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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1)尔日烈在代郡,必即斩其五三元首耳。

(《魏书·

于栗dī@①传》附栗dī@①孙烈传)(着

重号为笔者所加,下同)

(2)小有罪过,必束带伏阁,经五三日乃引见之,督以严训。

裴植传》)

(3)汝可好以阶级在意,勿得人求,或五三阶。

(《南齐书·

武十七王·

晋安王子懋传》)

(4)袁氏贫薄,后每就上求钱帛以赡之。

上性俭,所得不过五三万、五三十匹。

(《南史·

后妃上·

宋文袁皇后传》)

(5)僧达肆意驰骋,或五日三日方归。

王僧达传》)

(6)时难陀王即设饮食与粗食数种食,食五三匙,便言已足。

(元魏三藏吉迦夜并昙曜译《杂宝藏经

》卷九)

(7)空中忽有故冢墓砖……磕然掷其母前甚数,或五三俱至。

(《太平御览》卷七六七引祖冲之《述

异记》)

这些见于史乘、笔记小说、汉译佛经等各种文献中的“五三”,也均属约数用法,表示跟“五”与“三

”相近的不确定的数目。

可见,“五”在前,“三”在后,两者连用表示约数,确实“是六朝的习惯用法”

在现代汉语普通话中,两个数目字相连表示约数,“如果两个数词都是个位数,它总是从小数到大数。

”[②]即“十位数以下的数目字连用,一般按‘三、五、七’这样的次序排列,而且不颠倒顺序”。

[③

]显然,上引六朝文献中“五三”的用法,恰与现代汉语相反。

有鉴于此,本文拟就古汉语中这一不同于现

代汉语的语法现象试作进一步的考察。

为行文的方便,讨论中姑将“五三”这种大数在前、小数在后的约数

表示法称之为“大数冠小数”约数表示法。

实际上,除“五”冠“三”而外,在六朝时期的语言运用中,以“大数冠小数”方式组合而成表示约数

的格式还有一些。

例如:

(8)[石]春但求三二升水。

又:

余数见断谷人三年二年者,多皆身轻色好。

(《抱朴子内篇·

杂应

》)

(9)忱兄弟十五人,……唯第二兄@②、第三兄恽、第四兄@③及忱三两年间四人迭为侍中。

(《南

柳元景传》)

(10)蹀躞越桥上,河水东西流。

……行不独自去,三三两两俱。

[④](晋·

佚名《娇女诗》二曲

之二)

(11)世有祝师及诸幻术,……倏忽之间,十变五化。

(《颜氏家训·

归心》)

(12)譬如贫家畜十客五客,尚能得意。

贼臣·

侯景传》)

(13)男子六千人,有火树,……四方皆有剑。

树上然火,其下十十五五堕火剑上,贯其身体。

(《

太平广记》卷一○九“赵泰”条引刘义庆《幽明录》)

(14)《牛经》出宁戚。

……以相牛,千百不失。

(《世说新语·

汰侈》“王君夫有牛名‘八百里驳

’”条刘孝标注引《相牛经》)

(15)有一凉风堂,……凄凉常冷,经夏无蝇,有万年千岁之树也。

(《洛阳伽蓝记·

城内·

建中寺

上面列举的“三二”、“三两”、“十五”、“十十五五”、“千百”、“万千”等表约数的“大数冠

小数”格式有些也跟“五三”一样,在六朝时期相当常见。

下面是“三二”在《南史》中的几个用例。

(16)妃无容质,不见礼,帝三二年一入房。

(《后妃下·

梁元帝徐妃传》)

(17)人间买绢一匹至三二千,绵一两三四百。

(《沈怀文传》)

(18)子世澄、世宗并蒙抽擢,三二年间迭为大郡。

(《曹武传》)

(19)今若纠率义勇,立可得三二百人。

(《文学·

祖冲之传》)

又如“十十五五”,亦可见于当时文献。

(20)水鸟驾鹅,……十十五五,忽合而复散。

(江淹《学梁王兔园赋》)

