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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补充条文或实施细则,经本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但补充条文不准与本规程条文相抵触。

2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2.1在热力和机械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2.1.1工作票制度;

2.1.2工作许可制度;

2.1.3工作监护制度;

2.1.4工作间断、试运和终结制度

2.1.5动火工作票制度;

2.1.6操作票制度。

2.2工作票制度

2.2.1在热力和机械设备上工作,应填用工作票、工作任务单或事故应急抢修单,其方式有下列四种:

2.2.1.1填用发电厂热力机械工作票(见附录A)。

2.2.1.2填用发电厂热控工作票(见附录B)。

2.2.1.3填用发电厂工作任务单(见附录C)。

2.2.1.4填用发电厂事故应急抢修单(见附录D)。

2.2.2填用热力机械工作票的工作为:

2.2.2.1需要将生产设备、系统停止运行或退出备用,由运行值班人员采取断开电源或气源,隔断与运行设备联系的热力系统,对被检修设备和系统进行泄压、通风、吹扫、加锁、悬挂标示牌、装设遮拦或围栏等任何一项安全措施的检修工作。

  本规程所称热力系统包括汽、水、氢、油、煤粉、燃气、瓦斯、烟、风、压缩空气以及输煤、脱硫、脱硝、除尘、冲灰、输灰等发电生产设备系统。

2.2.2.2需要运行值班人员在运行方式、操作调整上采取保障人身、设备运行安全措施的工作。

2.2.3填用热控工作票的工作为:

2.2.3.1在工程师站、上位机或编程器进行组态、参数修改及代码传送(数据下载)等工作。

2.2.3.2需要停运或局部停运计算机控制系统、独立监测和控制系统及其所属设备(含操作显示装置、计算机控制装置、接口、电缆、电源、就地执行装置、测量装置和传感装置等设备)的检修和局部检修工作。

2.2.3.3负压系统、油系统、温度超过50℃或带压设备上测量仪表的检修和校验工作。

2.2.3.4在线热工试验工作。

2.2.4填用工作任务单的工作为:

  在生产区域从事建筑、搭、拆脚手架、设备保温、焊接、油漆、绿化或其他文明生产、日常维护等工作,不需要运行值班人员采取2.2.2所述安全措施。

2.2.5填用事故应急抢修单的工作为:

  事故应急抢修工作(指生产主、辅设备等发生故障被迫紧急停止运行,需立即恢复的抢修和排除故障的工作),可不填用工作票,但应填用事故应急抢修单。

2.2.6各单位可根据具体条件制定出需要执行工作票的工作项目一览表,并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2.2.7生产现场禁火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应同时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2.2.8工作票(含工作任务单)的填写与签发。

2.2.8.1工作票应使用黑色或蓝色的钢笔、圆珠笔填写与签发,一式两份,内容应正确,填写应清楚,不得任意涂改。

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应使用规范的符号,字迹应清楚。

关键词、字不得修改,关键词、字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2.8.2用计算机生成或打印的工作票应使用统一的票面格式,由工作票签发人审核无误,手工或电子签名后方可执行。

  工作票一份应保存在工作地点,由工作负责人收执;

另一份由工作许可人收执,按值移交。

工作许可人应将工作票的编号、工作任务、许可及终结时间记入登记簿。

2.2.8.3一张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三者不得相互兼任。

2.2.8.4工作票由工作负责人填写,也可由工作票签发人填写。

2.2.8.5工作票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签发,也可由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审核且经批准的修试及基建单位签发。

修试及基建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及工作负责人名单应事先送有关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备案。

工作票签发人认为必要时可采用总工作票、分工作票,并同时签发。

总工作票、分工作票的填用、许可等有关规定由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2.8.6承、发包工程中,工作票可实行“双签发”。

签发工作票时,双方工作票签发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签名,各自承担本规程工作票签发人相应的安全责任。

