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件登记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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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纪检监察部门的信访、举报工作是党的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党总支、纪检监察室工作切实开展的重要手段。
为了切实有效地贯彻落实中纪委、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的信访、举报工作指示精神,遵循党的信访、举报工作原则。
本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围绕热点、强化监督,围绕作风、提升素质,发挥好党内监督和企业效能监察职能作用,协助公司党总支推动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抓好作风建设。
依据中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集团公司《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机构督查督办工作规定(试行)》、《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廉政谈话制度(试行)》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纪检监察室在信访、举报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做好《信访条例》的宣传工作;
受理、管理、审查信访、举报材料;
初步调查核实部分信访、举报材料;
开展保护、奖励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
贵州高速黔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第四条 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注重深入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分级负责的原则;
对信访、举报案件做到件件有着落,公正、合理、妥善、及时处理问题;
对信访中反映的问题,未经核实的,绝不表态。
第五条 纪检监察室对信访案件必须及时处理或转递,不得扣压。
为了防止打击报复,任何控告材料必须保密,不得转给被控告人及其关系人处理。
第六条坚持分级负责,对来信来访中提出的控告或申诉,按问题大小、情节轻重和原处理单位归属等情况,来确定案件的承办单位,做到应该由哪一级处理的问题,就在哪一级处理。
归口办案,就是按各个部门的业务范围,受理来信来访,做到应该由哪个部门解决的问题,就由哪个部门受理解决,不得推诿。
公司纪检监察室负责受理党员申诉、对公司员工违纪违法的投诉、涉及养护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违规和损害群众利益的投诉、举报。
第七条对政策性问题处理坚持慎重态度。
纪检监察室要掌握政策尺度,加强督促,及时处理。
凡是政策上尚无明文规定或政策界限不清的问题,不宜表态,而应及时向上级反映和请示,研究适当的解决办法。
第三章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司纪检监察室检举、控告公司部门及人员违纪违法的行为。
公司所属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检举控告人依法进行的检举、控告。
第十条在处理信访、举报案件中,纪检监察室对举报属实的应给予鼓励。
第十一条对受理检举、控告和检举、控告案件,执行严格保密工作。
(一)公司纪检监察室设立检举、控告接待专项工作,接受当面检举、控告单独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三)对检举、控告人的个人信息及控告的内容实行严格保密。
(四)检举、控告材料列入密件管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
(五)检举、控告材料,除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外,不得向有关人员出示;
因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出示的,必须经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检举、控告人身份的内容。
(六)核实情况时,严格在不暴露检举、控告人的情况下进行。
(七)未经检举、控告人同意,不得公开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对泄露检举、控告情况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单位或被检举、控告人。
第十四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追究检举、控告人责任。
对确属诬告陷害,需要追究的,必须报公司党总支批准。
第十五条对匿名检举、控告材料,除查处案件需要外,不得擅自核对笔迹或进行文检;
因查处案件工作需要核对笔迹或进行文检的,必须经上级纪检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严格实行公司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被检举、控告人或被检举、控告人三代以内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被检举、控告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检举、控告问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检举、控告问题公正处理的。
有上述情况之一的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要主动提出回避;
检举、控告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回避决定由公司党总支及纪检监察室作出。
第十七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及其亲属或假想的检举、控告人。
第四章检举、控告、申诉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八条权利
(一)对公司各部门及人员违法、违纪、违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二)对纪检监察室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三)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单位提出询问,要求给予答复。
(四)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五)对受理单位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六)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公司或纪检监察室给予保护。
第十九条义务
(一)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
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
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遵守党的纪律和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
如有违反,必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纪律和其他责任。
(三)接受党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章、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第五章被检举、控告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条权利
(一)对被检举、控告的问题有权利进行说明解释。
(二)对公司作出的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有权进行申辩。
(三)有权要求调查部门将调查处理结论同本人见面。
(四)对认定本人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和所作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党总支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申诉。
(五)对受理部门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六)当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公司及纪检监察室给予保护。
