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名总体规划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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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城市地名管理,切实明确地名命名、地名保护、地名优化等方面
的原则和要求,实现地名管理的前瞻性、规范性和科学性。
3.提升地名文化内涵,以地名反映成都深厚的历史文化积淀和鲜明的时
代文化特色,增强城市文化的软实力。
规划范围
本规划范围为全市行政区域的范围。
规划期限
本规划期限为2015—2020年。
规划目标
本规划结合成都市城市建设现状和城市发展战略,以历史文化传承保护为重点,通过对市域范围内地名命名要素的研究,构建合理有序、层次分明、简明可操作的地名命名和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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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原则
1.坚持历史继承与时代创新相结合的原则。
对成都市有历史价值和文化意义的老地名进行保护和利用,对新开发地区的新地名命名应以反映当地历史文化特色为主,实现新老地名的和谐统一,提高地名规划的合理性、科学性,使地名经得起时间和空间的检验,保持长期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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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坚持规划制定需要与实际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地名规划应当结合城市行政管理的实际特点,根据实际管理权限合理制定各部分的规划控制内容。
同时,制定相应的地名命名规则时应以便于实际审批管理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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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坚持与城乡规划和相关部门相协调的原则。
紧密结合《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所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和功能定位要求,合理建构各类地名的空间布局体系,充分体现城市发展的空间指向和布局特征。
同时注重与公安、建设、交通、房管等相关部门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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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坚持反映成都的自然、历史、人文与城市特色的原则。
规划制定要求与成都的自然、历史、人文与城市特色相结合,同时保证词义贴切,并具有明显的指位功能,方便社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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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对象
本次地名规划对象可分为以下五大类:
1.山、河、湖、湿地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2.郊区(市)县、乡镇(街道)等行政区划名称和村、社区等名称;
3.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站点等市政交通设施名称;
4.城市公园、公共广场等城市公共空间名称;
5.住宅小区、高层建筑物、大型楼群等建筑物名称。
规划依据
1.国家有关地名管理的法规、规章及文件:
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
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
民政部、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地名规划的通知》(民发〔2005〕65号)。
2.成都市有关地名管理的相关法规及文件:
《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
《成都市建筑物名称备案管理办法》。
3.成都市城市规划的相关文件:
《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4.《成都市地名录》、地名普查资料等相关地名信息资料。
5.《成都县志》、《成都城坊古迹考》等城市历史资料。
第二章市域地名规划体系
地名规划的定位
地名既是社会生活和城市管理的重要基础信息,又是一种社会文化形态,承载了一个城市的历史文化信息,展现着一座城市的历史文化底蕴。
因此,城市地名规划应做到规范化、层次化,形成一个合理的系统,既便于政府管理和市民使用,同时也应当充分考虑到城市历史文化传承。
地名规划应由相应各级地名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在编制的过程中,地名主管部门应寻求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多部门紧密结合,有效互动,同步推进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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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规划体系与作用
依据成都市地名管理工作特点,结合城市规划编制阶段特征,建立“分类
型、分层级”的地名规划体系,形成地名规划和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
全
市地名规划分为三类:
“地名总体规划”、“地名分区规划”和“地名专项规划”。
1.“地名总体规划”的主要作用是:
为地名分区规划提供前瞻性的控制和
引导,形成总体层面逻辑清晰、相互衔接、规范有序的地名格局。
规
划内容侧重于地名命名功能和文化研究;
通名、专名使用规则制定;
区块单元空间划分和命名指引以及提出地名保护和优化工作的原则要求,该阶段不涉及具体地名的命名。
“地名总体规划”包括:
