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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不知

(应)知道行为内容之日起3月内,且在行为做出之日起5年内(不动产20年内)

诉不作为

有履行期

履行期届满后可以起诉,期限3个月

无履行期

申请满60日后可以起诉,期限3个月

紧急情况

当时便可以起诉,期限3个月

复议后起诉

复议作为

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有例外则从例外

复议不作为

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有例外则从例外

予以受理

接到诉状后7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案件予以受理

不予受理

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对该裁定可在10日内上诉

先予受理

接到诉状后7日内不能定夺时先予受理

受而不理

①移送管辖:

受诉后发现无管辖权时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后者不得再次移送

②指定管辖:

受诉后上级法院指定另一法院审理

③移转管辖:

上级法院受诉后向下移转管辖权;

或下级法院受诉后管辖权被向上移转

 

基层法院

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一审行政诉讼

中级法院

①被告高级:

县级以上政府(不动产登记除外)②被告特殊:

中央专利部门、中央商标部门、各级海关、证交所(含第三人)③人数众多:

重大共同诉讼、重大集团诉讼④涉外因素:

重大涉港澳台外案件(含国际贸易案件、部分反倾销案件、部分反补贴案件)

高级法院

①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②部分反倾销案件③部分反补贴案件

最高法院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案件

被告所在地管辖

①一般案件②复议维持案件

复议机关与原机关所在地管辖

复议改变案件(改变行为结果、改变事实证据、改变规范依据并影响其定性)

原被告所在地管辖

限制人身自由案件(原告所在地包括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案件

事由

处理期限

处理方式一

处理方式二

处理方式三

原告直接向上级法院起诉

7日

自己管辖

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管辖

告知向原法院起诉

下级法院应受理而不受理

要求原法院依法处理

下级法院报请上级法院处理

决定由原法院管辖

上级法院认为下级不宜管辖

/

类型

被申请人

复议机关

说明

条块管辖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

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国安机关虽是政府组成部门,但此处除外

条条管辖

省级以下政府

上一级人民政府

如上级无地级市政府,则地区行署也可复议

垂直领导机关

上一级主管部门

海关、国税、金融、外汇管理、国安

自我管辖

省部级单位

原机关自己,审理结构有变化

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起诉或申请国务院裁决

特殊情形

政府派出机关

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

包括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三类

部门派出机构

该机构所在的主管部门或该主管部门的同级政府

如是垂直领导部门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则复议机关仅包括其所在主管部门

被授权组织

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机关

但被授权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以部委论

多个行政机关

其共同上一级机关

复议机关是同级政府或共同上级主管部门

被撤销的机关

其职权继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视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被申请人处理即可

行为者

被告

不作为案件

负有作为义务的主体

原主体被撤销

继受职权的主体,或撤销它的主体

被授权机构

不越权时是自己;

幅度越权仍自己;

种类越权变上级

新组建机构

组建后合法授权的是该机构自己;

未合法授权的是组建它的机关

共同行为

共同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转列为第三人)

共同被申请人

假共同行为

其中的行政主体是被告、被申请人,非行政主体是第三人

联合行为

对行为结果产生实质影响的主体

经批准的行为

签名该章的机关(形式标准);

许可案件例外

批准的机关(实质标准)

经复议后起诉

复议维持原机关为被告;

复议改变复议机关为被告;

复议不作为原告对谁不服谁就是被告。

原告型第三人

①行政处罚案件中的第三人②行政确权、裁决、许可案件中的第三人③其他案件中的第三人

被告型第三人

①做出矛盾行为的其他行政主体②共同署名的非行政主体③原告起诉时遗漏的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为复数(多对一)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规定对同一事实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相对人为复数(一对多)

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对象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为复数(一对一)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注意:

