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国内航行海船进出太仓港操作指南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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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季风特征明显,夏季以SE~SSE向风为主,冬季受冷空气影响以N向风为主,东南风对船舶安全影响最大。
三是潮流属不正规半日浅海潮。
一个太阴日内有两涨两落,且有日潮不等现象。
四是径流季节性明显,每年的5~10月份为洪水季节,11月至翌年4月为枯水季节,全年流量以7月份最大,二月份最小。
二、进江前准备
1、国内航行海船进江前应提前与码头方商定靠离泊及作业计划,针对不同码头特点采取针对性措施,选择适当的潮流、气象条件,避开船流高峰,确保满足安全靠离泊条件方可进出港及靠离泊。
2、船长及当班驾驶员应当熟悉太仓港航道及码头特点,熟练掌握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超大型船舶(实际淡吃水10.5米及以上;
船长205米以上;
总长305米以上的拖轮船队或总宽65米以上的拖轮船队)按照超大型船舶安全审批要求执行。
3、船长120米及以上的普通货船,船长90米及以上的散装危险品船,所有载运X、Y类物质船舶以及老旧船舶(除经部海事局及江苏海事局评选的诚信船舶外),需在进港前24小时与码头方共同商定靠离泊方案后,由码头方向太仓海事局指挥中心报送《码头船舶靠离泊计划》,码头方认为必要时应要求船方出具《国内航行海船进出太仓港安全航行承诺书》(见附件)。
4、遇大风、能见度不良等特殊情况,船舶应主动接听天气预报,接收海事部门预警信息,及时选择安全地点锚泊,避免盲目进出港。
能见度低于1000米时不得冒险航行。
三、进江前自查
1、所有海轮在进江前应对主辅机、舵机、锚机、应急设备、航行设备等安全技术状况进行自查,必要时进行相应的维护保养,保证进江船舶技术状况处于持续适航状态。
自查情况应在《航海日志》中明确记载,机舱设备在《轮机日志》做相应的记载。
2、所有海轮在长江太仓段航行应全程备锚和尽可能使用轻质油,并做好记录,AIS等设备应处于开启状态。
3、所有海轮在长江太仓段航行中,一旦出现主、辅、舵机失控险情,驾引人员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控制船舶,并迅速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在险情缓解后,应就近在安全水域锚泊或就近靠泊码头,尽快查明失控原因并就地采取措施进行维修。
如果船舶出现重大机损事故或无法查明失控原因,船舶应申请船检机构进行技术鉴定,太仓海事局将对船舶进行严格的开航前船舶安全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以开航。
四、航道概况及航行规则
1、长江太仓段有深水航道(通航分道及分隔带)、推荐航路组成。
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黑浮)、右侧侧面标(红浮)标志标示;
在深水航道内,上、下行通航分道、分隔带各占航标标示航道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及五分之一,深水航道宽度约为500-800米;
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的侧面标外侧水域,宽度分别为200米。
2、海轮进出太仓港、靠泊码头作业,按规定用甚高频69频道向太仓海事局指挥中心报告,在航道内航行时应一律按各自靠右的航行原则沿规定的通航分道行驶,并尽可能远离分隔带。
船舶在需要横越航道靠泊码头时,应当注意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在无碍他船行驶时,尽可能与通航分道成直角就近进行,并避免船舶高峰流时横越。
3、船舶在航行中应注意守听VHF06及69频道,服从VTS和现场海巡艇的指挥。
在任何时候均应当以安全航速行驶,以便能够采取有效的避让行动,防止碰撞。
船舶正常航行时,航速不得低于4千米/小时,严禁船舶停车淌航。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关于长江江苏段船舶航速规定的通告》
4、海轮需在太仓港锚地锚泊时,应提前申请,经同意后应到指定的锚地锚泊,并在锚泊期间显示船舶的锚泊信号,加强值班,注意关注天气变化情况,守听甚高频,随时注意各种突发情况的发生,防止走锚。
抛锚后应向太仓海事局指挥中心报告船舶吃水、船位、值班电话等。
5、海轮在进出太仓港,在辖区航道内航行,船舶会让时,应优先遵守下列关于船舶避让的特别规定:
(1)未按规定在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内行驶的船舶,应主动避让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
