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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12、实际履行原则:

(1)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13、、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14、承诺也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15、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订立合同的,从其约定。

16、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17、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仁中?

?

У模?

勒掌涔娑ā?

18、缔约过失责任的条件:

(1)当事人有过错;

(2)有损害后果的发生;

(3)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造成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19、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缔约过失的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0、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21、无效合同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2、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3、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或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4、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25、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26、

(1)对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主要是误解方或受害方行使请求权;

对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当事人才可以行使请求权。

(2)可撤销合同的变更或撤销须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

(3)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但被撤销后,“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无效。

27、被撤销的合同,同无效合同一样,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当事人承担下列民事责任:

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

28、有效合同的条件:

一是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即主体合法;

二是意思表示真实;

三是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9、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但获纯利益的合同或者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追认。

相对人也可以在1个月内催告法定代理人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30、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三种情况,合同法允许采取补救措施,使之成为有效合同。

(P148页最后一段要熟悉)

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善意相对人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合同的效力,要求其承担合同责任。

表见代表: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无权代理: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31、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

32、合同履行的规则(P150页,要记忆)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确定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合同法规定的规则确定。

仍不能确定的:

(1)质量不明的,近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或通常标准、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履行;

(2)价款或酬金不明:

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按规定履行;

(3)地点不明:

给付货币的,在接受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4)期限不明: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要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5)方式不明的:

按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费用不明的:

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33、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合同的价格履行规则。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原则:

保护守约方,惩罚违约方)

34、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5、后履行抗辩权:

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6、不安抗辩权:

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债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又称先履行抗辩权。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的义务:

一、举证责任;

二、通知义务。

可以中止履行的情形: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37、代位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注意代位权行使的三个条件P154)

38、撤销权:

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可撤销的行为:

(1)债务人的无偿行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不论第三人善意、恶意取得,均可撤销;

(2)债务人的有偿行为(低价转让财产),以第三人的恶意取得为要件,如果第三人主观上无恶意,则不能撤销其恶意取得的行为。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未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人。

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39、担保的方式包括: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40、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41、保证的方式分为:

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42、保证人的资格:

(1)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保证人。

(2)经国务院批准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情况下,国家机关可作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43、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法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44、公司经理、董事违反《公司法》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5、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在主合同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46、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其主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期满时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

47、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已经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或其他保证人追偿。

 

一、合同格式条款

  1、采用格式条款的缔约者,提供方对于其中的免除责法\律教\育网任和限制责任的条款要尽到两个义务:

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

  2、无效的格式条款

  3、格式条款的解释

  二、要约的撤销

  1、对已经生效但未承诺的要约消灭其拘束力的意思表示

  2、撤销的意思表示必须要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3、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形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

  

(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

  (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作了履行合同准备工作的

  三、缔约过失责任

  

(一)构成要件

  1、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

  2、主观有过错

  3、对方受有损失

  4、主观过错和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二)类型

  1、恶意磋商

  2、订约欺诈

  3、违反保密义务

  4、因一方过失导致合同无效

  5、因一方过失致使合同被撤销

  6、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情形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法\律教\育网缔结过程中,而且是一方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险合同义务,违反险合同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

不同于一般民事责任,作为缔约过失责任造成的损害是指缔约人因相信合同会有效成立而遭受的损害,既包括为订立合同而指出的必要费用,也包括因此而丧失的商机。

  四、附延缓条件合同的效力

  附延缓条件的合同是指在合同中,把某种将来在客观上发生与否不确定的事实指明为条件,将条件的成就作为合同效力发生的原因。

所附的条件,最终目的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使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当约定的条件成就时才能发生效力。

  构成条件件的事实要件

  1、应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应是发生与否不确定的事实

  3、应是合法的事实

  4、应是当事人约定的而非法定的事实

  五、效力有瑕疵的合同

  

(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1、可撤销合同之种类

  

(1)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

  

(2)受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3)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4)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5)显失公平的合同

  2、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必须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不得由当事人自己确认。

  

(二)无效的合同

   

无效合同的种类:

(1)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非纯获利益的合同

(2)当事人违反国家限制经营规定订立的合同(3)当事人违反国家特许经营规定而订立的合同(4)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合同(5)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6)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的合同

  六、合同履行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1、成立要件

  

(1)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

  

(2)双方债务履行无先后之分

  (3)双方债务均届期满

  (4)他方当事人尚未履行

  2、效力:

发生阻却他方请求权的效力

  

(二)不安抗辩权

  是指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一方因塌方当事人的财产显着减少或者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而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塌方未为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抗辩权。

  七、合同债权保全

  

(一)代位权之诉

  1、构成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法\律教\育网并届期满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亦届期满

  (3)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即不具有人身性

  (4)债务人存在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事实

  2、代位权之诉的地域管辖由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3、诉讼当事人的关系

  

(1)次债务人可以援用对债务人的抗辩权以对抗债权人

  

(2)原告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承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偿付,但最终由债务人承担。

  (3)代位权成立的,次债务人向债权人直接履行,而不能向债务人履行。

  (4)债权人请求数额以债权为限

  

(二)撤销权之诉

  1、成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之债以届期满

(2)客观上,债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即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情的,抵押人与优先受偿的抵押权人达成的抵押物价低价折价协议,侵害后顺位的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利益的(3)主观上,债务人有诈害债权人债权的恶意。

  2、撤销之诉的诉讼效果

  3、法定期间

  

