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船合同HC8651型98m渔业运输船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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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解释
XXXX渔业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同意在黄海造船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设计、建造、设备安装、下水、试验和完工本合同说明的1艘HC8651型98m渔业运输船。
经协商,双方同意签订本船舶建造合同。
1.1概述
本船为全焊接式结构,尾机型、单甲板,前倾艏柱带球首,艏部设有艏楼,鱼舱内设双层底,单机、单桨、挂臂单舵,柴油机经高弹性联轴节、减速齿轮箱驱动固定螺距螺旋桨的钢质渔业运输船,主要用于冷藏品运输作业,稳性满足无限航区。
1.2技术依据
1.2.1船舶由乙方进行送审设计、详细技术设计、施工设计和建造。
1.2.2以下技术文件由双方签署,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技术规格书
2)总布置图(图纸号:
HC8651-100-01)
1.2.3用来建造和安装在船上的所有材料、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备品供应品,均应是质量可靠的船用产品,并按规范要求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渔检局”)签发的产品检验合格证书。
1.2.4船舶建造应符合以下国家标准和/或行业标准:
■中国国家标准(GB)
■中国造船工业标准(CB)
■中国造船质量标准(CSQS)
1.3规范和公约
1.3.1本合同船舶按渔检局的以下文件的要求进行设计、建造和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1998)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海洋渔船安全规则》(199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及修改通报(2003、2008)
船舶既应满足上述规范和有关修改通报的要求,也应同时满足技术规格书和图纸的要求。
当技术规格书和图纸的要求高于上述规范和有关修改通报时,应以技术规格书和图纸的要求为准。
1.3.2船舶应符合技术规格书指明的公约、规则和要求,包括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前的公约、规则和要求。
1.3.3乙方应与渔检局商定,船舶建造期间,由渔检局指派验船师进行检验。
1.3.4渔检局关于是否符合渔检规范和规则包括那些渔检局有权代表相关当局行使的法定的规则和规范的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4船舶规格和主要参数
1.4.1船体
总长:
98.0m
垂线间长:
91.0m
型宽:
16.2m
型深:
8.6m
设计吃水:
5.75m
设计排水量:
~6500t
1.4.2主推进装置
选用潍柴生产的WEICHAI-MAN6L27/38型柴油机,额定功率:
2040KW,相应转速800RPM。
机舱内辅助机械、甲板机械等按技术说明书要求提供并安装。
1.4.3航速
船舶在吃水5.75m时,航速约为11.0节。
2.1合同价格
本合同价以人民币结算,单船价格为人民币————万元整(RMB:
——),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元整(RMB:
——),不包括通讯导航设备。
2.2甲方所购买的甲方供应品的费用,以及办理清关所发生的清关费用、货物运抵乙方工厂之前的运输费用、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其他必要费用等不包括在本合同价内。
在规格书约定的范围内的甲方供应品的保管和安装费用包括在本合同价款之中。
本合同总价中不包括甲方监造代表,在进驻乙方监造时起的租房费、生活费、通信费和交通费及接待费用。
双方共同确认合同价格,应包括送审设计、详细技术设计与施工设计费,提供图纸费,亦即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技术服务费用。
双方共同确认合同价格,包括渔检局对船舶建造检验、签发船舶检验证书及有关的费用。
2.3本合同签订后,因项目变更引起的加/减帐在交船时,按本条2.4款规定的第五期付款一起结算。
2.4付款
2.4.1各期付款由甲方支付至乙方指定银行账号。
2.4.2第一期付款:
本合同签字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20%。
2.4.3第二期付款:
本合同船舶开工后,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付款通知函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20%。
2.4.4第三期付款:
本合同船舶上船台后,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付款通知函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20%。
2.4.5第四期付款:
本合同船舶下水后,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付款通知函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20%。
2.4.6第五期付款:
本合同船舶交船前,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付款通知函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20%及执行本合同所产生的加减帐项目一次结清,将结算余额付给乙方。
因修改产生的加减帐在交船前,经甲乙双方确认后,计入最后船价。
3.1图纸的审查认可
3.1.1乙方将船舶的设计图纸,按送审目录清单及送审时间按系统分期分批一式三份寄送甲方监造组审查认可。
3.1.2甲方在收到图纸15天以内(以签收到图纸日期为准),将一份有甲方签字并注明审查意见的图纸退给乙方。
如果甲方收到审查图纸15日以内,未将送审图纸退给乙方,则乙方可认为该图纸已获得认可。
3.1.3图纸经审查同意后,乙方应提供全部施工图纸、建造过程中的修改通知单,修改的图纸,送达至甲方驻厂监造组。
3.2甲方驻厂监造人员及其权利
3.2.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派出监造人员组成甲方监造工作组,入驻厂区,进行船舶监造工作。
监造人员应由甲方正式任命并指定首席代表。
3.2.2为确保船舶建造、设备安装等符合合同条款及规格书要求,监造人员始终有权对船体建造、机电设备安装,材料选用,船舶建造的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有权出入和接触与船舶有关的工作地点,存放设备和材料的库房,直到本合同终止时为止。
3.2.3船舶建造过程中,双方商定的检验和试验项目,在乙方检验后,提前24小时(主要设备的验收,应提前7天)提交检验通知单。
乙方在没有通知监造人员参加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检验均属无效,监造人员接到检验通知单后,无故不参加检验和试验时,乙方可在验船师出席的情况下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如果监造人员发现任何结构、工艺、材料、设备等不符合合同条款和规格书的要求,甲方有权要求进行修改或拒绝验收。
3.2.4船舶主要设备订货谈判、订货和主要设备的验收(主机、付机、配电板、集控台等)甲方及监造人员有权参加。
3.2.5甲方提供的供应品的入厂验收,甲方及监造人员有权参加。
3.2.6当甲方监造代表发现乙方未按本合同及其附件约定执行合同时,有权向乙方提出书面通知要求限期纠正。
如果乙方在接收上述书面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予以书面答复,或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未予纠正时,甲方监造代表有权拒绝验收工程,有权拒签一切单据。
3.3乙方职责
3.3.1为使甲方监造人员工作方便,乙方应免费提供办公室、办公用具等必要的办公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
3.3.2乙方应协助解决接船期间接船船员的交通、住宿和伙食,费用由甲方自理。
3.3.3乙方应及时向甲方监造人员,提供施工建造进度计划,检验验收项目计划,以利监造人员工作。
船舶下水后,乙方应提供详细的工作日程及系泊试验试航的具体安排。
3.3.4乙方应及时向甲方监造人员,提供所需的施工图纸、施工工艺文件、标准文件、船舶规范和其他有关文件。
3.3.5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监造人员工伤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
4.1本船建造所依据的规格书和图纸,可在双方书面同意后予以修改或变更,如果这类修改或变更或累积修改根据乙方的合理判断不会严重影响乙方所承担的其他义务,且甲方同意调整合同价格、交船时间和本合同其他条款(如果有)。
在上述条件下,乙方同意尽力满足甲方的此类合理要求,使上述修改和/或变更以合理的费用和合理可行的最短时间内完成。
此类修改或变更的协议应包括一份合同价格增加或减少(如果有)的协议和交船时间推迟或提前的协议,并向乙方提供乙方满意的附加保证,或合同的其他更改或由于更改而改变规格书的协议。
上述修改协议或变更规格书应由双方签字而生效,双方交换的函件或电传应作为建造本船规格书的修改部分,并作为本合同和规格书的一部分。
在修改和/或变更规格书的协议达成后,乙方应按此对本船的建造进行修改,包括任何增减项目和建造相关的工作。