必要共同诉讼只能合并审理,这里指的是可以合并审理的普通共同诉讼。

一审

二审

再审

提起人

具备原告资格的人

一审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法院、检察院、当事人

对象

具体行政行为

①未生效的一审判决

②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管辖异议裁定

①生效判决或裁定

②特定情况下的行政赔偿调解书

提出期限

参见上表起诉时限

判决15日内,裁定10日内

当事人申请应在裁判生效后2年内,其它方式无期限要求

审理方式

开庭审理,原则上应公开

事实清楚的可以书面审理

按原审方式进行

审理期限

3个月;

需延长报高院批准,高院报最高院批准

2个月;

一审再审3个月,二审再审2个月;

延长方式与原审相同

判决效力

当事人可上诉

未上诉则生效

是生效判决

但可通过再审推翻

①一审重审仍可上诉②上级提审的一审再审、二审重审最后生效

一改

改的动因:

①被告自主改变②法院建议改变

改的表现:

①对作为:

改变行为结果;

改变事实证据;

改变规范依据并影响其定性

②对不作为:

履行法定职责;

采取补救补偿

③对行政裁决:

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

二撤

出于原告真实的意思表示撤回起诉

三裁

裁的条件:

被诉行为的改变①不违法违规、不越权弃权、不侵犯法益②书面告知法院③第三人无异议

裁的时机:

①被诉行为已改,并履行完毕的,应当裁定准许撤诉

②被诉行为已改,不能即时履行或一次性履行的,可以裁定准许撤诉,也可裁定中止审理

裁的内容:

可以载明被诉行为改变的情况;

改变后履行的情况;

明确被诉行为全部或部分不再执行

具体情形

处理方式

对作为不撤诉

继续审理原行为;

如合法应作驳回判决,如违法应作确认判决

对不作为不撤诉

继续审理不作为的合法性;

不撤诉并起诉了新的行为

两个诉讼均应审理并判决,可以合并审理

视为撤诉与缺席判决(表-68)

视为撤诉

缺席判决

原告或上诉人

原告、上诉人或被告

条件

①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

②未经许可中途退庭

③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

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②原告或上诉人申请撤诉不被准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可缺席判决

结果

不得以同一事实理由重诉,但未交诉讼费和上诉的例外

产生与正常审判同样的法律后果

行政诉讼中对其他纠纷的处理

★★行政诉讼中对其他争议的处理(表—69)

其他争议的类型

刑事犯罪

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

行政违纪

移送被告、被告的上一级机关、监察机关、人事机关处理

民事纠纷

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但有两种例外情况构成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①行政裁决案件的附带:

法院判决行政裁决违法,原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并做出判决,形成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②行政许可案件的附带:

行政许可机关与他人共同侵权的,对行政许可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以及对民事赔偿提起的民事诉讼,也可以形成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行政复议程序(图-70)

作为案件(知道或应知道该行为之日起)不作为案件(履行期满/60日满/当时起)

申请

60日内(或更长)申请复议(申请方式灵活)

5日内审查决定

受理

受理5日内告知补正后受理不受理

审理无权处理的7日内转送向再上级机关继续申请督促责令/直接

有权处理的由2名以上复议人员审理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听证审理

决定60日内(或更短)审理完毕

案情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再延长不超过30日

举证责任(原则上是被告举证,应重点掌握原告的举证责任)(表-71)

初步证明责任

证明自己符合起诉条件

申请证明责任

在依申请行为中应证明自己提出过申请,但有例外

损害证明责任

证明自己遭受损害的事实

新事实证明责任

如提出被告并未作为行为依据,但与行为结果有密切联系的事实,原告也应证明

举证时限(表-72)

原告或第三人

被告

一般期限

开庭前或交换证据之日前举证,否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未必导致败诉

收到起诉书副本后10日内举证,否则视为行政行为没有相应证据,直接导致败诉

一审补充

①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法院准许可在法庭调查中提供

②提出在行政程序中未提出的证据或理由经法院准许可以补充,但提出在行政程序中应被告合法要求应提出而不提出的证据,一般不予采纳

①因正当事由需延期举证的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10日内向法院书面提出,经准许在该事由消除后10内举证

②被告及其代理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收集的证据不能用于认定行为合法,但一审中原告或第三人提出行政程序中未提出的理由或证据,被告经法院准许可补充