(2)进出汊河口、支流及专用航道的船舶,应主动避让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
五、对码头泊位的要求
(一)船方在进出港靠泊前应与码头确认以下事项:
1、泊位的设计靠泊等级符合靠泊船舶相应等级,泊位防护设施完好;
2、码头应于每年的4月、10月对码头前沿进行水深扫测,确保泊位有足够的水深,水下无障碍物;
3、泊位有效长度应当至少为船舶总长的120%;
船舶总长度小于100米的,泊位长度应不小于船长再加20米;
4、船舶靠离泊半小时前,码头应将有碍船舶靠离泊的装卸机械、货物和其他设施移至安全处所并清理就绪;
5、指泊员在船舶靠离泊半小时前应当到达现场,与船舶驾驶员保持密切联系,并按规定正确显示泊位信号;
6、船舶夜间靠离泊,码头应当具备足够的照明;
7、泊位靠泊条件临时发生变化,码头必须立即告知船方。
(二)拖轮协助靠离参考要求
考虑到太仓港风向、流向及船舶操作性能等限制,为保障安全,对部分船舶靠离泊时建议使拖轮协助:
船长120米以上的普通货船及船长90米以上的散装危险品船应当申请拖轮协助靠离泊。
20000吨级及以下的,配备一艘大马力拖轮;
20000吨级至40000吨级的,配备两艘拖轮;
40000吨级以上的,按照超大型船舶评审的意见配备拖轮。
船舶自身有侧推器的可适当减少。
由于各码头通航环境及码头结构等差异,风向、流向对船舶影响不一,各码头将根据各自特点申请专家对靠离泊作业条件进行论证,请各船舶注意关注。
码头基本资料一览表
序号
码头名称
泊位数
码头性质
泊位等级
泊位长度
实际水深
特殊要求
1
美孚码头
油码头
25000吨级
228.75米
8.4米
2
阳鸿码头
4
散装液货
1个1万吨级、1个3万吨级(水工结构兼顾8万吨级),1个3000吨级、1个1000吨级
390米
11.4米
风力6级以上停止靠离,内档作业船舶必须涨水靠离泊,并使用拖轮协助。
3
长江石化码头
7
1#、6#泊位5万吨级、7#泊位5000吨级、2#、3#泊位3000吨级、4#、5#泊位1000吨级
1#280米
6#299米
6#泊位10.5米
1#泊位10米
风力6级以上停止靠离,2#、3#泊位需使用拖轮,落潮流平稳时靠离泊;
7#泊位需使用拖轮,涨潮流平稳时靠离泊。
太仓港协鑫发电有限公司煤码头
煤炭
一期升等为5万吨级(3.5万吨级)、二期升等为7万吨级(3.5万吨级兼顾5万吨级)、1000吨级重件码头一个
542米
11.1米
有较强推开流,应使用大马力拖轮协助。
5
玖龙纸业(太仓)有限公司码头
1个3.5万吨级,1个3万吨级,1个5000吨级(水工结构兼顾5万吨级)
604米
3.5万吨级12.5米
3万吨级13米
6
太仓港正和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集装箱
4个5万吨级(水工兼顾10万吨级)
1309米,上游645米,下游664米
上游10.4米,下游12.1米
太仓港国际集装箱码头(一期)
2个2万吨级、1个2.5万吨级、1个3万吨级(水工结构兼顾5万吨级)
930米
12.1米(四个泊位)
8
苏州现代货箱码头(二期)
2个2万吨级、2个5万吨级(水工结构兼顾7万吨级)
1100米
12.5米(四个泊位)
9
华能电厂煤码头
煤炭、石膏、重件
1#泊位5万吨级、2#泊位3.5万吨兼顾5万吨级,千吨级石膏泊位和重件泊位各一个。
1#260米、2#271米
12.4米
10
武港码头
矿石码头
20万吨级和15万吨级泊位各一个(水工结构兼顾25万吨级)、10000吨级泊位4个、2000吨级泊位4个
1059米
13.7米
15万吨级以上船舶靠泊原则上4艘大马力拖轮协助,离泊3艘大马力拖轮协助;
需严格控制船速,谨慎操作。
11
万方码头
件杂货、钢材、木材
1万吨件杂货泊位、1.5万吨级和2万吨级钢材泊位、4万吨级木材泊位(水工结构兼顾7万吨级)
791米
13.3米
12
美锦码头
杂货泊位
3个5万吨级(按10万吨级集装箱船预留)和3个1000吨级
775米
12.8米
六、相关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1、未按规定航路航行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按规定配员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3、冒雾航行
4、超载运输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事故责任船员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调查结论,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七、富裕水深及航速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船舶航行安全富裕水深管理规定》(摘录)
第五条
航行于沿海港口水域的船舶应根据本船船型、吃水和航速保留不小于船舶吃水百分之十的富裕水深。
