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保护关于TRIPs协议下论我国地理标志的商2样本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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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是产源识别标志,它证明着商品的地;
它又是商品质量的标志,它代表着由地的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所确定的特定的突出的质量;
作为前两个特征的必然结果,地理标志附着着商业利益,它能够推广特定地区的商品。
所以它是产源识别标志、质量标志和商业利益的集合体。
地理标志是基于产地的自然条件和产地的世代劳动者集体智慧而形成的,作为一项无形资产,它应属于产地劳动者集体所有。
①sTRIPs协议下的地理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标志是指:
:
其标示出某商品某成员地域内,或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它特征,主要与该地理相关联。
[2]在地理标志的国内保护方面,我国新商标法第33条规定了地理标志能够通过证明商标来保护。
作为领土原则的最直接后果,,某一特定的地理标志能够在一个国家被认为是地理标志并受到保护,而在另一个国家,同一地理名称却可能被认为是其所使用的某一类产品的通用名称。
②所以作为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方面便要通过双边协议[3]和多边协议[4]。
而多边协议中的sTRIPs协议是较它以前的几个协议对地理标志保护力度更强的一个。
一、sTRIPs协议地理标志保护概述郑成思教授认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主要是以“禁”的一面着手,即禁止不正当使用、保护正当的经营者。
③TRIPs协议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禁止的:
(一)、禁止以任何方式将地理标志作为商品名称、商品表达使用。
如91989年年010月月6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专门下达了“关于停止在酒类商品上使用香槟或eChampagne字样的通知”这是以单行规定的方式,对地理标志作商品名称的禁止。
又如,非法国产的香水在产品说明中称为“巴黎香水”,此情况下,地理标志便会被禁止用作商品表达。
sTRIPs协议第222条第22款规定在地理标志方面,成员应提供法律措施以使利害关系人阻止下列行为:
1、在商品的称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谓或表达上,明示或暗示有关商品并非真正地、并足以使公众对该商品误认的;
22、以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010条之22,则将构成不正当竞争的。
(二)、禁止对包含有未能表明商品真实原产地的地理标志的商标注册或使其注册失效。
sTRIPs协议第222条第33款规定,如果某商标包含有或组合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域,于是在该商标中使在该标志来表示商品在该成员地域内即具有误导公众不去认明真正的性质,则如果立法允许,该成员应以职权驳回或撤销该商标的注册,或使其注册失效。
我国新商标法第第616条规定与此基本一致,但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三)、禁止字面上真实但实际上却能产生误导效果的地理标志的使用(商品名称上、表达上)、注册。
sTRIPs协议第222条第44款规定,即使某地理标志,是逐字真实指明商品地域,但仍产生误导效果,使公众以为该商品另一地域,亦适用本条以上三款。
为什么使用了明明是表示商品的地理标志,也会误导公众呢?
?
郑成思教授对此做出了解释:
如果英国剑桥的陶瓷商品在新西兰消费者中较有名气,这时一家美国波士顿的厂商就把自己的陶瓷商品也拿到新西兰销售,商品包装上表明“坎布里奇”。
陶瓷。
“坎布里奇”实实在在是波士顿地区的一地方,英文却正是剑桥的意思。
这种标示法,显然会使得用惯了英国陶瓷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的新西兰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品不是美国的坎布里奇,而是英国剑桥。
④郑成思教授的举例解释,清楚得讲明了此种难以理解的情况。
由此可见,此款是对地理标志的特别保护,显示了s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周全。
,此外,sTRIPs协议还规定了对葡萄酒与白酒地理标志的补充保护及地理标志保护的例外。
由于篇幅所限,此文不作阐述。
二、关于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历史回顾
(一)、从080年代的两个案例讲起北京京港食品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一种食品上,使用“丹麦牛油曲奇”名称。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此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请求指示,71987年年010月月929日得到的答复是:
责令北京京港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丹麦牛油曲奇”这一名称。
以保护《巴黎公约》缔约国的原产地名称在我国的合法权益。
此为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案例。
下一个是关于地理标志国内保护的案例。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就“龙口”名称能否作为商标问题西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请求指示。
81988年年55月月99日答复概括如下:
“龙口”是地方长期使用在粉丝商品上的带有产地名称性的称谓,不宜由某一企业作商标注册专用。
从以上对两个案例的答复中能够看出:
当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已对地理标志有了较好的掌握。
对于巴黎公约能很好的遵守,对于国内地理标志的保护也是明智的,没有把地理标志作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为普通商标给予注册,避免了单个企业由此而获得垄断利润,而其它本来也有权使用这一地理标志的企业被剥夺了这种权利,从而保护了龙口这一地方共同的无形资产。