如果双方因无论何种原因未就调整合同价格、或延长交船时间或提供乙方附加保证或修改合同条款达成协议,则乙方没有义务接收甲方的任何修改要求。
4.2在本合同签订后,如果船检局及其它授权的法定机构修改或更改本合同和规格书中规定的规范规则时,甲方或乙方在收到更改通知后应以书面形式传给对方,甲方应自行决定是否在本船上实施修改并书面将本船修改或变更的决定通知乙方,乙方应及时对本船进行修改和更改。
有关本款修改或变更的协议,应按上述有关规格书或图纸的同样方式处理。
如果不论何种原因,双方不能就合同价格和调整,或交船期的延长,或保证航速和载重量的增减,或向乙方提供附加保证,或本合同条款的任何修改未能达成协议,则乙方有权根据合同及规格书的有关条款继续建造本船,甲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及规格书的条款,不得做任何修改。
4.3材料和设备的代用
船舶的材料、设备、备件中的任何项目,如果供应确有困难或因材料、设备、备件的供应,影响了交船时间而需要其他材料、设备、备件代用,乙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在征得甲方同意并满足渔检局要求的条件下,乙方可以用同等质量、同等等级的材料、设备、备件代用,但不得改变合同价格,也不能延长交船期限。
4.4甲方供应品
甲方应在乙方指定时间内,将规格书中规定的由甲方自费提供的供应品提交给乙方船厂。
如果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将该供应品提供给乙方,且将影响交船,则本船的提交按所延迟的日期相应推迟。
甲方应赔偿由于其供应品延迟而使乙方遭受的所有损失和损害。
此赔偿款在交船时结清。
如果甲方供应品交付延期(30)天,则乙方为不损害自己的权益,有权在不将该项目安装到船上去的情况下继续建造本船,甲方应接受按此完工的船舶。
在甲方供应品送交乙方后,乙方应负责按规格书规定将项目存储和处理并安装到船上,不另收费。
在甲方供应品运达后,双方应负责共同开箱检查,如果发现损坏且无法安装,则乙方有权拒收该甲方供应品。
对发现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应立即通知甲方调换或者补充。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设备、仪器和材料要按要求妥善保管,由于保管不善,致使甲方提供的设备、仪器和材料损坏的,乙方负责赔偿。
5.1通知
乙方在试航前30天应以书面形式将试航时间和地点通知甲方,试航10天前,乙方应再次以书面确报。
甲方在接到船舶试航日期和地点的通知后2天内以书面确认收到上述通知。
如果甲方代表未能参加试航,而其因合理的理由延误的时间在1天以内应视为允许延误,船舶交船期限可作相应延长,如延误的时间在1天以上的则应认为甲方已放弃参加试航的权利,乙方就可以在没有甲方代表参加的情况下,执行试航计划,出现上述这种情况时,甲方将在乙方和验船师签发的交船合格证书的基础上,接受船舶。
甲方参加试航人员按规定时间到厂,如乙方不能按时试航,试航延期所产生一切费用包括甲方人员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如果在试航期间,天气发生不利的变化,试航中止或推迟进行,则因天气条件造成的试航延误应被视为允许延误。
5.2试航条件
乙方消除系泊试验发现的缺陷之后,规格书及其后的所有补充协议、备忘录等中规定的全部工程结束,取得渔检局的许可并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试航。
5.3试航方法
船舶试航由乙方负责组织,乙方承担试航期间的一切费用,并提供保证船舶安全的必要条件。
试航按双方认可的试航大纲进行,如果任何一项试验项目,不能满足合同或规格书的要求,乙方须进行再试验或试航,因此造成的任何交船延误,由乙方负责。
试航时使用的润滑油、燃料油、液压油、冷冻油、水等,由乙方负担。
5.4接受或拒绝接受
船舶所有试验和试航结束后,甲方应在接到乙方接受船舶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接受或拒绝接受船舶。
如果船舶在试航过程中未达到设计要求,需要重新试航的,则乙方应在船舶重新试航前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再次通知甲方,待船舶试航成功后甲方接受船舶,试航期间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5.5接受船舶
船舶试航结果满足试航大纲、符合合同、技术说明书及渔检局的要求,拆检项目完成,缺陷修复,各种证书齐全,乙方通知接船后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同意接受船舶。
如果在试航后,试航结果满足合同和规格书的要求,而甲方在接到乙方接船通知后六个工作日内未向乙方发出接受或拒绝接受船舶书面通知,则应视为甲方同意接受船舶。
5.6剩余消耗品的处置
在甲方接船时,本船还剩乙方为试航提供的燃油、淡水或其它消耗品,甲方同意以交船港口现行市场价向乙方购买上述物品并在交船前支付。