(21)凡降人气,如人十十五五,皆叉手低头。

(《晋书·

天文志中》)

(22)长白山头百战场,十十五五把长枪。

[⑤](《北史·

来护儿传》)

上述情况表明:

不唯“五三”,“大数冠小数”作为一种约数表示法,是六朝时期汉语一种较为多见的

现象。

如果我们不局限于六朝,而对传世典籍作更广泛的考察,便会发现。

“大数冠小数”约数表示法早在先

秦即已出现,而且在历代文献中都有反映。

(23)或十年,或七八年,或五六年,或四三年。

(《尚书·

无逸》)

(24)人民之众兆亿,侯盈厥泽陵。

(《墨子·

明鬼下》)

(25)以人民往观之者三二千人。

[⑥](《史记·

滑稽列传》褚少孙补)

(26)若中年夭亡,以亿万数。

自用酒千钟百觚。

(《论衡·

论死》《论衡·

语增》)

(27)其下车骑常数千百。

(《风俗通义·

怪神·

李君神》)

以上为先秦两汉文献用例。

(28)以千百就尽之卒,战百万日滋之师。

(韩愈《张中丞传后序》)

(29)吾伯仲书题比今日中外书题,其间疏密不啻百十也。

(李华《与外孙崔氏二孩书》)

(30)三头两面趋奉人。

(李商隐《杂纂·

愚昧》)

(31)君可三两日就礼事。

(温庭筠《乾@④子·

华州参军》)

(32)十月怀胎诸弟子,万苦千辛逐日是。

(《敦煌变文集·

父母恩重经讲经文》)

(33)五申三令,惭乖训抚之宜。

(杜光庭《川主太师南斗大醮词》)

(34)乾佑为阵,十十五五,或却或进。

(《新唐书·

哥舒翰传》)

(35)朝晖夕阴,气象万千。

(范仲俺《岳阳楼记》)

(36)九衢三市风光丽。

(柳永《看花回》)

(37)夜阑扶策绕中庭,云罅三三两两星。

(陆游《夜兴》)

(38)直是一刀两断,千了百当。

(《朱子语类·

论语·

子温而厉》)

(39)亦有二三百料者,亦长数丈,可容三二十人。

(《梦梁录》卷一二“湖船”)

以上为唐宋文献用例。

(40)休说麻槌脑箍,六问三推,刑狱勘问。

(关汉卿《蝴蝶梦》第二折)

(41)他元来是九烈三贞贤达妇。

(李直夫《合同文字》第三折)

(42)眼底事抛却了万万千千,杯中物直饮到七七八八,欢百岁谁似咱?

(《全元散曲·

归来乐》套

曲)

(43)武大只做三两扇炊饼。

难得他女儿生下一男半女。

两边腿上只顾摔打,百十下方得通

[韩伙计两口儿]独自住着一所宅子,呼奴使婢,坐五行三,翟管家以老爹呼之。

(《金瓶梅》第五

回、第三七回、第四九回、第八一回)

(44)每日三瓦两舍,风花雪月。

便是老身十病九痛,怕有些山高水低。

(《水浒》第二回、第

二四回)

(45)千百为群,与金人对杀。

(《金屋梦》第一九回)

(46)三三两两,唧唧哝哝议论着。

(《红楼梦》第九○回)

(47)[甘棠岭]有仅宽一半里不等。

(《绿野仙踪》第六七回)

(48)后来又费九牛二虎之力,把个戒烟会保住。

(《官场现形记》第二一回)

(49)摘其片言只字,可衍为万语千言。

(王符曾《古文小品咀华·

序》)

以上为元明清文献中的用例。

可以看出:

“大数冠小数”约数表示法是汉语史上贯穿先秦至明清的一种语言现象。

总起来说,这种表

示约数的“大数冠小数”格式,有一冠半、三冠二、三冠两、四冠三、五冠三、六冠三、九冠二、九冠三、

十冠五、十冠九、百冠十、千冠百、万冠千、亿冠万、兆冠亿等十多种。

就以上表约数的“大数冠小数”格式分析,它们具有如下一些特点。

1.构成“大数冠小数”格式的数目字,除“半”外,包括个位数和多位数两大类;