成都市地名总体规划和郊区(市)县地名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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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名分区规划”的主要作用是,在相应层次的地名总体规划指导下,以城乡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具体落实地名的命名于已划定的地名区块范围,规划内容侧重于详细命名方案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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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名专项规划”的主要作用是,以相应层次的地名总体规划为依据,
针对具体某一地名类型进行深入研究,制定出命名方案。
规划内容侧
重于专项地名的命名原则、命名方法和命名方案的制定。
地名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具体地名的命名工作。
“地名专项规划”主要包括城市轨道交通、水文系统等相关地名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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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规划的编制
1.“地名总体规划”按照以下规定编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成都市地名总体规划,中心城区板块的深化研究工作纳入该总体规划,中心城区不另行编制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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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成都市地名总体规划,各郊区(市)县根据自身特点,编制郊区(市)县各自的地名总体规划。
2.“地名分区规划”按照以下规定编制:
以相应层次的地名总体规划为依据,中心城区在成都市地名总体规划划定
的中心城区地名区块单元基础上编制各区块地名分区规划;
各区(市)县
民政部门应建立与城市规划同步的地名分区规划调整完善机制。
地名分区
规划中涉及跨区(市)县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应报市民政部门统
一协调。
3.“地名专项规划”按照以下规定编制:
以相应层级的地名总体规划为依据,编制城市轨道交通、水文系统等专项
地名规划。
地名规划的主要内容
1.“地名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
(1)成都市地名总体规划主要内容包括:
●在全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建构地名规划运行体系,确立全市地名规划空间框架,明确各阶段地名规划工作的编制内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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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市域主要地名命名规则;
●制定各郊区(市)县地名总体规划的原则性指引;
●确定市域历史地名保护的原则要求;
●确定市域地名调整和优化的原则要求;
●提出市域地名规划实施保障机制;
●进一步重点研究中心城区现状道路地名特征、制定中心城区道路通名、
专名和总体命名要求;
●划分中心城区地名分区规划空间区块,研究各区块可利用命名资源,对
地名采词做出指引;
●进一步深化研究并指明中心城区历史地名保护的对象。
(2)郊区(市)县地名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研究现状地名总体特征,确立本行政区域内地名规划空间框架,并对各空间部分作出原则性指引;
●深化研究城区现状道路地名特征、制定城区道路通名、专名和总体命名
要求;
●划分城区地名分区规划空间区块,研究各地名区块可利用命名资源,对地名专名采词做出指引;
●进一步深化研究并指明城区历史地名保护的对象。
2.“地名分区规划”的主要内容
地名分区规划主要内容包括:
研究各地名区块现状地名特征,挖掘可利用
命名资源,在上位规划与相关规划的指引下,以道路、河流湖泊、公共绿
地、公共广场为重点,明确该层次地名对象的具体命名方案;
制定地名调
整与优化的具体方案。
3.“地名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
地名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研究某一地名要素现状地名特征,挖掘可
利用的命名资源,制定专项地名命名规则,明确相应实体具体命名方案。
地名规划空间框架
根据成都市地名空间分布规律,结合未来城市空间发展导向和行政区划特
征,规划形成“1+1+14”体系的全市地名规划空间框架,其中:
第一个“1”指成都市中心城区:
与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中心城区空间保持一致。
第二个“1”指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
与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空间范围保持一致。
“14”指14个郊区(市)县:
具体包括都江堰市、彭州市、新都区、郫县、青白江区、蒲江县、大邑县、崇州市、邛崃市、金堂县、温江区、新津县和双流区、龙泉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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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规划的组织编制与审批
1.“地名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与审批
成都市地名总体规划由市民政部门组织编制,报成都市人民政府审批;
郊
区(市)县地名总体规划由郊区(市)县民政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
政府审批。
2.“地名分区规划”的组织编制
成都市中心城区的地名分区规划由市民政部门组织所在区民政部门编制;
