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工贸行业安全检查标准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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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工贸行业安全检查标准Word文档格式.docx

1.5地下非煤矿山企业处罚标准……………………………32

1.6地下非煤矿山企业违法行为法律条文…………………36

1.7地下非煤矿山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参考标准………43

1.8地下非煤矿山企业待检资料清单………………………44

2.露天非煤矿山企业执法检查标准…………………………45

2.1露天非煤矿山企业执法人员检查标准……………………47

2.2露天非煤矿山企业安全专家检查标准……………………53

2.3露天非煤矿山企业执法人员检查问题处置标准…………57

2.4露天非煤矿山企业安全专家检查问题处置标准…………61

2.5露天非煤矿山企业处罚标准………………………………66

2.6露天非煤矿山企业违法行为法律条文……………………70

2.7露天非煤矿山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参考标准…………78

2.8露天非煤矿山企业待检资料清单…………………………79

3.尾矿库企业执法检查标准……………………………81

3.1尾矿库企业执法人员检查标准……………………………83

3.2尾矿库企业安全专家检查标准……………………………89

3.3尾矿库企业执法人员检查问题处置标准…………………94

3.4尾矿库企业安全专家检查问题处置标准…………………98

3.5尾矿库企业处罚标准……………………………………104

3.6尾矿库企业违法行为法律条文…………………………110

3.7尾矿库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参考标准………………118

3.8尾矿库企业待检资料清单………………………………119

4.金属冶炼企业执法检查标准……………………………121

4.1金属冶炼企业执法人员检查标准………………………123

4.2金属冶炼企业安全专家检查标准………………………129

4.3金属冶炼企业执法人员检查问题处置标准……………140

4.4金属冶炼企业安全专家检查问题处置标准……………144

4.5金属冶炼企业处罚标准…………………………………155

4.6金属冶炼企业违法行为法律条文………………………160

4.7金属冶炼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参考标准……………170

4.8金属冶炼企业待检资料清单……………………………173

5.涉氨制冷企业执法检查标准……………………………175

5.1涉氨制冷企业执法人员检查标准………………………177

5.2涉氨制冷企业安全专家检查标准……………………179

5.3涉氨制冷企业问题处置标准……………………………189

5.4涉氨制冷企业处罚标准…………………………………195

5.5涉氨制冷企业违法行为法律条文………………………197

5.6涉氨制冷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参考标准……………200

5.7涉氨制冷企业待检资料清单……………………………201

6.涉爆粉尘企业执法检查标准……………………………203

6.1涉爆粉尘企业执法人员检查标准………………………205

6.2涉爆粉尘企业安全专家检查标准………………………209

6.3涉爆粉尘企业问题处置标准……………………………217

6.4涉爆粉尘企业处罚标准…………………………………221

6.5涉爆粉尘企业违法行为法律条文………………………225

6.6涉爆粉尘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参考标准……………234

6.7涉爆粉尘企业待检资料清单……………………………235

7.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执法检查标准……………………237

7.1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执法人员检查标准……………239

7.2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家检查标准……………244

7.3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问题处置标准…………………252

7.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处罚标准………………………258

7.5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违法行为法律条文……………260

7.6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待检资料清单…………………264

8.安全评价机构处罚标准……………………………………265

6.涉爆粉尘企业

执法检查标准

6.1涉爆粉尘企业执法人员检查标准

6.2涉爆粉尘企业安全专家检查标准

6.3涉爆粉尘企业问题处置标准

6.4涉爆粉尘企业处罚标准

6.5涉爆粉尘企业违法行为法律条文

1、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违反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违法行为:

未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三条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总监的;

3、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对新进从业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及时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对在岗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活动。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4、违法行为: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5、违法行为: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6、违法行为: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7、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五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8、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9、违法行为:

未在有粉尘爆炸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除尘器、风管等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0、违法行为: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11、违法行为:

涉粉尘爆炸的生产经营场所未设置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置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置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12、违法行为: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可燃性粉尘场所用电设备》(GB12476.2-2010)第6.4.1条根据防爆形式选择设备: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3、违法行为:

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第6.4.2条在工艺流程的进料处,应安装能除去混入料中杂物的磁铁、气动分离器或筛子,防止杂物与设备碰撞。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14、违法行为:

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6.2.1.2条气力输送设备不应与易产生火花的机电设备(如砂轮机),或可产生易燃气体的机械设备(如喷涂设备)相连接。

与板材砂光机相连接时,板材砂光机应安装火花探测和自动报警装置。

15、违法行为:

未按工艺分片设置相对独立的除尘系统。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第6.6.1条宜按工艺分片设置相对独立的除尘系统;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第4.6条铝镁粉尘不应与铁质粉尘,以及其他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合用同一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不应与带有可燃气体、高温气体、烟尘等工业气体的风管及设备连通。

16、违法行为:

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9.3.8条净化或输送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或管道,均应设置泄压装置。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9.3.5条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

对于遇水可能形成爆炸的粉尘,严禁采用湿式除尘器。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第4.5条铝镁粉尘和木制品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器应在负压状态下工作;

其他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若采用正压吹送粉尘,则应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17、违法行为:

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第4.1条应识别、评估生产加工系统存在的粉尘爆炸危险,除尘器的选用应符合以下要求:

d)除尘系统不应采用以沉降室为主的重力沉降除尘方式;

不应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18、违法行为:

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第7.5.1条工艺设备的强度不足以承受其实际工况下内部粉尘爆炸产生的超压时,应设置泄爆口。

泄爆口的尺寸宜符合GB/T15605;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第4.2条干式除尘系统应按照可燃性粉尘爆炸特性采取预防和控制粉尘爆炸的措施,选用降低爆炸危险的以下一种或多种防爆装置:

19、违法行为:

除尘器灰斗下部未设锁气卸灰装置。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第5.1.6条除尘器按下列要求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a)除尘器灰斗下部应设锁气卸灰装置,卸灰工作周期的设计应使灰斗内无粉尘堆积。

b)设置卸灰装置运行异常及故障停机的监控装置,出现运行异常及故障停机状况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6.6涉爆粉尘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参考标准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6.7涉爆粉尘企业待检资料清单

7.工贸企业有限空间

作业执法检查标准

7.1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执法人员检查标准

7.2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家检查标准

7.3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问题处置标准

7.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处罚标准

7.5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重点违法行为

违反依据、处罚依据法律条文

(注:

本篇法律条文未与7.4处置标准中的违法行为顺序对应)。

1、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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