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方简易施工合同910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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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广营西路、广顺北大街和来广营乡政府北街为现状路,故上述道路上5处开口需要测量。
其他4处开口位置现状无路,但已有道路施工图,乙方负责调取朝科开发区一号路和电子城西区二号路的道路施工图作为开口设计依据)。
2、根据实测管线图及相关道路施工图,对9处永久开口进行施工图设计,出具开口施工图。
3、9处永久开口按交管局要求,上报市交管局,办理道路开口申请表并取得交管部门批复。
4、按照市交管、市路政局等主管部门要求的时间、质量和交通导改措施等进行施工。
(本次开口具备施工条件的有项目东侧1处开口和项目南侧2处开口,共3处。
我方负责施工前相关手续的办理并保证顺利施工及后期验收移交。
)
5、完成本项目东侧现状1处临时开口的施工图设计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2.1承包范围:
来广营臻园项目规划开口的测量、设计、手续及施工。
2.2承包方式:
[]承包方式为大包干:
即包工、包料、包安全、包质量、包工期、包施工现场及运输通道的环境卫生,工程造价一次性包死。
合同价款确定方式为固定总价方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除按本合同约定办理的工程变更或按本合同约定办理的有效现场签证外,结算时一律不予调整。
[]承包方式为:
固定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包质量、包工期、包施工现场及运输通道的环境卫生,包安全、包工包料、包施工和包协调管理。
合同价款确定方式为固定综合单价包干方式,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除工程量按实结算(计算规则按招标文件)外,其余费用全部包干,结算时一律不予调整。
按本合同约定办理的工程变更或按本合同约定办理的有效现场签证可按相应计价条款结算。
[√]其它:
9处正式开口测绘、设计及办理手续按固定价进行付款;
开口施工根据甲方需要和单价,以最终实际完成施工的开口数量为准进行付款;
1处临时开口按实际工作完成量进行付款。
三、合同价款
合同价明细如下:
(一)项目北侧(2处)、东侧(1处)及南侧(2处)共5处永久开口部分的实测管线图:
4.5万(5处*0.9万元/处)
(二)9处永久开口施工图设计:
31.5万(9处*3.5万元/处)
(三)负责办理9处永久开口审批手续(市交管局批复开口审批表等):
免费
(四)根据规划,剩余7处永久开口中有4处机动车开口,每个8万元;
有3处行人开口,每个3万元。
(含步道补偿和验收移交)。
暂估施工总价:
41万(暂估4处*8万元/处+暂估3处*3万元/处)
其中:
目前具备施工条件的3处开口施工:
24万元(3处*8万元/处)
(五)东侧现状1处临时开口的施工图设计并办理相关手续:
2万(1处*2万元/处)
付款方式:
(一)乙方完成9处永久开口的施工图后三十天内,甲方支付乙方9处永久开口的测绘、设计费总额的30%,即10.8万元。
(二)乙方取得市交管局批复的开口审批表后三十天内,甲方支付乙方9处永久开口的测绘、设计费总额的70%,即25.2万元。
(三)乙方完成目前具备施工条件的3处开口施工后三十天内,甲方支付开口施工费24万元。
(其余开口以实际完成施工的数量,以单价为准据实结算。
(四)乙方完成1处临时开口施工图设计和相关手续后三十天内,甲方支付乙方2万元。
3.1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或双方协商的造价进行约定。
承包人承诺合同价款不低于其成本价。
3.2合同价款是指发包人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和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3.3承包人承诺在签订本合同前对本工程的全部招标文件、设计图纸、技术要求及说明、质量要求、合同文件、现场条件及周围环境、承建风险、现场管理要求等已详细研究并完全明了,在合同价款中已予以充分考虑。
3.4合同价款(总价或单价)中已包括了承包人为完成承建和质量保修责任的人员、材料、设备、机械、运输包装、施工技术及措施、管理、临时设施、临时道路的修建安装、安全文明施工、水电费等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以及利润等。
承包人承诺如有错漏,概由承包人负责。
3.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按照国家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承包人需缴纳的一切税金和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3.6合同图纸间存在矛盾或表述不清,发包人应作出必要的澄清,但此澄清不作为工程变更。
3.7合同价款已充分考虑了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的涨跌的可能和相关因素,承包人承诺该市场风险完全由其承担。
四、质量
本工程验收标准为:
施工图纸、验收规范(施工图纸、验收规范),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合格标准。
五、工期
5.1开工日期:
2014年9月10日,竣工日期:
2014年11月1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60天(雨天均已包含在内)。
5.2如遇下列情况者,承包人提出工期顺延的签证要求,经监理工程师初步审查、发包人代表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同意调整工期的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2)发包人书面同意的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
以上签证项目,承包人必须在事件发生后三天内办理签证手续,即承包人在事件发生后三天内提出工期顺延的书面签证要求,否则,监理工程师不进行初步审查、发包人代表不予确认,即不予办理工期顺延签证。
六、发包人责任
6.1有权审核承包人编制的工程总进度计划、工程进度月(季)报表。
6.2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负责现场的配合管理和协调工作、有权监督检查工程质量、隐蔽工程的验收,负责设计问题的处理和工程变更的签认。
6.3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接受移交等手续。
6.4按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和结算款的支付。
6.5其它:
无
七、承包人责任
7.1承包人负责办理施工用水、用电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发包人给予协助。
7.2按招标书或甲方要求、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和国家现行的施工及技术验收规范进行施工,做好自检工作,确保合同工期。
7.3做好施工原始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作交工文件附件移交发包人。
7.4按照施工安全规范,采取预防事故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方的安全。
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负责,并立即书面报告发包人或主管单位备案。
