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培训讲义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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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将原五个品级调整为三个品级。
4、明确了评审单位、评审组织单位、评审人员的规定。
五、评定原则为标准化得分和安全绩效两个指标。
六、得分≥60分、评审年度内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在3人(不含3人)(指地下矿山和露天矿山)以下。
即达三级标准。
尾矿库和小型露天采石场(在有效期内发生人员死亡或重大影响的事件,取消品级)则只按照得分定级,得分≥60分即达三级标准。
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
本标准除、5.1.8条共45条之外,其余规范性技术要素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l6423—1996《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GBl6424—199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本标准与GBl6423一1996和GBl6424—1996相比,主要作了如下改变:
----增加了小型露天采石场、盐类矿山、基本洪水频率、设计洪水频率、防跑车装置、陡帮开采、陡坡铁路、矿井有效风量、提升钢丝绳的安全系数等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作业人员在井下滞留时间的规定(见;
----曾加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规定(见;
——增加了陡坡铁路运输(见5.3.1.15);
——增加了分期开采和陡帮开采的有关内容(见等);
——增加了挖掘船开采的有关内容(见等);
——增加了饰面石材开采(见;
——增加了盐类矿山开采(见;
——增加了排土场的有关规定(见;
——增加了井下溶浸采矿的规定(见等);
——增加了对作业场所噪声的规定(见;
——增加了健康监护(见。
l.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设计、建设和开采。
3.术语和概念下列术语和概念适用于本标准。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
在地表开挖区通过剥离围岩、表土或砾石,采出供建筑业、工业或加工业用的金属或非金属矿物的采矿场及其附属设施。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以平硐、斜井、斜坡道、竖井等作为出人口,深切地表以下,采出供建筑业、工业或加工业用的金属或非金属矿物的采矿场及其附属设施。
小型露天采石场:
年采剥总量不超过500kt、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m的山坡型采石场。
盐类矿山:
指岩盐、芒硝、天然碱、钾盐矿山。
大体洪水频率:
在某个期限内,可能遭遇超越概率(%)的洪水频率。
设计防洪频率:
在大体洪水频率基础上肯定的、作为工程设防依据的洪水频率。
防跑车装置:
斜井提升时,为避免坠车事故,安设在矿车上的叉形止车装置和抓钩,或装在线路上的阻车器和挡车栏。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是:
挡车装置,包括阻车器(装在轨道侧旁或罐笼、翻车机内使矿车停车、定位的装置)和挡车栏(装在上、下山,避免矿车跑车事故的安全装置);
跑车防护装置(在倾斜井巷内安设的能够将运行中断绳或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装置或设施)。
排土场:
集中排放矿山剥离和掘进进程中产生的腐植表土、风化岩土、坚硬岩石及其混合物和贫矿等的场所。
陡帮开采:
加陡露天矿剥岩工作帮坡角(18。
以上)所采用的采场要素、工艺方式、技术办法和采剥程序的总称。
陡坡铁路:
露天矿山采场内线路折算后坡度大于或等于40%的铁路。
矿井有效风量:
送到采掘工作面、硐室和其他用风地址的风量总和。
提升钢丝绳的安全系数:
钢丝绳的全数钢丝破断拉力总和与其所经受的载荷之比。
钢丝绳静防滑安全系数:
依照尤拉公式计算的提升装置上钢丝绳打滑时的钢丝绳静张力差与提升装置钢丝绳实际最大静张力差的比值。
钢丝绳动防滑安全系数:
提升系统加速或减速运行进程中,依照尤拉公式计算的提升装置上钢丝绳打滑时的钢丝绳张力差与提升装置钢丝绳实际最大动张力差的比值。
露天矿山,应保留下列图纸,并按如实际情况的转变及时更新:
——地形地质图;
——采剥工程年末图;
——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
地下矿山,应保留下列图纸,并按如实际情况的转变及时更新:
——矿区地形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井上、井下对照图;
——中段平面图;
——通风系统图;
——提升运输系统图;
——风、水管网系统图;
——充填系统图;
——井下通信系统图;
——井上、井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井下避灾线路图。
图中应正确标记:
——已掘进巷道和计划(年度)掘进巷道的位置、名称、规格、数量;
——采空区(包括已充填采空区)、废弃井巷和计划(年度)开采的采场(矿块)的位置、数量;
——矿石运输线路;
——主要安全、通风、防尘、防火、防水、排水等设备和设施的位置;
——风流方向,人员安全撤离的线路和安全出口;
——采空区及废弃井巷的处置进度、方式、数量及地表塌陷区的位置。
三、《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条尾矿库的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和其他具有放射性物质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安全技术要求和尾矿库品级划分标准,依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执行。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总库容100万立方米(含100万)以上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
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并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专职作业人员必需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尾矿库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包括现场调查、搜集资料、危险因素识别、相关安全性验算和编写安全评价报告。
尾矿库安全评价工作应有能够进行尾矿坝稳定性验算、尾矿库水文计算、构筑物计算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十九条尾矿库通过安全评价被肯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别离采取下列办法:
(一)肯定为危库或出现严重险情要挟尾矿库安全的,应当当即停产,进行抢险,并向上级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肯定为险库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消除险情;
