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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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本规范给出了20个符号,并对每一个符号给出了定义,这些符号都是本规范各章节中所引用的。

基本规定

3.0.1钢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钢结构工程施工资质,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控制及检验制度,施工现场应有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

3.0.1本条是对从事钢结构工程的施工企业进行资质和质量管理内容进行检查验收,强调市场准入制度,属于新增加的管理方面的要求。

现行国家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中表A.0.1的检查内容比较细,针对钢结构工程可以进行简化,特别是对已通过ISO-9000族论证的企业,,检查项目可以减少。

对常规钢结构工程来讲,GB50300表A.0.1中检查内容主要含:

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检验制度、施工技术企业标准、专业技术管理和专业工程岗位证书、施工资质和分包方资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检验仪器设备及计量设备等。

3.0.2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必须采用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

3.0.2工质量验收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是根据计量法规定的、定期计量检验

意义上的合格,且保证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

不同计量器具有不同的使用要求,同一计量器具在不同使用状况下,测量精度不同,因此,本规范要求严格按有关规定正确操作计量器具。

3.0.3钢结构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采用的原材料及成品应进行进场验收。

凡涉及安全、功能的原材料及成品按本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见证取样、送样;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3.0.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部分)工程进行。

钢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中分项工程划分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执行。

钢结构分项工程应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各分项工程检验批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划分。

3.0.4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钢结构工程

施工质量的验收,是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进行。

一般来说,钢结构作为主体结构,属于分部工程,对大型钢结构工程可按空间刚度单元划分为若干个子分部工程;

当主体结构时含钢筋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等时,钢结构就属于子分部工程;

钢结构分项工程是按照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等进行划分,本规范将钢结构工程划分为10个分项工程,每个分项工程单独成章,将分项工程划分成检验批进行验收,有助于及时纠正施中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确保工程质量,也符合施工实际需要。

钢结构分项工程检验批划分遵循以下原则:

1单层钢结构按变形缝划分;

2多层及高层钢结构按楼层或施工段划分;

3压型金属板工程可按屋面、墙板、楼面等划分;

4对于原材料及成品进场时的验收,可以根据工程规模及进料实际情况合并或分解检验批;

本规范强调检验批的验收是最小的验收单元,也是最重要和基本的验收工作内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乃至于单位工程的验收,都是建立在检验批验收合格的基础之上的。

3.0.5分项工程检验批合各本规范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3.0.5检验批的合格质量主要取决于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检验结果。

主控项目是对检验批的质量结果。

主控项目是对检验批的基本质量起决定性影响的检验项目,因此必须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这意味着主控项目允许有不符合要求的检验结果,即这种项目的检查具有否决权。

一般项目是指对施工质量不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本条中80%的规定是参照原验评标准及工程实际情况确定的。

考虑到钢结构对缺陷的敏感性,本条对一般偏差项目设定了一个1.2倍偏差限值的门槛值.。

1主控项目必须符合本规范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

2一般项目其检验结果应有80%及惟上的检查点(值)符合本规范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且最大值不应超过其允许偏差值的1.2倍.

3质量检查记录、质量证明文件等资料应完整。

3.0.6分项工程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均应符合本规范合格质量标准;

2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0.6分项工程的验收在检验批的基础上进行,一般情况下,两者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性质,

只是批量的大小不同而已,因此将有关的检验批汇集便构成分项工程的验收。

分项工程合格质量的条件相对简单,只要构成分项工程的各检验批的验收资料文件完整,并且均已验收合格,则分项工程验收合格。

3.0.7当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构(配)件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处理技术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3.0.7本条给出了当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方法。

一般情况下,不符合要求的现象在最基层的验收单元----检验批时就应发现并及时处理,否则将影响续检验批和相关的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的验收。

因此,所有质量隐患必须尽快消灭在萌芽状态,这也是本规范以强化验收促进过程控制原则的体体。

非正常情况的处理分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

在检验批验收时,其主控项目或一般项目不能满足本规范的规定时,应及时进行处理,其中,严重的缺陷应返工重做或更换构件;

一般的缺陷通过翻修、返工予以解决。

应允许施工单位在采取相应的措施后重新验收,如能够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则应认为该检验批合格。

第二种情况:

当个别检验批发现试件强度、原材料质量等不能满足要求或发生裂纹、变形等问题,且缺陷程度比较严重或验收各方对质量看法有较大分歧而难以通这协商解决时,应请具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检测,并给出检测结论。

当检测结果能够达到设计要求时,该检验批可通过验收。

第三种情况:

如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情况,该核验批可予验收。

一般情况下,规范标准给出的是满足安全和功能的最低限度要求,而设计一般在此基础上留有一些裕量。

不满足设计要求和符合相应规范标准的要求,两者并不矛盾。

第四种情况:

更为严重的缺陷或者超过检验批的更大范围内的缺陷,可能影响结构的安全性和使用功能。

在经法定检测单位的检测鉴定以后,仍达不到规范标准的相应要求,即不能满足最低限度的安全储蓄和使用功能,则必须按一定的技术方案进行加固处理,使之能保证其满足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但已造成了一些永久性的缺陷,如改变了结构外形尺寸,影响了一些次要的使用功能等。

为避免更大的损失,在基本上不影响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条件下可采用取按处理技术方案和协商文件在进行验收,降级使用。

但不能作为轻视质量而回避责任的一种出路,这是应该特别注意的。

3.0.8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钢结构分部工程,严禁验收。

3.0.8本条针对的是钢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的竣工验收。

 

原材料及成品进场

4.1一般规定

4.1.1本章适用于进入钢结构各分项工程实施现场的主要材料、零(部)件、成品件、标准件等产品的进场验收。

4.1.1给出本章的适用范围,并首次提出“进入钢结构各项工程实施现场的”这样的前提,从而明确对主要材料、零件和部件、成品件和标准等产品进行层层把关的指导思想。

4.1.2进场验收的检验批原则上应与各分项工程检验批一致,也可以根据工程规模及进料实际情况划分检验批。

4.1.2对适用于进场验收的验收批作出统一的划分规定,理论上可行,但实际操作上确有困难,故本条只说“原则上”。

这样就为具体实施单位赋予了较大的自由度,他们可以根据不同的实际,灵活处理。

4.2钢材

I主控项目

4.2.1钢材、钢铸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进口钢材产品的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合同规定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4.2.1近些年,钢铸件在钢结构(特别是大跨度空间钢结构)中的应用逐渐增加,故对其规格和质量提出明确规定是完全必要的。

另外,各国进口钢材标准不尽相同,所以规定对进品钢材应按设计和合同规定的标准验收。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4.2.2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钢材,应进行抽样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1国外进口钢材;

2钢材混批;

3板厚等于或大于40mm,且设计有Z向性能要求的厚板;

4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大跨度钢结构中主要受力构件所采用的钢材;

5设计有复验要求的钢材;

6对质量有疑义的钢材。

全数检查。

检查复验报告。

4.2.2在工程实际中,对于哪些钢材需要复验,本条规定了6种情况应进行复验,且应是见证取样、送样的试验项目。

1对国外进口的钢材,应进行抽样复验;

当具有国家进出口质量检验部门的复验商检报告时,可以不再进行复验。

2由于钢材经过转运、调剂等方式供应到用户后容易产生混炉号,而钢材是按炉号和批号发材质合格证,因此对于混批的钢材应进行复验。

3厚钢板存在各向异性(X、Y、Z三个方向的屈服点、抗拉强度、伸长率、冷弯、冲击值等各指标,以Z向试验最差,尤其是塑料和冲击功值),因此当板厚等于或大于4mm,且阻受沿板厚方向拉力时,应进行复验。

4对大跨度钢结构来说,弦杆或梁用钢板为主要受力构件,应进行复验。

5当设计提出对钢材的复验要求时,应进行复验。

6对质量有疑义主要是指:

1对质量证明文件有疑义时的钢材;

2质量证明文件不全的钢材;

3质量证明书中的项目少于设计要求的钢材。

Ⅱ一般项目

4.2.3钢板厚度及允许偏差应符合其产品标准的要求。

每一品种、规格的钢板抽查5处。

用游标卡尺量测。

4.2.4型钢的规格尺寸及允许偏差应符合其产品标准的要求。

每一品种、规格的型钢抽查5处。

用钢尺和游标卡尺量测。

4.2.3、4.2.4钢板的厚度、型钢的规格尺寸是影响承载力的主要因素,进场验收时重要抽查钢板厚度和型钢规格尺寸是必要的。

4.2.5钢材的表面外观质量除应符合国家现有关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钢材的表面有锈蚀、麻点或划痕等缺陷时,其深度不得大于该钢材厚度负允许偏差值的1/2;

2钢材表面的锈蚀等级应符合现有国家标准《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8923规定的C级及C级以上;