二审补充

①提出一审无正当事由未提供的证据,不予接纳

②提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或在一审中应获延期但未被准许的,或一审中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未取得的证据,经质证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①提交在一审中未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撤销或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

②提出一审中应获延期但未被准许的证据,经过质证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第三人举证(图—73)

被告不举证或逾期举证,第三人利益可能受损

第三人可以举证

第三人举证不能时,可以申请法院取证

第三人没有申请的,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法院可以依职权取证

由此证明被诉行为合法的,不判决维持,而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行政诉讼的取证(表-74)

依职权调取

①证据涉及国家、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

②证据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或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依申请调取

①依原告或第三人的申请,法院可调取由有关部门保存需由法院调取的证据、涉密证据、当事人自行收集客观不能的证据②不允许法院依被告申请调取证据

53.行政诉讼的质证和认证

★★行政诉讼的质证(表-75)

一般质证原则

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缺席证据质证

被告无理拒不到庭的,其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除外

涉密证据质证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其他应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调取证据质证

依申请调取的证据由当事人质证;

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可由法庭进行说明并听取当事人意见

二审中的质证

二审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证据,对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的,均应进行质证

再审中的质证

再审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证据,或作为引起再审依据的证据,均应进行质证

★★行政诉讼的认证(重点掌握无效证据的类型)(表-76)

完全无效证据

①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②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③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④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⑤在境外形成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⑥无理拒不提供原件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⑦因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⑧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⑨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⑩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

部分无效证据

①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所获得的证据

②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原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

③被告及其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④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表-77)

依据

参照

参考

援引

转化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

其它行政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WTO规则

★★★★行政诉讼的结案

被告胜诉主判决:

维持判决

判决类型变种判决:

驳回判决

针对作为的主判决:

撤销判决

原告胜诉针对不作为的主判决:

履行判决

针对特殊情况的主判决:

变更判决附带判决:

赔偿判决

变种判决:

确认判决

行政诉讼的结案方式(表-79)

裁判类型

基本含义

适用条件

被告胜诉

维持

是被告胜诉的主判决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正确无误

驳回

是被告胜诉的变种判决

①诉不作为不成立②诉不合理行为③行为合法的依据废止

④第三人举证或法院取证证明被诉行为合法的

原告胜诉

撤销

原告诉作为胜诉的主判决

被告作为违法

履行

原告诉不作为胜诉的主判决

被告不作为违法;

履行仍有现实意义

变更

原告诉处罚不公胜诉的主判决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确认

是原告胜诉的变种判决

①行为不宜撤销②不宜责令履行③行为本身不成立或无效

④撤销行为将给国家或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⑤行为的依据由违法变成合法的

维持原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依法改判

判决类型参照一审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错误

发回重审

重审须另组合议庭

遗漏了必须参加的当事人或漏判了必须判决的诉讼请求

改判或发回

对重审案件的裁判可以上诉

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

裁定执行原判

裁定继续执行原审裁判

原审裁判完全正确

指令受理审理

指令一审法院受理审理

一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二审又维持的

发回做出生效判决的法院重审

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裁判结果的

都必须先裁定撤销生效裁判

原审裁判错误的其它情形

行政诉讼决定

针对特别事项

回避决定、罚款、拘留决定可申请复议;

但均不得上诉

几种裁判类型的特殊适用(表-80)

撤销判决

的特殊适用

如撤销将给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一般损失,撤销的同时可以:

①判决被告重作具体行政行为②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③向被告和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④发现违法犯罪的建议有权机关处理

与复议决定

①复议决定维持原行为的,法院判决撤销原行为则复议决定自然无效

②复议决定改变原行为错误的,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应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变更判决

①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加害人与被害人同时起诉的情况除外

②对行政程序中未处罚的人,法院不得在诉讼程序中直接判决处罚

确认判决

如撤销判决将给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不能判决撤销而应:

①作出确认违法判决②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③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赔偿

确认与驳回判决的转换

①被诉行为的依据当时违法,而现在变成合法的,应当判决确认违法(以便解决赔偿问题)