(三)肯定为病库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依照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条尾矿库出现下列重大险情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当即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本地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抢险救援,避免险情扩大,避免人员伤亡:
(一)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要挟坝体安全的;
(二)坝体出现严重裂痕、坍塌和滑动迹象,有垮坝危险的;
(三)库内水位超过限制的最高洪水位,有洪水漫顶危险的;
(四)在用排水井倒塌或排水管(洞)坍塌堵塞,丧失或降低排洪能力的;
(五)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的险情。
四、“六大系统”建设(安监总管一〔2010〕168号)
(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四)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矿山企业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利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安装标准
(五)监测监控系统。
1.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1年末前成立采掘工作面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采掘工作面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和主要工作地址风速的动态监控。
(1)一氧化碳传感器设置。
①采用压入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距离掘进工作面5-10m混合风流处和距离巷道出口10-15m回风流中各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
采用抽出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风筒口与工作面的混合风流处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
采用混合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距离掘进工作面5-10m混合风流处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
一氧化碳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0.3m,距巷壁不得小于0.2m。
混合风流处的一氧化碳传感器应有避免爆破冲击的防护设施。
②每一个采场入口处应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
③掘进天井时,应依照独头掘进巷道的要求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
④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应设定为%。
⑤一氧化碳传感器的安装,应做到保护方便和不影响行人行车。
(2)风速传感器设置。
①地下矿山各采掘工作面应设置风速传感器。
当风速低于或超过《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值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
②矿井主通风机房应设置风速和风压传感器,实现对全矿井总风量的动态监测。
2.开采高硫等有自然发火危险矿床的地下矿山企业,还应在采掘工作面设置温度、硫化氢、二氧化硫等有毒有害气体传感器。
3.存在大面积采空区、工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2年末前成立完善地压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采空区稳定性、顶板压力、位移转变等的动态监控。
地下矿山企业应采用监测仪器或仪表,对开采范围内地表沉降量进行观测。
4.开采与煤共(伴)生矿体的地下矿山企业,应依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利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在2010年末前成立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对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测监控。
5.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1年末前成立完善提升人员的提升系统的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对井口调度室、提升绞车房、提升人员进出场所(井口、井底、中段马头门、调车场等)的视频监控。
6.监测监控系统要具有数据显示、传输、存储、处置、打印、声光报警、控制等功能。
(六)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1.大中型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2年6月底前,其他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3年6月底前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当班井下作业人员数少于30人的,应成立人员出入井信息管理系统。
2.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应具有监控井下各个作业区域人员的动态散布及转变情况的功能。
人员出入井信息管理系统应保证能准确掌握井下各个区域作业人员的数量。
(七)紧急避险系统。
1.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1年末前在每一个中段至少设置一个避灾硐室或救生舱。
独头巷道掘进时,应每掘进500m设置一个避灾硐室或救生舱。
2.避灾硐室或救生舱应设置在岩石坚硬稳固的地方。
避灾硐室应能有效避免有毒有害气体和井下涌水进入,并配备知足当班作业人员1周所需要的饮水、食物,配备自救器、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器、急救药品和照明设备,和直通地面调度室的电话,安装供风、供水管路并设置阀门。
(八)压风自救系统。
1.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1年末前在按设计要求成立压风系统的基础上,依照为采掘作业的地址在灾变期间能够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成立完善压风自救系统。
2.空气紧缩机应安装在地面。
采用移动式空气紧缩机供风的地下矿山企业,应在地面安装用于灾变时的空气紧缩机,并成立压风供气系统。
井下不得利用柴油空气紧缩机。
3.井下压风管路应采用钢管材料,并采取防护办法,避免因灾变破坏。
井下各作业地址及避灾硐室(场所)处应设置供气阀门。
(九)供水施救系统。
1.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1年末前在现有生产和消防供水系统的基础上,依照为采掘作业地址及灾变时人员集中场所能够提供水源的要求,成立完善供水施救系统。
2.井下供水管路应采用钢管材料,并增强保护,保证正常供水。
井下各作业地址及避灾硐室(场所)处应设置供水阀门。
(十)井下通信联络系统。
