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度陕西省有突出贡献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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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括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选拔条件按《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规定执行,具体见附件1。
二、原则与程序
推荐选拔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坚持党管人才原则;
坚持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原则;
坚持鼓励创新、促进青年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原则;
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选拔省有突出贡献专家,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进行。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社会组织或者三名以上同一专业领域的专家(院士、国家和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均可向被推荐人选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或者省、市组织人社部门推荐。
拟确定的推荐人选须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经本单位党组织和行政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填写《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申报表》(附件2)一式四份,并报电子文档一份。
连同能够说明本人突出贡献成就的奖励、荣誉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以及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证明材料和有关团体、专家推荐信件等。
担任领导职务的推荐人选,附由上一级领导机关纪检部门出具廉政鉴定意见;
是企业法人的,须附由当地税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及本人近三年来的纳税情况、企业缴纳社保基金情况等证明材料,按照以下程序上报:
(一)被推荐人选的行政关系在各市的,向所在市组织人社部门推荐;
(二)被推荐人选的行政关系在省级部门(单位)的,向省级部门(单位)的人事处推荐;
(三)被推荐人选所在单位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向所在市中小企业局推荐,经初步筛选后,向市委组织部或市人社局推荐;
(四)被推荐人选所在单位党组织的隶属关系不在陕西的中央驻陕单位,直接向省人社厅推荐:
(五)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陕部队院校、科研单位向省科协推荐,经初步筛选后,向省人社厅推荐。
各市组织人社部门对被推荐人选进行初选,提出拟推荐人选名单,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省人社厅;
省级各部门的人事部门,对被推荐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征求相关方面意见,提出拟推荐人选名单,经党组(党委)讨论通过后报省人社厅。
各市、各有关部门在推荐专家人选时,要注意推荐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并按上述程序一并上报。
三、选拔数量与工作安排
2011年选拔省有突出贡献专家100名左右。
推荐选拔专家工作按四个阶段安排:
第一阶段(2月28日—3月20日)为宣传、调查摸底、单位推荐;
第二阶段(3月21日—4月30日)为各市、省级各部门审查、上报材料;
第三阶段(5月8日—5月31日)为资格审查、专家评审;
第四阶段(6月)为公示、审批、省委省政府表彰。
四、注意事项与时间要求
各市、省级各部门在推荐选拔专家人选时,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应注意部门、行业之间的平衡;
要向在基层第一线从事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并取得重大社会、经济效益,或在艰苦地区、贫困边远地区做出突出成绩的人才以及中青年人才倾斜。
对确定的推荐人选,于2011年4月30日前报省人社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选拔省有突出贡献专家是一项政策性、导向性很强的工作,各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条件和程序。
对在选拔过程中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骗取荣誉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参评资格,已批准的,取消荣誉称号和待遇,并予以通报批评;
对利用选拔机会进行压制、诬陷、打击报复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附件:
1.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选拔条件;
2.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申报表(略)。
申报表下载:
陕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陕西专家网.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1:
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选拔条件
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人选,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各行业、各领域第一线工作的优秀人才。
同时,自申报之月止,过去5年内所取得的成绩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所取得的成果达到国家先进水平,得到国内同行公认: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人员;
2.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前四位,一等奖前三位,二等奖前两位;
3.获省(部)级科学技术(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两位,二等奖首位或两项以上三等奖首位人员;
4.国家“863”计划、“973”计划、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主要完成人员;
5.获“中国青年女科学家”称号或入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的人员。
(二)在工程技术研究与开发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解决了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难题,为国家或我省技术创新做出重要贡献:
1.获国家技术发明奖人员;
2.获省级及其以上优秀新产品奖、技术开发奖、名牌产品奖、产学研联合开发奖,实施后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首位人员;
3.获“中国青年科技奖”或“中国西部开发突出贡献奖”人员。
(三)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以及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中,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产生了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1.获省(部)级技术(农业)推广成果一等奖前两位,二等奖首位或两项以上三等奖首位人员;
2.获“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或“全国优秀农村优秀人才”人员。
(四)在完成国家及省级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中,贡献突出,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1.“国家勘察设计大师”获得者;
2.获国家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金奖或优秀工程金奖的前两位人员;
3.获国家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银奖或优秀工程银奖或者省部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一等奖的首位人员;
4.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总设计师、总工程师;
国防科工系统型号总指挥、总设计师、副总指挥、副总设计师。
(五)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创造性地提出重要理论观点,是专业领域学术带头人;
或研究成果获得国家或省级社会科学领域最高奖项,在业内有重要影响的专家学者。
(六)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等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所创新的教育理论、教学方法,经国家或省级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为同行所公认:
1.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前四位,一等奖前三位,二等奖前两位人员;
2.获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两位,二等奖或两项以上三等奖首位人员;
3.被授予全国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劳动模范或优秀教师称号者;
4.被聘为“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的学者。
(七)在卫生和临床医疗方面有重大技术创新,做出突出贡献;
或者其医疗技术和临床实践效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多次成功治愈疑难、危重病症;
或者在较大范围内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被业内所公认的专家学者。
(八)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领域成绩卓著,对繁荣和促进文化艺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获得专业领域最高奖项的文学家、艺术家、记者、编辑、主持人、出版家、文物和博物馆学方面的专家;
获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主要完成人员;
入选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培养工程的人员;
被国际公认的艺术大奖获得者。
(九)在重点体育(奥运会比赛)项目中,培养出多次(两次以上)获得全国及国际重大体育比赛冠军的运动队或运动员、对我省体育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卓越成绩的教练员。
(十)在科技、教育管理领域,创造性地提出和运用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对推动科技、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专家、学者、管理人员。
在企业管理领域,有一套行之有效、具有较高推广价值的现代化管理理论或实践经验,对推动科技进步和促进生产力发展成效显著,所管理的企业连续3年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跨入全国先进行列,为市场和出资人认可的企业经营管理者。
(十一)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对推动专业领域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并为国内同行公认的人员。
(十二)高技能人才必须具有国家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或相应高级职业技能水平,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岗位第一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过高技能人才楷模、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省技术状元等荣誉称号,影响广泛;
2.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有重大技术革新,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本企业、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能水平,并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在本职业(工种)中具有某种绝招绝技,在国际国内产生重大影响,并在带徒传技方面成效显著;
6.实践经验丰富,能够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重点或关键性技术难题,业绩突出。
计算受奖项目时,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只计最高级别、最高奖项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