②如果此类行为并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则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审发回

重审的条件

①如一审遗漏必须参加的当事人或漏判必须判决的诉讼请求,则必须发回重审

②如一审遗漏的是赔偿请求,则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就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③如二审当事人新提赔偿请求,则也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

再审发回

条件为“三未两漏”:

①应回避而未回避的②应开庭未开庭的③当事人应出席未经合法传唤而缺席判决的④遗漏必须参加诉讼当事人的⑤漏判有关诉讼请求的

★★★行政复议结案

妥协结案调解结案

和解结案

被申请人胜主决定:

维持决定

结案方式变种判决:

驳回决定

针对作为的主要决定:

撤销决定

申请人胜针对作为的特殊决定:

确认决定附带处理赔偿

针对作为的特殊决定:

变更决定附带审查具体行为依据

针对不作为的主要决定:

履行决定

行政复议结案方式图(图-81)

行政复议的结案方式(表-82)

结案方式

妥协结案

调解结案

案中进行;

复议机关主持;

表现为制作复议调解书

①裁量性行为产生的合理性争议

②赔偿和补偿争议

和解结案

案外进行;

当事人自主;

表现为申请人撤回申请

合理性争议

被申请人获胜

维持决定

是被申请人获胜的主要决定

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正确无误

驳回决定

是被申请人获胜的变种决定

①不应受理的案件

②对不作为的申请不成立

人获胜

撤销决定

针对作为错误的主要决定

被申请人作为违法的各种情形

确认决定

针对作为错误的特殊决定

除明显不当之外,被申请人作为违法的其他情形

变更决定

除程序违法之外,被申请人作为违法的其他情形

履行决定

针对不作为错误的主要决定

被申请人不作为错误;

附带处理方式

赔偿决定

如果调解不成或一方反悔,

应及时做出赔偿决定

依申请做出:

如申请人提出,必须决定赔偿与否

依职权做出:

撤销或变更直接针对财物做出的行为

附带审查具体行为依据

审查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文件并加以处理

依申请审查:

仅针对规章以下文件,限30日内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在7日内转送有权行政机关,后者在60日内处理

依职权审查:

参照依申请审理,但审查范围不限规章以下文件,接受转送的有权机关不限于行政机关且无审查期限

后续措施

复议意见书

由行政复议机关制作

①与案件相关的其他行为违法②本案需要做好的善后工作

复议建议书

由行政复议机构制作

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

复议备案制

下级复议机关向上级备案

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决定

★★行政诉讼裁判的执行(表-83)

执行机关

(一般为一审)法院;

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执行依据

判决书、裁定书、赔偿书、赔偿调解书

执行措施

对行政机关:

①直接划拨款项②对机关加处罚款③对主要负责人或责任人处以罚款④向被告上一级机关或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⑤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对公民法人其它组织:

被告有强制执行权的可以自我执行,无权的申请法院执行

申请执行期限

公民为1年,单位为180天

★★★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具体行政行为在诉讼中的执行(表-84)

情况

原则

例外

行政机关有强制权

原则上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①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原告申请停止执行,法院裁定停止执行的③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机关无强制权

原则上法院不得代为强制执行

如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损失的,法院可以先予执行

具体行政行为在诉讼外的执行(非诉执行)(表-85)

申请条件

申请期限

申请范围

执行管辖

审查期限

义务人既不起诉,也不履行

义务人起诉期限届满后180日内

限制人身自由之外的行为

申请人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基层)法院

法院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组成合议庭裁定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表-86)

针对行政诉讼裁判

针对具体行政行为

财产保全

适用于裁判可能难以执行时,法院可以依申请、也可以依职权采取

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可能难以执行时,法院可以依申请、也可以依职权采取

先予执行

适用于行政给付案件,只能依申请

适用于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损失的情况,只能依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如派出所】为被告。

【注意与行政复议的区别,这种情况下,超越授权的派出所之管辖公安局为被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

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第八十三条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四条 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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