前一类以“二、两

、三、五”最为活跃;

后一类包括“十、百、千、万、亿、兆”等。

2.构成的“大数冠小数”格式,其两个数目字可以相邻,也可以不相邻。

前者如三与二(以及“两”

)、四与三、十与九;

后者如五与三、六与三、九与二、九与三、十与五等,其间相差一个乃至五六个数。

由两个多位数组成的格式,一般都是相邻的。

如百十、千百、万千、亿万及兆亿。

3.大数与小数的组合,有A(代表大数)B(代表小数)、A×

、×

B、AABB四种形式

AB式即大数与小数直接组合成“大数冠小数”格式,如例(1)的“五三元首”;

式为大数与

小数先分别与别的词构成修饰与被修饰关系,再相组合,如例(8)的“三年二年”和例(11)的“十变

五化”;

×

B式则为别的词先分别与大数和小数组合,然后两部分再相结合,如例(43)的“坐五行

三”;

AABB式为大数与小数先各自重叠,再相组合,如例(10)的“三三两两”和例(13)的“十

十五五”。

(附图[图])

据笔者现掌握的材料来看,没有任何一种“大数冠小数”格式同时具备了这四种形式。

本文前面所举的

十多种格式中,“三冠两”格式具有AB、A×

及AABB三种形式,即既可说“三两”,也可说“三

两×

”,还可说“三三两两”,如前所举例(9)、例(44)及例(10);

类似的还有“万冠千”,

可说“万千”、“万×

千×

”和“万万千千”,如例(35)、例(15)及例(42)。

“五冠三”格式

则有AB、A×

B三种形式,即既可说“五三”,也可说“五×

三×

”,还可说“×

五×

三”

,如前举例(1)、例(5)及例(43)。

有的则只具有一种或两种形式。

详见下表。

感觉上,AB形式是最基本的形式,A×

B和AABB形式当是在AB形式的基础上衍化

出来的。

但从文献实际看,不少“大数冠小数”格式却不见AB形式,如六冠三、九冠二、九冠三及十冠五

、十冠九,并未见“六三”、“九二”、“九三”及“十五”、“十九”之类的约数用例。

4.A×

形式中,大数和小数所修饰的可以是同一个词,也可以是不同的两个词。

如果是同一个词,这时的A×

式实际上是AB式的扩展,可以通过略去A(大数)所修饰限制的词

而使之紧缩为相应的AB形式。

如例(5)的“五日三日”可紧缩为“五三日”,例(8)的“三年二年”

可紧缩为“三二年”,例(12)的“十客五客”可紧缩为“十五客”(此就意义而言。

因为如前所述,十

冠五格式习惯上不用AB形式。

)。

同理,一些AB形式也可扩展为A×

形式。

如例(47)的“宽一

半里不等”即“宽一里半里不等”之义。

在A×

形式中,大数和小数所修饰限制的虽然可为不同的两个词,但它们通常都属于同义词或同属

一个义类。

如上引例(11)的“十变五化”、例(15)的“万年千岁”、例(26)的“千钟百觚”、

例(30)的“三头两面”、例(32)的“万苦千辛”、例(33)的“五申三令”、例(36)的“九

衢三市”、例(38)的“千了百当”、例(40)的“六问三推”、例(41)的“九烈三贞”、例(4

4)的“十病九痛”等等,均符合这一规律。

例(43)“一男半女”中的“男”与“女”从字面看,似是

相对的一组词。

但在该句中,它们都指“子嗣、后代”,仍属同一义类。

又如:

(50)万一有三长两短,定要讨个明白。

(范文若《鸳鸯棒·

恚剔》)

