守儿童生活状况最差。
另外,隔代监护下的儿童所反映出来的问题最严重,由于祖辈的年老、较低的文化程度和过度溺爱,留守儿童无法享受到正常的家庭教育和关怀,性格和心理上均有可能出现偏差。
而单亲监护和同辈或自我监护类型的监护人压力最大,家庭成员的外出增加了他们的劳务负担,他们要承受照顾家人和从事更多农业生产的双重负荷。
(八)永久定居难,农民工“城市化”任重道远
目前,1.5亿外出农民工中将近60%(大约9000万人)是1980年后出生的,第一代农民工(又称非新生代农民工)逐渐返回家乡,第二代农民工(同
新生代农民工)日益成为主力。
新生代农民工已成为城市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他们更愿意定居在目前工作的城市,新生代农民工年轻、文化素质高,挣得少、花得多、消费倾向较高,价值观念是横向的,经常横向比较,与城市同龄人比,即使现在的日子比过去好,只要自己得不到公平的待遇,心里总是充满不平衡和被歧视的感觉,希望改变城市不合理的制度安排;
另外,他们基本没有做过农活,也不懂或不屑于做农活,喜欢城市也熟悉城市生活方式,不愿意再回农村,对留在城市充满期待,但最大的困难是住房。
农民工收入低无力买房,低的收入能力在目前的这种房价下,想在城里买房基本上不可能。
农民工被排除在经济适用房之外,目前几乎所有的城市经济适用房或安居工程项目都把农民工排除在外。
在许多低收入居民住房都没有解决的情况下,城市政府无暇顾及农民工住房。
三、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对策
(一)改革传统户籍制度,实现农民工身份转变
加快城乡统筹步伐,彻底消除一切对农民工的排斥与歧视性制度,使农民工依法获得普通劳动者的平等合法身份,在就业、教育、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城里人”一样享有同等的待遇,在公平的环境中自由地流动和择业。
1.建立以收入为核心的户籍管理制度。
(1)这一管理制度的核心是“户口依据收入定”;
条件是各级政府加强对农民工收入的跟踪管理,建立一种科学的农民工收入知晓机制和信息平台,如推行农民工工资上卡制度,利用“工资卡”来进行跟踪管理。
(2)一个农民工只要他在城市能够月收入在600元之上,年收入达到8000元以上,并持续获得不低于此标准收入2年以上,就可以申请所在城市的城市户口。
(3)必须是持续稳定的收入,既可以是在企业事业单位的农民工,也可以是工商注册的个体经营者。
(4)劳动合同文本、实际收入证明、工商登记证明、纳税证明等,都可以作为有稳定收入的证明依据。
(5)只要农民工有自己购置的产权住房,就允许申请住房所在地的城市户口。
2.取消农民工迁入主城区城市户口的学历限制。
农民工转为主城区居民,
不宜设置类似于“人才引进”的标准。
作为产业工人的农民工,无学历但有一定专长(如能工巧匠)并能获得稳定收入的,也可申请落户。
3.建立农民工档案制度。
加强农民工档案管理,掌握农民工个人信息,为农民工市民化作准备。
同时通过档案制度管理,树立农民工“职业人”意识,确定其退休年龄,从主观上延长职业生涯,还便于农民工市民化后的规范管理。
(二)加强农民工培训,提高农民工综合素质
农民工从农民转化为工人,从农村居民变成城镇居民,有效地完成这一转变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教育培训。
随着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对劳动者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
在针对农民工求职就业的需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信息服务、能力测评、政策咨询等服务的同时,加强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提高农民工的素质,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1.大力发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
一是统筹规划,明确
各部门责任,形成农民工培训工作的合力。
建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三定”方案,明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作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农民工培训规划和计划,制定农民工培训补贴政策,具体负责农民工就业前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农民工在职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农业部、教育部、科技部、建设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统筹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
各地政府都要建立各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共同搞好农民工培训的各项工作。
二是国家要制定农民工培训计划,分层次搞好农民工培训,坚持先培训、后就业。
农民外出前的引导性培训主要靠中央和地方电视台开设专门频道,以及农村现有远程培训设施开展,将农民进城务工和生活常识,以及城市就业信息直接送到农户。
外出前短期实用技能培训主要靠社会各类培训机构,政府需给予一定的财力支持。
积极探索新的培训方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农民工职业资格培训主要靠职业培训的优势资源,根据企业对技术工人的需求,进行比较规范的培训,并通过技能鉴定使农民工获得职业资格证书,争取较稳定的就业。
政府可通过培训券、报销部分学费等多种方式给予补助。
三是要强化企业对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责任。
各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监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和农民工的实际需求,有计划地进行职业培训。
首先选择建筑、煤炭等农民工集中的行业先行,强制组织多种形式的在岗培训,使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