承包人不得损坏场地内或场地临近的各种管线和构筑物,若有任何损坏,须立即通知发包人及有关单位,并由承包人负责损失及修复费用。
7.5根据政府主管部门有关文明施工的要求,做好施工组织管理,保证施工现场清洁,道路畅通、器材堆放整齐,并即时清除垃圾和不用的临时设施。
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包括清除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余土及其它堆积物,拆除生产和生活的临时设施,做到工完场清。
7.6由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物件的倒运、机械二次进场等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负担。
7.7所有运抵现场的材料被视为发包人财产,没有发包人批准不可迁离现场。
承包人须对现场所有的材料、设备、器械等进行保护。
7.8承包人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严禁拖欠民工工资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采取相关措施并承担相关费用;
否则,每出现一次民工闹事,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且如有必要,发包人有权配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平息民工闹事,所采取措施涉及的费用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承包人没有任何异议。
7.9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发包人制定的现场管理规定。
7.10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转包;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的任何部分工程分包。
7.11其它:
八、工程质量检查验收
8.1施工中承包人根据发包人要求应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材料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等的复印件,材料代用必须经过设计院和发包人的审核同意并签证。
8.2承包人必须健全质量检查制度,配备现场专职质量检查员、安全检查员,建立完善的自检制度,做好自检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单位和主管部门的检查督促,确保工程质量。
8.3凡隐蔽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后,应填制确切的隐蔽记录,并提前2天通知监理单位检查,经检查合格并符合设计要求,签字认可后方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未经验收的隐蔽工程,承包人不得自行隐蔽。
8.4如对已隐蔽工程的复查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质量不合格的,复查费由承包人承担。
若复查结果符合设计要求,质量合格的,复查费由发包人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损失,由责任方负责。
8.5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者,必须返工。
由于施工质量原因给本工程造成永久性缺陷,应视缺陷严重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返工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本合同约定的工期不予顺延。
九、设计变更及变更价款的确认
9.1设计变更是指合同签署后,工程在设计(包括品质和数量)上的改变。
设计变更必须以经发包人确认的设计单位书面通知为准。
9.2发包人如需进行设计变更,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接到书面通知后,必须按照变更通知的内容和要求实施设计变更。
9.3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9.4《设计变更通知单》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具有约束力,否则,不能作为结算或工期顺延等的依据。
(1)《设计变更通知单》应盖有工程设计出图专用章,且经设计单位专业负责人和校对人签字并盖章;
(2)《设计变更通知单》上有发包人代表签字及盖章;
(3)《设计变更通知单》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
(4)《设计变更通知单》必须附原图和设计变更图;
(5)《设计变更通知单》如不能准确反映工程量,必须采用现场签证单的形式进行计量,方可作为工程价款调整的依据。
9.5《工程现场签证单》(格式见附件1)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具有约束力,否则,不能作为结算或工期顺延等的依据。
(1)《工程现场签证单》上有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盖章;
(2)《工程现场签证单》上有发包人专业工程师、成本工程师、发包人代表的签字;
(3)《工程现场签证单》须列明具体实施位置、尺寸、型号、具体工程量,必要时附计算算式,原则上不允许签工日。
9.6《工程联系单》只作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联系的用途,不作为计价依据,如承包人认为应计价的,承包人须申请办理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手续。
9.7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的其它变更,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
9.8变更价款的确定
9.8.1本条款只适用引起工程造价调整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调整按下列方式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含下浮率)变更工程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含下浮率)变更工程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以下约定的计价规则(含下浮率)进行计算:
(4)其它:
9.8.2在设计变更实施完工后7天内,承包人须向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提出现场计量要求,对涉及变更部分的现状、已完成的工程量等做出准确说明,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核实批准后确定变更工程价款。
如涉及到隐蔽工程或拆除工程,应在隐蔽前或拆除前通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进行现场计量。
9.8.3在设计变更实施完工后7天内,承包人未向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提出现场计量要求,视为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增加。
但对于因变更涉及合同价款减少的,发包人有权在竣工结算前或竣工结算时调减。
9.8.4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出现场计量要求后7天内未进行现场核实,也未提出延期核实计量要求,则承包人需要通过书面形式催告监理单位和发包人。
