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石油化工学院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修订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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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其分配体现学校办学目标导向,与校内聘任各类岗位收入结构相衔接,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

第七条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后,教职工工资收入主要由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项)、绩效工资、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及按规定保留的改革性补贴(住房补贴、住房维修基金、“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津贴、划转差等)四部分组成。

第三章基础性绩效工资分配

第八条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节日补贴按现行办法,由学校在各法定节日前发放

第九条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由学校按各单位(部门)实有在编在岗人数及岗位等级核拨给各单位(部门),由各单位(部门)按如下规定每学期开学初提交预发人员名单及标准给人事处,经人事处审核后按程序发放:

1、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工勤技能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实施实施方案》(广石化院[2014]85号)附件5(广东石油化工学院第二轮聘用教职工岗位基本职责和任务)中规定的基本职责和任务,方可全额发放岗位津贴。

2、教研、科研基础工作量完成情况每2年考核一次,其他基本职责和任务完成情况每年考核一次。

经考核,未完成规定的岗位基本职责和任务者,从确定考核结果的下月起,按实际完成情况(比例)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

3、经学校批准脱产进修人员,脱产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发放;

对病事假、旷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扣减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

其他情况按国家及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4、扣发的岗位津贴记入各单位(部门)绩效工资总量,教职工个人扣发的岗位津贴待聘期考核后结算(聘期内退休、调离、辞职等,在办理相关手续时结算)。

第四章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第一节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构成

第十条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奖励性绩效工资(Ⅰ)、奖励性绩效工资(Ⅱ)和奖励性绩效工资(Ⅲ)(机动经费)三部分构成。

奖励性绩效工资(Ⅰ)包括:

降温费、年度考核奖、医疗补助、知补、固贴(博士、教授、副教授津贴)、关键岗位津贴、教学团队津贴、科研团队津贴、科研奖励(含教研论文奖励,不含获奖成果配套奖励,下同)、教研及教学质量工程工作量津贴、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量津贴、素质拓展工作量津贴等。

奖励性绩效工资(Ⅱ)包括:

普通本专科教育工作量津贴;

二级院(系、部)领导管理工作量津贴、非教学人员(含办公室主任、专职辅导员、教务员、实验员)津贴,二级院(系、部)下设系(教研室、实验室)负责人、兼职辅导员、班主任、教学督导员、新教师导师、党支部书记、分工会主席、女工主任等兼职工作量补贴;

非教学单位(部门)人员(含化工学院分析测试中心、实验教学部网络中心及文科实训中心教辅人员)津贴及其下设机构负责人、党支部书记、分工会主席、女工主任兼职津贴等。

第十一条成人学历教育教学工作量酬金、教学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奖”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但实行年度经费包干。

其中,成人学历教育教学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向相关院(系、部)分配教学任务,由相关院(系、部)纳入本单位整体教学安排,落实任课教师;

成人学历教育教学工作量酬金按附件8规定打包给相关院(系、部),由相关院(系、部)纳入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Ⅱ)总量,实行二次分配;

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奖按附件9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奖励性绩效工资(Ⅰ)的分配

第十二条奖励性绩效工资(Ⅰ)中的降温费、年度考核奖、医疗补助、知补、固贴(博士、教授、副教授津贴)、关键学术岗位津贴、关键教学岗位津贴等作为绩效工资附加总量,按相关管理规定原有途径发放。

科研奖励、教学团队津贴、科研团队津贴、教研及教学质量工程工作量津贴、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量津贴、素质拓展工作量津贴等实行每年预算总量包干。

其中,科研奖励按附件2相关规定进行分配,教学团队津贴按附件3相关规定进行分配,科研团队津贴按

附件4相关规定进行分配,教研及教学质量工程工作量津贴按附件5

相关规定进行分配,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量津贴按附件6相关规定进行分配,素质拓展工作量津贴按附件7相关规定进行分配。

实行年薪制人员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享受上述奖励性绩效工资(Ⅰ)中科研奖励、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量津贴、素质拓展工作量津贴。

第三节奖励性绩效工资(Ⅱ)的分配教学单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Ⅱ)按各单位的人员结构、学生规模、学费差异、生均拨款四个分配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各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Ⅱ)总量,由各单位进行二次分配。

