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公交站亭广告合同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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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建设项目包括候车廊建设及附属设施。
候车亭样式效果图及设计图纸详见附件二。
2、候车廊的建设项目包括:
候车廊主体、候车椅、地面铺设、广告位、电源接驳、灯具安装等。
3、站牌灯箱的建设项目包括:
灯箱主体、电源接驳、灯具安装、站名牌线路牌设臵。
4、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设施建设应按甲方确认的设计图纸、材料要求,由乙方制造、安装、建设;
建成后的公交候车亭归乙方使用。
5、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设施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二个月内安装建设完毕。
6、如因甲方原因或政府行为造成个别站台无法按时建设或无法建设,竣工时间根据被延误的时间顺延。
五、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履行本合同相关条款。
2、甲方有权对乙方实施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进行监督。
六、甲方义务
1、甲方负责办理以甲方名义办理的工程建设所需的各种许可、批文和临时作业所需的各项申请批准手续,必要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拟建设公交候车亭的公交停靠站台,并积极协助乙方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问题。
3、在本合同期内,甲方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建设经营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4.开工前7天,向乙方提供经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2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
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等基本需要,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合同期候车亭灯箱所需照明电费由乙方承担。
5、甲方负责协调有关部门预先做好周围绿地、构筑物及地下设施、设备、管
线等防护工作。
6、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卫生,及竣工的现场清理工作,如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7、甲方负日常监管职责,如出现设施毁损要及时报警和及时告知乙方的义务。
七、乙方的权利
1、乙方在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建设经营权有效期和规定的范围内,具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发布商业广告、自我形象宣传和公益广告,进行广告位经营并取得合法收益的权利。
2、因甲方无正当理由提前收回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建设经营权时,乙方有依法获得甲方赔偿的权利。
3、因公共利益需要,政府要求提前收回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建设经营权或拆除部分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设施时,甲方配合乙方尽量减少乙方损失,并根据已使用年限要求责任方赔偿的权利。
4、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经营期内,未经甲方同意无权转让广告经营权。
八、乙方义务
1、乙方负责组织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安装建设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设施,并独自承担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及因安全事故等原因引发的经济赔偿、法律责任。
2、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二个月内,乙方应按甲方确认的设计图纸、材料要求,组织有资质的单位制造、安装、建设。
建成后乙方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3、在合同期内负责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乙方应按市容卫生标准负责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设施的保洁、维护工作,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设施若有损坏应在7日内组织修复工作。
4、乙方经营发布广告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做到广告版面图案清新,内容健康、翔实,制作精良。
暂无商业广告发布时,应发布公益广告,避免空版面影响市容。
5、乙方建设的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设施应具备符合安全要求和抵御自然灾害
的能力。
在自然灾害即将或正在发生时,乙方应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保证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设施安全,并承担因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设施安全问题造成的人身、财产伤害责任。
6、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站名和线路牌设臵站牌灯箱。
公交站点线路牌灯箱设臵后,甲方因线路调整需更改线路牌时,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无偿为甲方更换线路牌版面。
。
7、因城市建设需要,政府要求个别公交候车亭移位或调整,由乙方负责实施,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解决。
8、遇有重大活动,乙方应按政府要求做好候车亭广告牌面的保洁维护工作。
九、竣工验收:
十、保险:
十一、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应当支付每个公交候车亭每年5仟元的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各项损失。
2,如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的理由致合同解除,则甲方根据乙方建设公交候车亭建设费等各项投资,扣除已使用的时间折价收回已建设的公交候车亭。
4、乙方未按甲方确认的设计图纸、材料要求进行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设施制造、安装、建设时,甲方有权责令其改正,若乙方不按期改正,甲方有权组织予以拆除、重建直至解除合同,拆除、重建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负责建设并管理维护的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设施损坏或被认定处于不安全状态时,经甲方催告乙方10天内仍未修复的,甲方有权组织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且乙方需按维修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乙方未能按时交纳公交站亭的使用费,管理费、电费等相关费用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二、本合同经营期满后,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如甲方继续有权建设公交站亭的权利,同等条件下甲方优先考虑乙方继续改造并经营的权利。
十三、双方对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承担违约责
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若因一方延迟履行职责而造成损失的,不能免除其责任。
十四、招标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
十五、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规定的方式解决:
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六、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乙方各执壹份。
十七、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进行修正、补充或更改。
双方商议的修正、补充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后生效。
十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份共页)
附件一:
《公交候车亭位臵一览表》
附件二:
候车亭样式效果图及设计图纸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篇二:
公交传媒候车亭广告发布合同范本】