第二十一条义务
(一)配合调查部门查清被检举、控告的问题,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接受检查和询问,主动交代问题。
如有隐瞒、诬陷、抗拒等行为,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对所犯错误,必须正确对待,认真检讨,接受处理。
(三)尊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权利和职责,如有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行为,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处理检举、控告、申诉的程序第二十二条对所有来信来访均要填写信访登记表和信访处理单。
第二十三条分办、转办、承办。
公司纪检监察室根据信访反映的问题按分级负责,归口办案、批转的管理原则,由有关部门或单位承办。
(一)公司中层领导干部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申诉,由公司纪检监察室承办,情节严重的,报请公司党总支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批准。
并严格按照干部管理程序进行处理。
(二)对公司党组织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的检举、控告、申诉,由纪检监察室进行初步核实,把调查处理结果报公司党总支,案情重大、牵涉面大的,报上级党委或集团公司纪委。
(三)对公司党员、工作人员的检举、控告、申诉,公司纪检监察室严格按照流程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党组织、党员的检举、控告,需要立案调查的,严格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调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
尚未构成立案条件,而被检举、控告人又确有缺点、错误的,可由公司纪检监察室或公司党总支责成被检举、控告人作出检讨或说明,或通过党内民主生活会进行批评教育。
第二十五条对检举、控告的问题作出处理后,由纪检监察室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控告人,听取其意见。
对匿名检举的问题,报请党总支研究决定,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的结果。
第七章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基本方法第二十六条对检举、控告、申诉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采取适当的书面形式,及时向公司党总支、上级纪委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七条对转交各部室办理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公司纪检监察室将采取检查、催办、参与调查、参与研究处理意见等方法,促使问题及时、正确地得到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匿名检举材料,由公司纪检监察室受理的,由纪检监察室慎重处理,涉及问题重大的,及时报告上级党委或纪委。
第八章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工作要求第二十九条对受理的检举、控告和申诉,要及时处理,不得延误。
对应由上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报告上级处理;
对应由本级处理的问题,本级及时处理;
对应由部门或各单位处理的问题,要迅速转交下级处理。
第三十条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要求报告调查处理结果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案件,承办一般在三个月内报告结果;
不能如期报告时,要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
第三十一条向上报告检举、控告和申诉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材料齐全。
(一)报告检举、控告案件结果的必备材料:
1、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
2、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
3、在检举、控告方和被检举、控告方提出不同意见时,纪检监察室应附对不同意见的说明。
被检举、控告人有错误,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的,应附有本人检讨或处理决定。
4、纪检监察室的审查意见。
(二)报告申诉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
1、原处理决定、复议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
2、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的意见。
在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纪检监察室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3、呈报的审查意见。
第三十二条对检举、控告和申诉调查处理完毕后,承办单位、交办单位应按档案工作的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第三十三条纪检监察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坚持原则、执行政策、秉公执纪、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工作作风等方面,必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第九章信访工作违规处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对开展信访工作中工作不力、进度滞缓、推诿扯皮、弄虚作假的,由公司党总支会同上级纪检部门对其责任人进行约谈;
需要追究责任的,按程序办理。
对违纪行为,特别对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行为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和“十个严禁、五个不准”规定精神的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综合运用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手段进行处理。
对顶风违纪,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一律先免职再处理。
第三十五条出现阻拦、压制控告人依法进行检举、控告的情形,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涉及违反信访保密原则的,调离纪检监察岗位,并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违反信访回避、登记制度等规定,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对受理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不按规定处理的,按照公司绩效考核评分标准处理。
第三十九条调查处理完毕后,未按规定立卷归档的,按照公司绩效考核评分标准处理。
第十章附则第四十条本细则有关条文解释和贯彻实施工作由公司纪检监察室负责。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信访举报箱”使用管理办法(暂行)为切实保障信访渠道畅通有效,进一步规范贵州高速黔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信访举报箱”的使用管理,提高信访举报工作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公司纪检监察室对“信访举报箱”负有监管、使用和信访件统计上报的职责,纪检监察室负责人是“信访举报箱”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条、“信访举报箱”的摆放,既要便于群众反映问题,又要利于安全监督。
各单位举报箱的钥匙由纪检监察室负责妥善保管,如发现举报箱损毁或被盗等情况时,要及时纪检监察室报告。
第四条、严肃保密纪律,各单位不得擅自开取“信访举报箱”查看信访举报件。
否则,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员工的宣传、教育和引导,促使群众掌握和熟悉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相关知识及“信访举报箱”的管理、使用情况,增强信访举报工作的透明度。
第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