1.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0年末前依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和在灾变期间能够及时通知人员撤离和实现与避险人员通话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通信联络系统。
2.地面调度室至主提升机房、井下各中段采区、马头门、装卸矿点、井下车场、主要机电硐室、井下变电所、主要泵房、主通风机房、避灾硐室(场所)、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址等,应设有靠得住的通信联络系统。
3.矿井井筒通信电缆线路一般分设两条通信电缆,从不同的井筒进入井下配线设备,其中任何一条通信电缆发生故障,另一条通信电缆的容量应能担负井下各通信终端的通信能力。
井下通信终端设备,应具有防水、防腐、防尘功能。
4.采用无线通信系统的地下矿山企业,通信信号应覆盖有人员流动的竖井、斜井、运输巷道、生产巷道和主要采掘工作面。
五、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生产矿山企业的探矿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地质勘探作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勘查作业区范围内从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地质勘探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资质并从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从事钻探工程、坑探工程施工的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地质勘探活动,应当持本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和地质勘探项目任务批准文件或合同书,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九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成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职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职位作业安全规程和工种操作规程;
(三)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五)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制度;
(六)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事故信息报告、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
(九)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配备利用制度;
(十)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
(十一)其他必需成立的安全生产制度。
第十四条地质勘探工程的设计、施工和安全管理应当符合《地质勘探安全规程》(AQ2004-2005)的规定。
第十五条坑探工程的设计方案中应当设有安全专篇。
安全专篇应当经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未经审查同意的,有关单位不得施工。
坑探工程安全专篇的具体审查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地质勘探单位不得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探活动。
第十七条地质勘探单位不得以探矿名义从事非法采矿活动。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的要求开展对坑探工程安全专篇的审查,成立安全专篇审查档案。
六、行政许可
(一)新取证
审查书
审查内
容及审
查结果
审查内容
审查
方法
审查
结果
审查人
签字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审查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名称是否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
经营范围是否与申请许可范围相符;
是否在有效期并进行年检。
2.采矿许可证(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矿山工程施工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审查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3.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审查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健全。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审查各项规章制度、作业安全规程、操作规程是否健全。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审查文件是否有效。
6.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审查安全资格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7.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审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8.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
审查证明材料是否有效。
9.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10.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审查检测检验报告是否由有资质的单位出具,是否在有效期内。
11.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审查是否编制应急救援预案,相关文件或者协议是否有效。
12.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审查验收批复文件是否由具备相应审批权限的安全监管部门出具。
13.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复印件。
审查证件是否有效。
(二)延期取证
12.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或安全标准化等级的证明材料;
石油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和作业单位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审查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结论是否明确;
安全标准化等级的证明材料是否由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在企业提出延期申请之前半年内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