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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业务技能,及时准确地完成公司及本部门下达的各项生产任务为前提,全面推行生产成本全过程控制为目的,实现降本增效,使管理工作走向精细化、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

部门管理制度汇编是在公司、部门各项管理制度、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经过不断总结、不断修改,并依据实际工作经验编制而成。

本制度还有不足之处,但随着工作的深入开展,管理水平、业务水平的不断提高,制度还要不断的改进和完善,希望广大读者及员工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促使我们的管理制度更体现人性化和实用性。

部门管理制度编委会

2016年1月

目录

第一节人员管理制度7

第二节劳动人事管理制度7

第三节请、休假管理制度9

第四节劳动纪律管理制度11

第五节工资分配及管理14

第六节成本管理制度16

第七节物资管理制度16

第八节劳保工具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17

第一条、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7

第二条、工具管理制度19

第九节、领导下井带班管理制度24

第十节、入井须知26

第十一节、乘罐制度26

第十二节防汛管理制度27

第十三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7

第一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7

第二条、安全教育培训制度28

第三条、特种作业管理制度30

第四条、安全例会、班前班后会制度30

第五条、交接班制度31

第六条、安全生产检查制度32

第七条、安全确认制度32

第八条、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33

第九条、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33

第十条、安全生产奖惩制度35

第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36

第十二条、井下有毒有害气体检查制度36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爆破及爆破材料管理制度37

第十四条、井下爆破警戒管理制度37

第十五条、改炮管理制度38

第十六条、起爆器管理制度39

第十七条、天井、溜井安全管理制度39

第十八条、顶、帮管理制度41

第十九条、浅采场安全管理制度42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44

第二十一条、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44

第十四节设备管理制度45

第一条、设备档案管理制度45

第二条、设备维护保养制度46

第三条、设备检修制度47

第四条、设备大修制度47

第五条、重点设备管理制度48

第六条、设备的改造、更新与报废制度54

第七条、机电设备电气线路保养维护巡检制度55

第八条、设备事故处理制度56

第十五节提升运输系统安全管理制度56

第十六节电机车运输系统安全管理制度58

第十七节供配电系统安全管理制度59

第十八节通风系统安全管理制度60

第十九节通风防尘安全管理制度61

第二十节防排水系统安全管理制度62

第二十一节水泵房安全管理制度62

第二十二节配电硐室安全管理制度63

第二十三节井下防尘用水管理制度63

第二十四节放矿管理规定64

第二十五节支护管理制度64

第二十六节井下巷道封堵标准65

第二十七节后勤管理制度66

第一条、库房管理制度66

第二条、浴室管理制度66

第三条、洗衣房管理制度67

第四条、宿办楼管理制度67

第五条、锅炉房管理制度68

第一节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部门班长以上管理人员必须养成讲政治、树正气、干正事、求实效的工作作风,部门对所有管理人员在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对于考核不达标者将坚持“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二条、部门班长以上管理人员必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树立勤政廉洁、艰苦奋斗、严于律己、敢打硬仗、务实求效的工作作风。

第三条、加强自身业务技能和管理能力学习,并熟悉所辖范围的工程施工方法、安全要求及技术要求,勤勤恳恳地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第四条、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公司、部门的各项制度,讲安全、求实效、讲原则、顾大局,认认真真地做好员工的表率。

第五条、严格按照生产经营计划及部门的有关生产安排,组织好本工段员工圆满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第六条、工段各级管理人员必须一切从大局出发,搞好团结,密切配合,在工段长的带领下组织好本工段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节劳动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条、适用于部门的人事管理办法,除遵照国家、地方的有关法令、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外,皆按本规定办理。

第二条、部门所需员工,一律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公开在本企业内或在社会上招聘并经有关考核通过,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分配到部门。

凡新调入的员工、实习人员等都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后,方可进入作业区在师傅的带领下,从事有关工作。

其他员工或管理人员无权不经公司人力资源部介绍而自行介绍员工进入部门。

第三条、新分员工报到时,应向部门综合办出据公司调转介绍信及相关证件;

由综合办根据各工段缺员情况,开据部门内部调转介绍信经矿长签字后,再分到所需工段安排上岗。

到岗后与工段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承诺书”“师徒互保书”。

第四条、各工段必须将新分聘用员工基本情况及时报至综合办,由综合办汇总与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实,及时掌握新分员工的第一手资料。

