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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预制构件

主控项目

9.2.1 

预制构件应在明显部位标明生产单位、构件型号、生产日期和质量验收标志。

构件上的预埋件、插筋和预留孔洞的规格、位置和数量应符合标准图或设计的要求。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

本条提出了对构件标志和构件上的预埋件、插筋和预留孔洞的规格、位置和数量的要求,这些要求是构件出厂、事故处理以及对构件质量进行验收所必需的。

9.2.2 

预制构件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

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

观察,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9.2.3 

预制构件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

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部位,应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

量测,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一般项目

9.2.4 

预制构件的外观质量不宜有一般缺陷。

对已经出现的一般缺陷,应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

9.2.2~9.2.4 

预制构件制作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对构件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不论何种缺陷都应及时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

9.2.5 

预制构件的尺寸偏差应符合表9.2.5的规定.

同一工作班生产的同类型构件,抽查5%且不少于3件。

本条给出了预制构件尺寸的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对开头复杂的预制构件,其细部尺寸的允许偏差可参考表9.2.5中的数值确定。

尺寸偏差的检验方法可采用表9.2.5中的方法,也可采用其他方法和相应的检测工具。

表9.2.5 

 

预制构件尺寸的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1l为构件长度(mm)。

检查中心线、螺栓和孔道位置时,应沿纵、横两个方向量测,并取其中的较大值;

对开头复杂或特殊要求的构件,其尺寸偏差应符合标准图基设计的要求。

9.3 

结构性能检验

9.3.1 

预制构件应按标准图或设计要求的试验参数及检验指标进行结构性能检验。

检验内容:

钢筋混凝土构件和允许出现裂缝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进行承载力、挠度和裂缝宽度检验;

不允许出现裂缝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进行承载力、挠度和抗裂检验;

预应力混凝土构件中的非预应力杆件按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要求进行检验。

对设计成熟、生产数量较少的大型构件,当采取加强材料和制作质量检验的措施时,可仅作挠度、抗裂或裂缝宽度检验;

当采取上述措施并有可靠的实践经验时,可不作结构性能检验。

检验数量:

对成批生产的构件,应按同一工艺正常生产的不超过1000件且不超过3个月的同类型产品为一批。

当连续检验10批且每批的结构性能检验结果均符合本规范规定的要求时,对同一工艺正常后产的构件,可改为不超过2000件用不超过3个月的同类型产品为一批。

在每批中应随机抽取一个构件作为试件进行检验。

按本标准附录C规定的方法采用短期静力加载检验。

1“加强材料和制作质量检验的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1)钢筋进场检验合格后,在使用前再对用作构件受力主筋的同批钢筋按不超过5t抽取一组试件,并经检验合格;

对经逐盘检验的预应力钢丝,可不再抽样检查;

2)受力主筋焊接接头的力学性能,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检验合格后,再抽取一组试件,并经检验合格;

3)混凝土按5m³

且不超过半个工作班生产的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留置一组试件,并经检验合格;

4)受力主筋焊接接头的外观质量、入模后的主筋保护层厚度、张拉预应力总值和构件的截面尺寸等,应逐件检验合格。

“同类型产品”是指同一钢种、同一混凝土强度等级、同一后产工艺和同一结构形式的构件。

对同类型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时,试件宜从设计荷载最大、受力最不利或生产数量最多的构件中抽取。

对同类型的其他产品,也应定期进行抽样检验。

本条对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的检验批、检验数量、检验内容和检验方法作出了规定,明确指出了试验参数及检验指标应符合标准图或设计的要求。

本条还给出了简化或免作结构性能检验的条件。

9.3.2 

预制构件承载力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验:

当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规定进行检验时,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________构件的承载力检验系数实测值,即试件的荷载实测值和荷载设计值(均包括自重)的比值;

γo 

_______结构重要性系数,按设计要求确定,当无专门要求时取1.0;

[γu] 