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郊区(市)县地名分区规划由区(市)县民政部门组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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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名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
中心城区空间范围的相关地名专项规划由市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
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郊区(市)县空间范围内的相关地名专项规划由郊区(市)县民政部门组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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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规划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地名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市域地名命名基本原则和规则
第一节地名命名基本规定
地名命名基本原则
1.地名命名应当尊重当地历史和现状,突出历史文化特色,体现时代特征,保持地名相对稳定,坚持人文性、前瞻性、整体性、大众性和专有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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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得使用有损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和领土完整以及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字词;
不得使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含义低俗的字词。
3.禁止以国外地名、国内外企业名、国内外产品名和商标名为道路、桥梁、隧道、轨道站点等城市公共设施命名,禁止有偿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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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全市范围内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乡镇(街道)名称不得重名,并避免
同音;
中心城区区域内或其他郊区(市)县区域内城市道路、建筑物名称、村和社区的名称,不得重名,并避免同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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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地名通名应当真实反映其实体的属性类别,不应刻意夸大或使用明显
与相应地名要素尺度、等级等不相称的通名,但应特别注意其地名命
名来源,如涉及当地历史文化习俗的除外。
建筑物通名应当具备与之
相适应的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高度、绿地率等。
6.派生地名应当与主地名相协调。
名称中含有本市行政区域、区片名称
或道路名称的实体,应当在该行政区域、区片范围内或该道路沿线。
7.地名命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不
得使用外文、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和标点符号,并尽量避免使用
多音字、生僻字和容易产生歧义的字。
地名的组成
地名应当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反映地名的专有属性,通名反映
地名的类别属性,不得单独使用专名词组或通名词组作地名。
地名的命名方法
单体地名的命名方法:
1.鼓励使用当地历史地名及其派生地名,保护和弘扬历史地名文化。
2.鼓励使用体现当地历史、地理、文化和时代特征的词语,符合命名主
题导向,增强地名的文化性、可识别性和时代性。
3.适当情况下可使用体现美好愿望的词语,表现健康向上、喜闻乐见的
积极意义。
群体地名命名方法:
1.在某一区域内形成地名的系列化采词,如历史文化系列、本地山水系
列、植物花卉系列、风物特色系列、历史人物系列、吉祥美愿系列、
方位序数系列等,体现地名群体的主题特色。
2.在某一区域内形成地名的有序化分布,如用某些主题创词命名区域内
道路时,可依据一定规律(或从南到北、或从东到西)进行顺序排列,
实现地名群体的规律布局。
派生地名命名方法:
派生地名须与主地名,在地缘上有直接的、紧密的联系,两者在地理
指位上保持一致性。
现有派生地名中不规范的、易导致指位混淆者须
逐步纠正。
第二节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指引
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对象
自然实体的命名对象是本市范围内的山丘、河流、湖泊、湿地等自然地理
实体的名称。
自然地理实体的通名
水系的通名可使用“江”、“河”、“湖”、“溪”、“沟”、“渠”、“堰”、“塘”、“湿地”等命名,新开河流的通名必须与河流的等级、宽度、功能等相匹配。
其余自然地理实体的通名按其性质类别,可使用“山”、“岛”、“堤”、“坝”、“嘴”、“滩”等地形地貌特征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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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地理实体的专名
自然地理实体的专名宜采用所在地名称或当地有名的地名,也可使用体现当地历史、地理、文化特征和美好愿景的词语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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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行政区划命名指引
行政区划的命名对象
行政区划的命名对象是本市范围内区(市)县、乡镇(街道)等行政区域