(1)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2)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法\律教\育网有行使的,该撤销权消灭。

  八、合同转让

  

(一)债权让与

  1、债权让与的生效条件

  2、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让与协议

  3、法律效力

  

(1)内部效力:

让与人脱离合同关系,受让人进入合同关系

  

(2)外部效力:

债权让与成立一经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只能对受让人履行

  

(二)债务承担

  1、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或者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给第三人承担。

  2、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此时法\律教\育网不需要经过债务人同意即可生效,但应通知债务人;

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合同,以债权人同意为生效要件。

  3、债务承担的法律效力第三人成为新债务人,抗辩权随之转移4、债务承担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区别

  九、合同权利义务消灭

  

(一)抵销:

指两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消灭,根据产生的依据不同可以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

在抵销中,为抵销的债权是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是被动债权。

  1、法定抵销

  

(1)双方互负债务

  

(2)双方债务的物种类和品质相同

  (3)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4)抵销权为形成权,不以对方同意为要件

  2、合意抵销只需双方互负债务,不要求标的物同种类、品质相同。

  十、违约责任

  不完全给付的违约责任指债务人虽有履行法\律教\育网债务的行为,但其履行行为有瑕疵或者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形,包括下瑕疵给付和加害给付。

  瑕疵给付指债务人给付的相关要素有瑕疵,包括标的物在质量上和数量上的不完全,给付方法不完全,给付的时间不完全等。

  十一、请求权竞合

  

(一)被告的确定

  1、侵权之诉(产品责任承担者):

生产者、消费者,原告可以择其一。

  2、违约之诉:

(产品质量责任承担者):

销售者

  

(二)责任的范围

  (三)免责事由

  1、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是不可抗力

  2、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只能是法定

  (四)诉讼时效

  1、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造成身体伤害的是1年

  2、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为10年,明法\律教\育网示安全期超过10年的,以安全期为标准

  3、出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1年

  十二、买卖合同与运输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转移问题

  在买卖合同中,通常都会涉及代办托运,出卖人何时完成交付义务至关重要,牵扯到买卖合同中所有权取得和风险转移的问题。

  根据合同法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在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后,不仅视为买受人已经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且要承担标的物的意外风险,这些的前提是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

  十三、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的撤销权

  赠与合同是典型的无偿合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法\律教\育网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力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对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的、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不允许赠与人随意进行撤销。

  十四、租赁合同

  

(一)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如果要出卖租赁的房屋,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出租人没有履行此此项通知义务,则承租人可以主张买卖合同的无效

  

(二)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在出租期间如果所有权发生了变动,则租赁物的新所有权人不能对抗承租人的承租权,即承租人有权继续租赁合同直至租赁合同期届满为止。

  十五、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订作人的要法\律教\育网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订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一)订作人的任意变更和解除权

  1、合同成立后,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前,订作人可以随时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因承揽人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给承揽人带来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二)承揽人的留置权根据合同法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订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的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十六、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

  

(一)区别

  1、保管合同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3、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保管人皆承担过错责任,但无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仅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管物损害时承担责任。

  十七、居间合同

  

(一)居间人义务

  1、忠实报告义务

  2、保密义务

  

(二)报酬及费用请求权

  1、居间成功的,有报酬请求权,但居间费用自理

  2、在报告居间中,由委托人支付报酬;

在媒介居间中,由居间促成的合同当事人平均分担报酬。

  3、居间失败的,无报酬请求权,但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居间支出的必要费用。

1、对第36、37条(第35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36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的适用,应掌握以下几点:

(1)强调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

若只是履行了一小部分义务,并不能成立合同。

(2)强调只要“一方”履行就可以了,不需“双方”均为履行。

(3)此时的“合同”成立,是指口头约定的内容成立,而不仅仅是“已经履行的部分”成立。

2、对沉默在不同情形下积极或消极的法律意义,应予牢记,不可混淆。

《合同法》第47、48条规定,第三人催告限制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或无权代理中的被代理人追认的,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

《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在知受赠后两个月内未作表示接受或放弃受遣赠的,视为放弃。

《继承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就接受或放弃继承作出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如《合同法》第171条,试用期满买受人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一方沉默行为的法律意义。

但是,如果当事人没有事先约定,又不存在大家公认的交易习惯的情形下,任何一方不得单独课以另一方沉默所表示的法律意义。

3、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法学界争论很大,主要有单方法律行为说和要约说两大主张,合同法对此未予规定。

一般认为,悬赏广告是单方法律行为。

4、在拍卖过程中,拍卖公告是要约邀请,拍卖(出价)的意思表示是要约,拍定是承诺。

在招标过程中,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定标(决标)是承诺。

5、特别注意第31条非实质性变更仅是原则上产生承诺效力,有两种情形导致承诺无效而为新要约:

(1)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

(2)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

6、交叉要约问题。

交叉要约是指订约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方式,相互不约而同地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要约。

对于交叉要约可否成立合同,存有争议,一般认为不能当然成立合同,因为交叉要约当事人缺乏承诺的意思表示。

7、同时表示问题。

同时表示是指订约当事人采用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不约而同地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要约。

同时表示与交叉相约本质相同,仅是双方对话方式不同。

其效力应同于交叉要约。

8、意思实现。

意思实现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依据交易的习惯或交易的性质,不需要作出承诺的通知,或者要约人已经预先声明承诺无需通知的,要约人从受要约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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