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考试试题之四法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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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考试试题之四

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一、单选题

1、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运输条例》P4

2、通过道路运输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

《运输条例》P6

3、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一级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运输条例》P7

4、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安全要求)、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

《放污法》P5

5、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外围地区应当划定(规划限制区)。

《放污法》P7

6、《核电厂维修大纲》应该在首次装料前(六)个月交。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P18

7、核电厂操纵人员离开本职工作六个月以上者,(原有执照自行失效)。

迷惑项:

申请延续。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P19

8、核电厂主管部门应在开考(15天)前将应试人员名单、考核日程和考核地点书面通知国家核安全局。

《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发和管理程序》P21

9、执行专项任务的核安全检查组、核安全监督员及受国家核安全局或地区监督站委托的人员应在(依法授权)的范围内进行工作。

迷惑项:

核安全监管。

《核设施的安全监督》P24

10、从反应堆首次装料前,营运单位必须以公函形式在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区监督站递交上个月运行情况的总结报告。

《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P28

11、营运单位必须在事件发现后(三)天内向国家核安全具和所在地区监督站递交书面通告。

《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P30

12、下列那条属于违反技术规格书的运行事件:

(监督试验或监测周期超过规定的期限)。

《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P33

13、托在递交后发现原事件报告后某些内容与事后调查到的事实不符或遗漏某些重要细节,应提交(补充报告)。

迷惑项:

后续报告。

《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P37

14、核电厂事件报告摘要应包括:

(发现方法、经验教训、纠正措施和最后后果等)。

迷惑项:

事件发生概率。

《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P38

15、在核事故源项或应急状态级别变更时,必须(立即)用电话传真方式向国家核安全局应急中信和所在地区监督站发后续报告。

《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P38

16、研究堆营运单位必须以公函形式在每年(4月1日前)向地区监督站递交前一年的年度总结报告。

《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P40

17、在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建造阶段,营运单位必须以公函形式在(每一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向所在地区监督站递交前一季度的建造情况总结报告。

《核燃料循环设施报告制度》P47

18、累计的调入量或生产量大于或等于(0.01)有效公斤的铀、含铀材料和制品时,必须申请核材料许可证。

《核材料管制条例》P53

19、累计的调入量或生产量大于或等于(1000居里)的氚、含氚材料和制品时,必须申请核材料许可证。

《核材料管制条例》P53

20、核电厂许可证持有单位必须建立专职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核材料,严格交接手续,建立帐目于报告制度,保证帐务相符。

《核材料管制条例》P54

21、对接触核材料及其秘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迷惑项:

隔离、保护、看管。

《核材料管制条例》P54

22、浓缩锂是指锂-6同位素原子百分含量大于(天然锂)的。

《核材料管制条例》P55

23、核材料出境口岸交接之后或入境口岸交接之前的运输安全责任,按(国际有关)规定处理。

《核材料管制条例》P57

24、根据《核材料管制条例》的规定,许可证持有单位必须建立核材料衡算制度,在持有核材料期间,进行(衡算)工作。

《核材料管制条例》P58

25、根据《核材料管制条例》的规定,持有核材料的单位必须有保护核材料的措施,建立安全的防范系统。

根据核材料的质量、数量即(危害性)程序,划分为三个保护等级。

《核材料管制条例》P59

26、在放射性物质可能或者已经扩散到核电厂场区以外时,应当迅速向(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并采取应急防护措施的建议。

迷惑项:

国家核安全局。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P63

27、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在核事故应急响应过程中应当将(必要的)信息及时地告知当地公众。

迷惑项:

全部的。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P63

28、在核事故应急进入场外应急状态时,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应当(及时)派出人员赶赴现场,指导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

迷惑项:

等待地方请求。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P63

29、因核电厂核事故应急响应需要,执行核事故应急响应的(行政机关)有权征用非用于核事故应急响应的设备、器材和其他物资。

迷惑项:

核电厂主管部门、核安全局。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P63

30、应急计划区,是指在(核电厂周围)建立的,制定有核事故应急计划、并预计采取核事故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的区域。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P65

31、尚未制定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采用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标准。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P74

32、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或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还应当制作有代表性的(模拟件)。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P74

33、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在活动开始前应编制项目质量保证分大纲,并经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审查同意。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P75

34、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不得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确定(关键工艺环节)分包给其他单位。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P75