名称和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名称。
行政区划的通名
行政区划的通名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政区通名。
行政区划的专名
新设立的行政区专名应遵照国务院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节市政交通设施命名指引
市政交通设施的命名对象
市政交通设施的命名对象主要包括城市道路(在城市规划中已划定道路红线,并纳入各级城市市政道路管理的)、轨道交通线路和站点、其他市政交通设施(主要包含桥梁和隧道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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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的通名
1.城市道路,包括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通名应根据各地域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2.中心城区城市道路通名应以“路、街、巷”三类为主,“大道”、“大街”为辅,有效保护及鼓励支路及以下级别路网使用“巷、里”等富于地域特色的道路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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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心城区不同类别城市道路通名应保持适当比例,有效遏制“街、巷”通名不断消失,“大道”、“路”通名过度使用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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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心城区不同类别城市道路通名应与不同等级道路相匹配:
道路红线宽度在60m及其以上的快速路、主干路,原则上通名宜使用“大道”和“大街”;
道路红线宽度在60m以下,16m及以上的主干路、次干路,原则上通名可使用“路”、“街”;
道路红线宽度在16m以下的支路,原则上通名主要使用“巷”、“里”。
5.中心城区内城市道路的通名还应结合区域性质使用,红线宽度在16m及以上的主干路、次干路,强调商业与生活配套服务功能的宜使用“大街”、“街”作为道路通名;
强调交通集散、连接功能的宜使用“大道”、“路”作为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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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心城区不同城市功能主导区域,路网通名体系应遵循历史使用习惯
且体现不同功能区特质。
道路通名使用指引表详见附表1。
城市道路的专名
1.属于跨区域(跨中心城区和其他郊区市县)快速路的,其命名应由相关区域协调确定,该类道路专名应突出指位性,一般可用道路起止点的专名选字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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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属于区域内快速路(中心城区、其他郊区(市)县)的,专名宜首选区的专名。
如有多条区域内快速路,可以序数词或方位词进行序列化辅助命名;
也可取道路起止点所在地方的专名组合形成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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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属于城市道路中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专名宜使用当地地名、历史地名及其派生地名,也可使用体现当地历史、地理、文化特征和美好愿望的词语命名,进一步的详细规定需根据各地域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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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若存在历史地名和位于有丰富历史文化背景的区域,应遵循专名采词使用历史文化词源优先的原则。
5.鼓励将反映居民生活类的采词应用于较低等级城市路网,体现丰裕的人文特征。
6.各类道路专名采词来源占比应保持适当比例,避免雅语吉祥类采词过度使用。
7.各类专名采词来源中,政治导向性采词一般应用于城市主干路,居民生活类采词宜用于次干路和支路级路网。
8.应保证居住、商业及教育主导片区采词来源的多样性。
在产业与对外交通主导片区,宜使用反映城市功能和雅语类采词。
雅语类采词一般不使用于文化主导片区。
道路专名采词指引详见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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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城区道路命名的补充规定
1.地名命名应首要体现历史文化背景,对沿用历史地名中不符合现代文
雅、得体要求者,不强行限制使用,但建议采用同音、近音的拥有较好意义的文字或拆词法进行处理。
2.道路名称总体字数应以3—5个字为宜,原则上不得超过7个字。
3.道路命名可采用单名、派生命名和复合命名三种方式。
4.对路网密度较大的区域,为突出道路的指位功能,宜采用派生命名,即长度较短的次干路和支路由主干路名称派生而得名。
派生名须与主地名在地理上有直接的联系,两者在地理指位上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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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派生命名可由方位派生和数序派生,即“主路名称+方位词+通名”或“主路名称+数序词+通名”以及“主路名称+方位词+数序词+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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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以方位派生命名采词中,宜以“东西南北”为主,“横顺前后”、“上下正中”为辅助,兼顾规律性与多样性。
