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 韩常青版 课后题参考答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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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不够标准要求的,均按其差异程度决定其减价多少。
两种抽样均可由买卖双方联合进行,也可以委托检验人员进行。
5.(GoodMerchantableQuality,),即上好可销品质,是指卖方必须保证其交付的货物品质良好,合乎销售条件,在成交时无须以其他方式证明产品的品质。
6.品质公差是指允许交付货物的特定质量指标有在公认的一定范围内的差异。
7.以毛作净是指在国际贸易中,有些低值产品常常以毛重作为计算价格的基础,习惯称作“以毛作净”。
8.公量是指先用科学的方法从产品中抽出所含的实际水分,然后加入标准水分而求得的重量。
9.理论重量是指对某些有固定规格,固定尺寸,重量大致相等的货物,以其单个重量乘其件数(或张数)而推算出来的重量。
10.运输包装又称大包装、外包装,它是将货物装入特定容器,或以特定方式成件或成箱的包装。
主要作用是保护货物,方便货物的装卸、储存和运输。
运输包装分为单件运输包装和集合运输包装。
11.销售包装又称内包装、小包装、直接包装或陈列包装,是直接接触货物,随着货物进入零售市场并与消费者见面的一种包装。
具有保护货物,便于消费者识别、选购、携带和使用的功能,更具有美化宣传和无声推销的作用。
12.包装标志是指在货物的外包装上用文字、图形、数字制作的特定记号和说明事项。
按其作用不同,可以划分为运输标志、指示性标志和警告性标志。
13.运输标志俗称“唛头”,其主要作用是在运输过程中使有关人员易于识别货物,便于核对单证,防止错发、错运。
14.指示性标志又称安全标志、保护性标志。
是根据货物的特性,特别标出货物在运输、装卸、搬运、保管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15.警告性标志又称危险品标志,指在装有易燃易爆品、有毒品、腐蚀性物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的包装上,清楚而明显地刷制一些提醒人们注意的图案、文字等,以示警告。
16.中性包装是指在货物上和内外包装上不注明生产国别的包装。
中性包装有定牌中性和无牌中性之分。
二、填空题
1.文字说明、样品
2.规格、等级、标准、牌号
3.良好平均品质、上好可销品质
4.溢短装百分比、机动幅度的选择权和溢短部分的计价方法
5.重量单位、容积单位、个数单位、长度单位、面积单位、体积单位
6.公制、美制、英制、国际单位制
7.按实际皮重、按平均皮重、按约定皮重、按习惯皮重
8.运输包装;
销售包装
9.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规格、包装标志、包装费用的负担
10.中性包装
三、选择题
1.C;
2.C;
3.C;
4.C;
5.B;
6.B;
7.C;
8.ABCD;
9.C;
10.AB
四、判断题
1.ⅹ;
2.√;
3.ⅹ;
4.ⅹ;
5.√;
6.ⅹ;
7.ⅹ;
8.√;
9.ⅹ;
10.√
五、问答题
1.主要有:
按货物的主要用途命名、按货物的主要原材料命名、按货物的主要成分命
名、按货物的外观造型命名、使用褒义词命名、以人物名字命名、按货物的制作工艺命名。
2.品名条款必须明确、具体规定货物的名称;
适合货物的特点;
采用外文名称时,要做到译名准确,与原名意思一致,避免含糊不清或过于空洞。
3.国际货物买卖的交易双方首先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货物的名称,才能进一步确定货物的质量。
而货物的质量不仅关系到价格的高低、销售数量,而且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
因此,品质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重要内容。
4.表示货物品质的方法有多种,具体包括:
文字说明和样品。
其中,文字说明的方法主要有规格、等级、标准、商标或牌号、产地等。
在使用时应该根据货物的特点、市场习惯、实际需要和交易的具体情况选用。
5.合同中规定数量机动幅度一般使用溢短装条款,多装或少装数量的价款在合同中做相应的规定。
6.国际贸易中重量的规定方法有:
毛重、净重、公量、理论重量、法定重量等。
7.有区别。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About表明数量可有上下10%的伸缩,因此,“About500m/t”的交货数量可在450~550m/t之间,而“500m/t5%moreorlessatseller’soption”卖方最多可交525m/t,最少可交475m/t,多交或少交部分一般按合同价格计价。
