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蹈学校申办审批表11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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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培训学校”。
设立学校地点:
湖北省广水市永阳大道曹塘角一路2号,建筑面积200平米,除正规教室外,还有标准化的教师办公室、休息室,学生有足够的活动空间。
教学内容:
以艺术培训为主导,包括音乐、美术、舞蹈三大类。
一、办校宗旨:
学校秉承“立德尚艺,健体强能。
”的办校宗旨,坚持“以人为本,以诚取信,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谋发展”的经营理念。
二、办学形式:
坚持以常年培训为辅,寒暑假培训为主的办学形式,把少年儿童的生理特点和心理特点结合起来,对少年儿童进行从易到难,从简到繁、全面的、标准的、系统的教育,在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和对少年儿童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教育思想的指导下,特别突出美育的教育。
三、办学目标
1、以进一步拓展学校艺术教育特色为龙头,以小班化教育为载体,全面优化素质教育。
从而让我们的教育充满创新的思想,让这种创新思想充满智慧的火花。
逐步形成技能为主,厚德尚艺,自律宽容,创新向上的校风。
2、培养学生的艺术特长;
在优化艺术教育过程中,提升学生的审美能力;
在学校教育艺术化的氛围中,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在追求优质教育的活动中,形成自主、好学、合作、向上的学风。
3、以师资队伍建设为管理目标的突破口,我们以公开招聘的形式精选相关专业的的退休教师和有专业资质的应往届大学毕业生。
树立现代学校的服务品牌,构建以人的发展为本,构建管理艺术的服务体系,从而提高教师的师德修养,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形成严谨、宽容、创新、和谐的教风,为广水艺术教育奉献自己的力量。
四、办学计划:
创办映山红艺术培训学校的目的是为了使孩子们成为多才多艺的其社会需要的综合性人才。
改革、发展、创新是我们永恒的主题!
我们坚信要把映山红艺术中心发展成广水艺术教育的亮点。
1、招生对象:
4岁以上的少年儿童及音乐爱好者,高考生等。
2、授课方式:
单独授课或小课形式。
3、对特别酷爱艺术且家庭条件困难者给予照顾。
4、定期组织学生汇报演出或参加社会各界文艺演出。
5、每年组织学生专业考级。
6、无期组织学生参加市级、省级的有关比赛活动。
7、极力拓宽艺术专业项目,极力打造出艺术培训的真正含义。
五、资金保障与教学设施:
1、办校资金来源合法办校启动资金最低不少于二十万。
2、配备电视、电脑、空调、音响设备、演出设备等,设有舞蹈练功房2处、美术室一间、器乐室一间。
做为艺术教育的一员,我会努力为我市艺术教育事业的发展出一份力,尽一份责,全心全力为我市艺术教育的发展增添砖瓦。
专此申请,请予批准。
申请人:
联系:
2012年07月01日
表二:
举办者〔公民个人〕基本情况
匡娴
性别
女
出生年月
1985年10月
民族
汉
户口所在地
湖北省广水市应山办事处东正街13号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
〔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粘贴处〕
表三:
拟办学校资金、资产情况
学校注册资金总额
20万元
学校计划投资总额
资产来源说明
共同投资
学校现有资产总额
校园校舍
校园占地面积〔m2)
200
土地使用权人
校舍建筑面积(m2)
200
其中
自有面积
产权人
租借面积
教室
180㎡
共2个
多媒体教室
㎡
共个
办公室
20㎡
共1个
实验室
图书室
宿舍
共间
餐厅
运动场
m
足球场个、篮球场个
其他设施
学校教学仪器设备总值
万元
表四:
董事会〔或理事会〕组成人员情况
映山红艺术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的名称是映山红艺术培训学校。
第二条学校的性质是自愿举办。
第三条学校办学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气,及学校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办学层次为学前教育。
形式是业余教育。
第五条学校办学地址湖北省广水市永阳大道曹塘角一路2号。
432721。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学校的举办者是匡娴。
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本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学校开办资金:
20万元;
出资者:
匡娴,金额:
20万元。
第九条本学校的业务范围是音乐、美术、舞蹈。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条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其成员由3人组成。
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董事的任期为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
〔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二名。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召开董事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章程应载明决策有效人员的表决中,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董事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四条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出资单位选举产生和更换,其中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
监事会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不得兼任学校的董事及财务负责人。
第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对董事、校长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校长予以纠正;
〔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
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学校设校长。
其人选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报审批机关核准。
校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提出及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权,但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八条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校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代其行使工作。
第四章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匡娴,其人选由董事会确定。
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学校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学校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学校经费来源:
举办个人出资20万元;
第二十二条学校一经批准成立,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为学校法人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出资款,也不得侵占和私分。
第二十三条举办者以捐赠方式举办学校并要求以捐赠者、名称命名学校的或以捐赠者、名称命名校舍、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按《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报有关审批机关审批。
第二十四条学校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前,必须向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依法为专职的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条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2/3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八条学校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15日内,报学校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布,并自向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学校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条本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一条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
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
因资不抵债的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学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学校终止后财产按照以下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归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学校自完成清算并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自收缴办学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并予以公告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2012年07月01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自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向社会公布之日起生效。
表五:
学校拟聘任教师登记表
教职工概况
教职工总人数
5人
教师人数
3人
管理人员人数
1人
职工人数
学校拟聘任教师情况
学历
职称
拟教专业/学科
饶阳
大学
高级教师
音乐
邵洋
男
周春红
转岗老师
幼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