“上下正中”、“横顺前后”一般不与“路”通名结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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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派生命名中,“东、南、西、北”四种指示方位的词可指示坐标轴标
准东西南北向两侧各30度夹角的空间范围。
8.使用“数序词+通名”时,数序由城中心向外排列,使用“主路名称+方位词+数序词+通名”时,数序则由主路名称向两侧递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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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使用一种专名采词通过空间派生命名方式命名一组空间道路时,该空
间面积应以2平方公里内为宜。
10.对直线距离较长或已形成环形现状的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在原有道路名称基础上整体进行复合命名,形式为:
“整体名称+原有道路名称+段。
”攙閿频嵘陣澇諗谴隴泸鐙浍蹤。
11.应以道路交叉口为断点对过长道路进行适当分段,同时应满足城市中
心区分段较密,外围地区分段较稀疏的规律。
12.应保持主干路及其以上等级的道路统一的名称,同时在此基础上通过
增加后缀限定语的方式对其进行分段,并保证打断长度保持合适的范
围,不宜超过8000米。
13.次干路和支路中,以“路”、“街”为通名的道路打断长度一般不超过1000米,以“巷”为通名的道路不宜打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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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命名对象及通名
轨道交通的命名对象主要城市地铁、有轨电车、市域轨道交通快线。
1.轨道交通线路的通名应使用“线”。
2.轨道交通站点的通名应使用“站”。
轨道交通线路和站点的专名
1.城市地铁的专名使用“轨道交通+序号”的命名方式,序号的命名原则上按照项目申报建设的先后为序。
2.有轨电车线路专名使用“所在区(市)县简称+序号”命名,中心城区连接郊区(市)县的有轨电车线路统一采用“蓉+序号”命名;
市域轨道快线可采用序号命名,也可采用线路起止点的行政区域专名选字组合等命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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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城市地铁和有轨电车轨道交通站点专名的命名,一般应以区片、道路、标志性地物或公共设施场所等名称确定。
以区片命名的,应位于该区片区域内;
以道路名命名的,一般应使用线路途经站点横向主要道路名;
以相近的公共设施名称命名的,主要是大型的公共活动设施(如体育馆)或重要公益性设施(如医院、学校等);
两条或两条以上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同一换乘站点应使用同一名称,以先期命名的名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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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市域轨道快线和城际轨道交通线路站点专名宜选取站点所在城镇现行或历史名称专名选字。
如同一城镇有多个站点的,可在增加”东南西北“进行区分。
偽澀锟攢鴛擋緬铹鈞錠铃铋跄。
其他市政交通设施的通名
1.跨河桥梁长度为100米及以上者通名为“大桥”,但现状已命名的桥梁,通名宜保留。
2.跨河桥梁长度在100米以下(不含)的,通名宜为“桥”。
3.车行道路互通式立体交叉桥,通名为“立交桥”,道路立体交叉桥为分离式的,称“跨线桥”。
4.下穿道路、山体或过河通道,通名为“隧道”。
5.人行地道或人行过街隧道,通名为“地下人行通道”。
其他市政交通设施的专名
1.跨河桥梁应首选以连接道路、所跨江河的名称或组合名称,次选所在区域、附近标志性地物的名称。
如同一条河较密集范围内有多条桥,可序列化辅助命名。
緦徑铫膾龋轿级镗挢廟耬癣纥。
2.立交桥应首选所在区域的名称,次选所在道路的名称或两条相交道路名称组合命名。
如同路有多座立交的,可序列化辅助命名。
騅憑钶銘侥张礫阵轸蔼揽齊弯。
3.隧道一般首选所在道路名称或所在道路与相交道路组合名称,次选附近标志性地物、公共设施名称命名;
下穿山体的隧道,应采用相应山体的名称命名,如同一道路、山体、河流有多座隧道的,可序列化辅助命名。
疠骐錾农剎貯狱颢幗騮鸪詼驤。
4.地下人行通道应首选所在道路或相连道路的名称,次选附近标志性地物、公共设施名称命名。
如同条道路有多座人行过街隧道(地道)的,可序列化辅助命名。
镞锊过润启婭澗骆讕瀘載撻贏。
第五节公共空间命名指引
公共空间的命名对象
公共空间的命名对象主要包括公园、绿地和公共广场。
公共空间的通名
1.公园、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景观、文教和应急避险等功能,有一定游憩和服务设施的用地。
通名可使用“公园”、“园”、“苑”、“绿地”等。
榿贰轲誊壟该槛鲻垲赛纬闼糝。
2.公共广场是指道路红线以外,绿地环境较好,可供公众公共活动使用、
有较高景观效果和文化作用的城市开敞空间。
通名为“广场”。
公共空间的专名
1.公园、绿地的专名宜使用当地地名、历史地名及其派生地名,也可使用体现当地历史、地理、文化特征和美好愿景的词语命名或根据公园、绿地所承担的主要功能命名。
邁茑赚陉宾呗擷鹪讼凑幟结廢。
2.属于综合公园、社区公园的,应首选所属行政区(郊区(市)县、镇、
街道)或机构专名派生命名;
属于动物园、植物园等专门类别的,应根据级别,取其所属行政区(郊区(市)县、镇、街道)或机构专名派生命名;
历史名园及其他专类公园、游园的专名宜使用当地地名、历史地名及其派生地名,也可使用体现当地历史、地理、文化特征和美好愿景的词语命名或根据功能命名。
嵝硖贪塒廩袞悯倉華糲饃励骝。
3.公共广场中属于纪念广场的,应按所纪念的(人物或事件)名称命名;
属于市政广场的,宜取其所属的行政区(郊区(市)县、镇、街道)
名称命名;
属于集散广场、交通广场的,宜首选所在区域名称,次选
临近标志性地物、公共设施的名称命名;
其他类型城市广场的专名宜
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