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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需要经济学和管理学共同研究的问题,如经济计划、经济决策、经济预测、经济调控经济监督、经济评估等一系列问题的研究,以及公司治理、产业组织、企业竞争力、制度安排、机制设计、结构调整、发展战略及经济激励等问题的研究,既可属于经济学,也可属于管理学。

如果没有经济学在管理学中的运用,经济学就只是经济学家们设计的精巧游戏规则,没有管理学对经济学的渗透,就不会产生应用经济学,管理学的理论就不够严谨。

国民经济管理学、企业管理学的产生不但有巨大的实用性,而且反过来又促进了宏观经济学和微观经济学的应用研究的进一步深入。

宏观经济学中的价格管理和市场管理都是经济学相管理学延伸所研究的问题。

经济学和管理学从不同角度对同一对象(如企业、国民经济)的研究结果相同或不同,对于决策者都具有参考价值,并且用正确方法研究的结果常常是相同的,因而可以起到相互印证的作用。

由于“经济”与“管理”二词经常并列使用为“经济管理”,大学财经院校设立的经济管理学院也是经济与管理合一的,体现出两者在应用上的密切联系,但是两者研究的侧重点是不同的。

首先,经济学主要探讨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即解决如何有效地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

而管理学注重组织资源的有效利用,以解决如何提高投入和产出效率的问题。

经济学局限于有限资源这一前提,通过研究市场供需关系指导企业决定生产什么产品和生产多少产品,并且通过对市场结构的分析和商业周期的规律的研究,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参考。

管理学首先运用于企业管理,它研究企业如何利用有限的资源生产更多更好的产品,而其中人力资源具有更大的潜力,管理技巧的运用是提高产出的重要变量。

其次,经济学研究社会资源的配置机制和制度方面,即在市场机制条件下,以人们的自利行为为出发点;

而管理学研究组织资源的技术和方法,它以在权威控制下人们的自觉行为为出发点。

为了使理论研究形成具有核心的严密体系,经济学和管理学对人性做出了各自的前提性假设,对此,在本节第四个问题中集中讨论。

第三,经济学侧重于宏观和共性方面,即研究一般规律和普遍现象,而管理学则侧重于较微观和个性的方面,注重研究特殊性和实际方法。

经济学的研究起点是市场,而管理学的研究起点是企业,因此从开始经济学就更侧重宏观,对于作为市场分子的企业而言,市场经济规律的研究对企业管理无疑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当管理学运用于国民经济管理时,对人力资源的管理作为市场要素管理的一部分退为次要地位,而对有限的物资资源的管理变为主要,也就是说,在宏观的国民经济管理活动中,经济学的运用更为重要。

(二)管理学与法学在研究对象方面的联系与区别

作为联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起着桥梁作用的管理学与法学具有天然的逻辑联系。

从管理学的研究内容上看,大体分为三个方面:

首先,从管理的二重性出发,分为三个研究内容:

(1)从生产力方面,管理学主要研究生产力诸要素之间的关系,即合理组织生产,合理配置人、财、物,以求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从生产关系方面,管理学主要研究如何正确处理组织中的人际关系,如何建立和完善组织机构以及各种管理体制,如何调动组织成员的积极性;

(3)从上层建筑方面,管理学主要研究如何使组织内部环境与其外部环境相适应,如何使组织的规章制度与社会的政治、经济、法律、道德等保持一致。

其次,管理学从历史方面研究管理实践、思想、理论的形成、演变和发展。

第三,管理学从管理者出发研究管理过程,如管理活动的职能、原理、方法、程序和技术等。

法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和法律思想观念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它的研究内容也包括三个层次:

首先是法律或法律制度。

作为法律的内容要素包括规则、原则和概念,这些要素与管理学研究的生产力、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方面的内容有密切联系。

法律概念是对现实生活的现象的抽象,使之具有法律上的特定含义,如人被概括为自然人,物被赋予产权内容,企业被赋予拟制人格成为法人。

法律对管理学中的人与人的关系也给予界定,大致分为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劳动关系、行政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等。