2.2.8.7签发工作票时,工作票签发人应将工作票有关内容向工作负责人交代清楚。

2.2.9工作票的使用。

2.2.9.1一个工作负责人只能发给一张工作票,工作票上所列的工作地点以工作票上安全措施范围为限。

开工前工作票内的全部安全措施应一次完成。

在同一设备系统上依次进行同类型的设备检修工作,允许使用一张工作票。

2.2.9.2在同一设备系统、同一安全措施范围内有多个班组同时进行工作时,可以发给总的负责人一张工作票,但要详细填明主要工作内容。

在工作班成员栏内,只填明各班负责人,不必填写全部工作人员名单。

2.2.9.3大修(A、B级)、小修(C、D级)或其他安全措施项目较多的检修工作,发电厂可以结合本单位情况,制订固定项目的安全措施附页。

2.2.9.4在不同地点不同设备系统依次进行同类型的检修工作时,如全部安全措施能在工作开始前一次完成,可以使用一张工作票。

2.2.9.5检修工作结束前,如遇到下列情况,应重新签发工作票,并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1)部分检修设备加入运行时;

2)必须改变检修与运行设备隔断方式或需变更、增设安全措施者;

3)检修工作延期一次后仍不能完成,需要继续延期者。

2.2.9.6工作票有破损不能继续使用时,应补填新的工作票。

2.2.9.7工作票一般应在开工前一天预先送给运行值班负责人,临时工作许可在工作当天交给值班负责人。

工作任务单可在进行工作的当天交给工作许可人。

2.2.9.8许可开工前,值班负责人布置值班人员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

重要措施(由发电厂自定)应由值班负责人或司机、司炉、集控主值班员等主要工种监护执行。

如停电措施需由电气值班人员执行,应使用“停电联系单”(见附录G)。

2.2.9.9需要变更工作班成员时,应经工作负责人同意,在对新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后,方可进行工作。

2.2.9.10若确需变更工作负责人时,应由原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并通知工作许可人,工作许可人将变动情况记录在工作票上。

非连续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允许变更一次。

原、现工作负责人应对工作任务和安全措施进行交接。

2.2.9.11在原工作票的安全措施范围内增加工作任务时,应由工作负责人征得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许可人同意。

若需变更或增设安全措施者应填用新的工作票,并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2.2.9.12变更工作负责人或增加工作任务时,如工作票签发人无法当面办理,应通过电话联系,并在工作票登记簿和工作票上注明。

2.2.10工作票和工作任务单的有效期和延期:

2.2.10.1工作票和工作任务单的有效时间,以批准的检修期为限。

2.2.10.2工作票和工作任务单需办理延期手续,应在批准的检修期限前,由工作负责人向运行值班负责人提出申请(属于调度管辖、许可的检修设备,还应通过值班调度员批准),由运行值班负责人通知工作许可人给予办理。

工作票、工作任务单只能延期一次。

2.2.11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

2.2.11.1工作票的签发人应是熟悉人员技术水平、设备情况和本规程,并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生产领导人、技术人员或经本单位分管生产领导批准的人员。

工作票签发人员名单应书面公布。

2.2.11.2工作负责人应是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工作班人员工作能力和本规程,经车间(公司)生产领导书面批准的人员。

2.2.11.3公司系统内的集中或协作检修单位需要到设备运行管理单位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时,除应掌握检修设备的设备情况(如结构、缺陷内容等)和与检修设备有关的系统,还应持本单位考试合格、批准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的书面证明。

非公司系统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需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安全考试合格。

2.2.11.4工作许可人应是经车间(公司)生产领导书面批准的、有一定工作经验的运行值班人员。

2.2.11.5专职监护人应是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和本规程的人员。

2.2.12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2.2.12.1工作票签发人

1)工作必要性;

2)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3)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充足。

2.2.12.2工作负责人(监护人):

1)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

2)负责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工作许可人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必要时予以补充;

3)工作前对工作班成员进行危险点告知,交代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并确认每一个工作班成员都以知晓;

4)严格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

5)督促、监护工作班成员遵守本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执行现场安全措施;

6)工作班成员精神状态是否良好,变动是否合适。

2.2.12.3工作许可人:

1)负责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工作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必要时予以补充;

3)负责检查检修设备有无突然来电和流入汽、水及可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危险;

4)对工作票所列内容如有任何疑问,应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应要求作详细补充。

2.2.12.4专责监护人

1)明确被监护人员和监护范围;

2)工作前对被监护人员交代安全措施,告知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3)监督被监护人员遵守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

2.2.12.5工作班成员:

1)熟悉工作内容、工作流程,掌握安全措施,明确工作中的危险点,并履行确认手续;

