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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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第四条公司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可直接适用本办法,或者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

第五条公司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实行业务部门和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处理的原则。

审计与法务中心为本公司的法律事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法务部门”)。

第六条在纠纷案件管理工作中,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提供纠纷案件涉及的事实情况及证据材料;

(二)参与案件讨论;

(三)根据需要承担纠纷案件处理的部分事务工作;

(四)参加案件的商谈和解工作;

(五)承担或负责协调纠纷案件处理涉及的费用支出;

(六)执行生效法律文书;

(七)根据需要承担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法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有:

(一)承办纠纷案件,签收、发送法律文书;

(二)建立诉讼案件工作台账和档案;

(三)指导各部门及各子公司的纠纷案件管理工作;

(四)负责纠纷案件处理涉及的外聘律师费用管理;

(五)根据需要承担其他相关工作。

纠纷案件的代理人一般应由公司法务人员担任。

对于重大或疑难案件,可以外聘律师担任代理人。

第八条法律纠纷案件发生后,纠纷案件涉及的业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法务部门,并按法务部门的要求提交案件资料,由法务部门负责处理,业务部门全程配合。

第九条对重大案件,法务部门应及时向公司总裁或分管副总裁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纠纷案件为重大案件:

(一)公司拟起诉国家机关的案件;

(二)涉案标的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含)以上的;

(三)涉及公司整体利益或处理结果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

(四)公司总裁或分管副总裁关注的案件;

(五)法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案件。

重大案件之外的案件为一般案件,对于一般案件,原则上由法务部门会同业务经办部门处理。

但在必要时,可向公司总裁或分管副总裁报告。

第十条与纠纷案件有关的职能部门、分/子公司,应当配合法务部门纠纷案件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的纠纷案件办理程序,是指纠纷案件发生后,公司的内部审批、处理程序,不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件司法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对需要由公司主动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案件,业务部门应填写《案件启动法律程序审批表》(见附件一),连同证据材料一并报法务部门。

业务经办部门须对诉讼或仲裁案件的时效负责,最迟应在诉讼时效到期三个月前向法务部门提交《案件启动法律程序审批表》,确保诉讼、仲裁案件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启动法律程序。

第十三条法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案件启动法律程序审批表》及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同意起诉的,应签署同意起诉的意见并告知业务部门;

不同意起诉的,应与业务部门充分沟通,并在沟通后签署同意起诉或不同意起诉的意见。

对一般性案件,法务部门应在签署意见后报总裁助理审批。

经总裁助理批准后,应及时启动法律程序。

对重大案件,法务部门应在签署意见后报请公司总裁审核,经总裁批准后,方可启动法律程序。

第十四条在确定起诉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法务部门应准备好起诉状等全套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并提交法院、仲裁庭或其他有权机关立案。

第十五条对于公司被动应诉的案件,由法务部门负责应诉工作,相关业务部门应确定协办人员全力配合。

法务部门应在收到起诉状等文件后一个工作日内,通知案件所涉及的业务经办部门,并告知业务部门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业务经办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备齐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情况说明,报法务部门。

第十六条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补充证据材料,或者进行协商、调解的,业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法务部门的工作。

第十七条案件终结,取得裁判/调解文书后,承办人应在领取裁判文书后1日内将案件结果告知法务负责人及业务部门协办人。

第十八条收到裁判文书后,业务部门认为需要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的,应于裁判文书送达后2个工作日内填写《拟上诉/申请再审案件审批表》(见附件二),连同裁判文书及案件相关资料报法务部门,法务部门分管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批示。

对于重大案件,应报请公司总裁审批。

第十九条法务部门认为需要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的,应在与业务部门沟通后做出上诉或申请再审的决定。

对于重大案件,法务部门应当填写《拟上诉/申请再审案件审批表》(见附件二),报公司总裁审批。

第二十条公司决定上诉、再审的案件,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协作配合,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

第二十一条裁判文书生效后,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督促对方履行义务,法务部门应按照业务部门的需求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第二十二条因裁判文书的相对方不履行裁判文书而需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关于起诉案件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在法律纠纷案件终结后,案件的承办人应对全案材料整理归档,归档材料由法务部门统一保管。

案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案件受理通知书、委托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相关证据、答辩状、代理词及判决、裁定、仲裁裁决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等。

第二十三条法务部门负责诉讼案件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应当建立和更新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统计表》(见附件三)。

第二十五条公司档案管理部门要求对纠纷案件的有关材料存档备查的,法务部门应当配合。

第二十六条纠纷案件处理的参与者不得泄露案件信息。

如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公司可以根据《保密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七条法务部门有权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各部门、各子公司的案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各部门、各子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权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条公司其它规章制度中关于纠纷案件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施行,由公司法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一、《案件启动法律程序审批表》

二、《拟上诉/申请再审案件审批表》

三、《诉讼/仲裁案件统计表》

附件一:

案件启动法律程序审批表

编号:

涉案部门或子公司

我方诉讼地位

涉案标的

案件性质

对方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

对方地址

电话

案件基本情况

 

业务部门经办人:

年月日

涉案部门或子公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审计与法务中心意见

法务负责人签字:

总裁助理意见(一般案件)

总裁助理签字:

公司总裁意见(重大案件)

总裁签字:

附件二:

拟上诉/申请再审案件审批表

申请部门

经办人

裁判文书编号

上诉人/申请人

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上诉/申请再审理由

经办人签字:

涉案部门/子公司意见

负责人签字:

总裁意见

(重大案件)

附件三:

诉讼/仲裁案件统计表

编号

案由

审级

当事人

审理机关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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