公交站台广告发布合同
合同编号:
广告客户(甲方):
广告发布单位(乙方):
成都谦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一、广告名称、位置、数量、画面材料
(一)广告名称:
广告
(二)广告位臵:
成都市候车亭灯箱广告,详见附件《候车亭点位发布表》
(三)广告数量:
块大牌
(四)画面材料:
合成纸数码喷绘(常规画面由甲方自行设计、制作;
风暴画面由甲方自行设计,乙方负责制作)
二、广告规格
(一)大牌画面制作尺寸
(二)小牌画面制作尺寸
注:
画面大小按物料尺寸大小制作,广告画面色彩须按物料的实际尺寸出血,
广告内容(即广告语或非底纹色彩的图案)须按实际见光尺寸制作。
三、广告发布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广告画面设计、制作、安装
(一)甲方自行设计、制作画面的,应于广告发布前10个工作日将设计、制作的样稿(电子稿件)交乙方。
甲方应保证其提供的广告设计样稿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地方关于广告设计内容的规定。
乙方应于广告发布前2个工作日将制作好的广告画面安装发布。
(二)若甲方委托乙方制作画面的,应在广告发布前10个工作日将光盘交乙方,乙方应提供制作小样交甲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制作小样后予以确认;
如因甲方提供的设计稿件审批未通过或不按时确认制作小样而导致乙方不能如期发布广告,发布时间顺延。
五、广告内容的变更及广告位的更改、广告更换、撤换和处置
(一)甲方如需在广告发布期限内变更广告内容,应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
因此发生的画面制作费用及其他发生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二)如因特殊情况发生,如道路施工、站台位臵调整等,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可以把受影响的广告位迁移到其它同等级别的广告位进行发布。
(三)广告发布期满或发布期间撤换的广告画面,如甲方需取回,应在广告发布期满或广告画面撤换之前通知乙方,并需在广告发布期满或广告画面撤换后五个工作日内取回,否则乙方不予保留。
六、广告费、支付时间、结算方式
(一)广告费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二)支付时间及金额
1、本合同签订3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即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2、年月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即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3、结算方式:
转账支付。
七、广告验收
广告开始发布,乙方应将广告发布情况通过验收报告提交给甲方,甲方在乙方提交验收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进行验收,如甲方在三个工作日未予以验收或未提出书面异议,乙方则视为广告发布经甲方验收合格。
(风暴套装由甲方在发布期内验收,如甲方在发布期内未予以验收或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验收合格)。
八、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依约定准时、保证质量发布广告。
2、甲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向乙方出示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并提交其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
3、在广告发布前提前10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供广告画面制作所需的电子文件;
色标及相关文字(此情形限于甲方委托乙方制作画面)。
4、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广告费用。
5、甲方重新更换本广告内容的其它画面,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并由甲方承担更换广告画面的制作费用。
6、及时履行验收的义务。
7、在广告发布前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工商审批所需的全部文件。
甲方提供的文件必须真实、合法、有效。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向甲方出示其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
2、乙方保证具有户外广告经营的合法资格以及按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广告。
3、乙方可对甲方可能涉及违法的广告内容提出建议,如甲方拒不接受,乙方可拒绝发布。
4、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广告发布期及点位发布广告。
5、乙方负责本合同约定更换次数以内的广告画面的安装及更换。
6、乙方应负责广告画面的日常维护及设施的管理,并负担与此有关的全部费用。
如广告出现破损,乙方应将情况通报甲方,并确认修复时间。
广告发布因此受到的影响,乙方须按照每延误一天即在同位臵广告位补偿发布一天。
7、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时、足额支付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
九、违约责任
(一)如因乙方过错未能按时发布、延迟、暂停发布广告,乙方每天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0%,或者每延误一天,在同位臵的广告位上补偿一天发布期。
(二)甲方如未按期足额支付广告费用,乙方有权中止发布,每逾期一日,则按合同总金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三)因乙方过错致使广告画面或设施未得到及时维护、修缮,造成第三方的人身或财产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任何一方未有法定理由或者本合同约定事由,而单方面解除或终止履行本合同,违约方除应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外,还应按本合同广告费总额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十、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政府相关部门(含公交公司、电力公司、城市综合管理部门等)行使管理职能致使广告发布延期、中止、终止,或在合作期间,甲方广告媒体被征用发布公益广告的,甲乙双方应全力配合,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得要求任何赔偿。
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补救措施或解除合同。
如合同解除,广告费按实际发布数量和天数结算,多退少补。
十一、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权利义务的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已包含双方所有签订合同时的意向,并取代在此之前所达成的一切书面或口头协议。
本合同签订后的变更须以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正式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任何未经另一方签字认可的变更通知,或者导致合同实质变更的其他通知,均不发生变更合同的效力。
(二)合同解除
根据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解除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未有法定理由或者本合同约定事由,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三)权利义务的转让
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未征得对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擅自转让或委托第三方履行。
十二、知识产权及保密约定
(一)本合同项下的广告画面和发布内容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声明享有该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设计人所有,如因广告画面设计、内容等发生有关知识产权争议或诉讼,责任由提供该广告画面设计、内容等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并出面解决或应诉,与另一方无关。
(二)本合同属于商业机密,双方均有义务保护其中的商业及技术数据或信
【篇三:
qt2012002
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建设经营合同
甲方(转让方):
泉州公交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
一、根据《泉州市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泉州市城市户外广告位臵使用权拍卖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甲方受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委托,实施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建设经营权转让等民事行为。
