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第2册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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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综合定额人工每工日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4.本综合定额人工单价采用四类地区综合用工水平51元/工日,各市水平差异和幅度差应通过发布动态人工单价进行调整。

5.本综合定额执行时,发生签证用工(借工、时工、停工、窝工)每4小时内按半个工日、4小时外至8小时内按一个工日计算。

八关于材料:

1.本综合定额中材料消耗量包括直接消耗在施工中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和半成品等费用和周转使用材料摊销(或租赁)费用,并计入了相应损耗,其内容和范围包括:

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到操作或安装地点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2.本综合定额内未注明单价材料均为未计价材料,基价中不包括其价格,应根据“[]”内所列用量计算。

3.混凝土和砂浆制作费用按第三册《桥涵工程》相应项目计算。

4.用量很少,占材料费比重很小零星材料未有详细列出,已经合并考虑在其他材料费内,除定额另有说明外不需要另行计算。

5.周转性材料已按相应材料周转次数摊销计入定额内。

6.本综合定额已综合考虑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自施工单位现场仓库或现场指定地点运至安装地点水平和垂直运输,除定额另有说明外不需要另行计算。

7.本综合定额材料价格是按2009年第二季度全省综合水平确定,包括:

(1)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

(2)材料运杂费:

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全部费用。

(3)运输损耗费:

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损耗。

(4)采购及保管费:

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5)检验试验费:

是指施工企业自行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以及技术革新和研究试制试验费;

但不包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现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见证取样检测所发生费用。

8.建设单位采购供应到现场或施工单位指定地点材料设备,由施工单位负责保管,单价5万元以下材料设备保管费可由双方协商约定计算,没有约定,施工单位可按照材料设备价格1.50%收取保管费;

单价5万元以上材料设备保管费必须经双方协商约定计算。

9.由建设单位供应材料设备,需按到工地价格乘以定额消耗量计算,结算时在含税工程造价中扣减保管费等相关费用后退还建设单位。

九关于施工机械:

1.本综合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施工机械配备和大多数施工企业装备程度综合取定。

实际与定额不符时,除各章另有说明者外,均不作调整。

2.凡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两年以内不构成固定资产工具、用具等未进入综合定额机械费内,但已计在综合定额管理费内。

3.本综合定额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是按2009年第二季度全省综合水平确定,内容包括:

(1)折旧费:

指施工机械在取定使用期限内,收回原值及购量资金时间价值。

(2)大修理费:

指施工机械按取定大修理间隔台班必须进行大修理,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费用。

(3)经常修理费:

指施工机械除大修理以外必须进行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费用;

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随机使用工具、附具摊销和维护费用;

机械运转与日常保养所需润滑油脂、擦拭材料费用以及机械停滞期间维护保养费用等。

(4)安拆费及场外运费:

其中安拆费指施工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试运转费以及安装所需辅助设施费用,包括安装机械基础、底座、固定锚桩、行走轨道、枕木等折旧费及其搭设、拆除费用;

场外运费指施工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场地运至施工地点,所发生运距在25km以内机械进出场运输及转移费用,包括机械装卸、运输、辅助材料及架线费等。

(5)人工费:

指机上司机、司炉及其他操作人员工作日以及上述人员在机械取定年工作台班以外费用。

(6)燃料动力费:

指施工机械在施工作业中所耗用燃料和水、电力等。

(7)其他费用:

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应缴纳路桥费及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年检费用等。

4.本综合定额施工机械每台班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十关于施工仪器仪表:

1.本综合定额施工仪器仪表消耗量是按大多数企业现场校验仪器仪表配备情况综合取定,实际与定额不符时,除各章另有说明外,均不作调整。

2.凡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两年以内不构成固定资产施工仪器仪表等未进入综合定额机械费内,但已计在综合定额管理费内。

3.本综合定额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是按2009年第二季度全省综合水平确定,包括:

指施工仪器仪表在规定使用年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及购置资金时间价值。

(2)经常修理费:

指施工仪器仪表经常维修和排除故障所需费用,以及为保障施工仪器仪表正常运转需替换元器件、零部件购置摊销费。

(3)校验费:

指施工仪器仪表计量校验时发生费用,施工仪器仪表校验时发生包装费、运杂费以及施工仪器仪表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所发生运距在25km以内进出场运输及转移费用。

(4)动力费:

指施工仪器仪表在开通运转过程中所耗电能费用。

4.本综合定额施工仪器仪表每台班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十一关于管理费:

1.本综合定额管理费是根据不同类别地区施工企业为组织施工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费用测算确定。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考虑近年来经济增长、就业状况、物价水平等因素将全省划分为四个地区类别,分别为

一类地区:

广州、深圳

二类地区:

珠海、佛山、东莞、中山

三类地区:

汕头、惠州、江门

四类地区:

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

2.管理费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工资:

是指管理人员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2)办公费:

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

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交通工具油料、燃料、养路费及牌照费。

(4)固定资产使用费:

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属于固定资产房屋、设备仪器等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

是指管理使用不属于固定资产生产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6)劳动保险费:

是指由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各项经费。

(7)工会经费:

是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工会经费。

(8)职工教育经费:

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

额计提费用。

(9)财产保险费:

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

(10)财务费:

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各种费用。

(11)税金:

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2)单位为管理人员和管理人员个人应缴纳住房公积金与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13)其他:

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工程保险费、工程保修费等。

3.管理费按不同标准分摊到各册相应项目中,实际执行时不得因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变动而调整。

4.借工、时工管理费不分地区类别标准,统一按10.00元/工日执行,停工、窝工管理费按5.00元/工日执行。

十二本综合定额中注有“×

×

以内”或“×

以下”者,均包括×

本身;

“×

以外”或“×

以上”者,则不包括×

本身。

十三本综合定额子目内规格按长×

宽×

高(厚)、长×

宽(厚)或宽×

高(厚)顺序表示,未有显示计量单位均表示该长度为mm。

十四本综合定额未包括子目,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1998年省政府令第40号),由各市、县建设工程造价主管机构按照本综合定额编制原则、方法统一补充,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十五本综合定额解释、补充、修改、勘误、印发、应用软件管理等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

在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按工程项目隶属关系由各级工程造价主管机构根据本综合定额有关规定处理;

经市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处理后仍有争议者,可以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申请复议。

十六本综合定额是我省工程建设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不准修改和翻印。

册说明

2.0.1《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第二册《道路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包括路床(槽)整形、道路基层、道路面层、人行道侧缘石及其他和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工程等内容。

2.0.2本定额主要依据标准、规范有:

2.0.2.1《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

2.0.2.2《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

2.0.2.3《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JTJ073.2-2001;

2.0.2.4《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实施手册》JTGF40-2004;

2.0.2.5《道路交通标志与标线》GB5768-1999;

2.0.2.6《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GYD-302-1999;

2.0.2.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B06-02-2007;

2.0.2.8《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06)》。

2.0.3本定额适用于城镇管辖范围内新建、扩建及改建市政道路工程。

2.0.4本定额有关说明:

2.0.4.1土石方、拆除旧路、铣刨路面、拆除侧缘石、拆除旧管、各种构件混凝土运输及砌筑挡土墙、弹软土基处理,按第一册《通用项目》相应项目执行。

2.0.4.2道路工程中排水项目,按第五册《排水工程》相应项目执行。

2.0.4.3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工程中交通信号灯、控制箱和闭路电视监控、电子警察等电气设备和线路安装按《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相应项目执行。