其中,书面催告函中需要载明承包人是根据合同条款第9.8.4款发出的催告,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经过上述催告后3天内仍不核实,则视为接受承包人提出的计量内容。
9.8.5在设计变更实施完工后14天内,承包人须向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批准后确定的变更工程价款作为竣工结算依据。
9.8.6凡涉及合同价款增加的设计变更,在设计变更实施完工后14天内承包人未向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的,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工程价款的增加,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9.8.7凡涉及合同价款减少的设计变更,承包人在设计变更实施完工后14天内不向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的,视为承包人完全接受发包人在竣工结算前或竣工结算时依据合同约定做出的调减合同价款决定。
9.8.8承包人依据设计变更指令及变更文件的要求,合格完成该项设计变更指令的全部内容后,应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进行检验。
检验合格后,承包人和发包人依据已确定的变更工程价款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9.8.9变更指令发生后,如未按以上规定办理的,不纳入结算范围,承包人对此无异议。
9.8.10承包人不得以变更价款没得到发包人审批为由拒绝按后续变更指示实施,不得以未能接受发包人确定的变更工程价款为由拒绝按时实施后续设计变更或不完全实施后续设计变更。
承包人与发包人就变更工程价款协商不成时,承包人应先按发包人要求实施设计变更,然后按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9.8.11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设计变更的,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9.8.12包含在招标书及招标图纸范围内的而因投标书或预算书漏项的工作量,发生变更时,变更前后的工程价款均按合同第9.8.1款约定的计价规则计算;
因设计变更不实施的,亦按合同第9.8.1款约定的计价规则计算扣减价款。
9.8.13承包人报送相关工程变更价款时,必须附以下资料:
(1)发包人审批同意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现场签证单》、《工程联系单》原件;
(2)承包人报价书原件及其详细的工程量计算书;
(3)附变更前后的图纸及相关资料。
十、工程款的支付
10.1工程进度款按每月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的75%分月度进行支付。
承包人每月25日前提交月度工程报告(含工程形象进度描述)和中间支付申请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初审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加盖承包人公章的付款审批单。
发包人在每月10日前收到承包人加盖公章的付款审批单的,发包人在当月月底前支付进度款,否则,付款时间为收到承包人加盖公章付款审批单后的30天内。
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应事先提交经过发包人确认的合法的发票等付款证明文件。
10.2工程验收合格后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5%时(如发生工程量减少时,发包人可视情况调低该付款比例),尾款暂停支付。
10.3工程验收合格、移交所有资料并完成工程结算后,支付至结算工程总价的95%。
10.4剩余5%结算工程总价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金在工程保修期满且承包人充分履行保修责任并经发包人认可后一次支付,不计利息。
10.5发包人可以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转帐支票、银行网银等形式支付本合同的任何工程款。
若发包人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需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办理贴现手续,否则,其贴现利息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0.6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增加工程及按合同约定办理的有效现场签证,实行按月审结。
但追加的合同价款待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再行支付。
10.7因设计变更而引起的增加工程及按合同约定办理的有效现场签证,实行按月审结。
但追加合同价款待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再行支付。
10.8发包人在支付每月工程款时有权扣除此前承包人因违反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等有关条款需要承担的违约金及发包人的其他损失。
10.9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专款专用于本工程,若发包人发现承包人存在挪用行为,拖欠各相关供应方工程款造成该工程进度滞后情况,发包人有权直接付款给该工程的相关供应方,承包人不得提出异议,视同已收到该工程进度款,需提供对应发票,并配合完善委托付款相关手续及供应方详细信息。
10.10承包人对因设计变更而引起的增加工程及按合同约定办理的有效现场签证及其它变更需按合同约定条款中规定时限及时报送。
若承包人当月累计申报率低于90%时,发包人则对当月进度款降低5%支付;
若承包人下月累计审报率达到90%时,发包人则将上月所扣进度款补足支付;
若承包人在退场前累计申报率未达95%时,发包人对进度款的累计支付比例相应降低5%。
十一、工程验收
11.1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第5条约定或发包人批准顺延的日期竣工并通过验收。
11.2承包人在竣工前7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作预验收检查,发包人应及时配合。
11.3工程竣工时,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全部施工原始记录资料,竣工图肆套及报告两套,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报告后应及时组织验收。
11.4验收检查工程有较大整改时,以整改合格后的日期为竣工日期,承包人不得因工程经济纠纷而拒绝交付使用。
11.5工程完工未验收,发包人擅自提前使用,由此发生的质量、安全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并以发包人开始使用日期为竣工日期。
工程未完工,发包人如需提前使用,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提前使用日期并不作为竣工日期,但不应影响承包人正常施工,否则工期相应顺延。
11.6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完毕。
如承包人不能按时交付,应按逾期竣工处理。