在辖区其他水域航行的船舶应根据本船实际吃水,按下列要求留足富裕水深:
1、实际吃水不足5米的,富裕水深不小于0.4米;
2、实际吃水在5米及以上不足7米的,富裕水深不小于0.5米;
3、实际吃水在7米及以上不足9.7米的,富裕水深不小于0.7米;
4、实际吃水在9.7米及以上不足10.5米的,富裕水深不小于0.8米;
5、实际吃水10.5米及以上的,富裕水深不小于1.0米;
6、载运危险货物的,富裕水深应另加0.1米;
航速大于12节的,富裕水深另加0.1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关于长江江苏段船舶航速规定的通告》(摘录)
1、船舶在长江江苏段水域航行,应当保持正规了望,注意观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防止发生水上交通事故。
船舶安全航速应当根据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和风、浪、水流、航路状况及其周围环境等主要因素确定。
2、船舶在长江江苏段水域正常航行时,航速不得低于4千米/小时。
3、船舶在长江江苏段下列水域航行时,航速不得超过相应的最高航速限制:
一类水域为桥区水域(无障碍桥墩除外)和渡运水域。
船舶进入一类水域前,对航速进行控制,抵达该水域上界或下界线时,逆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8节,顺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1节;
进入该水域后,采用安全航速,谨慎通过,最大航速不得超过三类水域对最高航速限制的规定。
二类水域为通航密集区和交汇区、汊河口水域。
船舶在二类水域航行,逆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9节,顺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2节。
三类水域为除一类和二类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
船舶在三类水域航行,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顺流最大航速不得超过15节,其它月份最大航速不得超过13节;
逆流最大航速不得超过12节。
长江太仓段海太汽渡(上界:
长江#14红浮与B#12黑浮联线;
下界:
长江B#11黑浮经#13黑浮与南岸联线)水域为一类水域;
白茆水道上下口(分别以长江#4左右通航浮和长江#14左右通航浮为圆心、半径1000米的水域)为二类水域;
其余为三类水域。
八、事故案例
1、2012年3月10日,“磊鑫8”在锚泊期间,受大潮汛影响发生走锚,碰撞太仓美孚码头引桥,导致码头引桥断裂,所幸未造成危险品泄漏。
2、2012年12月18日,“万铭”轮装载54438吨煤炭由秦皇岛驶往南通,航行至长江#8-1黑浮附近水域时,因大角度左转避让前方走锚船、在短时间内频繁变换车钟,导致该轮驶出航道与南侧华能太仓电厂杂件码头发生触碰。
事故造成“万铭”轮船艏破损,码头局部坍塌,构成重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附件:
国内航行海船进出太仓港安全航行承诺书
船舶概况
船名
靠离时间
船舶种类
船长
船宽
到港淡吃水
总吨
净吨
载重吨
货物名称
载货量
建造日期
上一港
船长姓名
发证机关
证书类别
证书号
船长进出太仓港次数
拖轮及马力
我轮拟于年月日靠/离太仓港码头号泊位。
为做好本航次航行安全工作,我轮承诺:
一、我轮自觉遵守长江江苏段航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船长及值班驾驶员已在进江前熟知《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及太仓港航道情况;
二、船舶进江前及时收听天气预报,及时从公司获取太仓港本航次的水文、气象资料;
三、船舶在进江前已进行过安全检查,船舶的主机、辅机、舵机、锚机、应急、航行等设备处于良好安全状态;
四、我轮已申请拖轮协助靠离泊,能够满足我轮安全靠离泊需求。
五、船舶核载时能满足太仓港对船舶富裕水深的要求;
六、船舶进入长江太仓段后及时向太仓海事局指挥中心报告船位,服从指挥;
七、船舶配员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船员能够胜任相关职责;
八、船员按规定保持航行、停泊期间值班,不疲劳驾驶,不冒雾航行。
我轮有能力自主驾驶船舶安全进出太仓港,如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其他相关方损失,我轮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船长签名:
船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