3钢材端边或断口处不应有分层、夹渣等缺陷。

观察检查。

4.2.5由于许多钢材基本上是露天堆放,受风吹雨淋和污染空气的侵蚀,钢材表面会出现麻点和片状锈蚀,严重者不得使用,因此对钢材表面缺陷作了本条的规定。

4.3焊接材料

4.3.1焊接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焊接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4.3.1焊接材料对焊接质量的影响重大,因此,钢结构工程中所采用的焊接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同时产品应符合相应的国家现行标准要求。

4.3.2重要钢结构采用的焊接材料应进行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4.3.2由于不同的生产批号质量往往存在一定的差异,本条对用于重要的钢结构工程的焊接材料的复验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样检验项目。

本条中“重要”是指:

1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的一、二级焊缝。

2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的一级焊缝。

3大跨度结构中一级焊缝。

4重级工作制吊车梁结构中一级焊缝。

5设计要求。

4.3.3焊钉及焊接瓷环的规格、尺寸及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圆柱头焊钉》GB10433中的规定。

按量抽查1%,且不应少于10套。

4.3.4焊条外观不应有药皮脱落、焊芯生锈等缺陷;

焊剂不应受潮结块。

按量抽查1%,且不应少于10包。

4.3.4焊条、焊剂保管不当,容易受潮,不仅影响操作的工艺性能,而且会对接头的理化性能造成不利影响。

对于外观不符合要求的焊接材料,不应在工程中采用。

4.4连接用紧固标准件

4.4.1钢结构连接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钢网架用高强度螺栓、普通螺栓、铆钉、自攻钉、拉铆钉、射钉、锚栓(机械型和化学试剂型)、地脚锚栓等紧固标准件及螺母、垫圈等标准配件,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出厂时应分别随箱带有扭矩系数和紧固轴力(预拉力)的检验报告。

检查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4.4.2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检验其扭矩系数,其检验结果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见本规范附录B。

4.4.3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检验预拉力,其检验结果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4.4.1-4.4.3高强度大六角螺栓连接副的扭矩系数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的紧固轴力(预拉力)是影响高强度螺栓连接质量最主要的因素,也是施工的重要依据,因此要求生产厂家在出厂前进行检验,且出具检验报告,施工单位应在使用前及产品质量保证期内及时复验,该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样检验项目。

4.4.1条为强制性条文。

4.4.4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按包装箱配套供货,包装箱上应标明批号、规格、数量及生产日期。

螺栓、螺母、垫圈外观表面应涂油保护,不应出现生锈和沾染赃物,螺纹不应损伤。

按包装箱数抽查5%,且不应少于3箱。

4.4.5对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跨度40m及以上的螺栓球节点钢网架结构,其连接高强度螺栓应进行表面硬度试验,对8.8级的高强度螺栓其硬度应为HRC21—29;

10.9级高强度螺栓其硬度应为HRC32—36,且不得有裂纹或损伤。

按规格抽查8只。

硬度计、10倍放大镜或磁粉探伤。

4.4.5螺栓球节点钢网架结构中高强度螺栓,其抗拉强度是影响节点承载力的主要因素,表面硬度与其强度存在着一定的内在关系,是通过控制硬度,来保证螺栓的质量。

4.5焊接球

4.5.1焊接球及制造焊接球所采用的原材料,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4.5.2焊接球焊缝应进行无损检验,其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本规范中规定的二级质量标准。

每一规格按数量抽查5%,且不应少于3个。

超声波探伤或检查检验报告。

4.5.3焊接球直径、圆度、壁厚减薄量等尺寸及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用卡尺和测厚仪检查。

4.5.4焊接球表面应无明显波纹及局部凹凸不平不大于1.5mm.

检查数量:

每一规格按数量抽查5%,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

用弧形套模、卡尺和观察检查。

4.5.1-4.5.4本节是指将焊接空心球作为产品看待,在进场时所进行验收项目。

焊接球焊颖检验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焊接球节点钢网架焊缝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BJ/T3034.1执行

4.6螺栓球

4.6.1螺栓球及制造螺栓球节点所采用的原材料,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志和设计要求。

4.6.2螺栓球不得不过烧、裂纹及褶皱。

每种规格抽查5%,且不应少于5只。

用10倍放大镜观察和表面探伤。

4.6.3螺栓球螺纹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螺纹基本尺寸》GB196中粗牙螺纹的规定,螺纹公差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螺纹公差与配合》GB197中6H级清度的规定。

用标准螺纹规。

4.6.4螺栓球直径、圆度、相邻两螺栓孔中心线来夹角等尺寸及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每种规格抽查5%,且不应少于3只。