35、Ⅰ、Ⅱ、Ⅲ类放射源的标号应当刻在(放射源本体或密封包壳上)。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P81

36、《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是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P90

37、废物存放期间衰减到小于(2*104Bq/kg)后,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可作为一般垃圾在库区内挖掘简易埋藏坑掩埋。

38、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P149

39、根据《海洋保护环境法》的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实施和监督。

40、根据《核安全公约》的规定,缔约国有义务对因引起或可能引起放射性物质释放、并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另一国具有辐射安全重要影响的超国界的国际性释放的任何事故,向有关国家和机构通报。

但对于核武器事故,缔约国可以(自愿选择通报或不通报)。

迷惑项:

事后通报。

P208

41、根据《核材料和核设施实物保护公约》的规定,国家应确保实施核材料或核设施实物保护的(主要责任)在于相关许可证持有者或其他授权文件的持有者。

迷惑项:

直接责任。

P219

二、多选题

1、一类放射性物品,是指:

(一类放射源、高放废物、乏燃料)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重大辐射影响的发射性物品。

迷惑项:

放射性药品。

《运输条例》P1

2、承运放射性物品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

承运人的资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

《运输条例》P5

3、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在首次用于制造前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有一个多选题其中的一个选项如上)《运输条例》P5

4、下列哪些属于部门规章: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等)。

迷惑项:

国务院条例。

P1

5、为了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制定《放污法》。

《放污法》P5

6、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

《放污法》P5

7、国家核安全局可以组织核安全专家委员会。

该委员会(协助制订核安全法规和核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参与核安全的审评、监督等工作)。

迷惑项:

参与核事故的安全处理、调查。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P12

8、核设施的(建造、运行、迁移、转让和退役),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P14

9、核电厂获得《核电厂首次装料批准书》后,方可(向堆芯装载核燃料、进行带核调试、按批准的计划提升功率、进行试运行)。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P16

10、下列哪些文件应在申请《核电厂首次装料批准书》时提交: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急计划、核电厂在役检查大纲、役前检查结果、核电厂维修大纲)。

迷惑项: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运行阶段)。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P18

11、如发现执照持有者有下列行为或事实之一,国家核安全局可暂时收回或吊销其执照:

(申请书中所填内容与事实不符、提交虚假的证明材料、违反技术规格书和操作规程、由于操作不当导致事故)。

迷惑项:

自然灾害。

《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发和管理程序》P21

12、研究堆运行阶段事件报告准则()。

《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P42-44

13、凡违反《核材料管制条例》的规定,国家核安全局可依其情节轻重,给与(警告、限期改进、罚款和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核材料管制条例》P55

14、《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适用于核材料许可证的(申请、审查、核准、颁发)和核材料的帐务衡算管理及食物保护。

迷惑项:

吊销。

《核材料管制条例》P55

15、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实行(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P61

16、在初步安全分析报告有关运行管理的章节中,应提出应急计划的粗布方案,其内容包括:

(应急计划的目的、依据的法规和适用范围;营运单位所设置的应急组织及其职责的框架;应急计划区范围的初步测算及其环境概况;主要应急设施与设备的基本功能和位置、撤离路线)。

迷惑项:

资金准备。

《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P66-67

17、核电厂应急指挥中心和应急技术支援中心应具备的能力:

(获得核电厂的重要安全参数;厂内及其邻区的辐射状况;向国家和安全部门进行通信联络、实时在线传输核电厂重要安全参数的能力;与核电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场外应急机构进行通信沟通联络的能力)。

《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P68

18、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P73

19、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监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应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迷惑项:

安排检查日程;陪同检查人员;审查检查内容。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P77

20、射线装置分为(Ⅰ、Ⅱ、Ⅲ)类。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P81

21、一般辐射事故是指(Ⅳ、Ⅴ)类防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制的照射。

迷惑项:

Ⅰ、Ⅱ、Ⅲ类。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P85

22、放射性废物的收集:

(分类收集;严禁将放射性废物混装到一般垃圾中;废放射源应当单独收集存放;含放射性核素的有机闪烁液,应用不锈钢或玻璃钢罐贮存;不得将一般垃圾混入放射性废物中)。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P91

23、应急计划应根据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GB18871》P122).迷惑项:

资金准备。

24、根据《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P127).迷惑项:

年龄65周岁以下。

25、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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