8.包装有两种类型,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
运输包装的作用有:
保护货物;
方便搬运、储存和运输。
销售包装除了保护商品外,还有美化商品,宣传推广,便于销售和使用,提高商品价值等作用。
9.包装标志分为:
运输标志、指示性标志、警告性标志,以及其他标志四种。
运输标志包括收发货人的名称代号、目的港或目的地的名称、件号等内容。
10.条形码(UPC或EAN),就是在商品包装上打印上一组平行线条,下面配有数字的标记,一般是由一组黑白、粗细间隔不等的条纹所组成。
这些线条与间隔空间表示一定的信息,通过光电扫描设备,准确地判断该商品的产地、厂家及商品的一些属性。
条形码在零售商业中,对于结算打单,缩短顾客等待时间,加快服务,以及盘点存货,提高管理效益等方面,都有一定的作用。
采用这种技术,有利于发展国际贸易和实现现代化经营管理。
六、案例分析题
1.不相同。
在第一种规定情况下,如果卖方所交货物的水分超过8%,则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买方既可以要求撤消合同,也可以要求卖方给予赔偿。
如果卖方所交货物的水分低于8%,则没有违约。
而在第二种规定情况下,若该公司实际交货质量高于或低于该标准,卖方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品质是要件条款,买方既可以要求撤消合同,也可以要求卖方给予赔偿。
2.该公司做法不妥。
因为买卖合同中确定成交的数量为200公吨,每公吨按500美元CIF东京条件成交,合同中并未指出是以净重还是以毛重计价,按国际贸易习惯做法应以净重计价,因而我方公司以合同未规定按净重计价为由拒绝退回因短量多收的货款是不妥当的。
3.责任在我方。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第
(1)款明确规定:
“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显然是我方违反了合同中的包装条款,我方应主动向对方道歉,以求得买方的谅解。
第二章贸易术语
一、单项选择题
1.A;
2.A;
3.B;
5.B
二、多项选择题
1.ACD;
2.ABD;
3.ABCD;
4.BCD;
5.BC
三、判断题
1.×
;
2.×
3.×
4.×
5.×
6.×
7.×
8.×
9.√;
10.√
四、问答题
1.FOB、CFR、CIF贸易术语与FCA、CPT、CIP贸易术语主要不同之处如下:
(1)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FOB、CFR、CIF三种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其承运人只限于船公司。
而FCA、CPT、CIP则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各种运输方式,其承运人可以是船公司、铁路局、航空公司、多式联运经营人。
(2)交货和风险转移的地点不同
FOB、CFR和CIF的交货点均为装运港船舷,风险均以在转运港越过船舷时从卖方转移至进口方。
而FCA、CPT和CIP的交货地点,需视不同的运输方式和不同的约定而定,可以在承运人的运输工具上、承运人的运输站或其他收货点的卖方的送货工具上。
至于风险,则在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转移至买方。
(3)交货时间不同
FOB、CFR和CIF的交货时间就是货物装船完毕的时间,即提单上载明的日期时间。
在这三种贸易术语中,交货时间(TimeofDelivery)与装运时间(Timeofshipment)是同一概念。
而在FCA、CPT和CIP三种贸易术语下,其交货时间与装运时间则不能等同看待。
(4)投保险别不同
仅就CIF与CIP进行比较。
CIF一般都是投保海洋运输险,而CIP则需买卖双方根据具体情况事先进行商定,必要时应投保海、陆、空险中的有关险别。
(5)费用责任划分不同
在FOB、CFR、和CIF条件下,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前的一切费用。
但国际惯例对装船和卸船费用的解释不同,从而就涉及到装船费与卸货费的争论,也就有了加以补充的变形条款。
而在FCA、CPT和CIP条件下,卖方将货物交给堆场、货运站或联合承运人(第一承运人)时所支付的运费,已包括了承运人接货的装船费和货到目的地卸货费在内的一切有关费用。
(6)货运单据不同
在FOB、CFR及CIF贸易术语下,卖方一般需要提供船运公司出具的已装船单据交给进口方;
而在FCA、CPT和CIP贸易术语下,卖方将货物交到堆场和货运站后,立即可收到码头收据(DockReceipt),或称“场站收据”,并能据此向船运公司换取提单(对于待运提单,必要时也可要求船运公司装船后在待运提单上加签装船日期)。