非教学单位(部门)人员津贴、兼职系数津贴按人员情况计算各单位(部门)奖励性绩效工资(Ⅱ)总量,由各单位(部门)进行二次分配。

其中,化工学院分析测试中心、实验教学部网络中心等学校委托二级单位代管机构人员按非教学单位人员管理,计入非教学单位(部门)总人数内,不计算在所在单位人员中,由学校按非教学单位(部门)相应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Ⅱ)标准核拨给所在单位;

科研机构的科研为主型教师(实行年薪制的人员除外)按相应非教学单位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Ⅱ)

标准的50%核拨给所在科研机构。

第十三条奖励性绩效工资(Ⅱ)的第一层次分配全校绩效工资总额减去基础性绩效工资,再减去奖励性绩效工资(Ⅰ),余额提取2%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Ⅲ),提取2%后的部分称为奖励性绩效工资(Ⅱ)。

即:

奖励性绩效工资(Ⅱ)=[全校绩效工资总额-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Ⅰ)]×

98%⋯⋯⋯⋯⋯⋯⋯⋯⋯⋯⋯⋯⋯⋯.(公式1)

奖励性绩效工资(Ⅲ)=[全校绩效工资总额-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Ⅰ)]×

2%⋯⋯⋯⋯⋯⋯⋯⋯⋯⋯⋯⋯⋯⋯.(公式2)奖励性绩效工资(Ⅱ)分割为校领导奖励性绩效工资(Ⅱ)、教学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Ⅱ)、非教学单位(部门)奖励性绩效工资(Ⅱ)和调节基金四部分。

奖励性绩效工资(Ⅲ)作为全校性机动经费,用于留学生教育、全校公选课、“卓越计划”教育及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中的各项调节及补贴。

分配依据:

1.校领导奖励性绩效工资(Ⅱ)根据《广东省省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第三部分“绩效工资的分配”第三条“单位领导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与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水平之比原则上控制在1.5~3倍以内”的规定,校领导奖励性绩效工资(Ⅱ)平均水平与全校奖励性绩效工资(Ⅱ)平均水平之比为2.23倍,其中校领导正职的奖励性绩效工资(Ⅱ)水平与全校奖励性绩效工资(Ⅱ)平均水平之比为2.45倍,校领导副职的奖励性绩效工资(Ⅱ)水平与全校奖励性绩效工资(Ⅱ)平均水平之比为2.15倍。

2.全校教学单位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Ⅱ)与非教学单位(部门)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Ⅱ)之比为1:

0.75。

3.具体分配办法:

全校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Ⅱ)=全校奖励性绩效工资(Ⅱ)÷

全校年度平均人数⋯⋯⋯⋯⋯⋯⋯⋯⋯⋯⋯⋯⋯⋯⋯⋯⋯.(公式3)校领导正职奖励性绩效工资(Ⅱ)=全校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Ⅱ)×

2.45⋯⋯⋯⋯⋯⋯⋯⋯⋯⋯⋯⋯⋯⋯⋯⋯⋯⋯⋯⋯(公式4)

校领导副职奖励性绩效工资(Ⅱ)=全校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Ⅱ)×

2.15⋯⋯⋯⋯⋯⋯⋯⋯⋯⋯⋯⋯⋯⋯⋯⋯⋯⋯⋯⋯(公式5)

全校教学单位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Ⅱ)=[全校奖励性绩效工资(Ⅱ)-校领导奖励性绩效工资(Ⅱ)]÷

(全校教学单位年平均人数+全校非教学单位(部门)年平均人数×

0.75)⋯⋯⋯⋯⋯(公式6)

全校非教学单位(部门)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Ⅱ)=全校教学单位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Ⅱ)×

0.75⋯⋯⋯⋯⋯⋯⋯⋯(公式7)

全校教学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Ⅱ)=全校教学单位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Ⅱ)×

全校教学单位年度平均人数⋯⋯⋯⋯⋯⋯(公式8)全校非教学单位(部门)奖励性绩效工资(Ⅱ)=全校非教学单位(部门)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Ⅱ)×

