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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证监会《管理办法》、中基协《指引》、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规定;

上次适当性自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期间:

2021年1月—6月二、自查情况

公司于2021年01月26日成立,并于2021年09月18日在中基协注册登记。

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实缴比例为100%。

法人代表为钟展鸿,兼任公司总经理。

办公地址位于东莞市南城区第一国际汇一城3号楼503。

目前公司总计发行了13支基金,存续产品总计8支,分别是金犇1号、金犇量化对冲1号、金犇量化对冲2号、金犇配置1号、金犇红荔1号、金犇红荔2号、金犇优选1号、金犇哲泓1号私募基金。

结合证监会、中基协的相关规定,我们从四个方面对适当性的执行情况进行了自查。

(一)投资者分类

公司主要自查了六个方面,具体涵盖:

1.基金募集机构在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供服务时,是否了解投资者基本信息。

2.是否将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

3.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与流程。

4.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与流程。

5.是否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

6.是否醒投资者及时告知重大信息变更事项。

通过自查发现,公司的市场部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供服务时,能够较为全面的了解投资者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及诚信记录等信息。

在向投资者推荐销售产品前,市场部能够较为完善填写并留存了合格投资者风险测试问卷。

(二)风险分级及匹配方面

此项中,我们主要自查了九个方面,重点涵盖:

1.是否将所供的产品或服务划分风险等级,风险分级是否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2.是否根据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对投资者的类型做出判断,以此进而对其适合购买的产品或者服务明确匹配。

3.是否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荐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4.是否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5.在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时,公司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是否就产品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了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

通过自查发现,市场部人员在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过程中,会依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从而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服务,并把合适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卖给合适的投资者,对匹配风险等级并销售相对应产品总体执行较好,但存在未能对已变更产品风险承受能力产品的投资者进行书面风险警示和及时更新基金的风险信息等细节问题。

(三)录音或录像留痕

主要自查了两个方面。

具体涵盖:

1.是否已配备录音或录像设备。

2.通过营业网点向普通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是否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

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是否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通过自查发现,人事行政部及时更新了录音设备,市场运营部在销售过程中严格执行了录音留痕,不存在违规问题。

(四)风险控制机制

主要自查了五个方面,具体涵盖:

1.是否有代销业务;

如有代销业务,是否核实代销机构所具备资格和落实相应适当性义务要求的能力,是否落实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

2.是否妥善保存其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相关信息资料,防止泄露或者被不当利用。

3.是否制定并落实相关的限制不匹配销售行为、客户回访检查、评估与销售隔离等风控制度,以及培训考核、执业规范、监督问责等制度机制。

4.是否对销售员工进行了培训,是否对培训活动及其资料留档。

是否建立了考核与问责机制规范销售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

5.风险管理部是否对适当性进行监督。

通过自查发现,风险管理部能够较好的履行职责,并已建立健全培训考核机制,行政部按季度落实了两次培训及考试安排,以上培训活动及其资料已留档。

三、自查中发现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需明确

据《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第三十二条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要遵循以下程序:

1.符合转化条件的普通投资者,要通过纸质或者电子文档形式向基金募集机构出转化申请,同时还要向基金募集机构做出了解相应风险并自愿承担相应不利后果的意思表示;

2.基金募集机构要在收到投资者转化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投资者的转化资格进行核查;

3.对于符合转化条件的,基金募集机构要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资者以纸质或者电子文档形式补充交相关信息、参加投资知识或者模拟交易等测试;

4.基金募集机构要根据以上情况,结合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偏好等要素,对申请者进行谨慎评估,并以纸质或者电子文档形式,告知投资者是否同意其转化的决定以及理由。

自查发现,目前未有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情况。

(二)风险分级与承受能力匹配度需完善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经营机构告知投资者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后,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经营机构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

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若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供相关服务。

自查发现,市场部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等级均是匹配的,并对投资者进行书面风险警示。

(三)披露更新相关基金信息不及时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公司自查,发现公司未能履行将金犇量化对冲2号私募基金风险等级从R3调整至R4的信息及时告知投资者。

(四)投资者适当性资料未整理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经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存其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相关信息资料,防止泄露或者被不当利用,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的检查。

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公司自查,发现公司存在市场部对于收集投资者基本情况存放较为混乱,未将投资者档案装订成册的问题。