各工段无岗位员工必须由所在工段及时介绍至综合办进行待岗或再分配。

凡由各工段介绍至综合办待岗人员,待岗时间为15天,超过15天没有再分配者,必须报至公司人力资源部。

在待岗期间要求二次上岗者,必须由本人书面申请,接收工段签署接收意见后报综合办,由综合办视情况给予分配;

不经综合办而自行用员工者,对私自用员工工段管理人员处以50一300元罚款。

第五条、新聘用员工经试用合格后才正式录用。

试用期为三个月。

在试用期内不适应井下工作的,可随时停止试用,并介绍回人力资源部;

试用未满10日者,实行日工资制。

第六条、各工段必须合理组织施工,做到人尽其才。

员工离职,办妥移交手续后1个月内若发现有任何弊端,将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七条、各工段之间无权自行调动员工。

如有工作需要,需经矿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先介绍到综合办,再根据各工段需要,由综合办开据内部调转介绍信介绍。

第八条、各工段应将本工段7天内不在岗、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或自行离岗员工及时上报综合办。

严禁瞒报、迟报或者不报,若发现有上述情况,将追究工段领导责任。

第九条、部门所有员工应遵守公司及部门的一切规章制度、通告及公告;

并应遵守下列事项:

1、忠于职守,服从领导,服从分配,并接受上级领导的指挥、监督、检查。

2、执行任务时,应力求实效,不得畏难规避,互相推诿或无故拖延。

3、应有成本观念,对一切公物应加爱护,公物非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

4、对外接洽事宜,应态度谦和,不得损害公司及部门名誉的行为发生。

5、员工之间彼此应通力合作,同舟共济;

不得妄生意见、吵闹、斗殴、搬弄是非或其他扰乱秩序,妨碍风纪事情发生。

6、必须认真、及时地参加大爆破安全教育会议;

在爆破施工过程中,要严格听从指挥,凡违反大爆破规定及设计要求者,将给予从重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者,将报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7、对于爆破后,恢复生产时间必须由部门安全员和安全环保健康部有关人员检测后,接到调度室恢复生产指令方可进行。

否则,任何人不得进入工作现场,对于强制进入警戒区内所产生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8、提倡节约,反对浪费。

第十条、部门所有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部门将上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1、假借职权,营私舞弊者。

2、盗窃部门财物,故意毁损公物者。

3、携带违禁品进入工作场所者。

4、在工作场所聚赌或斗殴者。

5、不服从主管的指挥调遣,且有威胁行为者。

6、捏造谣言或酿成意外灾害,致部门受重大损失者。

7、品行不端,严重损及部门荣誉者。

8、仿效上级主管人员签字者。

9、连续旷工15天或全年旷工达30天以上者。

第十一条、单位实行八小时工作制,但因特殊情况或工作未完成者,须自动延长工作时间时,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十二条、所有员工,必须按规定时间上下班,自觉打消卡,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下井必须佩戴定位卡,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无故迟到、早退、旷工、下井不佩戴定位卡、劳动防护用品穿戴不齐全者,处以50—300元罚款。

第十三条、各工段管理人员应工作需要而离职,需要移交工作时,应由接任者会同监缴人按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三日内接收完毕,并签字呈报有关领导,如缺少公物或致使公司、部门蒙受损失者应由监缴人和接任者负赔偿责任。

第三节请、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条、严格执行请、休假管理制度。

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工段长、及班组长越权批假现象,严肃处理。

部门所有人员休假,不得影响其工段的工作安排,不得超出规定假日;

管理人员休假必须由部门统一安排、不允许跨月连休,否则按旷工对待,并处以100元/天罚款。

第二条、对于请、休假应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1、请(休)假人员办理请(休)假时应遵循以下程序:

1)、请(休)假时,必须由本人签写请(休)假条,办理完请(休)假手续后,将请(休)假条交部门综合办备案。

并签写请(休)假人员登记册,按登记册上的内容办完各种手续后,请(休)假程序结束。

2)、请(休)假审批程序及审批权限:

①、班长请(休)假六天以内,由工段长签字同意,再由主管矿长签字审批,请(休)假条交综合办备案;

请(休)假超过七天时,办理完以上手续后再根据综合办出具的有关证明,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将公司人力资源部请(休)假人员同意回执返回到部门综合办留档,请(休)假办理程序结束。