用卡尺和分度头仪检查。

4.6.1-4.6.4本节是指将螺栓球节点作为产品看待,在进场时所进行的验收项目。

在实际工程中,螺栓球节点本身的质量问题比较严重,特别是表面裂纹比较普遍,因此检查蚴栓球表面裂纹是本节的重点。

4.7封板、锥头和套筒

4.7.1封板、锥头和套筒及制造封板、锥头和套筒所采用的原材料,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4.7.2封板、锥头、套筒外观不得有裂纹、过烧及氧化皮。

每种规格抽查5%,且不应少于10只。

用放大境观察检查和表面探伤。

4.7.1-4.7.2本节将螺栓球节点钢网架中的封板、锥头、套筒视为产品,在进场时所进行的验收项目。

4.8金属压型板

4.8.1金属压型板及制造金属压型板所采用的原材料,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4.8.2压型金属泛水板、包角板和零配件的品种、规格以及防水密封材料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4.8.3压型金属板的规格尺寸及允许偏差、表面质量、涂层质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每种规格抽查5%,且不应少于3件。

观察和用10倍放大镜检查及尺量。

4.8.1-4.8.3本节将金属压型板系统产品看作成品,金属压型板包括单层压型金属板、保温板、扣板等屋面、墙面围护板材零配件。

这些产品在进场时,均应按本节要求进行验收。

4.9涂装材料

4.9.1钢结构防腐涂料、稀释剂和固化剂等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4.9.2防腐涂料和防火涂料的型号、名称、颜色及有效期应与其质量证明文件相符。

开启后,不应存在结皮、结块、凝胶等现象。

每种规格抽查5%,且不应少于3桶。

4.9.1-4.9.3涂料的进场验收除检查资料文件外,还要开桶抽查。

开桶抽查除检查涂料结皮、结决、凝胶等现象外,还要与质量证明文件对照涂料的型号、名称、颜色及有效期等。

4.10其他

钢结构工程所涉及到的其他材料原则上都要通过进场验收检验。

4.10.1钢结构用橡胶垫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4.10.2钢结构工程所涉及到的其他特殊材料,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钢结构焊接工程

5.1一般规定

5.1.1本章适用于钢结构制作和安装中的钢构件焊接和焊钉焊接的工程质量验收。

5.1.2钢结构焊接工程可按相应的钢结构制作或安装工程检验批的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

5.1.2钢结构焊接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钢结构施工检验批的检验要求。

考虑不同的钢结构工程验收批其焊缝数量有较大差异,为了便于检验,可将焊接工程划分一个或几个检验批。

5.1.3碳素结构应在焊缝冷却到环境温度、低合金结构钢应在完成焊接24h以后,进行焊缝探伤检验。

5.1.3在焊接过程中、焊缝冷却过程及以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可能产生裂纹。

普通碳素钢产生延迟裂纹的可能性很小,因此规定在焊缝冷却到环境温度后即可进行外观检查。

低合金结构钢焊缝的延迟时间较长,考虑到工厂存放条件、现场安装进度、工序衔接的限制以及随着时间延长,产生延迟裂纹的几率逐渐减小等因素,本规范以焊接完成24h后外观检查的结果作为验收的论据。

5.1.4焊缝施焊后应在工艺规定的焊缝及部位打上焊工钢印。

5.1.4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焊工施焊质量的动态管理,同时使钢结构工程焊接质量的现场管理更加直观。

5.2钢构件焊接工程

5.2.1焊条、焊丝、焊剂、电渣焊熔嘴等焊接材料与母材的匹配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的规定。

焊条、焊剂、药芯焊丝、熔嘴等在使用前,应按其产品说明书及焊接工艺文件的规定进行烘焙和存放。

检查质量证明书和烘焙记录。

5.2.1焊接材料对钢结构焊接工程的质量有重大影响。

其选用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

对于进场时经验收合格的焊接材料,产品的生产日期、保存状态、使用烘焙等也直接影响焊接质量。

本条即规定了焊条的选用和使用要求,尤其强调了烘焙状态,这是保证焊接质量的必要手段。

5.2.2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

持证焊工必须在其考试合格项目及其认可范围内施焊。

5.2.2在国家经济建设中,特殊技能操作人员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钢结构工程施工焊接中,焊工是特殊工种,焊工的操作技能和资格对工程质量起到保证作用,必须充分予以重视。

本条所指的焊工包括手工操作焊工、机械操作焊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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