(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出台81998年年212月月33日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为地理标志用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保护提供了依据。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它特定品质的标志。
作为一项基本规则,证明商标的所有人无权使用该商标,该规则也被称为“反所有者使用规则“⑤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它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其与注册商标的差异在于形式而不在于实质。
用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来保护地理标志,能够利用已有的商标制度,不用另起炉灶,不必投入过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世界上除了法国外的大多数国家均用商标法律以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形式来保护地理标志的。
[5](三)《关于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91999年年88月月717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
其第二条规定:
本规定所称原产地域产品,是指利用产自特定地域的原材料,按照传统工艺在特定地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域内所生产的,质量、特色或者声誉在本质上取决于其原产地域地理特征并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以原产地域进行命名的产品。
第十六条规定:
生产者申请经保护办注册登记后,即能够在其产品上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
此规定是从直接保护的角度来保护这些由地理环境决定质量、特色或者声誉的产品,从而也间接的保护了这种专用标志(地理标志)。
而地理标志的商标保护是从保护地理标志角度来保护这种产品。
这两者最终的目的是一样的。
三、我国新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一)、新商标法明确了地理标志的商标保护《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sTRIPs协议都把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明确要求各成员予以保护,但都没有讲明成员国该用何种形式来保护。
世界各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采用的法律形式有多种,如用商标法、特别法和反不正当竟争法等。
在商标法修改之前,大家众说纷纭,有的主张用商标法来保护。
有的主张用特别法强制注册来保护。
商标法的修改给这场争论下了结论。
首先,对地理标志的保护采取强制注册登记的观点,不仅直接与现有的保护地理标志的法律相违背,冲击现有的注册和保护制度,而且是一种以公权力不恰当的干预市场经济的行为。
⑥其次,利用现有的制度保护地理标志比创建崭新的制度当然容易的多。
⑦采用商标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即是对这种私权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的尊重,又符合当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用商标来保护的国际惯例。
(二)、应引起关注的问题在我国有030多个地理标志已被注册为普通商标,这些地理标志都被一个企业垄断使用。
但地理标志毕竟是与普通商标有区别的。
商标的作用在于使公众识别出商品的生产者,以区别不同生产者生产的同类商品。
而地理标志则使该产地与其它地方生产的同类商品区别开来。
所以,地理标志在使用时应注意其与普通商标的不同,即使其已被注册为普通商标。
如,“青岛啤酒”是被注册为普通商标的地理标志,提到“青岛”啤酒,大家自然的把此啤酒的质量、特点与青岛特定的地理环境相联系,也就是说,大家选择此啤酒是因为它青岛。
但是,现在青岛啤酒集团公司又在上海生产“青岛”啤酒,当然产地表明是上海,但公司的利用“青岛”这一块商标作大市场的本意往往难以实现。
即使暂时取得好的市场,从长远来看,这也是一种危险的决策,无疑是饮鸩止渴。
因为,使非产于此地的产品标上此地理标志,是地理标志的滥用,长期如此滥用后,此地理标志便会淡化,其识别性不再象以前那样明显。
多少年后,又有多少人能把这种啤酒与青岛特定的地理环境相联系?
由以上分析可见,注册为普通商标的地理标志,更应该被好好利用,从而使这一由多少代人铸成的标志保持其显著性。
有些企业应该重视这一问题。
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参考文献:
①李永明,《论原产地名称的法律保护》,《中国法学》1994年第33期②》原琪,《国际公约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中国工商报》09月月020日第8B08版③郑成思,《OWTO知识产权协议逐条讲解》,中国方正出版社11月第11版④同上⑤杨一平,《地理标志现有保护途径》,《中国工商报》09月月020日第8B08版⑥谢冬伟,《入世与我国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的保护》,《中华商标》第第55期⑦(美)ROBERTSTOLL汪泽译《sTRIPs有关地理标志规定的实施》,《中华商标》第第33期注释:
[1]地理标志(GeographicalIndications)是sTRIPs协议的用语,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用语是原产地名称(Appellationsoforigin),它们含义基本相同。
[2]此中文系郑成思教授翻译。
[3]如法国和南非01930年签订的《hCrayfish协议》、欧盟和澳大利亚41994年的酒类协议。
[4]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制裁商品虚假或欺骗性标志马德里协定》、《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斯本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sTRIPs)协议)[5]可参见谢东伟,《入世与我国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的保护》中的附录部分。
载于《中华商标》第第55期阿。
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