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污染整治工作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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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污染整治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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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污染整治工作的意见

浙政发〔2004〕42号

  

  全面加强环境保护,深入推进生态省建设,抓紧解决威胁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环境污染问题,决定从2004年到2007年,在全省开展对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企业的环境污染整治行动。

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环境污染整治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全面启动生态省建设,不断加大环境污染防治力度,全省环境恶化的趋势得到初步遏制,部分城市和地区的环境质量有所好转。

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环境形势依然严峻,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仍然突出,农业农村污染问题也日趋凸现,直接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全面开展环境污染整治行动,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必然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是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政府要紧紧围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战略目标,进一步充分认识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重大战略意义,把环境污染整治作为促进发展的一件大事、执政为民的一件实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总体要求和指导方针

  环境污染整治行动的总体要求是: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为根本出发点,以八大水系和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为重点,以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加强治污能力建设为着力点,打一场环境污染整治的攻坚战,为建设生态省奠定坚实的基础。

  按照上述总体要求,环境污染整治行动必须贯彻以下指导方针:

  

(一)坚持以人为本、讲求实效。

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改善环境质量,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

  

(二)坚持统筹协调、突出重点。

按照城乡统筹、区域协调、生产生活并重、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举的要求,进一步加大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企业的环境污染整治力度。

  (三)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紧紧依靠科技进步,大力推行清洁生产,积极发展循环经济。

加强环保执法能力建设,加快推进环境保护的法制化和现代化进程。

  (四)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进一步完善环保政策,加大环保投

置,保证城乡供水水量和水质。

  加强海洋环境保护。

深入实施“碧海行动计划”,陆海兼顾,河海统筹,综合治理近岸海域污染。

沿海城镇建设和产业布局要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

严格控制陆源、船舶和养殖污染物排放。

建立健全海洋环境监测体系和灾害防御快速反应机制。

加强对赤潮的监测和研究,预防赤潮灾害。

全面建立海域使用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保护海洋自然资源。

加强对海岸带、近海湿地、人工鱼礁等生态系统的保护。

  

(二)继续强化工业污染整治。

  加大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污染治理力度。

建立省级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管理制度,实行挂牌督查、限期整治、动态管理。

省级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在达到整治目标前,暂停许可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的新、改、扩建项目。

加快化工、医药、制革、印染、味精、水泥、冶炼、造纸等重污染行业治理,排查确定一批重点监管企业,实行跟踪督查,督促企业落实污染整治措施,限期实现整治目标。

对无法做到稳定达标排放、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一律实行停产治理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达标无望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落实产业政策,坚决取缔、关闭“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加快淘汰工艺设备落后、资源消耗大、污染严重的企业。

依法严肃查处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转、偷排污染物等不法行为。

  严格新建项目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防止污染。

加强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严格环保准入。

对选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村镇建设规划,不符合国家及省产业政策,不符合清洁生产要求,不符合达标排放要求,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不符合项目所在地环境功能区划环境质量要求的建设项目,各级发展改革、建设规划、经贸、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严格把关,坚决不予许可建设。

化工、医药、制革、印染、味精、冶炼、造纸等重污染行业的新建项目一律进入规划的工业功能区,实施集中监管控制。

在重要生态屏障区域、水系源头地区和已无环境容量的区域,严格禁止新建有污染项目。

与建设主体工程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项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对不依法执行行政许可程序和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凡属国家明令淘汰或未履行环保手续的建设项目,由有关经济综合部门或环保部门依法提请同级政府予以关停,供水、供电、金融等部门要积极配合,采取相应措施。

对政府明令关闭的企业,工商部门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积极扶持发展污染小、能耗物耗小、效益高的生态环保型、资源节约型产业。

按照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要求,积极实施清洁生产和废物综合利用,从源头上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加强清洁生产审核,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的名单,督促企业落实清洁生产的各项措施,限期实现治理目标。

到2007年,50%以上的重点污染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继续深入开展创建生态工业示范区、ISO14000示范区、环境友好企业、绿色企业活动。

  加快火电厂脱硫步伐,加快淘汰水泥机立窑。

到2007年,火电厂配套建设脱硫设施机组装机容量在总装机容量中的比例达到50%以上,单机容量300兆瓦以上火电机组脱硫率达到90%以上。

新建和在建火电厂必须同步配套建设脱硫设施。

加快实施燃煤锅炉脱硫工程,到2007年,35吨以上燃煤锅炉脱硫率达到50%以上,其中75吨以上燃煤锅炉脱硫率达到70%以上。

2007年底前,淘汰所有水泥机立窑。

燃煤陶瓷窑要逐步改为燃气陶瓷窑。

  强化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

加强对核电厂、铀矿等民用核设施的监督管理和周围地区辐射环境监督监测,确保核设施周围的环境和公众安全。

抓好放射性涉源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用源安全。

建设标准化放射性废物暂存库,对废旧放射源实行集中收贮管理。

加强电磁辐射污染防治,遏制电磁辐射污染蔓延的势头。

  (三)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

  以创建环保模范城市为抓手,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

继续加强城郊结合部和铁路、高速公路、国道沿线的烟尘治理,巩固扩大城市“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区”的建设成果。

