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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案例分析

商法案例分析

【篇一:

商法案例分析】

商法案例题

(一)甲公司持有一张由乙公司出票、经丙公司背书转让获得的银行承兑汇票。

在该汇票到期后,甲公司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时遭到拒绝,承兑银行拒付的理由是:

该汇票上银行的签章是伪造的,该银行并未承兑过这张汇票。

甲公司于是向丙、乙公司进行追索,丙公司声称该汇票是乙公司某业务员给付的,并经乙公司背书转让取得,伪造签章的责任应由乙公司承担,与其无关。

乙公司则答复说,该汇票出票及背书转让都是其一业务员伪造公司签章所为,就由司法机关追究该业务员的责任,与乙公司无关。

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乙公司公章使用管理混乱,使其业务员有伪造签章的可乘之机。

1.什么是票据的伪造?

2.对于伪造的汇票,承兑银行要不要承担票据责任?

3.乙公司和其业务员分别要承担什么责任?

4.丙公司的背书行为是否有效,理由为何?

张军等兄弟五人为某食品全体股东,该公司为兄弟五人所共同出资建立。

公司股东会由兄弟五人组成,张军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成立并经营假设干年时间之后,兄弟五人析产,于是协议减少公司资本。

该公司工商登记上的公司资本为170万元。

公司的实际资产则有:

现金9.3万元;存料9l万元;制成品盘存86万元;厂房机器设备82万元;运输设备65万元;盈利19.7元,加上其它财产,共计550万元。

此外,公司还拥有商标专用权,价值70万元。

按张军兄弟五人的协议,从上述公司资产中剥离出280万元,由位股东平均分配,并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70万元。

但是,该公司经理及监事为股东此项减资协议违法,因为这样做实际上是已将公司的资产分配殆尽。

但是,张军兄弟五人认为,上述行为是经公司全体股东协议同决的,也就是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公司必须执行。

并且,将280万元资产分配给股东之后,公司仍有近70万元,超过了公司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因此该项减资行为,符合《公司法》规定减资的条件,是合法有效张军等股东的行为是否合法?

为什么?

1.张军等股东的行为是否合法?

为什么?

公司的经理和监事的不同意见有无法律依据?

2.公司的经理和监事的不同意见有无法律依公司如果要分配财产应当按照什么法律程序?

3.公司如果要分配财产应当按照什么法律程序?

〔一〕答案要点:

1.票据的伪造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

行为人变造他人留存在票据上的签章属于伪造票据的行为。

(32.假设该汇票上银行承兑签章是伪造的(对此该银行应负举证责任),承兑银行无须负票据承兑责任,该银行以票据瑕疵抗辩拒付是合3.乙公司因对其签章被伪造存在疏于管理的过错,应向甲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其业务员由于在伪造票据上并无个人的签章,故一般不负票据责任,但由于他伪造票据签章,应依票据法和刑法相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并对其他票据当事人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4.丙公司的背书行为有效。

依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故丙公司作为真实签章人应依票据文义承担票据责任。

(3

(二)答案要点:

1.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为公司的财产属于公司所有,在公司清算前,任何股东都不能分割公司的财2.公司的经理和监事的不同意见有公司法的依据,因为股东会无权改变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无权将公司的财产分配给股东,否则就会造成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

3.公司如果要分配财产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法律程序进行,即

(1)先由股东会作出决议;(2

(2)发布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通知债权人主张债权;(2(4)减少注册资本,将减少下来的注册资本分配给股东;(2(5)进行公司资产变更登记。

(2五、案例题案例题(甲公司持有一张由乙公司出票、经丙公司背书转让获得的银行承兑汇票。

在该汇票到期后,甲公司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时遭到拒绝,承兑银行拒付的理由是:

该汇票上银行的签章是伪造的,该银行并未承兑过这张汇票。

甲公司于是向丙、乙公司进行追索,丙公司声称该汇票是乙公司某业务员给付的,并经乙公司背书转让取得,伪造签章的责任应由乙公司承担,与其无关。

乙公则答复说,该汇票出票及背书转让都是其一业务员伪造公司签章所为,就由司法机关追究该业务员的责任,与乙公司无公安机关调查,发现乙公司公章使用管理混乱,使其业务员有伪造签章的可乘之机。

1.什么是票据的伪造?

2.对于伪造的汇票,承兑银行要不要承担票据责任?

3.乙公司和其业务员分别要承担什么责任?

4.丙公司的背书行为是否有效,理由为何?

张军等兄弟五人为某食品全体股东,该公司为兄弟五人所共同出资建立。

公司股东会由兄弟五人组成,张军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成立并经营假设干年时间之后,兄弟五人析产,于是协议减少公司资本。

该公司工商登记上的公司资本为170万元。

公司的实际资产则有:

现金9.39l万元;制成品盘存86万元;厂房机器设备82万元;运输设备65万元;盈利19.7万元,加上其它财产,共计550万元。

此外,公司还拥有商标专用权,价值70万元。

按张军兄弟五人的协议,从上述公司资产中剥离出280万元,由位股东平均分配,并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70万元。

但是,该公司经理及监事为股东此项减资协议违法,因为这样做实际上是已将公司的资产分配殆尽。

但是,张军兄弟五人认为,上述行为是经公司全体股东协议同决的,也就是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公司必须执行。

并且,将280万元资产分配给股东之后,公司仍有近70万元,超过了公司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因此该项减资行为,符合《公司法》规定减资的条件,是合法有张军等股东的行为是否合法?