全校非教学单位(部门)年度平均人数(不含校领导)⋯⋯⋯⋯⋯⋯⋯⋯⋯⋯⋯⋯⋯⋯(公式9)第十四条奖励性绩效工资(Ⅱ)的第二层次分配一、教学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Ⅱ)分配第一步:

从全校教学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Ⅱ)中按照3%提取教学单位调节基金,用于补贴低于非教学单位(部门)人均奖励性绩

效工资(Ⅱ)的教学单位的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Ⅱ)及新办专业补

贴。

低于非教学单位(部门)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

Ⅱ)的教学单位

补贴标准,似教学单位调节基金额度而定,最多补贴至非教学单位(部

门)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Ⅱ)水平,多余调节基金滚入下年教学单

位调节基金。

第二步:

分配“教学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Ⅱ)-教学单位调节基金”

分配依据和分配标准:

1规模指标,用在校生人数计量,包括各二级院(系)全日制本专科全部在校生人数,所占比重为A%(A%值:

实施第一年为38%、第二年35%、第三年30%、第四年及以后25%)。

2学费指标,用实收学费总额计量,包括各二级院(系)全日制本专科生收取的学费,所占比重为25%。

3人员结构指标,用人员结构所得分数计量,包括各教学单位所有在编人员,所占比重为35%。

人员结构得分计算,教授及科研系列研究员计2分,副教授及科研系列副研究员计1.6分,博士计1.5分,其他系列副高计1.4分;

正处职(主持工作副处职)计1.8分,副处职计1.5分,副处级干部计1.4分;

其他人员计1分。

具有多重身份的,取分值最高一项计分;

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兼课教师中,根据其专业所属教学单位,按教授计0.7分、副教授、博士计0.5分计入相关教学单位(仅限1个单位)人员结构得分,其他些列高、中、初级职称兼课教师不纳入教学单位人员结构指标计分。

思政部、实验教学部(不含网络中心、文科实训中心教辅人员)人员结构指标分按上述计算结果的50%计。

4生均拨款指标,用省财政生均定额拨款总额计量,所占比重为B%(B%值:

实施第一年为2%、第二年5%、第三年10%、第四年及以后15%)。

计算方法如下:

某院(系)按规模指标分得的奖励性绩效工资(Ⅱ)=(某学院在校生人数÷

全校在校生人数)×

(教学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Ⅱ)-教学单位调节基金)×

A%(...公式10)

某学院学费指标分得的奖励性绩效工资(Ⅱ)=(某学院实收学费总额÷

全校实收学费总额)×

(教学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Ⅱ)-教学单位调节基金)×

25%(...公式11)

某院(系、部)按人员结构指标分得的奖励性绩效工资(Ⅱ)=(某教学单位人员结构得分总数÷

所有教学单位人员结构总分)×

(教学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Ⅱ)-教学单位调节基金)×

35%...(公式12)教学单位人员结构总分=全校教学单位人员结构得分总和某院(系)生均拨款指标分得的奖励性绩效工资(Ⅱ)=(某学院省财政生均定额拨款总额÷

全校省财政生均定额拨款总额)×

(教学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Ⅱ)-教学单位调节基金)×

B%(公式13)

某教学单位根据上述指标分得的奖励性绩效工资(Ⅱ)=规模指标分得的奖励性绩效工资(Ⅱ)+学费指标分得的奖励性绩效工资(Ⅱ)+人员结构指标分得的奖励性绩效工资(Ⅱ)+生均拨款指标分得的奖励性绩效工资(Ⅱ)

第三步:

分配结转公共课奖励性绩效工资(Ⅱ)(课时津贴)。

公共课是指列入培养方案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公共基础课、通识课、全校公选课和归口管理课程等。

某院(系、部)转出(转入)的公共课课时津贴=全校平均标准课时津贴×

公共课标准课时(...公式14)

如果某院(系)的标准课时津贴(二级院(系)平均课酬)低于全校平均标准课时津贴(全校平均课酬),其差额由教学单位调节基金弥补;

教学单位调节基金不足时,由奖励性绩效工资(Ⅲ)结余部分弥补;