市场部内勤人员较少,没及时整理、装订投资者档案。

(五)风险管理部的适当性监督机制不健全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经营机构应当制定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的具体依据、方法、流程等,严格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分类、分级,定期汇总分类、分级结果,并对每名投资者出相匹配的意见。

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落实与适当性内部管理有关的限制不匹配销售行为、客户回访检查、评估与销售隔离等风控制度,以及培训考核、执业规范、监督问责等制度机制,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自查发现,尽管公司已经建立健全完整的适当性制度及流程,但风险管理部的监督力度欠缺,致使部分环节出现了细节性纰漏。

四、整改计划

(一)向投资者更新相关基金信息不及时

公司将金犇量化对冲2号私募基金的风险等级从R3调整到R4,但未及时告知投资者。

责令市场部先检查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登记表,并判断是否低于产品风险等级,联系知名投资者,告知产品风险等级调整的情况;

如果不匹配,则出替代方案,目前,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也均达到R4级别。

(二)投资者档案保管问题

责令市场部在客户签署合同后一周内将全部合格投资者档案重新梳理,并装订成册。

再移交运营管理部妥善保管。

(三)对适当性的监督机制不健全

责令风险管理部落实早发现、早通报、早避免的督导工作并且及时检查,及时总结。

每季度开展小规模适当性自查,形成的问题留痕追踪,切实执行适当性管理办法要求。

特此报告。

附:

《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自查工作底稿》

二0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第2篇:

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自查报告

2021年某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自查报告

2021年7月1日即将正式实施《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我公司根据行业新形势,结合文件精神实质与内涵,对照适当性管理自查底稿上的的每个项目,以提升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整体水平为目的,全面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自查工作。

我公司深知,证券期货交易具有特殊性、产品业务的专业性强、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各种产品的功能、特点、复杂程度和风险收益特征又千差万别,而广大投资者在专业水平、风险承受能力、风险收益偏好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对金融产品的需求也不尽相同,因此无论从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来看,还是从投资者保护角度来看,都需要投资者的专业化程度和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相匹配。

根据我公司实际情况,结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目标:

使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与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标、风险承受水平、投资知识和经验等相匹配,即要“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我公司分别从股票、债券、分级基金、OTC、投资顾问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信用业务、股票期权业务、资产托管适当性管理方面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工作事项汇报如下:

一、投资者适当性自查工作概述

首先,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证监会令【第130号】《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要点,并深刻领悟;

其次,我公司适当性管理自查整改工作小组负责此次适当性管理自查工作,负责制订自查工作方案,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实施;

最后,全体员根据《XX证券公司证券适当性管理制度》(已增加多维度指标对投资者进行分类,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强调对中小投资者的特别保护,对后续评估工作进行细节完善)分工协作,分别从股票、债券、分级基金、OTC、投资顾问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信用业务、股票期权业务、资产托管适当性管理方面进行详细自查。

二、股票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自查

我公司认真落实《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工作制度,进行自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一)开展投资者教育情况

对于投资者教育工作领导高度重视,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的长期开展。

我公司已建立建全投资者教育制度,成立投资者教育小组,主要通过会议、宣传、电话、短信等形式向投资者宣传、解释证券相关产品及最新的证券市场信息,港股通的开通、现金宝的开通、公募基金产品的销售等,我公司已有能够为投资者提供港股通业务熟练解答的人员XX名以上;

在评价期内投资者教育XX次,涉及投资者XX人次,主要培训了以下几个方面,期权业务、理财产品、股指期权策略、深港通、沪港通、分级基金等。

(二)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自查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2021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2021.9)》等制度要求,我公司建立了的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制度。

在为投资者开通港股通业务前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

对申请开通的投资者进行“港股通业务知识测试”,达80分以上者才有资格开通;

经办人员均见证投资者亲自参加测试并在测试试卷上签字确认;

经办人员不存在见证本人所开发的客户参加测试的情况;

我公司安排至少有XX名工作人员为客户熟练解答港股通投资常见问题;

在现场设立港股通投资者教育专栏。

(三)退市整理股票的适当性管理自查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2021.1)》、《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2021)》、《XX证券公司风险警示及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风险警示业务指引(2021修订)》,我公司进一步强化客户服务意识:

1、快速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充分了解客户的相关财务情况、持仓股票和风险承受能力,有的放矢提供服务;

2、认真履行告知义务。

投资者买入退市整理股票有很大风险,我们定期对产品进行风险等级分类,对有关投资者产品的特性及风险性质进行尽职审查,在充分了解产品和客户身份的基础上,履行告知义务,将投资的相关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及客户准备从事的产品性质明确地告知客户,使得客户可以正确理解自己的投资行为。

对自己的投资行为负责;

3、确保客户知晓。

我们确保客户对有关产品有充分的了解,客户应对该类产品的性质、特性及风险收益有正确的认识。

在履行完告知义务后,要求客户签署书面文件,用以证明客户对相关内容有充分的了解。

经办人员向客户充分揭示退市整理期及风险警示股票交易的风险,通过营业场所、公司网站、交易系统等多种渠道,揭示退市整理及风险警示股票的交易风险及剩余交易日等信息,不存在为不满足退市整理期适当性资质要求的客户擅自开通相关业务权限等违规现象。

三、债券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自查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1.5)》、《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2021.5)》《XX证券公司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2021年6月]》,我公司修订债券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区别不同产品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引导其参与相应类型债券交易及转让的制度安排。

在办理业务时,柜员均向投资者揭示成为合格投资者可参与债券产品的风险,为投资者讲解《XX证券公司债券市场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动态跟踪和持续了解合格投资者条件、开通权限后每两年开展后续资格评估、及时更新合格投资者名单;

发现客户参与债券交易存在异常行为和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采取有效手段及时制止,并及时报告。

四、金融产品代销适当性管理自查

我公司在类私募产品(包括私募、公募专户、资管小集合产品)代销适当性管理方面、服务产品定制、客户问卷调查、投资者风险等级测评等方面,均严格按公司业务流程及要求办理。

适当性资料完备,表单签署时间均在汇款购买之前,《风险揭示书》抄写部分工整完整,《告知函》与金融产品载明三项,风险承受能力等级、拟投资期限、拟投资品种完全一致,留存完整的客户合同复印件、产品合同关键页、关键页客户有签名,均符合合规要求。

五、股票期权业务适当性管理自查

股票期权的适当性管理主要适用于参与股票期权的个人投资者和普通机构投资者。

我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证券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指南(2021年8月修订)》、《XX证券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XX证券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风险控制实施细则》,针对个人投资者的特点,专门设置了适当性综合评估、交易权限分级管理等,并细化了相关操作事项,对个人投资者进行持续管理和教育。

结合实际,我公司相应设定了股票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在岗位要求、投资者教育工作、投资者期权知识测试工作、高龄等特殊客户适当性管理工作、投资者交易级别调整、投资者持续动态管理、投资者经纪合同归档情况、投资者回访工作、投资者投诉相关工作、风控业务等方面均符合要求,充分揭示期权交易风险,准确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未接受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客户从事期权交易。

六、OTC业务适当性管理自查

在OTC业务自查工作里,我公司根据《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2021.8协会下发)、《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2021.8协会下发)、《XX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XX证券公司代理销售金融产品管理办法》、《XX证券代销私募产品特定对象及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过渡方案》等制度进行仔细对照,客户临柜通过柜面系统开通OTC账户均签署《柜台市场业务客户协议书》《柜台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柜台市场业务电子签名约定书》,机构客户均签署《柜台市场业务授权委托书》;

签署的以上文件已执行电子化管理,上传至客户影像管理系统;

客户临柜通过柜面系统开通OTC交易账户均填写《资金账户业务变更申请表》;

未存在从业人员代客购买产品情况。

七、投资顾问业务适当性管理自查

整体来说,我公司投资顾问业务适当性管理符合公司要求,制度依据为《XX证券公司投资顾问管理办法(2021年1月修订)》,已根据投顾人员数量、业务能力、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情况,确定适当的服务方式及业务规模;

我公司有投顾XX名,服务客户68名,签约客户XX名,自有客户XX名,签约方式为服务提佣。

在投资顾问的管理上,对投顾有考核指标,岗位和职业行为都有明确规定,日常管理计入考核。

2021年以来对投顾人员持续培训,提高其职业操守、合规意识和专业服务能力;

投顾人员、财富经理的信息均在协会网站、公示网站上进行公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及时更新。