如果货物是交给了联合运输承运人,则可取得一种证明从起点到终点的全程运输单据。
2.国际贸易惯例是长期实践中产生的为人们承认接受的习惯做法与规则,但它不是各国的共同立法,也不是某一国的法律,他们对买卖双方没有强制的约束力,只有实际的效力,是否采用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决定。
只有当双方当事人在他们订立的贸易合同中明确表示采用某种国际贸易惯例来确定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时,该项惯例才适用于该合同并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订立与惯例完全相反的约定或条款,只要这些约定和条款是合理的,与本国法律不相矛盾,那么它就能得到有关国家的法律承认和保护。
如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既不排除,也不明确规定采用何种惯例,则当发生争议而提交诉讼或仲裁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往往引用某些公认的或影响较大的惯例,作为判决或裁决案件的依据。
3.相同点:
(1)同是装运港交货类的贸易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的划分都是以装运港的船舷为界,都是卖方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都是由买方负责办理进口清关手续。
(2)都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3)都是象征性交货方式,即卖方凭单交货,进口方凭单付款。
不同点:
(1)三种贸易术语下的商品价格构成不同。
FOB=C(成本)
CFR=C+F
CIF=C+F+I
(2)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责任和费用不同。
FOB术语由买方办理租船订舱并支付运费,由买方负责投保并支付保险费;
CFR术语下,由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并支付运费,进口方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CIF术语,由卖方负责投保并支付保险费,卖方办理租船订舱并支付运费。
(3)所要注意的问题不同。
(4)FOB术语后注明(装运港),CFR和CIF后注明(目的港)。
五、案例分析题
1.我公司与进口商所签订的合同是CIF合同,而CIF合同是属于装运合同,因此我公司只需要负责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船完毕就意味着完成了交货任务。
同时CIF合同是典型的单据交易,只要我公司提供了齐全的、正确的单据,进口商没有理由拒绝付款。
所以我公司对客户的要求完全有理由拒绝。
2.该笔业务所采用的贸易术语不妥,因为我方是出口交易,应该采用CIF或者CIP术语成交,这样由卖方办理保险,如果万一货物受损还可以找保险公司。
第三章商品的价格
1.D;
2.D;
3.D;
7.D;
8.D;
9.A;
10.D
1.BCDE;
2.ABCD;
3.ABC;
4.BCD;
5.AC;
6.BCD;
7.BCD;
8.ABCD
1.×
2.×
3.×
4.√;
5.×
6.√;
7.×
9.√;
四、名词解释
1.出口商品盈亏率:
出口商品盈亏额与出口总成本的比率。
2.出口商品换汇成本:
商品出口后净收入1美元所耗费的人民币成本。
3.出口创汇率:
加工制成品出口的外汇净收入与原材料外汇成本的比率。
4.固定价格:
交易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价格予以明确、具体规定的一种作价方法。
5.计价货币:
贸易合同中规定用来计算价格的货币。
6.支付货币:
贸易合同中规定用来支付货款的货币。
7.净价:
不包含佣金或不给折扣的价格。
8.软币:
汇率疲软且呈下浮趋势的货币。
9.佣金:
卖方或买方付给中间商(或经纪人)为介绍成交而提供服务的酬金。
10.折扣:
卖方给买方的价格减让。
11.含佣价:
包含佣金的价格。
12.数量折扣:
卖方为扩大销售(交易)量而给予买方的价格减让。
五、计算题
1.解:
CIF价=
=
=16350/0.9835≈16624.3(港元)
答:
该商品的CIF价约为16624.3港元。
2.解:
⑴出口总成本=进货成本+出口前的一切费用-出口退税
=420+15-98=337(元人民币)
出口商品盈亏率=[(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出口总成本)/出口总成本]×
100%=[(60×