②、工段长副工段长请(休)假七天以内,由主管矿长签字同意,再由矿长签字审批,请(休)假条交综合办备案;

③、员工请(休)假七天以内,由工段长签字同意,再由主管矿长签字审批,请(休)假条交工段备案;

请(休)假超过七天以上时,办理完以上手续后再根据综合办出具的有关证明,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将公司人力资源部请(休)假人员同意回执返回到部门综合办留档,请(休)假办理程序结束。

④、在办理请(休)假手续时,如因其它原因主管领导外出,可由其他领导或矿长直接签字审批,但必须电话告知其主管领导,其它手续正常办理。

2、请(休)假时间及有关规定:

1)、请(休)假人员假期结束必须按时回单位上班。

2)、由于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按时返回单位正常上班时,可电话告知其主管领导同意,返回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3)、请(休)假人员假期结束时即不按时回单位上班,也不电话告知,超出时间按旷工处理,三天以内,每天按当日工资额罚款;

三天以上七天以内,每天按当日工资额两倍罚款;

超过七天时直接介绍到公司人力资源部。

4)、由于请(休)假人员原因,请(休)假手续不健全者,请(休)假人员负全责。

5)、部门综合办有权检查各工段人员情况。

在检查时发现其瞒报请(休)假人员情况时,可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并将结果报矿长,直接追究工段长责任。

6)、各工段无权、越权审批请(休)假,严禁弄虚作假,发现有瞒报、弄虚作假现象时,先提出警告;

并限期改正。

否则,将直接追究其工段长责任。

7)、工段长请(休)假时必须在假条上注明其离开期间本工段的工作负责人,并做好相应的工作交待。

第三条、旷工(3-7天)和按旷工处理者,不享受工资系数,并取消所含月份的各种待遇。

第四条、假期中劳动报酬应遵守以下规定:

1、因工伤住院治疗或疗养者,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2、事、病假期间,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第一条、加强劳动纪律管理,对违反部门劳动纪律和规定者,部门将对所属工段管理人员及当事人从严处理。

第二条、部门根据生产情况将对各工段员工进行调整,各工段必须无条件执行,如不服从安排者,将处以罚款50—200元,以至对其停工。

第三条、认真执行班前班后会制度,每班提前半小时到岗,由工段管理人员组织召开班前会;

交完班后召开班后会,班前、班后会用时至少30分钟。

在班前、班后会中,要及时安排和总结班中工作,以及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学习公司、部门及相关单位的各项制度、规定和精神;

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开展业务学习等,并且要做好会议记录,部门将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少开一次会议,将对工段管理人员处以50—100元罚款。

第四条、各工段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必须在岗位进行,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得交接班。

1、所有记录含混不清,与实际情况不符不交接。

2、漏风、漏水、卫生不合格、设备运转不正常不交接。

3、本班工作未完成不交接。

第五条、部门所有管理人员和员工必须严格执行乘罐制度、上下井考勤制度、管理人员下井检查制度。

对拒不执行乘罐制度的员工和管理人员,将处以50—300元罚款。

1、上下井乘罐,必须遵守以下管理制度:

1)、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病者或饮酒后严禁乘罐。

2)、非井下工作人员、非本单位员工、未经许可严禁乘罐。

3)、乘罐人员必须在警戒线以外等候乘罐,在待乘期间,严禁在信号室内逗留,非专职人员不得妄动信号。

4)、每层罐笼乘座人员不得超过九人。

5)、经信号工允许后,乘罐人员方可上下罐。

6)、乘罐人员上罐后,必须放好安全防护帘,否则信号工拒绝发信号。

7)、乘罐人员及井口工作人员严禁往竖井投掷任何物品。

8)、禁止人、物(矿)混载。

9)、火工材料不得与人同时运送。

10)、竖井维修期间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跨越安全栏。

11)、管理人员下井时间:

早上8:

00以前;

上井10:

50以后(特殊情况除外)。

2、上下井考勤,必须遵守以下管理制度:

1)、所有出入井员工,出入井必须佩带定位卡,违反此条规定者,处罚100元/人次。

2)、公司调度室安排人员监督员工出入井,建立员工出勤情况档案,部门将据此对部门出入井员工进行考核。

3)、新进员工在未办理定位卡前或员工定位卡丢失未补办的情况下入井,经领导批准同意后,必须先到监控室进行登记,注明入井时间后方可入井,出井后及时到监控室注销并注明出井时间。