2.0.4.4本定额凡使用石灰子目,均不包括消解石灰工作内容。

编制预算中,应先计算出石灰总用量,然后套用消解石灰子目。

2.0.5未尽事宜见各章节说明。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路床(槽)整形

(一)路床(槽)整形碾压按设计道路基层底宽度乘以路床(槽)长度以m2计算,扣除树池面积,不扣除各种井位所占面积。

(二)土边沟成型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3计算。

(三)盲沟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计算。

二、道路基层路基按设计道路基层顶面与底面平均宽度乘以路基长度以m2计算,扣除树池面积,不扣除各种井位所占面积。

三、道路面层

(一)沥青混凝土、水泥混凝土及其他类型路面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2计算(包括转弯面积),不扣除各类井所占面积。

(二)伸缝按设计伸缝长度乘以伸缝深度以m2计算,缩缝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计算。

(三)水泥混凝土路面层养生按路面工程量以m2计算。

(四)混凝土路面钢筋按设计图示尺寸以t计算。

(五)传力杆套筒按设计图示数量以支计算。

(六)旧路裂缝处理中沥青油灌缝按长度以m计算。

四、人行道侧缘石及其他

(一)人行道板铺设、铺砖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2计算,扣除树池面积,不扣除各种井所占面积。

(二)人行道板垫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2计算。

(三)侧缘石垫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3计算。

(四)安砌侧(平缘)石按设计图示心线长度以m计算。

(五)侧缘石后座混凝土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3计算,模板制安按实际接触面以m2计算。

(六)树池砌筑按设计图示中心线长度以m计算。

五、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

(一)信号灯杆、标志杆制作区分不同杆式类型按设计图示尺寸以t计算。

(二)门架制作及零星构件制作按设计图示尺寸以t计算。

(三)信号灯杆、标志杆安装,其中单柱式杆、单悬臂杆(L杆)区分不同杆高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套计算,其他区分不同杆型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套计算。

门架安装区分不同跨度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座计算。

(四)圆形、三角形、矩形标志板安装,区分不同板面面积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块计算。

(五)诱导器安装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只计算。

(六)道路隔离护栏安装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计算,20cm以内间隔不扣除。

(七)路面标线(包括停止线、黄格线、横道线等各种线条)按设计图示漆划实漆面积以m2计算。

(八)箭头区分不同规格按设计图示数量以个计算。

(九)文字标记区分文字不同高度按设计图示数量以个计算。

第一部分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D.2.1路床(槽)整形

说明

2.1.1本章定额包括路床(槽)整形、路基盲沟等内容。

2.1.2路床(槽)整形包括:

平均厚度10cm以内人工挖高填低、整平路床,使之形成设计要求纵横坡度,并应经压路机碾压密实。

路床整形厚度超过10cm以上时,按第一册《通用项目》相应项目执行。

2.1.3边沟成型,综合考虑了边沟挖土土类和边沟两侧边坡培整面积所需挖土、培土、修整边坡及余土抛出沟外,并将余土弃运路基50m。

余土弃运超过50m以外按第一册《通用项目》相应项目执行。

2.1.4滤管盲沟定额中已含外滤层材料填充夯实用工,未含滤管外滤层材料费用。

D.2.2道路基层

说明

2.2.1本章定额包括各类各种级配多合土基层、底层拌合铺筑等内容。

2.2.2石灰土基层、多合土基层在进行多层次铺筑时,其基础顶层需进行养生,养生期按7天考虑,其用水量已综合在顶层多合土养生定额内,使用时不得重复计算用水量;

顶层多合土养生定额只适用于工作内容中未含养护内容定额子目。

2.2.3多合土基层、稳定土基层中各种材料是按常用配合比编制,当设计配合比与定额不符时,有关材料消耗量可换算,但人工和机械台班消耗量不得调整。

2.2.4各类稳定土基层定额中材料消耗系按一定配合比编制,当设计配合比与定额标明配合比不同时,有关材料可按下式进行换算:

式中:

Ci—按设计配合比换算后材料数量;

Cd—定额中基本压实厚度材料数量;

Bd—定额中压实厚度每增减1cm材料数量;

H0—定额基本压实厚度;