0.97×
7.6811-337)/337]×
100%≈32.65%
⑵出口(商品)换汇成本=出口总成本/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
=337/58.2≈5.79(元人民币/美元)
⑶净价=含佣价×
(1-佣金率)
FCA=60×
(1-3%)=58.2(美元)
⑷CIP=FCA+运费+保险费=58.2+10+0.24=68.44(美元)
含佣价=净价/(1-佣金率)
则:
CIPC%=CIP/(1-5%)=68.44/(1-5%)≈72.04(美元)
该商品的出口销售盈亏率为32.65%,出口商品换汇成本为5.79元人民币/美元,CIPC5%应改报为72.04美元。
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
5.C;
7.B;
8.C
1.ABCD;
2.AB;
3.BCD;
4.AD;
5.ABCD
1.√;
3.√;
4.×
8.×
四、计算题
解:
先计算运费
若按M计收运费,每箱运费=基本运费+附加费
=50×
60×
45×
10-6×
120×
(1+10%+10%)
=3.24(美元)
若按W计收运费,每箱运费=基本运费+附加费
=60×
10-3×
=0.864(美元)
∵按M计收的运费大于按W计收的运费
∴该批商品应按M计收运费,每箱运费为3.24美元
又∵FOB=CFR-运费=120-3.24=116.76(美元)
我应报价每箱116.76美元FOB南京。
1.结论:
应选择连云港、上海各装1000公吨。
理由:
根据《UCP600》规定,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是使用同一运输工具装运并经同一线路运输,即使运输单据、上注明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港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是同一目的地,将不视为分批装运。
本案中找出口公司如在连云港、上海各装1000公吨于同一船(黄石号)、同一航次上,提单虽注明不同装运港和不同装运期限,则不视作分批装运。
因此,这种做法应认为符合信用证的规定,银行理应付款。
2.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与信用证完全独立的法律文件。
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分批交货的合同除非各批货物之间存在互相依存之关系,否则,各批交货均应视为一个独立的合同。
因此,本案中对其中一批货物交付的违反,并不影响其他各批交货的合同。
中方公司应仅就5月份未装运出口部分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其他各批货物买卖的履行应照常进行。
但同时案例中载明受《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500号出版物)的约束,信用证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应适用该惯例的有关规定。
根据该惯例,对于分批交货的信用证,如果其中任何一批货物未按时装运,除非开证人另行授权,否则以后各批交货均告失效。
所以,当本案当事人6月份向银行议付货款时,信用证已失效,银行也因此有权拒付货款。
3.分析:
本案例的农产品进出口公司完全是没有理解信用证条款的要求。
开证行在4月17日电文对农产品进出口公司的误解信用证条款作了解释,但农产品进出口公司仍然认为自己的理解是正确的。
4月28日开证行再次对信用证的条款进行了详尽的解释,农产品进出口公司才有所醒悟。
正如开证行所解释一样,信用证条款规定不许分批装运,后改为允许分批装运,但原规定限制三种数量分三套单据的要求并未改变。
该信用证经修改后实质变成这样条款:
“允许分批装运,但单据必须分为三套,即300公吨为一套;
200公吨为一套;
500吨为一套。
”单据分三套是肯定的。
如果1000公吨只装一条船也可以,但单据仍要按上述限定的数量300公吨、200公吨、500公吨分开三套单缮制。
如果将1000公吨分两条船装也可以,例如第一条船装500公吨,单据则分两套:
300公吨一套、200公吨一套;
另一条船装500公吨为一套单据。
如果1,000公吨分三条船装也可以,则按规定数量300公吨、200公吨和500公吨分装三条船,单据按每条船一套分别缮制。
上述几种分批方法均符合信用证要求。
除此之外分四条船、五条船……等都违背信用证要求。
总而言之,不分批也可以,单据仍分三套。
如分两批或三批也可以,单据仍要分三套,分三套单据是不可改变的。
而农产品进出口公司恰恰相反,却分了四条船装,单据分四套,当然不符合信用证要求了。
“正确”、“及时”是单证工作的原则。