无定位卡未经领导批准同意、未经登记者严禁入井,一但发现对违章者处100元/人次罚款,且后果自负。

3、管理人员必须遵守以下下井制度:

工段长以上人员中午升井、采场副工段长以上人员监护、安全确认制度、

1)、部门班长以上管理人员在岗期间必须坚持每天下井(除身体不适外)

2)、矿长、副矿长、矿长助理每周必须下井检查四次;

工段长(班长)在岗期间,必须坚持每天下井。

3)、下井检查必须坚持全面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

4)、工段管理人员下井检查必须做好记录,认真、如实填写《作业现场检查记录》,并妥善保存检查记录。

5)、检查中发现的较小问题和隐患应现场整改,并作好记录。

6)、对专业性较强、技术要求较高、实施难度较大的安全隐患,可上报调度室、安全环保健康部,并协同相关部门的工程技术人员共同商讨整改方案。

7)、提出整改措施,工段要监督实施,限期整改。

对整改的结果复查后报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并做必要的整改记录。

8)、为保证下井检查制度的严肃性,部门将每月对各工段下井检查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月度考核,作为部门各工段管理人员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六条、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遵守入井须知,否则,严禁入井。

具体规定如下:

1、所有入井员工及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听从监督指导,不违章操作、不冒险作业。

2、凡有下列情况者不准进入:

1)、凡未经安全教育,不通晓安全制度,且年龄不满18周岁者,不准进入。

2)、凡未按要求正确佩戴劳动及防护用品者,不准进入。

3)、凡未执行打卡(或登记)制度者,不准进入。

4)、凡新招员工、外来参观、实习、检查人员,未经安全教育且无专人带领者,不准进入。

5)、凡班前饮酒或患有抽风、耳聋、严重近视、精神失常、高血压等疾病或其他生理缺陷而不宜下井者,不准进入。

6)、悬挂有“禁止入内”、“正在放炮”等警示牌或废弃的耙道或采场,不准进入。

7)、不熟悉或通风不足、CO超标的作业面,不准进入。

8)、不得单独一人在井下放炮作业;

不准单独一人进入偏僻地带和危险区;

不得乘坐非乘人车辆。

3、下井员工及人员应走人行道,并注意来往车辆,若遇电机车必须选择适宜地点停留,待电机车通过后再继续行进,不准把工具或材料放在轨道上。

4、上下梯子时,手要抓牢,脚要踏稳,二人不得同时上(下)同一节梯子,并不得背靠梯子上(下)。

5、要保护好各种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安全标志牌和测量标志,未经许可,不得任意拆除或更换;

严禁擅自动用不是自己使用的设备,无证者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6、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准在井下生火取暖、大声喧哗、打闹、睡觉和窜岗;

严禁在井下随地大小便。

7、井下所有电气和机械设备非责任者不准乱动,所有风水管不得随意敲打,如发现有漏水、漏风,应立即上报。

8、禁止向天井投掷任何物品及向下观望,天井下不许停留,通过天井、漏斗时,行动要迅速,避免坠落物伤人。

9、任何工作面,作业前必须敲帮问顶和处理浮石;

进入采场工作时,要注意脚下的漏斗,顶板浮石,支柱是否牢固;

作业地点出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征兆时,必须迅速撤离危险区,并及时报告和处理,同时设置警戒和照明标志。

10、井下如遇突然停电,应立即停止工作,退到安全的地方,等待他人救援。

11、井下一旦迷失方向,不要紧张,要立即寻找风水管道,根据风水管道可找到出口。

12、凡入井员工及人员必须遵守竖井乘罐制度。

第七条、各工段需由竖井下放的材料,必须在48小时前向综合办提出书面申请,并由综合办落实有关工段,对落实工段不能按期完成的,将对工段领导处以50—200元罚款,对于严重影响生产者将处以重罚。

(入井、注明下放时间)

第八条、各工段管理人员禁止在与本员工工作无关的地方逗留;

夜班工段必须有一名管理人员在岗,并要求要在各施工点巡回检查,必须坚守岗位、协调生产,无特殊情况不得上井。

否则,一旦发现,将处以50—200元罚款。

每月迟到、早退处罚款50元/次,对屡教不改者,将进行严肃处理。

脱岗、睡岗、串岗者,发现一次罚款50—100元;