为什么?

1.张军等股东的行为是否合法?

为什么?

公司的经理和监事的不同意见有无法律依据?

2.公司的经理和监事的不同意见有无法律依公司如果要分配财产应当按照什么法律程序?

3.公司如果要分配财产应当按照什么法律程序?

答案要点:

1.票据的伪造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

行为人变造他人留存在票据上的签章属于伪造票据的行为。

(32.假设该汇票上银行承兑签章是伪造的(对此该银行应负举证责任),承兑银行无须负票据承兑责任,该银行以票据瑕疵抗辩拒付是合3.乙公司因对其签章被伪造存在疏于管理的过错,应向甲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其业务员由于在伪造票据上并无个人的签章,故一般不负票据责任,但由于他伪造票据签章,应依票据法和刑法相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并对其他票据当事人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4.丙公司的背书行为有效。

依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故丙公司作为真实签章人应依票据文义承担票据责任。

(3答案要点:

1.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为公司的财产属于公司所有,在公司清算前,任何股东都不能分割公司的财产。

(22.公司的经理和监事的不同意见有公司法的依据,因为股东会无权改变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无权将公司的财产分配给股东,否则就会造成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

3.公司如果要分配财产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法律程序进行,即

(1)先由股东会作出决议;(2

(2)发布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通知债权人主张债权;(2(4)减少注册资本,将减少下来的注册资本分配给股东;(2(5)进行公司资产变更登记。

(2月分别出资5000元、10000元和15000元设立普通合伙企业春光美食饭店,三人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亏损。

199812月,饭店经营利润为9000元,由三人按比例进行了分配。

2002年后,董军因为要出国,抽走了自己的10000元出资,在未得到其他两人同意的情况下,声明退伙。

胡光、黄朋经清查账目,发现饭店此时已经亏损3000元,饭店继续经营,到了200210月亏损到达5000元。

此时胡、黄二人经协商,宣告该合伙企业解散:

两人分别得到了4000元和2000元的商品,但二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未做处理。

企业的债权人望月食品得知合伙企业已经解散的消息,便找到董军索取5000元欠款,董声称自己已经退出合伙企业,对企业债务不承担责任。

食品公司又找到胡光,胡光说三人按比例分摊债务,自己的投资占企业的l/6,所以只能负责赔偿公司的部分债务。

食品公司只好找到黄朋,要求黄朋对债务进行清偿:

黄认为,还债应该是三个人的事,三个人都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其他两人都不还,自己也不还,即使要还,也只能用合伙企业分得的商品进行归还。

在这种情况下,食品公司只好向法院起诉。

请问:

1.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本案中,董军的退伙行为是否合法?

理由是什么?

2.胡光和黄朋解散合伙企业的行为是否合法?

为什么?

3.董军以自己已经退伙而不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的想法正确吗?

理由是什么?

4.胡光、黄朋关于归还食品公司的欠债的想法正确吗?

理由是什么?

答案:

1.董军的退伙行为不合法。

(2分)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本案中,董军未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其退伙行为是不合法的。

(3因为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的,合伙企业应当解散,胡与黄决定解散合伙企业是在董军严重违反合伙协议之后,董军“退伙”之后不再参与合伙企业事务,因此,胡与黄的行为是合法的。

(3分)按照法律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应当与其他合伙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董军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擅自退伙时,企业已经有3000元的债务,对此3000元债务其应与胡和黄一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于食品公司的清偿请求,胡黄二人不得拒绝。

五、案例题每题15分共30甲公司持有一张由乙公司出票、经丙公司背书转让获得的银行承兑汇票。

在该汇票到后甲公司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时遭到拒绝承兑银行拒付的理由是该汇票上银行的签章是伪造的该银行并未承兑过这张汇票。

甲公司于是向丙、乙公司进行追索丙公司声称该汇票是乙公司某业务员给付的并经乙公司背书转让取得伪造签章的责任应由乙公司承担与其无关。

乙公司则答复说该汇票出票及背书转让都是其一业务员伪造公司签章所为就由司法机关追究该业务员的责任与乙公司无关。

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乙公司公章使用管理混乱使其业务员有伪造签章的可乘之机。

问1.什么是票据的伪造2.对于伪造的汇票承兑银行要不要承担票据责任乙公司和其业务员分别要承担什么责任4.丙公司的背书行为是否有效理由为何答案要点1.票据的伪造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

行为人变造他人留存在票据上的签章属于伪造票据的行为。

32.假设该汇票上银行承兑签章是伪造的对此该银行应负举证责任承兑银行无须负票据承兑责任该银行以票据瑕疵抗辩拒付是合法的。

33.乙公司因对其签章被伪造存在疏于管理的过错应向甲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其业务员由于在伪造票据上并无个人的签章故一般不负票据责任但由于他伪造票据签章应依票据法和刑法相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并对其他票据当事人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4.丙公司的背书行为有效。

依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故丙公司作为真实签章人应依票据文义承担票据责任。

3张军等兄弟五人为某食品全体股东该公司为兄弟五人所共同出资建立。

公股东会由兄弟五人组成张军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成立并经营假设干年时间之后兄弟五人析产于是协议减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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