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汇编地震安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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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汇编地震安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度汇编

 

管理制度汇编

 

地震安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二○一○年三月

山东省地震安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职工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利益,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规范企业劳动保护、社会保险、职工福利、救济补助等的管理,使企业职工因年老、疾病、失业、死亡、灾害等原因而遇到生活困难时获得一定的经济和精神援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保障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与发展相适应。

既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福利,也综合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福利范围、项目和水平。

(二)公平与效率相适应。

福利待遇既要与个人贡献挂钩,激励职工劳动积极性,提高生产率,又要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保持稳定、维护公平。

(三)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要享受职工的福利待遇,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四)管理与服务社会化。

职工保障社会化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条件,也是企业进步的重要标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正式职工。

第四条 为促进职工健康加强预防疾病,新进职工须在身体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检查项目和内容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第五条 职工健康检查每年进行一次。

按45岁分为两个年龄段,45岁以上职工每年全面检查,45岁以下职工两年全面检查一次。

第六条 有关检查事宜由综合处办理,检查情况应及时统计汇总,以作有效措施及卫生改善的参考。

第七条 正式职工的检查费用由中心承担。

经综合处初核、人事教育处审核、中心领导审定后予以支付。

第八条经检查有疾病者,应及时治疗,如有严重病况时,

应停止继续工作,返家休养或医保指定医中心治疗。

第九条 劳动保护应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保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及各种法规、条例,严格执行以下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制度;

(三)劳动安全卫生检查制度;

(四)安全操作规程;

(五)危险工作申请、审批制度;

(六)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八)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九)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

第十条 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由工会负责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纪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工会督促解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改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

第十一条 职工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应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能够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各种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正确操作、维护仪器设备,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并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第十二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具有救灾、抢险、保证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的性质,或者是为了保证大多数职工生活、工作的需要,职工应服从单位的安排,延长工作时间。

第十三条 延长工作时间应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职工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但职工若从事司机等无法计时的工作,或勘察设计等承包类业务,其薪金已包含岗位津贴,则无须向上述人员支付加班工资或其它补偿,职工应尽最大努力服从工作单位的加班安排。

第十四条 企业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为正式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工伤保险。

个人缴费由财务处从个人薪资中扣缴,单位缴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承担。

社保相关事宜由人事教育处统一办理。

第十五条 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人事教育处将退休材料上报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合格后,基本养老金由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核算,统一发放,退休职工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支付按照医保规定的范围,由职工至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自行办理。

人教处应积极指导、咨询,协助职工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七条 具备失业条件的失业人员,人事教育处将失业证明上报社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失业保险金由社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发放,失业人员凭单据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八条 工伤由属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特殊情况也可由中心务会议研究认定。

工伤保险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符合规定的工伤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地震安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人才引进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企业人才结构,保证拓展业务进行,提高生产科研水平,规范人才引进程序,保持引进人才稳定,特制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引进的基本原则是:

按需引进、急需优先、兼顾长远、程序规范、合同管理,引进人才必须全面考核、德才兼备、保证质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才,是指从社会引进到我中心工作的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引进人才分以下三个层次:

(一)学术技术带头人:

包括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奖章获得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获得国家科技一等奖第一、第二完成人员,与上述条件相当的高级人才。

(二)重大项目负责人:

包括省部级一等奖第一、第二完成人员、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或重大工程项目负责人等在本学科或技术领域内起骨干核心作用的优秀人才。

(三)专业技术负责人:

包括参加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的子题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专业组长)等在本学科或技术领域有很大发展潜力的骨干人才。

第五条引进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团结协作,身心健康;

(二)具有良好的创新意识和开拓精神,理论扎实、技术精湛、能力突出;

(三)具有丰富的科研、设计、施工管理经验和协、沟通能力;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注册类资质、博士学位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

(五)除学术技术带头人年龄在45周岁以下外,其余引进人才年龄均在40周岁以下。

第六条具有以下条件者优先考虑:

(一)享受国家特殊津贴的专家;

(二)技术专利的拥有者;

(三)携带科技项目的主持者;

(四)开拓业务的专业紧缺人才;

(五)同时具有多个国家注册类资质者。

第七条人才引进按照人事部门编制计划、主管领导研究预审、公开招聘测试考核、中心务会议审核决定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被引进者配合人教处掌握真实情况和外调工作,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简历、工作业绩、获奖证书、学历学位、职称证书、资质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证明材料、家庭情况、工作要求、初步设想、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资料。

第九条人才引进的具体事宜由人教处按照《中心员工聘用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条引进人才按中心职工管理办法统一管理,签订5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第1年为试用期,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合同自动解除。

第十一条引进人才应遵守我中心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积极参与业务开拓及生产活动,带动该领域科研生产活动的开展,并接受相关领导和部门的管理、监督。