_________构件的承载力检验系数允许值,按表9.3.2取用。

当按构件实配钢筋进行承载力检验时,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式中 

_______构件承载力检验修正系数,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按实配钢筋的承载力计算确定。

承载力检验的荷载设计值是指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根据构件设计控制截面上的内力设计值和构件检验的加载方式,经换算后确定的荷载值包括自重)

表9.3.2 

构件的承载力检验系数允许值

热轧钢筋系指HPB235级、HRB335级、HRB400级和RRB400级钢筋。

9.3.2本条为预制构件承载力检验的要求。

根据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对混凝土结构用钢筋的选择,考虑到配置钢丝、钢绞线及热处理钢筋的预应力构件具有较好的延性,故对此类构件受力主筋处的最大裂缝宽度达到1.5mm或挠度达到跨度的1/50是的承载和检验系数允许值调整为1.35。

根据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对混凝土材料分项系数的调整,混凝土强度设计值降低,因此和混凝土破坏相关的承载力检验系数允许值均增加了0.05。

在加载试验过程中,应取首先达到的标志所对应的检验系数允许值进行检验。

9.3.3 

预制构件的挠度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验:

当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规定的挠度允许值进行检验时,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式中 

受弯构件的挠度限值,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确定;

MK———按荷载标准组合计算的弯矩值;

Mq———按荷载永久组合计算的弯矩值;

———

当按构件实配钢筋进行挠度检验或仅检验构件的挠度、抗裂或裂缝宽度时,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同时,还应符合公式(9.3.3-1)的要求。

a——在荷载标准值下按实配钢筋确定的构件挠度计算值,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检验的荷载标准值是指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根据构件设计控制截面上的荷载标准组效应和构件检验的加载方式,经换算后确定的荷载值。

直接承受重复荷载的混凝土受弯构件,当进行短期静力加荷试验时,a值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征静力荷载标准组合相应的刚度值确定。

本条为预制构件挠度检验的要求。

挠度检验公式(9.3.3-1)和(9.3.3-3)分别为根据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规定的使用要求和按实际构件配筋情况确定的挠度检验要求。

9.3.4 

预制构件的抗裂检验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9.3.4-1)

9.3.4-2 

———构件的抗裂检验系数实测值,即试件的开裂荷载实测值和荷载标准值(均包括自重)的比值:

———构件的抗裂检验系数允许值;

———由预加力产后的构件抗件抗拉边缘混凝土法向应力值,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确定;

γ———混凝土构件截面抵抗矩塑性影响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计算确定;

———混凝土抗拉强度标准值;

———由荷载标准值产生的构件抗拉边缘混凝土法向应力值,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确定

本条为预应力预制构件抗裂检验的要求。

检验指标的计算化工是根据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受力原理,并按留有一定检验余量的原则而确定的。

9.3.5 

制构件的裂缝宽度检验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在荷载标准值下,受拉主筋处的最大裂缝宽度实测值(mm);

———构件检验的最大裂缝宽度允许值,按表9.3.5取用。

表9.3.5 

构件检验的最大裂缝宽度允许值(mm)

9.3.5本条为预制构件裂缝宽度检验的要求。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中将允许出现裂缝的构件最大裂缝席度限值规定为:

0.2、0.3和0.4mm。

在构件检验时,考虑标准荷载和准永久荷载的关系,换算为最大裂缝宽度的检验允许值。

9.3.6 

预制构件结构性能的检验结果应按下列规定验收:

当试件结构性能的全部检验结果均符合本标准第9.3.2~9.3.5条的检验要求时,该批构件的结构性能应通过验收。

当第一个试件的检验结果不能全部符合上述要求,但又能符合第二次检验的要求时,可再抽两个试件进行检验。

第二次检验的指标,对承载力及抗裂检验系数的允许值应取本规范第9.3.2条和第9.3.4条规定的允许值减0.05;