2)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技术规程和劳动纪律,对自己在工作中的行为负责,互相关心工作安全,并监督本规程的执行和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

3)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

2.3工作许可制度

2.3.1工作票应由值班人员许可。

不需要运行值班人员执行安全措施的工作任务单,可以由所在部门班组负责人或节假日电厂值班负责人许可,但工作任务单应送一份给运行值班人员留存。

2.3.2工作许可人在完成现场的安全措施后,还应完成以下许可工作,工作班方可开始工作:

2.3.2.1持票并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再次检查所做的安全措施,对补充的安全措施进行说明,对具体的设备指明实际的隔离措施,确认检修设备确已卸压、降温和没有汽、水、油或瓦斯等介质流入的危险。

2.3.2.2对工作负责人指明哪些设备有压力、高温和有爆炸等危险的因素,交代工作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2.3.2.3与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确认、签名。

2.3.3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安全措施,工作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在确保安全前提下还应事先取得对方的同意。

变更情况应及时记录在值班日志,并在工作票备注栏中注明、签字。

2.4工作监护制度

2.4.1工作票许可手续完成后,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向工作班成员交代工作内容、人员分工、危险部位和现场安全措施,进行危险点告知,并履行确认手续,工作班方可开始工作。

多班组工作时,由总工作负责人向各班组负责人交代,再由班组负责人向各自工作班人员交代。

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始终在现场,对工作班人员的安全认真监护,及时纠正不安全的行为。

2.4.2在确认安全措施可靠,不致影响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情况下,工作负责人可以参加工作班工作。

2.4.3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应根据现场的安全条件、施工范围、工作需要等具体情况,增设专责监护人和确定被监护的人员。

2.4.4专责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专责监护人临时离开时,应通知被监护人员停止工作或离开工作现场,待专责监护人回来后方可恢复工作。

2.4.5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若因故暂时离开工作工作现场时,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离开前应将工作现场交代清楚,并告知工作班成员。

原工作负责人返回工作现场时,也应履行同样的交接手续。

  若工作负责人因故长时间离开工作现场时,应由原工作票签发人变更工作负责人。

变更的手续和交接事项按2.2.9.10执行。

2.4.6对于连续(或连班)作业的工作,一个工作负责人不能连班负责者,可允许有两个或三个工作负责人相互接替,但应经过工作票签发人批准,并在工作票上注明。

工作票应按班交接,各工作负责人应做好工作现场的交接。

2.5工作间断、试运和终结制度

2.5.1工作中遇任何威胁到工作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工作负责人或专责监护人可根据情况,临时停止工作。

2.5.2工作间断时,工作班人员应从工作现场全部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动,工作票仍由工作负责人执存。

间断后继续工作,无须通过工作许可人。

2.5.3每日收工前,应清扫现场,开放已封闭的通道,工作票仍由工作负责人执存。

次日复工时,工作负责人应重新认真检查、确认安全措施正确完备,并召开现场站班会后方可工作。

若无工作负责人或监护人带领,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工作地点。

2.5.4在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以前,任何人员不准将检修设备投入运行。

2.5.5对需要经过试运检验检修质量后方能交工的工作,或工作中间需要启动检修设备时,如不影响其他工作班组安全措施范围的变动,应按下列条件进行:

2.5.5.1工作负责人在试运前应将全体工作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将所持工作票交工作许可人。

2.5.5.2工作许可人认为可进行试运时,应将试运设备检修工作票有关安全措施撤除,检查所有工作人员确已撤出检修现场后,在确认不影响其他作业班组安全的情况下,进行试运。

  如送电操作需由电气值班人员进行时,应使用“送电联系单”(见附录H)。

2.5.5.3若检修设备试运将影响其他作业班组安全措施范围的变动和其他作业班组人员安全时,只有将所有作业班组全体人员撤离至安全地点,并将该设备系统的所有工作票收回后,方可进行试运。

2.5.6试运行后工作班需继续工作时,应按下列条件进行:

2.5.6.1工作许可人按工作票要求重新布置安全措施并会同工作负责人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负责人方可通知工作人员继续进行工作。

