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协会章程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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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协会章程Word格式.docx

开展行业规划和投资开发等方面的调研,对行业发展、改革及利益相关的*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依法参与制定、修订并组织实施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编辑出版发行协会会刊,建立协会网站加强与行业内外的有关组织、社团的联系与合作以XX区旅游业的民间代表身份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为增强本会的经济实力、弥补本会活动经费,可开展面向行业的有偿服务

(十二)组织开展学术研讨、信息交流、业务咨询、技能比赛、旅游展览、会展招商、宣传促销、新产品和新线路推介、会员表彰和行业评比等工作

接受业务指导单位的委托,制定相关的行业服务规范,开发旅游人力资源、开展旅游专业人才的教育和培

训,配合市级旅游行业协会做好旅游企业品牌和技能人才资格认证工作

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审批许可才能开展的业务活动,必须在取得相关审批许可后方能进行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本会设置会员名册,由本会秘书处保管会员名册是会员资格的证明会员享有查阅会员名册的权利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承认和遵守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在旅游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1区内各行业专业协会、学会和组织

2区内旅游酒店、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交通车队等

3旅游院校、各综合性大学或职业技术院校的旅游系/专业和与旅游相关的科研机构

4经本会理事会审核批准的其他组织

无正当理由,本会筹备组、理事会不得拒绝申请人入会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登记于本会会员名册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和其它服务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有请求本会提供帮助的权利

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接受本会的评议和调解

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会和其它会员利益与声誉的一切活动

第十二条本会副会长以上成员收取会费,其他成员不收会费

会费收取标准:

会长单位元/年;

常务副会长单位元/年;

副会长单位元/年

第十三条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由本会秘书处将其从会员名册中删除,并报告理事会

第十四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由本会秘书处将其从会员名册中删除,并书面通知会员:

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的;

无正当理由,一年不参加本会会员大会的;

正在被执行刑罚、刑事强制措施、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

不遵守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决议通过予以除名会员担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取消其会员资格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等负

责人和理事、监事;

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

审议理事会对取消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会员资格的提议;

对本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变更、本会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上述机构开展工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届满前应当进行换届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本会设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工作方案、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制定本会增加注册资金的方案;

审议通过本协会的行规和行约;

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对会员的处分和除名;

提议取消对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会员资格;

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本会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的,可以召开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不能召集或主持理事会会议的,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或主持;

不能委托的,可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商议确定1名参会代表临时召集或主持会议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监事会,共设3名监事,其中1名监事长

理事会成员及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第二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相关部门报告

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会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本会秘书处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应到会人员应到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应到会人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注明应到会人数、实际到会人数,逐一列明会议议题、表决程序和方式等事项,并附会议签到表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议纪要须由参加会议的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签名;

对会议决议投不赞成、弃权票

或持异议的,可以不签名或签署本人意见

会员有权查阅上述会议纪要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本会设会长一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会对外签署合同及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选任制的秘书长为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聘任制的秘书长列席上述会议

第三十一条本会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的秘书长、监事会成员的每届任期与会员大会届期一致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的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监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聘任制的秘书长任期由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二条本会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须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参会会员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三十三条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组织筹备,具体由换届选举筹备工作组实施下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产生若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下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选候选人

本会换届选举通过召开会员大会进行,不得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换届选举会议

第三十四条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理事会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提出新的会长候选人,并提交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召开会员大会有困难的,可以通过书信、电邮等方式征求会员意见进行表决

按照前款产生的新会长任期为上任会长未尽任期第三十五条本会届中变更和增补理事会成员,由理事会决定,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追认

本会届中变更和增补监事会成员,由监事会决定,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追认

按照前两款产生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在会员大会上追认表决未通过的,其资格终止

届中变更和增补理事、监事不得超过原理事、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选举以及有选举事项的其他会议,会前监事会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

第三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其薪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会符合建立中国*基层组织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按照有关规定组建本会支持上述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五章资产及内部管理

第三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一条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会财产及其孳息、盈余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四十二条本会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除各级人民*及其部门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本会会员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本会至少配备1名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注销登记,必须先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本会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本会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

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四十七条本会授权理事会制定财务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等内部制度,对本会财务管理职责、经费审批权限、印章使用管理、档案管理等事项进行规定,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十八条本会举办研讨会、论坛以及开展涉外活动,接受境外捐赠或赞助等重大活动,或发生突发事件、事故等影响社会稳定事项,应当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报告

第四十九条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符合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超出其活动地域和业务领域;

不面向非本会会员;

不与境外组织合作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奖项的名称前应当冠以社会组织名称,不得冠以“XX”、“全市”以及“中国”、“全国”、“国际”、“世界”或其他类似字样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坚持非营利性原则,不得向评选对象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在评选前后收取各种相关费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营利性机构合作举办或者委托营利性机构举办

登记管理机关或*有关部门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的,不得举办评比表彰活动

第五十条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按时上报年度报告,并积极申报社会组织等级评估

第六章解散、终止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解散,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解散动议: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无法继续开展工作的;

无法实现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章程规定本会存续时间到期的;

第五十二条本会解散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有正当理由,确实不能召开会员大会的,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在XX地区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社会发布解散公告

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或向社会发布解散公告后15个工作日内,须书面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十三条本会依照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解散后,须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解散后,除开展清算工作外,不得再以本会名义开展其他活动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须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四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经年x月xx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第六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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