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工种,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四是大力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通过财政补贴降低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压力,使参加培训的农民工经鉴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积极开发单项职业能力标准,开展单项职业能力鉴定,免费发放相应的单项职业能力证书,并与职业资格证书衔接贯通,推动农民工培训上档次、上水平。
五是依托社会力量,大力加强重点培训机构的实训设施建设,各级政府也要建设一批公共实训基地,为各类培训机构服务,从整体上提高培训的质量。
六是实行积极的财税金融政策。
中央和地方财政要把农民工培训列入预算,加大支持力度,对承担公益性培训的民营培训机构实行减免税。
对符合条件的公办、民办技校和其他培训机构,允许发放助学贷款。
2.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
目前,中国农村初中毕业生每年有1000万人左右,大多数不能接受高中阶段教育。
农村青年劳动力是中国产业工人的重要后备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是一项事关全局的战略性任务。
实践证明,真正高素质的技术工人,还要靠技工学校和各类职业院校培养。
在调查中看到,面对大学生就业难的严峻形势,技工学校和规范的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却供不应求。
国家应把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同发展农村义务教育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
一是要在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推行“9+1”义务教育,对未开学的初中毕业生根据就业意向自愿选择专业,免费参加半年至1年的短期职业教育,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是要通过设立奖学金、发放助学贷款等方式,鼓励农村初中毕业生接受正规职业技术教育。
三是要大力发展以培养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要目标的中高等职业院校和技工学校,对民办职业院校一视同仁,鼓励民间力量投资农村职业教育。
四是要加大对劳动预备制度的宣传,组织引导农村初中毕业生接受一定程度的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后再外出务工,并在全社会转变重学历、轻技能的错误倾向。
(三)构建大社保体系,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1.国家应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过渡性养老保险制度。
制度模式可采取统账结合,先建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时机成熟后再研究如何进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缴费实行低费率,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双方负担,企业按本企业工资总额的10%,个人按本人工资的5%,全部缴费进入农民工个人账户,并发放个人账户卡。
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按规定折算缴费年限,调整个人账户规模,划分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基金;
回农村的,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允许转移个人账户进入农村社会保险。
2.为不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建立大病医疗保险。
目前开展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着重要保当期住院医疗。
同时,为切实降低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本人的负担,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单独管理,根据农民工大病发病率实行低费率,不承担国
有企业职工的历史债务,费率一般控制在2%以下,农民工本人可不缴费。
农
民工凡已参加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的,原则上不再同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如本人不愿或无能力在城市治疗的,应制订相应的措施,将大病医疗保险关系和资金转入农村合作医疗。
3,建立农民工应急救助机制。
通过政府和有关民间机构维护农民工权益,开展针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
对遭遇意外伤害或重大疾病生活陷入困境的农民工,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性的应急援助。
4,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应建立由国家、集体、农民三方负担的农村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并在经济发展快的地区推进城乡协调的社会保险制度,实现农村社会保险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接轨和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
(四)完善法律法规健全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
农民工权益的维护涉及面广、难度大,必须有法可依,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在尽快出台针对农民工权益维护统一的法律、法规的同时,针对农民工目前依法维权能力较弱的情况,要开展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帮助他们维护合法权益。