  如断开电源措施需由电气值班人员执行,仍应使用“停电联系单”(附录G)。

2.5.6.2如工作需要改变原工作票安全措施范围时,应重新签发新的工作票。

2.5.7全部工作完毕后,工作班应清扫、整理现场。

工作负责人应先周密地检查,待全体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点后,再向运行值班人员交代所检修项目、发现的问题、试验试运结果和存在的问题等,并与运行值班人员共同检查设备状况、状态,有无遗留物件,是否清洁等,然后在工作票上填明结束时间,经双方签名后,并加盖“已终结”印章,表示工作终结。

2.5.8只有在同一停役隔离系统的所有工作票都已终结,并得到值班负责人许可指令后,方可进行复役操作。

2.5.9工作负责人应向工作票签发人汇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交回所持的一份工作票。

2.5.10已终结的工作票、任务单、事故应急抢修单应保存一年。

2.6动火工作票制度

2.6.1在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动火作业,应填用动火工作票,其方式有下列两种:

2.6.1.1填用一级动火工作票(见附录E)。

2.6.1.2填用二级动火工作票(见附录F)。

  本规程所指动火作业,系指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灼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6.2在一级动火区动火作业,应填用一级动火工作票。

  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

2.6.3在二级动火区作业,应填用二级动火工作票。

  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

2.6.4各单位可参照附录L和现场情况划分一级和二级动火区,制定出需要执行一级和二级动火工作票的工作项目一览表,并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6.5动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设备停复役手续或检修工作票、工作任务单和事故应急抢修单。

并应在动火工作票上注明检修工作票、工作任务单和事故应急抢修单的编号。

2.6.6动火工作票的填写与签发:

2.6.6.1动火工作票应使用黑色或蓝色的钢笔、圆珠笔填写与签发,内容应正确、填写应清楚,不得任意涂改。

  动火工作票一般至少一式三份,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一份由动火执行人收执,一份保存在安监部门(指一级动火工作票)或动火部门(指二级动火工作票)。

若动火工作与运行有关,即需要运行值班人员对设备系统采取隔离、冲洗等防火安全措施者,还应多一份交运行值班人员收执。

2.6.6.2一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发,本单位安监部门负责人、消防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本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必要时还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二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班组班长或班组技术员签发,本单位安监人员、消防人员审核,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批准。

2.6.6.3一级动火工作票经批准后由工作负责人送交值长,二级动火工作票经批准后由工作负责人送交运行值班负责人。

2.6.6.4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

动火工作票由动火工作负责人填写。

  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

2.6.6.5外单位到生产区域动火时,动火工作票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签发和审批,也可由外单位和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实行“双签发”。

2.6.7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

  一级动火工作票提前办理。

一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为24h,二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为120h。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工作票。

2.6.8动火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应是经本单位考试合格并经本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并书面公布的有关部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有关班组长、技术员。

  动火工作负责人应是具备检修工作负责人资格并经本单位考试合格的人员。

  动火执行人应具备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

2.6.9动火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2.6.9.1动火工作票各级审批人员和签发人:

1)工作的必要性;

2)工作的安全性;

3)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2.6.9.2动火工作负责人:

1)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

2)负责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3)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代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4)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

5)负责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

6)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2.6.9.3运行许可人:

1)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绝;

3)向工作负责人现场交代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2.6.9.4消防监护人:

1)负责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

2)负责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确;

3)测定或指定专人测定动火部位(现场)可燃性气体、可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

4)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发现失火及时扑救;

5)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2.6.9.5动火执行人;

1)动火前应收到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

2)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3)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

4)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2.6.10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2.6.10.1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阀门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

2.6.10.2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替代的方法处理。

2.6.10.3尽可能地把动火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

2.6.10.4凡盛有或盛过易燃易爆等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在动火作业前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2.6.10.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孔洞、阴井、地沟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2.6.10.6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2.6.10.7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2.6.10.8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2.6.10.9动火作业间断或终结后,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2.6.10.10下列情况严禁动火:

1)油船、油车停靠的区域;

2)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

3)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

4)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

5)喷漆现场;

6)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前。

2.6.11动火的现场监护:

2.6.11.1一、二级动火在首次动火前,各级审批人(二级动火时发电厂、供电公司负责人可不到现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火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

2.6.11.2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负责人火技术负责人、消防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2.6.11.3二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应指定人员,并和消防人员或指定的义务消防员始终在现场监护。

2.6.11.4一、二级动火工作在次日动火前应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动火。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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