在此次自查活动中,我公司抽查了XXX本投顾签约协议,我公司均已制定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详细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应验、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载、保存,我公司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在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适当的建议服务。

另外,我公司投顾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具有合理的依据,包括证券研究报告或者基于证券研究报告、理论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资分析意见等,依据证券研究报告作出投资建议的,均向客户说明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发布日期。

在宣传材料、网站等地方没有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也没有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综上,在此次对适当性管理自查工作上,我公司根据新《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结合日常实际情况,以问题风险为导向,认真进行对比自查。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一种契约精神与诚信文化,构筑的是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的第一道防线,是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伞。

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有利于规范经营机构行为,引导资本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特别在金融产品日益丰富、产品结构日趋复杂、交叉销售日益频繁的当今市场,经营机构与投资在信息和风险识别能力方面的差别往往更加明显。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正是平衡双方利益诉求、约束经营机构短期利益冲动、增强经营机构长期竞争力,同时提升投资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的一剂良方。

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公司将在认真做好监管机构、交易所、协会、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要求基础上,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与日常工作紧密结合,从我客户的实际情况出发,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尽最大努力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证券市场投资。

第3篇:

适当性管理

一、什么是投资者适当性?

投资者适当性不应是证券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强加给证券公司的,而是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是其经营活动中应履行的最基本社会责任。

它要求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对投资者和金融产品或服务进行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将合适的金融产品或服务提供给合适的投资者。

当然,义务要内化为制度才能长期有效。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指证券公司在向投资者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时,为使其所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而采取的合理步骤和必要措施。

这里所说的“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包括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推荐或销售金融产品等金融中介服务活动。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根本制度之一。

由于各种原因,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主要以中小散户为主,对证券投资缺乏充分了解,风险意识不强,盲目跟风,炒新、炒小、炒短等投机倾向较重。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在指导和规范证券公司及从业人员行为的同时,可以提升投资者理性判断能力,有助于投资者防范风险和防止损失,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也是证券公司提供差异化服务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伴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加快推进,投资者需求日趋多元化,投资环境进一步复杂化,需要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投资者,提供适合其自身特点和需求的产品和服务。

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还可以起到加强对证券公司创新风险的防控作用。

2021年全球金融危机后世界范围内反思得出一个重要结论,就是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对复杂金融产品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证券公司在金融创新过程中,有一些金融产品设计过于复杂,一般投资者很难了解其中的风险特征。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其风险,并只能向明确理解这些产品的投资者推荐,这在客观上会起到抑制过度创新的作用。

需要指出的是,仅有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不足以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的。

我国证券市场最显著的两大特点是:

90%以上的投资者为中小散户自然人;

80%左右的理财计划和绝大部分客户资金投资于股票二级市场。

单一的产品结构,使证券公司难以为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提供不同的产品配置和投资组合,不能为广大中小散户提供合理收益的低风险的财富管理。

因此,要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必须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增强证券公司适应我国证券市场特点的产品创设能力,扩大证券公司产品营销范围,使证券公司真正发挥金融中介服务和财富管理的功能。

二、为什么要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规范投资者和证券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制度,已为当前世界主要资本市场所普遍采纳。

究其含义,就是指证券公司在向其客户或潜在客户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时,应当确保其所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与特定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标、知识和经验以及风险承受能力等相匹配,不得将高风险产品或服务推荐或销售给低风险承受能力客户而导致客户利益受损。

因此,就其本质而言,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一项投资者保护制度。

一、证券业亟须加深理解和认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基本内涵和理念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我国证券市场而言,尚属新鲜事物。

虽然近年来,证券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以及证券公司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作用与价值的认识不断深入,重视程度逐步提高,并出台了一些规范性文件,但当前证券业界对于该制度的内涵还有待于进一步统一认识。

对证券公司而言,”适当性”的内涵更多属于证券公司为投资者主动提供的一种服务,是证券公司应当承担的一种义务和责任。

只有认识到这一点,投资者适当性要求方可内化为证券公司的自觉意识和自主行动,投资者适当性工作的目的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也是适当性制度的目的,但这只是对证券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最低要求,是底线。

相比较而言,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具有更高的商业道德诉求,它不仅强调客户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而且还进一步敦促证券公司要以客户利益为优先,要尽量为客户最佳利益着想,对证券公司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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