对挠度的允许值应取本规范第9.3.3条规定允许值的1.10倍。

当第二次抽取的两个试件的全部检验结果均符合第二次检验的要求时,该批构件的结构性能可通过验收。

当第二次抽取的第一个试件的全部检验结果均已符合本规范第9.3.2~9.3.5条的要求时,该批构件的结构性能可通过验收。

本条给出了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结果的验收合格条件。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结构性能检验尚难于增加抽检数量。

为了提高检验效率,结构性能检验的三项指标均采用了复式抽样检验方案。

由于量测精度所限,故不再对裂缝宽度检验作二次抽检的要求。

当笨一次检验的构件有某些项检验实测值不满足相应的检验指标要求,但能满足第二次检验指标要求时,可进行第二次抽样检验。

本次修订调整了承载力及抗裂检验二次抽检的条件,原为检验系数的0.95倍,现改为检验系数的允许值减0.05。

这样可和附录C中的加载程序实现同步,明确并简化了加载检验。

应该指出的是,抽检的每一个试件,必须完整地取得了三项检验结果,不得因某一项检验项目达到二次抽样检验指标要求就中途停止试验而不再对其余项目进行检验,以免漏判。

9.4 

装配式结构施工

9.4.1 

进入现场的预制构件,其外观质量、尺寸偏差及结构性能应符合标准图或设计的要求。

检查数量:

按批检查。

检查构件合格证。

预制构件作为产品,进入装配式结构施工现场时,应按批检查合格证件,以保证其外观质量、尺寸偏差和结构性能符合要求。

9.4.2 

预制构件和结构之间的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

连接处钢筋或埋件采用焊接或机械连接时,接头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107的地要求。

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预制构件和结构之间的钢筋连接对装配式结构的受力性能有重要影响。

本条提出了对接头质量的要求。

9.4.3 

承受内力的接头和拼缝,当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不得吊装上一层结构构件;

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在混凝土强度不小于10N/mm²

或具有足够的支承时方可吊装上一层结构构件。

已安装完毕的装配式结构,应在混凝土强度到达设计要求后,方可承受全部设计荷载。

检查施工记录及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装配式结构施工时,尚未形成完整的结构受力体系。

本条提出了对接头混凝土尚不达到设计强度时,施工中应该注意的事项。

一般项目

9.4.4 

预制构件码放和运输时的支承位置和方法应符合标准图或设计的要求。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预制构件往往因码放或运输时支垫不当而引起非设计裂缝或其他缺陷,实际操作时应根据标准图或设计的要求进行支垫。

9.4.5 

预制构件吊装前,应按设计要求在构件和相应的支承结构上标志中心线、标高等控制尺寸,按标准图或设计文件校核预埋件及连接钢筋等,并作出标志。

观察,钢尺检查。

为了保证预构件安装就位准确,吊装前应在预制构件和相应的安装位置上作出必要的控制标志。

9.4.6 

预制构件应按标准图或设计的要求吊装。

起吊时绳索和构件水平面的夹角不宜小于45°

,否则应采用吊架或经验算确定。

预制构件吊装时,绳索夹角过小容易引起非设计状态下的裂缝或其他缺陷。

本条规定了预制构件吊装时应该注意的事项。

9.4.7 

预制构件安装就位后,应采取保证构件稳定的临时固定措施,并应根据水准点和轴线校正位置。

预制构件安装就位后,应有一定的临时固定措施,否则容易发生倾倒、移位等事故。

9.4.8 

装配式结构中的接头和拼缝应符合设计要求;

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承受内力的接头和拼缝应采用混凝土浇筑,其强度等级应比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提高一级;

对不承受内力的接头和拼缝应采用混凝土或砂浆浇筑,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5AK

用于接头和并缝的混凝土或砂浆,宜采取微膨胀措施和快硬措施,在浇筑过程中应振捣密实,并应采取必要的养护措施。

本条对装配式结构接头、拼缝的填充材料及其浇筑、养护提出了要求。

10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

10.1 

结构实体检验

10.1.1 

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后要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