三、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建设经营权
见《公交候车亭位臵一览表》。
2、本合同项下公交候车亭(已建25座,未建15座)由乙方投资建设,建成后公交候车亭广告位由乙方经营,期限为五年,自2012年月日至2017年月日止。
3、本合同项目下的公交候车亭广告位建设经营权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万元(小写元),分5年付清,每年支付一次。
乙方必须于每个合同年度第一个月前10日内支付当年的转让价款元(小写元),直至付清为止。
第一个合同年度的转让价款由乙方于竞得本合同项目后5个工作日内缴交至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账户,并由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在收到甲、乙签署的本合同文本后三个工作日内汇至甲方账户。
4、本合同项下公交候车亭广告位广告版面用途为发布商业广告或公益广告,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乙方可以在候车亭顶部设臵异型
霓虹灯广告。
5、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建设经营有效期内,乙方具有依照法律和本合同规定进行广告经营活动的权利,但乙方不得将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建设经营权转让、出租、质押、赠予或以任何方式授予其他任何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1、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建设项目包括候车廊建设和站牌灯箱建设。
灯箱主体、电源接驳、灯具安装、站名牌线路牌设臵(应采用抽拉式公交站名牌)。
4、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设施建设应按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材料要求,由有资质的单位制造、安装、建设,建成后乙方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5、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设施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安装建设完毕,三个月建设期内免收广告位转让价款。
6、如因甲方原因或政府行为造成个别站台无法按时建设或无法建设,竣工时间根据被延误的时间顺延或用其它地点的停靠站台补足数量。
五、履约保证金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向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中的10万元自动转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2、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建设经营期间,乙方拒绝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支付义务或拒绝支付违约金,则甲方可以从履约保证金中提取乙方应支付的相应款项。
乙方应当在三十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3、合同期满,乙方与甲方履行完移交手续后,甲方在10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六、甲方权利
3、当合同解除条件成立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甲方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拟建设公交候车亭的公交停靠站台,并积极协助乙方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问题。
2、甲方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协助乙方办理建设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项目过程中所需的核准、许可和授权,但不因此免除本合同所规定的乙方依法应取得必要的核准、许可和授权的义务。
八、乙方权利
3、因公共利益需要,政府要求提前收回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建设经营权或拆除部分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设施时,乙方有依法向拆除方获得赔偿的权利。
九、乙方义务
2、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设计图
纸、材料要求,组织有资质的单位制造、安装、建设。
3、在合同期内负责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乙方应按市容卫生标准负责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设施的保洁、维护工作(包括“牛皮癣”清除),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设施若有损坏应在7日内组织修复工作,但乙方无权擅自改建、处臵、拆除、变卖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设施。
4、乙方负责办理建设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项目过程中应取得的有关核准、许可、授权事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5、乙方经营发布广告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做到广告版面图案清新,内容健康、翔实,制作精良,不得发布性病、丰胸、妇科、男科等医疗广告。
应有10%左右的版面用于发布公益广告。
6、乙方负责办理公交候车亭及广告设施的用电申请手续,承担缴交用电费用,负责用电安全和日常检查、维修的义务,并承担因用电安全事故引起的一切责任。
7、乙方建设的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设施应具备符合安全要求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8、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站名和线路牌设臵站牌灯箱。
9、甲方按合同规定提取履约保证金后,乙方应在三十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10、因城市建设需要,政府要求个别公交候车亭移位或调整,由乙方负责实施,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解决。
11、遇有重大活动,乙方应按政府要求做好候车亭广告牌面的保洁维护工作(包括“牛皮癣”清除)。
十、合同解除:
在本合同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设施,乙方自行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将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建设经营权转让、出租、质押、赠予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授予其他任何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的。
2、乙方违反本合同关于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建设、经营、管理相关规定,被甲方告诫后拒不改正的。
3、乙方故意损毁、破坏、擅自改建、处臵、拆除、变卖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设施的。
4、乙方未按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和材料要求、规定时限和数量进行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设施的施工建设及竣工验收,并且拒不改正的。
5、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金额交付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建设经营权转让价款的。
6、甲方按合同规定提取履约保证金后,乙方未在三十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的。
1、甲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应当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因公共利益需要,政府要求提前收回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建设经营权或拆除部分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设施时,乙方有依法向拆除方获得赔偿的权利。
3、因乙方原因致使本合同解除条件成立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已支付的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建设经营权转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收回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