H—设计压实厚度;

Ld—定额中标明材料百分率;

Li—设计配合比材料百分率。

[例1]石灰粉煤灰碎石基层,定额标明配合比为:

石灰∶粉煤灰∶碎石=10∶20∶70,基本压实厚度为20cm;

设计配合比为:

石灰∶粉煤灰∶碎石=5∶15∶80,设计压实厚度为25cm。

各种材料调整后数量为:

生石灰:

粉煤灰:

[10.56+(25-20)×

0.53]×

=9.907m3

碎石:

[18.91+(25-20)×

0.95]×

=27.040m3

[例2]路拌铺筑水泥石屑混合料,定额标明配合比为:

水泥∶石屑=6∶94,基本压实厚度为25cm;

水泥∶石屑=8∶92,设计压实厚度为28cm。

水泥:

(3.39×

)×

=5.062t

石屑(34.76×

=38.103m3

2.2.5石灰土基层中石灰均为生石灰消耗量,土为松方用量。

2.2.6本章中设有“每增减”子目,适用于压实厚度20cm以内。

压实厚度在20cm以上应按两层结构层铺筑。

D.2.3道路面层

2.3.1本章定额包括各类简易路面、沥青表面处治、旧路裂缝处理、沥青混凝土路面及水泥混凝土路面等内容。

2.3.2黑色碎石路面所需要面层熟料实行定点搅拌时,其运至作业面所需运费不包括在该项目中,需另行计算。

2.3.3水泥混凝土路面,综合考虑了前台运输工具不同所影响工效及有筋无筋等不同工效。

施工中无论有筋无筋及出料机具如何均不换算。

水泥混凝土路面中未包括钢筋用量。

如设计有筋时,套用水泥混凝土路面钢筋项目。

2.3.4水泥混凝土路面定额中,不含路面养生,路面养生应套相应项目。

2.3.5旧路裂缝处理中裂缝是指沥青混凝土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上裂缝,定额是按缝深100mm进行考虑。

D.2.4人行道侧缘石及其他

2.4.1本章定额包括人行道板、侧平石(缘石)、花砖铺设、砌筑树池以及石灰消解等内容。

2.4.2本章定额所采用人行道板、侧平石(缘石)、花砖等铺料及垫层如与设计不同时,材料用量可按设计要求换算,但人工及其他不变。

D.2.5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

2.5.1本章定额包括信号灯杆、标志杆、门架、隔离护栏、标志板和视线诱导器制作安装以及路面标线等内容。

2.5.2本章定额适用于道路、桥梁、隧道、广场及停车场(库)交通管理设施工程。

2.5.3本章定额未包括翻挖原有道路结构层及道路修复内容,发生时执行第一册《通用项目》和本册相应项目。

2.5.4管沟土方工程参照第一册《通用项目》相应项目执行,管道基础参照第五册《排水工程》相应项目执行。

2.5.5零星构件制作,指标志板角钢框架等需要加工制作零星钢构件制作。

2.5.62.5.7交通信号灯杆、标志杆、门架制作,本定额考虑为工厂加工、配套。

但不包括除锈防腐及运输。

2.5.8标志板紧固件、连接件均按标志板加工厂加工、配套考虑。

2.5.9交通热熔型漆标线定额是按标线厚度1.8mm确定,当设计标线厚度不同时,设计标线厚度在2.5mm以内,可按设计标线厚度与定额厚度比例增减定额中热熔标线料和液化石油气消耗量,其他不作调整。

当标线设计厚度超过2.5mm时,除按标线设计厚度与定额厚度比例增加定额中热熔标线涂料和液化石油气消耗量外,定额人工和机械台班乘以系数2.00计算。

2.5.10供电电源、接地装置、电缆保护管敷设、电缆敷设、管内穿线、环形检测线圈敷设、刷油防腐、电杆组立、电子警察监控设备系统安装调试等执行《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相应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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