结构实体检验应在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见证下,由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

承担结构实体检验的试验室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根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规定的原则,在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

结构实体检验的范围仅限于涉及安全的柱、墙、梁等结构构件的重要部位。

结构实体检验采用由各方参和的见证抽样形式,以保证检验结果的公正性。

对结构实体进行检验,并不是在子分部工程验收前的重新检验,而是在相应分项工程验收合格、过程控制使质量得到保证的基础上,对重要项目进行验证性检查,其目的是为了加强混凝土结构的施工质量验收,真实地反映混凝土强度及受力钢筋位置等质量指标,确保结构安全。

10.1.2结构实体检验的内容应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以及工程合同约定的项目;

必要时可检验其他项目

10.1.2 

考虑到目前的检测手段,并为了控制检验工作量,结构实体检主要对混凝土强度、重要结构构件的钢筋保护层厚度两个项目进行。

当工程合同有约定时,可根据合同确定其他检验项目和相应的检验方法、检验数量、合格条件,但其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当有专门要求时,也可以进行其他项目的检验,但应由全同作出相应的规定。

10.1.3 

对混凝土强度的检验,应以在混凝土浇筑地点制备并和结构实体同条件养护的试件强度为依据。

混凝土强度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养护和强度代表值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对混凝土强度的检验,也可根据合同的约定,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检测方法,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

10.1.4当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的检验结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的有关规定时,混凝土强度应判为合格。

10.1.3~10.1.4 

试验研究和工程调查表明,和结构实体混凝土组成成分、养护条件相同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强度可作为检验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的依据。

本规范给出了利用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判定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合格和否的一般方法。

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的判定,仍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的有关规定执行。

这里所指的混凝土强度检验,除应对现浇结构进行之外,还应包括装配式结构中的现浇部分。

10.1.5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抽样数量、检验方法、允许偏差和合格条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

10.1.5 

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关系到结构的承载和、耐久性、防火等性能,故除在施工过程中应进行尺寸偏差检查外,还应对结构实体中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

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应按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执行。

这种检验既针对现浇结构,也针对装配式结构。

10.1.6 

当未能取得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被判为不合格或钢筋保护层厚度不满足要求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机构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测。

随着检测技术的发展,已有相当多的方法可以检测混凝土强度和钢筋保护层厚度。

实际使用时,可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采用回弹法、超声回弹综合法、钻芯法、后装拔出法等检测混凝土强度,可优先选择非破损检测方法,以减少检测工作量,必要时可辅以局部破损检测方法。

当采用局部破损检测方法时,检测完成后应及时修补,以免影响结构性能及使用功能。

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的规定,进行实体的结构性能检验。

10.2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

10.2.1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设计变更文件;

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和进场复验报告;

钢筋接头的试验报告;

混凝土工程施工记录;

混凝土试件的性能试验报告;

装配式结构预制构件的合格证和安装验收记录;

预应力筋用锚具、连接器的合格证和进场复验报告;

预应力筋安装、张拉及灌浆记录;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11 

混凝土结构实体检验记录;

12 

工程的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案和验收记录;

13 

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记录。

本条列出了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时应提供的主要文件和记录,反映了从基本的检验批开始,贯彻于整个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结果,落实了过程控制的基本原则,是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证据。

10.2.2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有关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

应有完整的质量控制资料;

观感质量验收合格;

结构实体检验结果满足本规范的要求。

根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规定,给出了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的合格条件。

其中,观感受质量验收应按本规范第8章、第9章的有关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的规定检查。

10.2.3 

当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经返工、返修或更换构件、部件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并确认仍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能够满足结构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项工期,可根据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根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规定,给出了当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方法。

这些不同的验收处理方式是为了适应我国目前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在保证结构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的条件下,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资源学浪费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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