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包工包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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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包工包料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同时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本着“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下列问题达成一致。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第二条:
工程内容和承包范围
1、工程内容:
2、承包范围:
3、乙方报价及承包内容依据甲方确认的施工图进行编制,除双方约定的内容外,施工图纸中所有内容都应包括在施工内容中。
4、其它补充:
。
第三条:
合同总金额
合同总价为¥元(大写:
)。
第四条:
工程款支付
1、
2、双方商定该项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元。
3、在颁发项目竣工验收手续后,甲方根据审核的竣工决算,支付剩余工程款。
4、质量保证金应在保修期满3日内无息退还。
第五条:
工期
(一)合同总工期天,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每延期一天罚款元。
(二)开工日期:
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后(空调、消防等其它工种已基本完工),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开工单为准。
(三)竣工日期:
竣工验收(移交)证书明确的竣工日期为准。
第六条: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第七条: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
1.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文件);
2.预算书;
3.澄清函以及答复、补遗;
4.合同条款;
5.技术条款;
6.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7.甲方(或乙方)提供的施工图及技术说明书等;
8.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定的变更文件等。
上述文件有矛盾时,以签字时间后者为准,同时签字的以排前者为准。
第八条:
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专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第九条:
甲方保证按合同文件规定向乙方付款,并承担合同文件规定的甲方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第一十条:
乙方保证按合同文件的规定,承担合同文件规定的乙方全部责任和义务,并负责按照合同文件规定递交检查验收等相关资料,并积极配合设计方竣工图的汇制工作。
第一十一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因设计缺陷及第三方原因引发的损失应由相关责任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第一十二条:
本合同书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一十三条:
乙方在收到该工程预付款后,组织相关人员进场作开工准备工作。
第一十四条:
本合同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第一十五条:
本合同书在全部合同项目质量保证期满,甲方全部返还乙方的合同质量保证金后自然失效。
甲方:
(签字):
年月日
乙方:
****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签字):
年月日
第二部分专用条款
第一条:
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在合同规定开工日期三天前清空场地,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现场,并提供有关隐蔽的障碍物资料。
2、办理施工所涉及的行政、市政、消防等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如果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3、提供施工所用水源、电源,施工用临时设施等,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并承担相关费用(乙方报价中已包含的除外)。
4、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向乙方提供甲方签字确认的施工图或技术方案一套,此施工图或技术方案应与甲方提供给乙方报价时的相一致。
5、指派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
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并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甲方代表签署的相关文件甲方应认可。
6、协调处理施工时各分包单位之间的关系以及对外联系,为乙方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7、由于施工和使用的需要,甲方变更设计方案时,应在实施前3天与乙方办理相关工程变更资料及手续。
8、及时审核乙方提出的变更及索赔申请,确定变更及索赔金额,并及时支付核定的变更及索赔款。
9、参加施工图纸交底与会审。
10、审核乙方提交的拨款申请,按时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
11、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办理竣工结算。
二、乙方责任
1、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
2、指派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
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面事宜。
3、施工界区内临时水、电管线的敷设。
4、遵守甲方及相关物业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5、按施工图纸、施工总说明、图纸交底会审纪要,设计变更通知单和国家现行的《施工及技术验收规范》进行施工,作好自检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确保合同工期。
6、乙方应主动与项目其他承包商沟通、协调,如空调、消防,需要进行预留、预埋件的施工时,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及相关承包商。
7、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持现场清洁,道路畅通。
器材的堆放要整齐,并及时清除垃圾和不用的临时设施。
施工垃圾要运到甲方指定的区域(距离施工现场50米以内,不负责长途清运)。
8、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应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甲方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9、工程竣工后基本清理现场,做到工完场清。
10、在施工中,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物件的倒运、机械二次进场等损失,应由乙方自行负担。
第二条:
关于工期顺延的约定
如遇下列情况者,工期按实际相应顺延。
1、甲方不能按合同规定在开工前三天交出施工场地或清除障碍物或未按合同提供施工用水、电源。
2、其它第三方(如空调、消防、土建等)未按约定完成工作,致使乙方无法施工或影响乙方施工进度的,工期顺延。
3、因设计图纸修改(甲方提出修改或图纸与现场严重不符确需修改),确实影响施工进度或增大工程量的。
4、甲方追加施工内容,增大施工作业面的,工期应相应顺延。
5、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等,未能按乙方计划进场、或向乙方交验时发现有缺陷,需要更换而耽误施工进度。
6、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水灾、大雨、暴雨、地震、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等)造成停工。
7、因停水停电或因电力、水压不能满足施工需要,影响达连续八小时以上。
8、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日期按时支付工程款,时间超过3天时,乙方有权停工待款,工期以停工待款时间至重新开工的时间相应顺延。
9、其它应由甲方负责的原因引起的进度延误。
第三条:
材料、设备供应
1、工程中应由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
乙方应根据施工进度,提前向甲方提供甲供材料、数量、时间表,若甲方未能按时供货到现场或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了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由此造成的损失,责任由甲方承担。
双方约定应由甲方供应的材料到场时间为乙方提供材料采购清单之日起5日内,特殊定制材料另行协商,具体以乙方提供的材料采购清单为准。
2、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因施工实际需要,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甲方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确定。
4、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要求更换材料导致工程造价变动时需双方办理相关签证后再行实施。
对于甲方已认可的材料,在乙方已购买或已投入使用后,甲方要求变更的,甲方应承担相应费用。
第四条:
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1、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乙方设计的图纸)或作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
2、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他相关的法规、规范做好安全生产防事故工作,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3、乙方严格按甲方确认的图纸或作法说明施工,因乙方为非专业消防相关单位,由图纸或作法说明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和防火设计规范,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的,与乙方无关。
但该图纸由乙方提供的除外。
4、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五条:
甲方代表职责
1、甲方代表为业主单位驻工地履行业主职责的人员。
2、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甲方乙方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甲方代表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及时地进行公正客观的处理。
3、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甲方同意外,甲方代表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4、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均需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乙方应正式签收,并在签收后生效。
5、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
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6、甲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对乙方提交的各种施工文件应予以签收,并在签收后24小时内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否则乙方有权停工等待相关指令、批准,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与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工程质量检查验收
1、施工中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提供本工程所使用材料的合格证明。
2、乙方必须健全质量检查制度,做好自检记录。
3、凡隐蔽工程,经乙方自检后,应填制确切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凭表通知甲方代表检验,甲方代表接通知后,24小时内组织检验,经检查合格、双方签字后方能进行下一个工序的施工。
如果甲方代表接通知后24小时内仍未到现场验收,则乙方视为甲方默认合格,甲方代表事后必须补签手续。
4、如确需对已经隐蔽的工程进行复查时,其复查结果不符合质量标准,复查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若复查结果符合质量标准,复查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如因此而造成工期损失,由责任方负责。
5、因乙方原因导致的施工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返工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由此耽误的工期不予延长。
第七条:
关于工程变更的约定
一、工程设计变更
1.施工中甲方需对原工程进行设计变更,甲方代表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
乙方按照甲方代表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擅自变更。
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甲方同意方可实施。
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4、乙方已进行的或已完成的项目甲方提出变更的,甲方应赔偿返工所需的工料费(甲方提供材料的仅需补偿返工的人工费用),并办理相应手续,否则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