甲方应自费为试航提供润滑油和液压油,乙方将以原价偿还上述试航实际消耗的润滑油和液压油,付款按照本合同第二条2.4规定计入加减帐。
试航消耗的润滑油和液压油和油脂应通过提供的数量和剩余的数量来计算。
在主机内部已经污染的润滑油应从系统中取出油进行检验。
若检验结果证明润滑油不能再用,则油应算作已污染油,乙方应为之付款。
6.1船舶交接时间、地点:
船舶应按下列时间交船
交船时间:
2016年——月——日,宽限期十五天。
船舶交接地点:
乙方舾装码头。
6.2交船前,全船货舱、机舱、住舱、污水井、公共场所及其他场所、全部清洁干净。
各种供应品、备件,按规定固定或绑扎。
6.3按本合同第5条第5.5款规定,甲方通知乙方接受船舶,双方签署船舶交接证书,确认船舶交接,每船交接证书正本一式二份,各执一份,副本每船一式陆份,各执三份。
6.4船舶交接文件
6.4.1船舶交接时,乙方应将规格书规定的正式文件及下列文件一式四份交给甲方。
(1)符合合同规格书规定的试航报告。
(2)符合规格书要求的船舶设备清单。
(3)备品供应品清单。
(4)载重量及倾斜试验报告。
(5)船舶建造证书。
(6)船舶质量证书。
(7)船舶主要设备测试记录。
6.4.2船舶交接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船舶完工图纸每艘船4套。
同时交付所有船用产品的ZY渔检产品证书正本和形式认可证书复印件。
6.4.3乙方应在交船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将增值税发票提交给甲方。
6.5依据甲方供应品的装箱单,除已装船的设备、材料外,乙方向甲方交付剩余的工具、备件、规格书、图纸、证书等。
6.6乙方向甲方交付按照技术规格书规定项下的设备清单中所包括设备的备件和其他所需的备件。
6.7产权与风险
该船的产权和灭失的风险只在完成上述交船与接船后,移交给甲方。
双方明确表示,在交付有效前,船舶的产权和灭失的风险属于乙方。
6.8船舶交船后的移离
甲方应于双方签订《交接船议定书》之日起15个自然天内,将船舶移离乙方码头。
如逾期不移离,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停泊费用。
7.1自合同签字后到船舶完工的期间内,由于下述人力不可抗拒等原因,如战争、地震、海啸、洪水、台风、暴风雪、火灾、传染病流行,长时间电力供应中断,交通运输中断,或由于材料设备厂发生类似以上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材料设备供应拖延,又不可从其他来源解决的;
或因自然灾害,使船舶严重破坏,造成的延期交船,应视为允许延误。
允许延误还包括本合同第4、5、9、10、13等条有关规定,除此以外,都认为是非允许延误。
7.2甲方供应品不能按双方商定的时间提供给乙方,造成的延误应视为允许延误,可相应延长交船期。
8.1材料、设备、工艺及设计的保证
船舶交船后12个月内,乙方对船舶的船体、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等,凡是由于设计错误、施工质量及材料、设备缺陷、安装工艺问题,而引起的各种故障、损坏,乙方保证免费修理和更换。
凡属甲方使用操作不当造成的故障和损坏,机械设备正常磨损,则由甲方负责,不在乙方保证范围之内。
8.2关于故障的通知
一旦发现属于保证范围内的任何故障和损坏,甲方尽快用书面通知乙方,说明故障和/或损坏的性质及程度,乙方接到通知后,应迅速答复甲方进行处理,但甲方向乙方提出故障和/或损坏通知的时间,不得超出保证期,逾期则故障和/或损坏通知无效。
8.3故障和损坏的处理
8.3.1乙方根据本条款规定,凡属于保证范围内的故障,可以通过修理或更换设备、零部件予以排除。
8.3.2乙方在接到甲方关于船舶发生故障或损坏的书面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予以明确答复,提出处理意见,如果船期不受影响,或船舶经船检部门检验合格并出具适航报告后仍能安全航行,乙方应事先用传真通知甲方处理意见,并有权派代表上船,检查故障和损坏的性质,进行修理或更换设备,一般故障或委托甲方解决。
如果由于保证范围内的故障和损坏,影响了船舶安全航行,甲方在向乙方发出通知后,有权自行就近安排修理和更换设备。
如果对故障的性质发生争议,须经当地验船师证实,如属保修范围内故障,检验费由乙方支付。
如果需要更换的设备及零部件,当地无法解决,乙方应将设备或部件运至甲方指定的国内地点。
8.3.3如果在12个月的保证期内,船舶出现属于保证范围的、必须进坞修理的故障、损坏时,甲方有权根据船舶的营运需要选择船厂进坞修理。
属于保证范围的修理项目,费用按《中国渔业船舶修理行业价格表》中的标准由乙方支付。
9.1付款违约
9.1.1甲方未履行责任的定义:
下列所述应视为甲方没有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根据本合同第2条规定的期限,于第二期的分期付款,到期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仍没有向乙方付款;
或
(2)乙方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的规定按时提交本船,而甲方没有接船。
9.1.2利息:
若甲方未履行责任,甲方应支付应付的分期付款和从应付期限后的第一天至实际支付日止按甲方当期应付款项的7.80%年利率计算的利息。
9.1.3失责后果:
a.若发生上述规定的甲方违约,则交船日应相应推迟。
b.若甲方违约持续90天,乙方可自行决定,电告甲方,并用书面确认,取消合同,则合同立即失效。
9.2本船的出售
9.2.1当按上述规定取消或解除本合同后,若认为适当,乙方完全有权建成或不建成本船,在此状态下乙方可公开或私下出售本船,采取自己认为合适的方法而无须对甲方由此招致的损失或损害负责。
若出售本船,乙方应用电传或书面通知甲方。
9.2.2若出售已完工的本船,乙方出售所得收益应首先用于支付销售费用和由于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然后支付未付的各期付款和/或合同价格差额及利息,利息按前述相关条款的规定,其利息计算自各到期日起算至售船收益日止。
9.2.3若出售未完工的本船,乙方出售本船所得收益应首先用于支付销售费用和由于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然后支付建造本船所有成本(这里所指的建造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劳务费,和/或未安装到船上的材料所付费用或乙方支付的技术设计费),并补偿乙方因取消和解除本合同遭受的合理数额的利润损失。
9.2.4在上述任一情况下,若售船收益超过前述按照规定所需支付的总额时,乙方应立即将超过部分无息付给甲方。
但付给甲方的各项款项数额不应超过甲方已支付的各期付款的总额和甲方供应品的成本。
9.2.5若售船收益不足支付前述应付款项的总额,甲方应按乙方要求立即支付其差额。
9.3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提交该全套船舶之《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正本。
收到上述文件后,乙方可安排开工。
如甲方不能按时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则交船日期相应顺延。
本合同双方之间由于本合同或有关本合同或就本合同中任何规定或与这些规定有关的问题而引起的任何争执,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1.1合同双方不得将本合同转让给其他个人、公司、或法人团体,除非事先征得对方同意。
11.2本合同签署后,双方不得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的变动或变更或解除,或因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发生合并或分立或收购而解除关于本合同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而应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
船舶所用的机器和设备可能标有专利号、商标或制造商的贸易名称。
乙方不得让甲方承担使用知识产权责任,或因违背知识产权而引起诉讼所带来的损失,其中包括在执行合同中因对任何专利和发明使用不当以及由此引起的诉讼所需费用。
本条不应被解释为本合同所用设备,仅涉及知识产权或商标或版权的转让,特此明示,所用的知识产权完全应归真正合法的持有者。
乙方的担保不适用于甲方的供应品。
13.1合同的签署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认真审阅并同意遵守其规定的全部条款,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且乙方收到甲方第一期款之日起立即生效。
13.2合同的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为该船质量保证期结束之日终止。
13.3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副本六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三份。
副本及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效力。
14.1适用法律
本合同双方同意,本合同每条款的生效和解释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管辖。
14.2歧义
规格书中所包括不同的要求,其目的是为阐述、解释和实现本合同。
若所要求与本合同中任何条款的解释不一致时,均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规格书及图纸也是互为解释,若图纸上有的,规格书内没有规定的或规格书上有规定的但在图纸上没有规定的,均视为规格书及图纸中已有的规定,规格书与图纸不一致的,以规格书为准。
(本页无正文)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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