每种关系还可以作进一步划分,以适应各种法律制度的要求。

法律制度包括立法制度、司法制度和监督制度,这些制度的内容无一不是与管理制度有密切联系的。

由于法律制度对管理行为有制约作用,管理决策者以及管理学研究者也不能忽视对法律制度的研究。

其次是法律现象。

它是指人类行为和自然界的一切事物受法律调整而发生的法律效果的一切现象,这些效果正是对人们的经济管理活动进行指导或调整以后产生的效果,是现实经济管理活动的反映。

作为社会现象的一部分,不仅是法学的研究对象,也是其它人文科学如社会学、伦理学等的研究对象,同时也是作为管理决策科学的管理学的研究对象。

第三是法律思想观念。

这是法学研究的人们对法律的态度、情感、信念,以及法学家们的意见和见解。

通常,对于非法律专职人员不要求具有法律思想,但是作为文明社会的成员都应当具有法律观念。

而且,现代社会的成员、特别是管理人员对法律都会有自己的态度和情感,这种态度和情感反映出一般社会成员对法律的关心和评判,也反映出法制的效果,因而也是法学不可忽视的研究对象。

由此可见,法学与管理学的研究成果之间也有着以下密切联系。

(1)管理学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对实践经验的总结是法学研究的重要资源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指导作用,从某种角度来说,法律是国家用来协调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管理工具,它不是空中楼阁,也不应是少数统治者的任意意志的产物,它不能违背人类社会实践以及自然发展的规律,只有适应社会生活规律的法律才能实现法律调整的目的,而管理学的经验和成果直接来源于社会实践,正好成为法学研究法律是否以及如何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最好资料。

(2)依据法学研究成果形成的法律制度转而成为管理学研究的背景资料

作为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领域的法学理论,既来源于社会实践又高于社会实践。

法学对各种社会现象具有解释、指导、批判、预测乃至传播的作用,法律制度比较管理制度具有价值判断效力层次更高、普遍适用性更强、行为结果预测能力更准的特点。

一旦法律形成以后,它就成为约束管理者管理行为的强制性规则,所以,法律制度必然成为管理学的研究对象之一。

(3)法学与管理学之间存在着与经济学更为紧密的关系

这两个不同的学科体系,在各自的产生背景、研究目的和内容、学科特点以及在当代所面临的挑战等许多方面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些联系以及它们在社会结构中所处的地位又决定了它在社会的经济发展和法治化进程中承担着一致的任务。

它们之间不仅是简单的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关系,而且更是一种相互贯通、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良性互动关系。

以行政法学与行政管理学为例。

行政法学属于法学,行政管理学属于公共管理学。

然而这两个学科又是不同学科体系中相互关系最为紧密的学科。

尽管它们在研究的角度和方法上各不相同,尽管它们对“行政”的关注各有侧重,但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它们在服务于其经济基础这一点上是共同的。

这也决定了它们在社会生活中所扮演的是既追求民主和公平,又重视成果和效率;

既要法治和人权,又要强有力的政府的一对孪生兄弟的角色。

两学科在产生背景上是相互依赖的,在研究内容和目的上是相互贯通的,在学科特点上是相互补充的。

它们各自的发展,是相濡以沫的关系。

只有不断地从各自身上汲取营养,才能共同发展、共同进步。

法律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际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人的行为关系的规范。

这是当代法学教科书统一采用的定义,它反映出法律的极强的刚性。

而管理则不同,管理概念本身具有多义性,不仅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而且因时代的不同会产生不同的解释。

许多管理学家根据自己的理解给管理下了各种定义,形成了众多的管理学流派。

当然,流派众多并不能否定管理有特定的内涵,只是因视角较多而变得比较复杂。

如认为管理是职能、管理是资源整合、管理是决策等,这说明了管理的巨大柔性。

这种刚性与柔性的区别反映在以下方面。

(1)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而管理是一种技能

规范乃规则、范例,它提供一定的价值标准或行为模式,并以一定手段保障其实现,它的作用在于以此来调整主体的观念行为。

规范具有普适性、概括性和可预测性的特征。

普适性是指规范在适用范围上具有普遍性,只能适用于个别对象、个别场合的管理方案不能称为规范;

概括性是指规范内容具有抽象性,它不是对具体行为的描述,而是从形形色色的个别行为方式中概括、抽象出来的具有某种共性的一般行为方式;

可预测性是指规范是相对稳定,可以反复适用的,因而主体可以根据规范提供的行为标准预见到自己和他人行为的后果,并据此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

管理可分为微观管理和宏观管理。

微观管理作为一种技能具有极强的经验性,因为管理所面对的环境变幻无穷,是不可模拟,不可重复的。

即使所有技术条件、硬件条件都可以模拟或重复,但时间因素和人的因素是不可重复的,而群体行为则更加不可重复,因此,对同一管理问题既具有决策与实施并举的特征,又具有无可反悔的风险后果。