若仍未达到全校平均标准课时津贴,则按弥补后的实际平均标准课时津贴结转。

1.标准课时的计算

标准课时是教学单位扣除管理工作(包括:

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实验室管理、学生管理等)以外的全部教学工作(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工作)的标准计量单位。

标准课时仅用于计算公共课应结转的课时津贴,公式如下:

二级院(系)的总标准课时=二级院(系)在校学生数÷

45×

45.57×

16(...公式15)

全校的总标准课时=全校在校学生数÷

45×

45.571×

6(.公式16)

其中45为标准班人数,45.57为每学年标准学分,16为每学分以16学时计算。

2.标准课时津贴的计算标准课时津贴(平均课酬)只是用于计算公共课应结转的津贴,公式如下:

某二级院(系)的平均标准课时津贴(二级院(系)平均课酬)=[某二级院(系)分到的奖励性绩效工资(Ⅱ)-某二级院(系)现有非教学岗位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Ⅱ)]÷

某二级院(系)的总标准课时(公式17)

全校平均标准课时津贴(全校平均课酬)=[全部二级院(系)分到的奖励性绩效工资(Ⅱ)-全部二级院(系)现有非教学岗位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Ⅱ)]÷

全校的总标准课时(.公式18)

某二级院(系)现有非教学岗位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Ⅱ)=某二级院(系)现有非教学岗位人员数×

该二级院(系)人均奖励性绩

效工资(Ⅱ)(...公式19)

二级院(系)现有非教学岗位人员包括:

二级院(系)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实验员、教务员、专(兼职)辅导员。

具体人员数由人事处负责确定。

3.公共课标准课时的计算

各类公共课标准课时计算方法如下:

公共课标准课时=培养方案规定的计划学时×

课程分类综合系数(公式20)

课程分类综合系数=1+[(课堂学生数-分类课程标准人数)÷

分类课程标准人数]×

50%⋯⋯⋯⋯⋯⋯⋯⋯⋯⋯⋯⋯⋯.(公式21)其中分类课程标准人数,全校公选课程、公共外语课、公共体育课和理工科类公共课、文科类课程、思政类课程=45人,健康与心理教育、就业指导类课程=90人,军事理论课程=180人。

公共课合班上课的课程规模系数不超过1.5。

经过以上三步,各教学单位最终分得的奖励性绩效工资(Ⅱ)总额为:

各教学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Ⅱ)总额=根据四个指标分得的奖励性绩效工资(Ⅱ)+划入的公共课课时津贴-划出的公共课课时津贴(...公.式22)

二、非教学单位(部门)奖励性绩效工资(Ⅱ)分配

从按公式9计算出的全校非教学单位(部门)奖励性绩效工资(Ⅱ)中提取5%作为全校非教学单位(部门)调节基金,用于非教学单位(部门)奖励性绩效工资(Ⅱ)分配中的调节。

提取5%后的部分,按如下办法进行分配:

1.非教学单位(部门)奖励性绩效工资(Ⅱ)的分配,按照现有在编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Ⅱ)分值”计算,公式如下:

某非教学单位(部门)奖励性绩效工资(Ⅱ)总额=非教学单位(部门)奖励性绩效工资(Ⅱ)分值×

该单位(部门)奖励性绩效工资(Ⅱ)分(...公式23)

非教学单位(部门)奖励性绩效工资(Ⅱ)分值=非教学单位(部门)奖励性绩效工资(Ⅱ)总额÷

非教学单位(部门)奖励性绩效工资(Ⅱ)分总分(...公式24)

2.“非教学单位(部门)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Ⅱ)分”按聘任的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人员岗位层级分类,具体标准见表1。

表1非教学单位(部门)奖励性绩效工资(Ⅱ)分配标准

岗位类别

岗位层级

分数

管理岗位

五级(实职)

12

五级(非领导职务)

10.5

六级(实职)

10

六级(非领导职务)

8.5

七级(实职)

7.5

七级(非领导职务)

7

八级(实职)

6.5

八级(非领导职务)

6

九级

5.5

十级

5

专业技术岗位

三级

11.75

四级

11.5

五级

六级

9.75

七级

9.5

八级

8

7.5

十一级

十二级

十三级

4.5

工勤岗位

二级

4

普工

3.5

其中:

(1)在管理岗位任职的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且已按专业技术职务兑现相关待遇的人员,可按管理岗位职级及专业技术等级就高原则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Ⅱ);

未按专业技术职务兑现相关待遇的,只能按管理岗位职级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Ⅱ)。

具体按《广东石油化工学院第二轮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实施方案》(广石化院[2014]85号)规定执行。

(2)管理岗位主持工作的副职,可按相应岗位正职标准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Ⅱ)。

(3)除单位(部门)负责人外,受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兼任单位(部门)下设机构负责人职务的(以学校下文为准),在其专业技术等级得分基础上,正职(主持工作的副职)增加0.4分、副职增加0.2分;

同时兼任多过下设机构负责人职务的,按就高原则取其一加分。

(4)兼任党支部书记职务的,本支部党员人数在10人及以上的增加0.3分、党员人数在10人以下的增加0.2分。

(5)兼任分工会主席的增加0.4分、副主席增加0.3分,兼任女工主任的增加0.2分。

第十五条奖励性绩效工资(Ⅱ)的第三层次分配在本单位(部门)内部分配时,教学单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Ⅱ)分配要贯彻以教学为中心,向教学一线倾斜的原则,奖励性绩效工资(Ⅱ)标准要体现教师岗位级别高低和教学质量的高低,落实优绩优酬的原则,其中教学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Ⅱ)标准按岗位聘任职务级别不同而确定,级别系数可在1~2之间由各单位自行设定。

二级院(系)合班上课的课程规模系数参照公共课计算方法,规模系数不超过1.5。

非教学单位(部门)的奖励性绩效工资(Ⅱ)分配要与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工作数量及质量等考核结果挂钩,对缺勤、工作失误、被投诉较多的工作人员要扣减奖励性绩效工资(Ⅱ),真正发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激励功能和导向作用。

第四节有关具体问题

第十六条由于学生数、学生学费、师资结构等数据是学年度数据,而每个自然年度包含两个学年度的学期,因此,奖励性绩效工资(Ⅱ)每学期计算一次,上半年为当年3月至8月,下半年为当年9月至下一年度2月,有关计算数据的采集时间点,上半年为5月31日,下半年为11月30日。

第十七条对奖励性绩效工资(Ⅱ)的发放,人事处在每学期初将测算出各单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Ⅱ)总额并通知各单位(部门),由各单位(部门)确定每个人的预支标准,交人事处通知财务处逐月预支,每学期末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跨院(系)上课是指某一院(系)为其他院(系)开设的除公共课、公选课、归口管理课程以外的其他课程(须经教务处批准)。

接受授课的院(系)按本院(系)的标准课时津贴结转给授课的院(系),如果低于派出单位的标准课时津贴,则由教学单位调节基金补足。

第十九条非教学单位(部门)人员(坐班人员)到教学单位兼课,除指导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外,其他教学工作每学期最高不超过72计划学时,特殊情况须报请教务处及分管校领导批准,但最多不得超过108计划学时;

科研为主型教师其他教学工作每学期最高不超过108计划学时。

规定范围内的,由教学单位按本单位的绩效工资分配标准支付课时津贴,超过部分不计发课时津贴,留给教学单位使用。

外聘教师课时津贴标准由二级院(系)制定发放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本院(系)课时津贴标准的2倍,外聘教师课时津贴从二级院(系)奖励性绩效工资(Ⅱ)中支付。

第二十条二级院(系)领导的奖励性绩效工资(Ⅱ)包含教学工作量工资和管理工作量工资,二级院(系)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奖

励性绩效工资(Ⅱ)结合本单位实际确定。

第二十一条新办专业自招生当年起2年内,按非教学单位(部门)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Ⅱ)标准,从教学单位调节基金中每年补助3人的奖励性绩效工资(Ⅱ)给所在院(系)。

第二十二条脱产进修(培训)人员,如果是教学单位人员,其奖励性绩效工资(Ⅱ)由教学单位根据其工作量等情况在不低于全校教学单位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Ⅱ)50%的标准核发,从所在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Ⅱ)总额中支付;

如果是非教学单位(部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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