这句中的“长”和“短”均指正常长度之外的异常情况,仍属义类相同。

形式中,当大数和小数所修饰限制的是两个不同的词时,从语义上看,A×

与B×

两部分之

间是互相说明和补充的关系,而非对比关系。

试比较(每组前者为表约数的“大数冠小数”格式):

九牛二虎:

九牛一毛十病九痛:

十拿九稳三头两面:

三天打鱼,两天晒网

而且,既然这种“大数冠小数”表示的是约数,自然也就跟表确指的“五湖四海”、“三言二语”等大

数冠小数组合有根本的区别。

5.由相邻的数目字和不相邻的数目字组成的“大数冠小数”格式,其所表示的约数各有特点。

“相邻

的数目字连用,一般都表示接近这两个数字的或者非此即彼的概数。

”[⑦]即由相邻的两个数目字构成的

“大数冠小数”格式,其约数范围是相对明确具体的,“三两年”即指三年或两年或二至三年之间的时间。

由不相邻的数目字构成的“大数冠小数”格式,其约数的范围要更宽泛模糊一些。

这正如吕叔湘先生所

言:

“从三到七,是比较居中的几个单位数,所以常常在这里边连缀两个数字来表示一个不太大也不太小的

概数,而跨过一数说‘三五’或‘五七’正是增加这个数目的泛概性。

”[⑧]吕叔湘先生这里谈的是“小

数冠大数”表示约数的情况,可是也完全切合“大数冠小数”表义的实际情况。

显然,“三二”、“四三”

与“五三”相较,后者表示的约略幅度要更大一些。

至于像“六问三推”、“九衢三市”、“十变五化”等

,大小数之间跨了几个数,其标指的约数范围就更加含糊了。

值得注意的是,大小数之间相差几个数的情况

,通常见于“A×

”形式,其中的数词本身还往往具有活用的性质。

[⑨]

由相邻的多位数构成的“大数冠小数”格式,由于两者之间实际上相差的数目太大,其所表示的约数范

围更为模糊,往往是一种非常笼统或极度夸张的说法,具有强烈的修辞意味。

如例(15)的“万年千岁之

树”形容树龄很高,例(24)“人民之众兆亿”形容百姓极多,难以计数。

总之,在约数的表达上,“大数冠小数”格式与相应的“小数冠大数”格式只是结构顺序的不同,其所

表示的意蕴没有什么不同。

6.AB、A×

B、AABB四种形式中,数AB形式产生最早,也发达得早。

所谓产生

最早,是指在《尚书》、《墨子》等先秦典籍中就出现了“四三”、“兆亿”等用例。

所谓发达得早,是指

除“一半”较晚出外,AB形式所具有的三二、三两、四三、五三、百十、千百、万千、亿万、兆亿等“大

数冠小数”格式,至六朝时已全部出现。

继AB形式之后出现的是A×

形式,本文所引的年代较早的用例是例(26)《论衡·

语增》中的

“千钟百觚”(同篇还有“千钟百牛”和“百觚十羊”)。

与AB形式发展到六朝即达顶峰不同,A×

形式虽产生稍晚,却显得后劲十足,生命力颇为旺盛持久。

其表现在:

一是“三×

二×

”、“三×

”、“五×

”、“千×

百×

”、“万×

”等原有格式,在唐宋

之后仍十分活跃。

如“三心二意”(《醒世姻缘传》)、“三平二满”(陈fǎng@⑤《颍川语小》)、

“三瓦两巷”(《金瓶梅》)、“三窝两块”(同上)、“三行鼻涕,两行眼泪”(同上)、“三言两语”

(施惠《幽闺记》)、“三兄两弟”(《绿野仙踪》)、“三个两个”(同上)、“五载三年”(《金瓶梅

》)、“千奇百怪”(《初刻拍案惊奇》)、“千方百计”(《朱子语类》)、“千锤百炼”(《瓯北诗话

》)、“千疮百孔”(李渔《意中缘》)、“千回百转”(《绿野仙踪》)等,其中不少后世已成成语。

二是除上述A×

形式外,唐宋之后还产生了一些新的格式。

如“一×

半×

”、“六×

”、“九

”、“九×

”、“十×

九×

”等均是(见本文例36、40、41、43、44、48)。

他如

(51)敌人往河间跑起来那个情形好狼狈呵!