管理者可以根据长期的对比较固定的条件和不固定条件的微妙变化的观察与实践中积累起宝贵的经验,但这些经验不能变成能够普遍适用的规范。

有人称管理为艺术,有人称管理为科学,其实,管理恰好是折衷的技能,是后天习得的技术和天才能力的结合运用。

即使将管理经验上升为管理制度,这种制度的应用范围也只能适用在原来经验产生的条件范围之内。

宏观管理具有同样的性质,但是由于宏观管理的某些原则和程序是相对稳定的,为了保持国家政策在一定时期的稳定,可能将它们以法律形式加以确定以便实施,但这不能改变该项法律整体上的政策性,经济法的许多法律法规就属于此类。

(2)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内容是对应的而管理的内容是单方的

法律的核心内容是有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通过提供不同的行为模式,将行为主体间的相互行为关系区分为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一般来说,前者体现着主体为了实现自身利益可以采取的行为,后者体现主体为了满足他人或社会的利益必须做或不做的行为,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固定的对应关系。

管理的核心内容是管理职能,即决策、计划、组织、领导、激励和控制,而这些都是管理者单方的权利或行为,作为相对方的被管理者对管理的反应是不确定的,可能高于管理者的期望,也可能违背管理者的期望,即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有契约关系存在,这种关系只是管理与服从的关系,而不是管理与效率的关系,因而,管理作为一种职能是单方的。

(3)法律的实施受国家强制力保障而管理只能靠自身的力量维持

任何法律都是通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立法程序来制定或认可的,国家为维护法律的权威,凭借国家的强制力量,即法庭、监狱、警察、官吏、行政机构乃至军队来保障其实现。

对于违反法律的行为,不仅可以对财产进行强制,还可以对人身实行强制。

而管理无论是企业管理还是行政管理,都不代表最高的权利。

因此,管理采取了“软”和“硬”两手措施。

“管”体现了管理活动中的所谓“硬”的一手,“理”体现了所谓“软”的一手。

“管”用于维护组织的基本秩序,如财务、物流、组织结构、权力分配等,而“理”则用于解决组织内部发生的问题,理顺关系,调动人的积极性,管理职能运用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管理活动能否持续下去,而且,管理行为不能违反国家的法律。

(三)经济学与法学在研究对象方面的联系与区别

在谈到经济学与法学的联系时,很自然会联想到法律经济学。

二十世纪60年代以前,“法律的经济分析几乎是反托拉斯法经济分析的同义词”,而60年代初开始兴起的新法律经济学“将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主义方法全面运用于法律制度的分析”。

这说明,经济学已将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律制度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

为什么以研究市场机制为出发点的经济学会以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呢?

罗伯特•考特和托马斯•尤伦给了这样一种回答:

“先给经济学的主题下一个非常宽泛的定义:

经济学研究理性行为,理性行为可定义为用有效率的手段追逐一贯的目的。

根据这个宽泛的定义,经济学是用来研究懂得法律或操纵法律的所有人的行为的合适工具。

……从这个宽泛的定义可以推知,经济学的概念和模型对解释法律和立法制度是有用的”。

可见,经济学研究法律是为了解释法律制度及其规则,为法律制度的改善提供来自法学以外的指导性意见。

那么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效率与法学之间又有什么关系呢?

实际上,作为最古老的学说之一,效率问题本来就是法学有意和无意间关注的对象。

波斯纳指出,正义的第二种涵义——也许是最普通的涵义——是效率。

不可以想象这样的法律,即多数被人们认为符合效率的行为而被法律所禁止。

相反,在法律对市场经济的作用越来越被人们充分认识以后,法律会更加自觉地调整与效率之间的关系。

正如我国学者张万红所指出的,效率与法的关系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律通过确立和保障市场经济制度,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就是对经济效率的基本保证;

第二,法律通过解决市场失灵来提高经济效率,当市场机制本身不能解决自身发生的问题时,来自法律的外界力量是减少交易成本的重要手段;

第三,法律的可确定性为经济效率提供了动力。

在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中,人们可以预知某一个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有效地计算投资收益,这样减少很大的交易成本。

而且,有了明确的法律保障,人们就会有信心地积极投入生产和消费产生进一步的效率。

第三,法律通过降低交易成本来提高经济效率。

产权制度、企业组织制度和市场秩序的完善与维护,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的法律作用。