此外,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问题,促使农民工融入城市并转变为“新市民”,必
须尊重农民工的社会政治权利,建立农民工管理机构和自治组织,完善农民利益诉求机制,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1.以组建农民工协会为突破口,提高农民工组织化程度。
应尽快组建全市性的农民工协会,充分发挥协会组织的独特作用,把农民工的利益诉求转变为有组织的制度化的利益诉求。
考虑到农民工的流动性,要探索建立农民工协会会员资格注册制,即农民工在加入协会成为会员后,不管到哪个企业或工地,只要到所在协会组织进行注册,就取得协会会员资格。
2.建立并推广“劳动工资债权协会转让”制度。
具体的制度设计是:
凡在城市务工的人员,如果工资被业主拖欠,而且事实清楚、数额明确,面临经济上的特殊困难或特别情况的,只要提出申请,经调查符合“转让”条件的,双方签订《工资债权转让协议》,协会就可以先支付这些务工者的工资,最后由协会以债权人的名义,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向业主收回债权。
这样就加大了对农民工法律援助力度,充分发挥协会组织在维权中的重要作用。
(五)关注新生代农民工成长
新生代农民工的权利诉求包括经济、社会、政治等多个维度,我们不能将
当前“拉皮箱进城”的农民工,等同于以前“扛麻袋进城”的农民工。
在经济层面,新生代农民工不愿拿上一代不得不拿的低工资,而希望获得与自己能力、努力相匹配,能维持体面生活的薪酬,这种诉求是他们在消费观念转变、生活成本上升之后的自然反应。
在社会层面,新生代农民工不愿在劳动力耗尽后重返农村,而希望通过努力使个人和家庭融入城市,追求与市民相近或相同的生活水准。
新生代农民工往往“挈妇将雏”进城,因此在务工时必须考虑教育、医疗、养老等诸多社会保障。
在政治层面,上一代农民工看重打工获取的经济收益,新生代则在获取经济回报之外,希望在企业经营、社区发展、国家政策等公共事务中发出“声音”,而他们的受教育程度和社会环境的变化为此提供了有利条件。
第二代农民工中有很大一部分人从跨出农村的那一天起,就不准备回到农村去,如果无法融入到城市,长期在现实中找不到理想位置,就会有被社会边缘化的危险,将会给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影响。
因此,解决农民工问题,当前应有针对性地把第二代农民工问题作为重点,使他们最终能真正融入城市社会,实现新城市人的目标,这也是构建共融和谐社会的最终目标。
(六)大力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以创业促进就业
从农村进城就业的一些农民工,在异地经受市场经济和现代工业的洗礼,积累了一定资金。
他们返乡创业,成为推动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的新生力量。
特别是随着劳动密集型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的加快,农民工返乡创业前景广阔。
因此,应在继续抓好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的组织和培训工作的同时,积极鼓励、扶助农民工返乡创业,形成促进农民工输出与回流创业的良性互动。
在项目服务、政策扶持、资金帮扶等方面着力为回乡农民工创业解决实际困难。
主要有以下几点:
1.搭建服务平台支持创业。
组建农民工回乡创业服务中心,在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建立外出务工和回乡创业人员信息档案库,构建覆盖城乡的劳务输出和回乡创业信息服务网络。
2.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创业。
从项目用地、税费减免等方面出台一系列扶持政策。
对外出农民工回乡从事生产经营需占用土地的,优先审批建设用地,属县级收取的各种规费采取即征即返的方式予以减免;
从事养殖业发展、兴办“农家乐”需占用农用地的,按农业用地相关政策审批,免收相关规费;
在税收上,免收注册登记费和年检费,并实行上门服务,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建设配套费、教育附加费;
回乡农民工兴建的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其完成的实际投资额不同,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3,全程跟踪服务成功创业。
在项目上,针对外出农民工有创业愿望但缺乏创业项目的实际,策划、编制适合农民工创业的项目,积极向外出务工人员进行推介,主动提供相关项目咨询、信息服务,指导帮助选准选好创业项目。
在资金上,针对回乡农民工创业资金不足的实际,成立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对回乡创业人员优先给予贷款担保。
从财政再就业资金,用于回乡农民工创业贷款贴息。
在技能培训上,围绕外出务工和回乡创业农民工的实际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在服务机制上,对有回乡创业意向的人员,由其户籍所在乡镇确定一名领导,实行“一对一”联系,在证照办理、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等方面全程跟踪服务。
对回乡农民工创业办理的各种手续,采取直通车的办法,简化程序,随到随办,开辟回乡农民工创业的绿色通道。
4,解除后顾之忧安心创业。
对回乡创业人员,凭相关证明办理落户手续,其直系亲属是农业户口的,可办理“农转非”并随其落户,享受城镇居民医保政策;
其子女就学与城镇居民子女同等对待,免收转学手续费、借读费等;
凡在异地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回乡创业农民工,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其工龄和缴费年限,接续社会保险手续,并享受城市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相关优惠政策。
对已回乡创业且带动能力强的先进典型和成功人士,通过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广泛宣传他们的典型事迹,每年从中评选出“回乡创业十佳标兵”,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