11.7承包人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应在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5天内全部撤离,并做到工完场清。
如工完不清场,每日收取地租为工程结算价款的3‰,由发包人在余留工程款中扣回,且工程不能计作已竣工,实际竣工日期以经验收合格后清场完毕之日起计。
十二、竣工结算
12.1竣工结算是指对合同内涉及的工程造价所有内容的结算,包括工程价款、奖励和违约、质量、安全、工期等内容。
凡是与造价有关的约定应纳入结算范围。
12.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承包人和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12.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由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若不按时申报结算资料,则发包人可自行进行结算。
12.4发包人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收到承包人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后的5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12.5对于措施费包干项目,若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实施,对未实施部分发包人有权在结算时扣回,相关规费及税金一并扣除。
十三、质量保修
13.1保修期限:
本开口按路政主管部门要求,由我方负责移交给路政主管部门。
13.2保修责任范围:
除发包人使用过程中人为损坏、第三方故意或非故意损坏、不可抗力损坏外,凡属质量问题及验收合格后移交前承包人保管不力造成工程范围各部位、部件、整体或单体的损坏、脱落、变质、丢失、开裂等,均属承包人保修责任范围。
13.3保修内容:
合同价款包含的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业主联系单、双方或多方会议纪要约定的全部内容。
13.4保修费用:
工程保修金为结算工程总价的5%,若发生的累积保修费用超过保修金总额,超过部分仍由承包人支付。
13.5在保修期内,发现有施工质量问题,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组织人力、物力免费返修。
属设计或发包人人为使用造成的,其返工修理费由设计单位或发包人负责。
若承包人在保修时限内没能按要求完成保修工作,则发包人有权另行安排其他承包人进行维修,费用由承包人支付,费用为经发包人审定的维修费用的1.5倍(从承包人的工程保修款中扣除)。
十四、违约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确认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工期每拖延一天,须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上不封顶,发包人损失大于违约金的,承包人还应赔偿损失与违约金差额部分。
14.2承包人未按设计及规范要求施工,发包人有权制止,直至通知其停工整顿。
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
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应无条件返工至全部合格,且须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
14.3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发包人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人须支付由于解除合同而发生的额外费用,包括因此聘请其他承包人完成工程而导致的额外费用。
14.4承包人擅自将本工程转包或未经发包人同意而将某项工程分包的,须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4.5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发包人设备、材料等的丢失或损坏,承包人照价赔偿,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
14.6除上述约定外,因一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概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4.7若因承包人原因已延误工期,且可能导致进一步工期延误时,发包人有权将合同中未实施工程另行委托其它承包人实施,结算时按市场价与承包人合同价中较高值扣除,承包人不得有异议。
十五、不可抗力
15.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台风、地震、火灾等。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并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
发包人及监理单位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
15.2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约方的相应责任。
十六、索赔
1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合理的索赔理由,且有其要求索赔的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资料及相关说明。
提出索赔要求的一方应保持用以证明索赔可能需要的有效证据资料,提出索赔要求一方应允许另一方查阅并核实所有资料。
1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时,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及索赔报告等有关资料,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索赔。
十七、保险
承包人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负责办理承包人在现场人员的生命财产、现场各种施工设施、设备、材料的保险,并支付相应的费用,该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之中。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任何事故所发生的费用、赔偿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十八、往来函件
18.1本合同不论在何种场合给予或发布批准书、证明、同意函、确定、通知和请求等通信信息都应采用书面形式。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指令,均应是书面的,都不允许被无理扣压或拖延。
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
18.2承包人和发包人在预留的地址及文件签收人,应视为其法定地址及有效签收人,如发生变化需及时通知对方。
一方发往另一方法定地址的函件,应当被视为对方收到。
承包人的地址:
丰台区东铁营苇子坑109号院2-312;
往来文件签收人:
董硕;
发包人的地址:
;
监理单位的地址:
。
十九、工程停建或缓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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