大家就五零四散地乱窜!

(沙汀《记贺龙》十七)

(52)(这件事成了奇闻,一下子传遍十里八乡。

(王玉彬、王苏红《血色天空》上卷)

这里的“五×

四×

”和“十×

八×

”,是迟至“五四”之后的文献中才出现的格式,表明A×

形式

直到现代汉语中仍具发展潜力。

比较之下,AABB形式只有“十十五五”和“三三两两”两种格式,×

B形式只有“×

一种格式,且出现也稍后,是四种形式中最不发达的两种。

必须指出的是:

“大数冠小数”约数表示法虽在汉语史上源远流长,但跟“小数冠大数”方式相比终究

是一脉支流。

作为两数相连表示约数的一种语法手段,“小数冠大数”始终都居于主流和正统地位,而“大

数冠小数”不过是前者在形式上的一种变通,是“小数冠大数”一种可有可无的替换形式。

对此,我们可从

以下三个方面来认识。

1.不少“大数冠小数”格式通常都有相应的“小数冠大数”格式,故它们所表示的约数也可由相对应

的“小数冠大数”格式来表示。

(53)三二年前,神仙为吾配合龙虎丹一炉。

……其僧为怪物所食,今绝踪二三年矣。

(《裴xí

g@⑥传奇·

韦自东》)同一作者的同一篇作品,前面说“三二”,后面说“二三”。

(54)乃自强步,日三四里。

(《战国策·

赵策四》)

(55)时亦宜杀伤十百人。

(56)赏赐百千强。

(《木兰辞》)

(57)千乘万骑常在于此。

城北·

禅虚寺》)

(58)虽其善祝,岂能胜亿兆人之诅?

[⑩](《左传·

昭公二年》)

(59)诸鬼两两三三相抱持。

(《搜神后记》卷六)

(60)重大之狱,三推六问。

(《二刻拍案惊奇》卷二一)

其他如“千疮百孔”、“万语千言”等,亦可说成“百孔千疮”、“千言万语”,兹不一一赘引。

有的表约数的A×

式,其大、小数所修饰的词可以不动,而只是两数互换位置,成为表义相同的B

式。

(61)三番两次的病,可不是为着这个是甚么?

(《红楼梦》第九四回)

(62)月娘见他骂大骂小,寻繇头儿和人嚷,闹上吊,汉子又两番三次无人处在根前无礼,心里也气

得没入脚处。

(《金瓶梅》第八一回)

表约数的×

B式,也可换成同义的小数在前、大数在后的×

A式。

如《金瓶梅》中的“坐五行

三”该书同回中又有“行三坐五”的用例:

(63)又有一般小厮媳妇,在月娘根前说他媳妇子在外与王母猪作亲家,插金戴银,行三坐五。

金瓶梅》第八一回)

而且,“×

五”较“×

三”显然更为习见,在现代汉语中仍然通行。

(64)光吃豆腐还不算,阵地生活来改善,饺子馒头刀切面,隔三差五换一换!

(李大我《战士之家

可见,从语言的表现功能来说,即使没有“大数冠小数”诸格式,也不致影响约数的表达。

实际上,历

史上不同的文献在对同一史实予以记载叙述时,表约数的“大数冠小数”和“小数冠大数”格式常常互换。

对此,吴金华先生在上引书中有专门的考察。

他发现:

嵇绍《赵至叙》中“五里三里”,在《晋书·

文苑·

赵至传》中作“三五里”;

《三国志·

三嗣主孙休传》中“五人三人”,在唐许嵩《建康实录》中作

“三五人”;

《法苑珠林》卷四一引《幽明录》中“五三桃子”,在《太平御览》卷四一中作“三五”;

《宋书·

后妃·

文帝袁皇后传》中之“三五万、三五十匹”,在清翟颢《通俗编》卷三二“三二年”条中作

“五三万、五三十匹”。

[①①]