县以上城市建成区根据需要划定“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区”。

严格环保审批,加强餐饮业油烟治理。

严格建筑施工工地和建筑物料运输管理,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

严格执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整治。

积极优化城市交通网络,严格实施城市机动车禁鸣喇叭和拖拉机禁入城区的规定,加强对建筑施工、工业生产和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有效降低城市噪声污染。

加强城市内河河道整治,消除河道黑臭现象。

积极推进垃圾处理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严格处理垃圾填埋场渗沥液,确保达标排放。

对危险废物的产生、运输、经营、贮存、处理处置等经营活动实施许可制度,对危险废物转移实施有效的事前监控和事后监督。

全面推进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加强对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监督。

加快推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严格规范进口废物环境监督管理。

  与城市化进程相衔接,加快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到2007年底,全省县以上城市全面建成污水处理厂,发达地区的中心镇基本建成污水处理厂。

在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中,同步规划建设污水收集管网,实施城镇截污工程,不断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

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在2007年底前完成配套截污管网建设,氮磷排放超标的污水处理厂还应配套建设氮磷脱除设施。

污水处理厂必须严格执行污水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规定限额,确保达标排放,同时落实污泥无害化处置措施。

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要配有脱磷脱氮工艺,截污管网等配套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使用。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收集和处理系统。

新建垃圾处理设施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处理技术达到国家规定的无害化要求;现有处理设施未达标的,必须在2007年底前改造完成。

禁止生活垃圾简易填埋和不符合规定的小型焚烧处置。

加快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到2007年,杭州、宁波、温州、衢州和台州建成危险废物集中处理设施,无害化集中处理率达到70%。

各市都要加快建设区域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并确保运行,在设施尚未建成期间,有关市、县(市、区)应制定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

  (四)着力推进农业农村污染整治。

  高度重视农业面源污染整治。

严格依据环境承载能力,优化畜禽养殖业布局,加大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力度。

2005年底前基本完成“禁养区”内现有养殖场的关停转迁。

严格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示范工程。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配套建设沼气工程等污染治理设施,实现畜禽粪便资源化、无害化。

到2007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

同时,逐步削减“限养区”内散养畜禽的存栏量。

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科学合理控制养殖规模,积极推行生态型、健康型水产养殖模式,建设绿色水产品基地。

大力扶持生产并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生物农药和有机肥。

到2007年,全省实施以平衡施肥为重点的合理施肥技术1000万亩,积极推广商品有机肥、作物专用肥、缓释肥等新型肥料,实现化肥的减量增效。

大力发展生态农业,确保食品安全。

加强秸秆还田、秸秆转化新型能源及工业原料的技术开发,鼓励开展农田灌溉水循环利用,最大限度地控制农业氮磷流失。

  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力度。

加强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深入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和“万里清水河道”等工程,积极推进生态乡镇建设,不断改善村镇人居环境。

到2007年,建成100个省级生态乡镇或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建成1000个全面小康建设示范村,完成10000个整治村的环境整治工作。

加快乡镇工业布局调整,推进中小企业向工业集聚区集中,对污染物进行集中处理、达标排放。

积极推进农村畜禽养殖区、工业生产区与生活居住区分区建设。

实行环卫进村,建立村庄保洁制度,加快农村改水改厕进程,推行村庄垃圾集中收集处理。

村镇垃圾集中收集处理应纳入城乡规划,逐步实现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积极发展沼气,推广生物处理污水技术,促进农村污水净化。

积极推进河道和小流域综合整治,减少水土流失,削减水体内源污染。

继续开展“青山白化”专项治理,全面推行生态葬法。

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快建立多元化的环保投入机制。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切实保证各级环境保护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加大对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投入,逐步提高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支出的比重。

要积极争取国家中央预算内、国债等各类生态环境专项建设补助资金,推动我省的环境污染整治。

重大环境污染整治和生态建设项目,要优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从2005年到2007年,省级财政逐年增加安排生态建设、环境保护与治理方面的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环境监测设施和监管网络、重大环保科技项目建设,以及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和清洁生产示范工程、重点流域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等。

市、县财政也要相应建立生态建设、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强化对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和项目后续管理,努力提高财政性环保资金的投资效益。

  积极推进污染治理产业化、市场化进程。

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投融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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