第十二条在服务期内,引进人员一般不得申请调离,若必须调离,经研究同意后,须赔偿未服务年限的款额,并支付未服务年限的违约金5000元/年。

第十三条在服务期内,引进人员未经同意擅自离中心者,除赔偿全部款额外,并应支付违约金50000元。

第十四条赔偿款项包括安家费、房租费、学习学历培养费、科研项目损失费、工程项目损失费等,年赔偿额按服务年限平均计收。

第十五条对配偶子女随迁落户、安排工作的,应随引进人员离中心时随即迁走、调离。

第十六条在人才引进工作中,各单位和个人要坚持标准、严格考核,不得舞弊或隐瞒事实,若有违反,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地震安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员工聘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满足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吸收、获取、选拔优秀人才的需要,确保员工素质优良和合理任用,提高人员聘用质量和效率,规范企业人力资源聘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多元广泛原则:

人才来源突出籍贯、学历、毕业中心校、工作经历的多元化,公开招聘种类、数量,应聘资格条件,公平竞争、广招人才;

(二)全面择优原则:

考核时兼顾德、智、体等诸方面因素,制定科学的考核程序、录用标准,选择合适的测评方法来考核和鉴别人才,竞争择优、选用良才;

(三)技能匹配原则:

根据岗位不同、能力不同、要求不同,不一定要全聘最优秀的,应量才录用,做到人尽其才、职得其人、用其所长,以持久、高效地发挥人力资源的作用;

(四)效率优先原则:

灵活运用适当的聘用方式,用尽可能低的成本录用高质量的员工,可招不可招时应尽量不招,可少招时应尽量少招,宁可空缺也不招不合适人员;

(五)遵法守益原则:

坚持平等就业、双向选择、公平竞争,不违背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杜绝由于企业或个人原因订立无效合同或违反劳动合同,确保双方利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聘用模式

(一)内部聘用:

主要以晋升方式为主,转岗员工也适用内部聘用模式。

企业有了新的职位或岗位的空缺,应优先考虑内部员工的晋升或调任。

通过档案查询、内部招标等方式,筛选对相关职位感兴趣的员工,通过者,经调任或提升安置到有关岗位。

(二)外部聘用:

吸引企业外部的应聘者以补充企业缺职位。

通过大中专中心校招聘、人才交流会、广告招聘、临时招聘等方式,经初步面谈、简历筛选、审阅证件、登记测评后,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参照既定的聘用标准做出聘用决策。

第四条聘用各级员工,须满足《岗位管理手册》中规定的岗位任职资格。

第五条员工聘用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制定招聘计划、公布招聘信息、应聘人员初选、综合测试评定、证件履历核查、确定聘用人选。

第六条制定招聘计划

(一)确定招聘规模。

根据人力资源规划,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明确招聘的岗位和规模,经人事教育处上报,中心领导审批后,着手进行招聘准备。

(二)挑选招聘工作人员。

应挑选对企业内部情况和岗位十分了解,且表达能力强、形象较好的人员进行招聘具体工作。

(三)确定招聘渠道。

在明确具体目标的前提下,广泛收集和了解人力资源供求情况,从招聘质量、成本、时间等方面综合考虑后决定招聘的范围和渠道。

第七条公布招聘信息

(一)制作招聘广告。

应对企业的基本情况、招聘职位及人数、应聘条件、报名方式、应聘时间地点及需携带的证件、材料及注意事项做出详细说明。

(二)编写宣传材料。

应注意充分显示企业对人才的吸引和企业自身的魅力。

语言简明清晰,条件简洁明确,措辞表现出对人才的渴求和应有的重视。

招聘人数宜比实际需求大些,一般约2:

1的比例。

(三)信息公布途径。

一般采用各种媒体、人才招聘会、张贴招聘简章、各种中介机构等途径公布招聘信息。

对于高薪聘请高层管理者,或招聘大批人员,可利用新闻公布会方式公布信息,以扩大企业影响,形成社会轰动效应。

第八条应聘人员初选

(一)初步筛选。

对应聘人员资料进行整理分类,排除明显不合格的求职者。

初步筛选时应保证所有参加初选工作的人员使用同样的标准检查,确保公正、可靠。

(二)选拔面试。

面试前应拟定面试提纲,将对职位所需的必要条件做为面试重点,淘汰在必要条件上表现较差的人选,然后对其它任职条件进行评价。

在专业技能符合要求的基础上,对其核心能力(沟通能力、合作能力、服务意识等)进行评价。

(三)初步评定。

主试人在面试时要填写面试评价表(附件一),结束后将面试评价表反馈给人事教育处,作为初步评定的基础资料。

有必要时可进行复试。

对于中高级职位的招聘必须在初评筛选的基础上进行复试或综合测评。

第九条综合测试评定

综合测试主要是对人的内在素质(心理素质、身体素质、智能素质、品德素质)及其表现出的绩效的测量,是对各种职位所需的决定行为和表现的胜任特质(知识、技能、自我概念、特质、动机)的测评。

综合测评是其它测评成果的补充。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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