2.“小数冠大数”较“大数冠小数”发育得更加成熟,表达功能更齐备,表现力更强。

体现在两个方

面。

先看例句。

(65)芝草延年,……往世生出不过一二。

人且死见鬼,……不宜徒见一两人也。

长者尺四

五寸,短者七八寸。

验符》、《论衡·

论死》、《论衡·

吉验》)

(66)冠者五六人,童子六七人。

(《论语·

先进》)

(67)得首虏八九万级。

(《史记·

平准书》)

(68)亲结其缡,九十其仪。

(《诗·

豳风·

东山》)

(69)推此求之,亦自合见得五七分。

(朱熹《与长子受之书》)

例中的一二、一两、四五、五六、六七、七八、八九、九十等“小数冠大数”搭配,都不见相反的“大

数冠小数”格式。

可以说,一至十之间任何相邻两数都可自如地以“小数冠大数”方式相组合以表约数,“

大数冠小数”则只有三二、三两、四三、十九等几种有限的格式。

“五七”是近代汉语用得较广泛的一个约

数组合格式,也不见有“七五”与之相对应。

(70)人且死见鬼,宜见数百千万,满堂盈庭。

太岁位数千万亿。

难岁》)

(71)如今枉自有三五七口人吃饭,都不管事。

[①②](《水浒》第二四回)

例中表约数的“百千万”、“千万亿”、“三五七”,是由三个数目字以“小数冠大数”方式组合而成

的。

“连缀三个数字”的作用,是可以将“概数的泛概性再扩大一点。

”[①③]显然,“百千万”较之于

“百千”和“千万”,其表示的约数范围要大得多。

这种由三个数目字组合起来表约数的用法,也不见于“

大数冠小数”的格式。

3.“大数冠小数”在实际运用中,远不及“小数冠大数”经常普遍。

“大数冠小数”的早期用例见于《尚书·

无逸》,仅“四三”一例,而同书中“小数冠大数”表示约数

的用例却丰富得多。

(72)越我一二邦以修我西土。

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时。

(《康诰》)

(73)公其以予万亿年敬天之休。

(《洛诰》)

(74)或十年,或七八年,或五六年,或四三年。

(《无逸》)

先秦的情况是这样,两汉的情况亦是如此。

试以《论衡》为例,该书“大数冠小数”的用例除上引《论

死》和《语增》篇的“亿万”与“千钟百觚”外,还有如下两例:

(75)富累千金,孰与赀直百十也?

(《程材》)

(76)春秋之时,天子、诸侯、卿、大夫死以千百数。

(《讥日》)

而“小数冠大数”的用例,则有《吉验》篇的“四五岁”、“一二尺”,《骨相》篇的“年十七八”,

《书虚》篇的“数百千人”,《语增》篇的“十百人”,《验符》篇的“数百千枚”、“尺四五寸”、“七

八寸”、“不过一二”,《论死》篇的“一两人”,《死伪》及《辨祟》篇的“以千万数”,《祀义》篇的

“七八尺”、“四五围”、“三四斗”及《实知》篇的“三四岁”、“十四五”等等。

尤为典型的是,六朝时期是“大数冠小数”表约数较为多见一个时期,而颇富当时口语色彩的《世说新

语》一书在连用两个数目字表示约数时,均无一例外地使用的是“小数冠大数”方式,如《德行》的“七八

岁”、《雅量》的“两娑(三)千万”、《规箴》的“五六十里”、《汰侈》的“六七枚”等等[①④]“

大数冠小数”方式,则仅在刘孝标的注文中出现了几次。

当然,“小数冠大数”表约数在语言运用中远较“大数冠小数”经常而普遍,是就整体而言,并不排除

例外的存在。

比如,“百十”在文献中的用例就较“十百”常见得多。

如《金屋梦》一书,即有“百十两银

子”(第五回)、“百十队”(第一二回)、“百十余船”(第一九回)、“百十只”(第二○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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