第五,法律通过确定科学的方法来提高经济效率。

法律在选择某项制度时有意识地选择高效率的方案加以法定化,既定的法律具有宣传和推广的作用,从而在相关的适用领域提高经济效率。

虽然经济学与法学在研究法律制度的效率问题上形成交叉,但两者各自都有广泛的其他研究空间。

经济学在应用领域除了法律经济学以外,还有管理经济学、社会问题经济学、时空经济学、演化经济学、风险和时间经济学、公共部门经济学、世界经济学、电子商务经济学、政府经济学等等。

法学除了在制度分析方面需要研究效率以外,对法律的各种要素、表现形式、法律现象、法律思想观念、法律历史以及外国法律等都要进行研究。

而且,由于法律制度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法学还与其他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结合,形成其他边缘学科。

(四)经济学、管理学和法学研究对象的交叉区域

以上分析的是三学科在研究对象方面的概括状况,而三学科在具体的研究内容上,特别是在对经济领域的研究方面乃是不谋而合的。

三学科研究的经济活动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对微观经济的分析是经济学的基础。

它通过对市场对产品的供给与需求关系、消费者对产品的选择行为、生产成本对企业决策的影响以及在完全竞争市场、不完全竞争市场和垄断竞争市场状态下企业的竞争行为的分析,揭示了市场运行的规律。

此外,组织经济学对于为什么各种机构采用它们特定的组织形式,以及为什么决策的制定在企业的层次控制结构中产生而不是由市场的各种订单和合同条款产生探究了其中的奥秘。

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肯尼斯•阿罗、西尔伯特•西蒙和奥里弗•威廉姆森指出了交易成本在决定企业和市场的界限中的重要性。

在市场经济中,有人组织小企业,有人组织大企业,每一种组织形式都各有其优缺点,小企业灵活,而大企业却能从分散的投资者手中筹集到大量的资本,这是市场上企业有大有小的原因。

并且,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大多数产品是由企业生产的,因为大批生产更有效率、更经济,生产技术条件也决定了生产的规模,从管理和协调生产的需要出发,也要求有一个统一的实体实施控制,于是企业的产生和企业组织的大小、结构就决定了。

可见,经济学家们的研究已经深入到管理学的腹地了。

在管理学体系中,企业管理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以至于有学者主张以企业管理为管理学的核心来创建管理学的体系。

由于企业的营利性质,管理经济学的市场均衡分析、需求弹性分析、成本分析、生产技术选择、竞争市场分析等高度地运用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与企业管理融为一体,在以市场经济为主导的现代社会,经济学与管理学的融合无疑是必要并且对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

非营利性组织的管理虽然也是管理学中不可欠缺的部分,但基本上属于行政管理和军事管理的范围。

在市场机制日益扩大和健全的时代,非营利性组织的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也都开始市场化,这使得非营利性组织中公平与效益的冲突关系更为突出。

而且,由于各种组织的内部结构因专业性强而形成多种多样的运行方式,组织成员的工作标准难以象企业组织那样实现量化等原因,对非营利性组织的管理理论更难抽象化。

因此,在管理理论上只能采取以“理”重于“管”的软管理方式,也因为非营利性而与经济学缺少联系。

在管理学与法学的关系中,管理制度与法律制度相当于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因为法律是对一部分社会规范的认可和制定,一旦社会规范被设定为法律规范,那它将会强制性地运用于社会实践当中。

法律对企业的设立、变更、消灭以及存续期间的法律形态的规定是对企业管理进行干预的开端,随着企业活动对社会的政治、经济和人民生活秩序的影响的加深和扩大,法律也开始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干预,如对企业的营销管理、产品质量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以及市场竞争活动等做基础性的控制。

此外,对企业的财产权、知识产权的行使和经济纠纷的处理都基于意思自治原则予以适当的限制。

由此可见,经济学是为微观经济管理提供营利分析工具的学科,法学是为研究如何使微观经济生活公正而有序进行,进而为制定法律提供理论参考的学科,而微观经济管理学则承担着研究如何运用企业有限的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同时还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在法律给予的权利范围内实现组织目标而不受法律的制裁的任务。

在微观经济秩序理顺的基础上,经济学、管理学和法学在宏观经济的调控中又进一步发挥着作用。

在现代的市场经济规模下,没有哪个资本主义国家还会主张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政府的经济职能有着越来越扩大化的趋势。