造成严重后果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各工段管理人员均有权依据部门内部管理制度进行违章处理;

对于重大事项,要及时向矿长或夜间值班矿长汇报;

对于各工段管理人员盲目指挥、消极怠工所造成的职工人身伤害、伤亡及设备损坏,每次对当事人处罚100—1000元。

除部门处罚外,对于后果严重者,将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条、部门内部召开会议,开展各种活动或应对突发事件,迟到或无故不参加者,每次罚款100元。

第十一条、岗位所配电话为生产所用,禁止从事与工作无关的谈话,对于爆破期间及井下特殊情况发生期间,必须保证电话畅通,否则将处以50—300元罚款。

第十二条、所有员工在岗期间,严禁发生打架斗殴现象,一旦发生,根据实际调查情况,处300-500元罚款,管理人员予以降职或免职,员工介绍到人力资源部不得再次聘用。

情节严重者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凡因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部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者而被停工时,停工期间不享受工资、津贴、奖金等。

第五节工资分配及管理

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薪资管理,最大限度地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注重绩效、奖勤罚懒;

鼓励创新,增创效益”的激励分配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员工工资分配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进行。

必须客观地反映出员工的工作成绩及表现。

第三条、工资结构:

1、供矿、维修、综合办包括技术人员工资由岗位工资、绩效工资、考核工资和其他工资组成。

其中考核工资包括:

公司指标、供矿品位、供矿量、成本、安全奖罚;

其他工资包括:

技能津贴、矿龄工资、下井、加班值班、安全标兵奖励。

2、采掘工段员工工资由月度生产计划部结算工资和考核工资、其他工资组成。

公司指标、供矿品位、五率、采掘量、成本、安全奖罚;

矿龄工资、安全标兵奖励。

结算工资=结算总额-定额材料-直接材料+月度材料奖罚

3、岗位工资是公司根据员工的职务、资历等因素确定的、相对固定的工作报酬。

4、绩效工资是公司根据员工考勤表现、工作绩效及公司经营业绩确定的、不固定的工资报酬。

5、考核工资是部门根据公司月度考核指标明细按照部门《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将奖罚金额分解到每位员工的部分。

6、技能津贴是员工经过培训考核取得一定任职资格,并经公司聘任后根据公司津贴方法标准发放的工资。

7、矿龄工资是以到公司服务时间计算,满一年每月发矿龄工资10元。

8、加班值班工资是在法定节日及正常上班之外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支付的加(值)班费。

9、安全标兵奖励工资是工段根据月度员工安全生产、遵章守纪情况由工段民主评选出的“三好”员工,报部门经领导批准后,每月奖励每人200元的部分。

10、员工工资扣除项目包括:

个人所得税、缺勤、扣款(含借款、罚款等)、代扣社会保险费、房电费、保健饭等。

第四条、工资待遇其他规定:

1、试用期与待岗员工不享受绩效工资。

2、员工在请假期间按照实际请假天数扣除当月绩效工资,即当月绩效工资扣发额=当月绩效工资÷

20.92×

请假天数,其它福利待遇不变。

3、请假、休假时工资标准,按《请休假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4、员工试用期满后的转正工资,均于正式转正之日起计算。

辞职(辞退、停职、免职)人员,于办理完交接手续正式离开公司(或命令到达)之日起停发工资。

5、经公司同意的外出培训、教育、参观、比赛等活动,按规定付给员工工资。

6、员工工伤期间工资待遇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各工段工资必须于公布之日起3日内报综合办,否则,对工段长处以100元罚款。

第六条、本制度由综合办负责解释。

第六节成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矿山部各工段必须做好本工段的成本核算、成本管理工作。

不断提高本工段员工的成本意识。

第二条、严格生产环节的日常管理,不断降耗、节能,使各种物资的单耗最大程度的下降。

特别是照明、易耗材料、备件等要节约使用,否则,根据情况处以50一500元罚款。

第三条、严格领料手续,防止物资流失。

最大限度的压缩库存。

以修旧利废,变废为宝为荣;

以浪费、滥用为耻。

使矿山部成本管理再上一个新台阶。

第七节物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物资管理要按请购、领回、库管、使用四个环节严恪执行,各负其责,谁出问题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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