农产品进出口公司的第一批货于3月21日装了300公吨,第二批于24日又装了200公吨,既然信用证修改为允许分批装运,应该将21日所装的300公吨和24日装的200公吨分别及时向银行交单办理议付。
如果能这样及时交单,这两笔共500公吨的货款即可安全收回。
因为第一批货和第二批货的装运数量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所规定的分批和分套制单的要求,单证相符,开证行就必须接受第一批交单和第二批交单的单据并按时付款,这样就能减轻一半的损失。
即使不是这样的情况,一般单证工作也要求在装运后应该及时向银行交单办理议付,争取早一天收汇就多增加一天外汇利息。
第五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1.B;
3.A;
4.B;
5.D;
8.C;
10.C
2.BD;
3.ABD;
5.ACD;
6.ABC;
7.ABC;
8.AD;
9.ABCD;
10.ABC
6.×
CIF=CFR/[1-(1+投保加成率)×
保险费率]
=12000/[1-(1+10%)×
1.6%]
=12214.98(美元)
应报每台12214.98美元CIF孟买。
CIF=1,200/(1-0.63%×
110%)=1,208.37(美元)
保险金额=1,208.37×
110%=1,329.21(美元)
保险费=1,329.21×
0.63%=8.37(美元)
保险费:
CIF-CFR=1,208.37-1,200=8.37(美元)
该笔保险业务的保险金额为1,329.21美元,保险费为8.37美元。
1.第一种情况应向卖方索赔,因为原装货物有内在缺陷。
?
第二种情况应向承运人索赔,因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在目的港应如数交足。
第三种情况应向保险公司索赔,属保险责任范围以内,但如进口人能举证原装不足,也可向卖方索赔。
2.题中②、④、⑤属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是指载货的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威胁到船、货等各方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或者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由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作出的某些特殊牺牲或支出的某些额外费用。
题中①、③属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是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意外损失,即由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仅由受损者单独承担。
第六章货款的结算
一、填空题
1.汇票
2.商业汇票
3.跟单汇票
4.承兑提示付款提示
5.前手后手
6.拒付/退票
7.拒绝证书
8.信用证汇付托收
9.交单条件跟单托收
10.代收行委托人(出口商)委托人(出口商)
11.单单一致单证一致
12.电汇信汇票汇汇款(付)
13.未到期
14.银行银行
二、单项选择题
6.C;
7.A;
8.B;
9.B;
10.A;
11.B;
12.A;
13.B;
14.C;
15.D
三、多项选择题
1.ABCDE;
2.BCDE;
3.BC;
4.BC;
5.ABDE;
6.BCD
7.√;
10.×
五、名词解释
1.汇票:
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即期或定期或在可确定的将来时间对某人或某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
2.承兑:
付款人对远期汇票表示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行为。
经承兑后,付款人即为承兑人,他有在远期汇票到期后付款的责任。
3.背书:
汇票的持有人转让汇票的行为,即由汇票持有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或再加上受让人的名字,并把汇票交给受让人。
4.汇付:
亦称汇款,是指付款人主动将款项交给银行,委托其以一定方式将款项交付收款人的一种支付方式。
5.托收:
出口商(债权人)为向国外进口商(债务人、付款人)收取货款或劳务价款,开具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托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的联行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