但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需要准确把握经济的运行状况,需要知道能够运用哪些工具能够实现宏观经济政策的目标,而这正是经济学家能够提供的帮助。

经济学家通常采用若干关键变量来评判宏观经济的形式,如国内生产总值、失业率和通货膨胀率,它们成为衡量一国经济发展状况的主要指标,因此也是政府控制宏观经济的关注对象。

根据经济学的分析,一国的良好经济状况需要高水平的产出即经济的快速增长,要就业率高而非自愿失业率低,并且国内市场价格水平稳定。

为了达成这些目标,经济学家指出,政府在经济手段上可以采用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使用这些政策能够达到良好的效果。

当然,要将这些理论付诸实践,还要政府组织好国民经济的宏观管理工作。

对于宏观经济管理在管理学上没有系统理论,由于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属于政府高层次的决策范围,只能根据不同时期经济的不同状况采取相机抉择的对策,政府的日常工作是注重对公共经济的管理。

一方面从微观着手维护市场秩序,另一方面管理好公共经济,就能为准确有效地确定宏观调控政策奠定好基础。

因此,国民经济的宏观管理是与社会经济的各项管理分不开的。

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市场规制法共同对国家的宏观经济和部分微观经济活动产生约束作用。

宏观调控是对市场经济中私人力量所不能及的、市场机制失灵的领域进行的有限调控,但这种调控也应当有章可循,宏观调控法便是对这一活动的有限规范。

其法律体系中包括计划法、财政法(包括预算法和国债法)、税法、金融法、价格法、产业政策法和国有资产管理法。

法学对宏观调控法的研究目的是为了使政府的宏观调控活动准确而适当地进行,而这种研究一方面是从法理学上控制法律体系内部的完整性、协调性和适用性,另一方面,宏观调控手段的根据是经济生活的实际状况和经济活动的内在规律,因此,在宏观调控法的制定中也需要以经济学家的分析成果为重要依据,以管理学对经验的总结为参考,才能实现法律为经济生活服务的目的。

3、政府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

政府在经济中的作用体现为政府在为实现经济调控的目的时所实施一系列相应的职能。

作为实现职能的经济前提和保障,首先要有财政来源以及为财政支出所作的预算。

运用预算内和预算外的资金,政府要制约市场中破坏市场秩序的力量,主要是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的民主环境。

其次,政府要保护作为国家资源的生态环境,防止和治理因经济活动的外部型导致的环境破坏。

第三,政府要努力增进福利,为保障本国人民的适当生活水准而实行社会保障制度。

为了实现以上职能,经济学、管理学和法学理论研究都献计献策,经济学主要论证政策的合理性,管理学可以提供实施方案,而法学则提供具体的制度模式。

二、价值理念的相容性

每一种学说都有它作为支持科学研究的进行,最终达到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的基本理念。

而价值理念越接近的学科之间就越容易实现沟通和融合。

如所有自然科学唯一的追求目标是自然现象的客观真理,那么,为了达到这个共同目的,自然科学之间就能最大的限度的借鉴其他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和成果来完成本学科的任务,当客观真理只有一个时,就几乎看不到学派之争了。

在社会科学界就不同了,由于价值理念的主观性,不同学科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隔阂。

但是由于研究的基本对象同为人的心理和行为以及不同人的行为反映出的社会现象,价值理念在具有主观性的同时,也具有客观性,基于人性的共同点而产生的共同价值观是沟通不同社会科学领域的内在因素。

经济学、管理学和法学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密切联系,说明他们之间在价值理念方面具有共通性。

(一)三学科不同的价值目标体系

经济学、管理学和法学在价值目标序列上呈现出递进性规律。

如果将自然科学到社会科学的价值设定为一条轴线,经济学最接近自然科学,管理学居于中间,而法学最侧重于社会科学。

接近自然科学的学科价值理念趋于单一,越是社会科学性强的学科,其价值目标越是呈现出多元性。

经济学的显性价值目标显然是效率。

经济学的主题是研究如何对稀缺性资源进行高效益的利用,经济学理论中几乎不提及其他价值目标,因此其价值目标呈现出单一性。

尽管是研究人的科学,经济学通过将人性加以假设,使人类的经济活动看起来具有类似于自然现象的稳定规律。

但是纯粹基于假设形成的经济学理论是不能正确预测和指导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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