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高级人员聘用合同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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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级人员聘用合同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

企业高级人员聘用合同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

  篇一:

企业高管人员应区分适用《劳动合同法》

  龙源期刊.cn

  企业高管人员应区分适用《劳动合同法》作者:

苏建莹

  来源:

《智富时代》XX年第03期

  【摘要】近年来,公司与高管之间的劳动争议时有发生,但是实践中对于如何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存在很大争议。

所以理清高管的定义、属性,阐明如何适用相关法律条文对于指导实践有很大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高管;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法

  高管在企业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相对于董事来说,高管是直接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的人员,他们直接决定企业的经营方向和前途命运。

但是近年来,高管与企业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频发,尤其是在《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文的适用上存在很大争议。

从根本上讲,《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维护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相对于普通劳动者而言,高管并非出于弱势地位,因此,笔者认为在《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的适用上,应当区别对待。

  一、高管的定义

  高管,系指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拥有重大决策权并对企业经营活动具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高管的属性

  

(一)劳动者属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高管的聘任、解聘及报酬等相关事项是由董事会决定的,这就决定了高管与公司之间存在的是聘用性质的劳动关系。

首先,高管具备人格上的从属性。

高管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和普通劳动者一样处于雇员的地位,具有组织上的从属性。

其次,其具备经济上的从属性。

高管人员尽管薪酬丰厚,但他们仍是通过为公司提供有偿劳动而获得报酬。

  

(二)雇主属性

  高管的雇主属性主要从以下几方面体现出来:

首先,高管具有代理人甚至是法定代表人的特性;其次,高管人员具有经营管理的权限和发布命令的权限;最后,高管的报酬收入与公司业绩相关联。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高管具有劳动者的属性,但是其在经济地位和谈判地位上都并非出于弱势地位,我们可以称之为“强势劳动者”。

  篇二:

高级管理人员聘用合同(起草)

  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合同

  聘任方(甲方):

  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方式:

  受聘方(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我国现行相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同时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条款,以期共同遵守,并确认为解决双方争议时的依据。

  一、合同前提

  1、乙方受聘于甲方不违反其任何约定或法定义务,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订立本协议。

  2、甲方已告知乙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规章制度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3、乙方知晓其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规章制度、录用条件、岗位要求以及其他相关的情况。

  4、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与应聘有关的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并保证其执照、证件或资格在劳动合同期间的维持。

如有不实,甲方可凭乙方提供虚假信息、以欺诈手段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依法解除甲、乙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

  5、乙方应当保证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及本协议之时,与其他个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劳动关系,无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业务。

如有隐瞒,甲方可凭乙方提供重大虚假信息、以欺诈手段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为由,依法解除甲、乙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

  二、乙方任职限制

  1、依据我国《公司法》之规定,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甲方的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乙方具有上述规定情形而隐瞒不予以说明,被甲方聘任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

  甲方可依法立即解除乙方的职务,并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

乙方应当返还已从甲方实际取得的全部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三、聘任期限

  聘用期为年,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乙方的报酬

  聘用期间乙方的报酬为年薪、考核报酬和奖励报酬三部分组成。

年薪为人民币万元,考核报酬和奖励报酬由甲方财务部门根据甲方有关薪酬制度并结合乙方工作情况进行核算,核算后上报董事会(执行董事),由董事会(执行董事)决定同意与否

  五、工作任务、工作职责

  1、甲方根据公司需要,聘任乙方从事。

  2、乙方应全面协助公司总经理做好各项日常管理工作,并主持总经理交办的生产和管理事务,对总经理负责。

  3、乙方工作职责由方岗位责任制度和相关制度进行规范。

乙方须充分运用其专业知识与工作经验,保持严谨的工作风格和勤勉的工作态度,恰当且如实履行其工作职责。

  4、乙方须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尊重甲方企业文化,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

  5、乙方不得在受聘期间从事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经营活动;不得在别的企业或单位兼职。

  6、乙方离开职后,不得从事直接有损甲方利益的职业或活动。

  六、工作时间、休息及休假方面

  1、甲、乙双方约定实行标准工作制,如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要求乙方加班的,甲方将安排乙方补休或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用。

  2、乙方享受法定假日休息的权利,根据甲方管理制度、具体工作安排以及乙方制定的工作计划、工作目标,乙方为完成正常工作任务或自己制定的工作目标而自行加班的,不作加班处理。

  七、“商业及技术秘密”保密条款

  1、甲方“商业和技术秘密”包括甲方和生产、技术、销售、财务、行政人事、对外投资等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各种信息。

  2、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关于“商业及技术秘密”(及载体)的有管理制度和本合同约定的保密条款,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法律规定应披露的情形以外)向他方及公司员工披露或加以利用。

不仅如此,乙方有义务采取相关措施预防及防止下属泄露公司“商业及技术秘密”;若乙方纵容、暗示、指使属下转移、擅自保存、泄露“商业及技术秘密”,视同乙方违约;

  3、当甲乙双方终止本合同后,乙方须承诺遵守“商业及技术秘密”保密条款。

  八、“同业竞争限制”条款

  甲乙双方解除(含实际解除)合同关系后两年内,乙方必须遵守以下同业竞争限制行为,否则,甲方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

  1、乙方不得在甲方认定产生同业竞争的企业或单位任职、兼职

  2、乙方不得投资组建甲方认定产生同业竞争的企业和单位;

  3、乙方不得教唆或其它方式说服甲方员工加入同行竞争的企业和单位;

  4、乙方不得直接和间接对甲方客户销售或提供与甲方相同或类似的产品与服务;

  5、甲方认定产生同业竞争的其它行为。

  九、“知识产权保护”条款

  1、乙方因为履行本职工作或利用甲方工作条件、资金等产生的任何技术、管理成果、作品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2、乙方承诺保护归甲方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及甲方被授权使用的他人所有知识产权。

  十、乙方的忠实义务以及禁止义务

  1、乙方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甲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并以最大诚信切实履行协议所载明的合同义务。

  2、乙方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乙方在对外业务中,收受的回扣、商业礼品应当在接受后三日内一律上缴甲方并说明具体情况,否则视为乙方侵占公司财物,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乙方收受贿赂、侵占公司财产构成犯罪的,由此引起的刑事及民事责任由乙方本人承担。

  3、乙方严禁从事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未经股东会(股东)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未经股东会(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乙方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甲方公司所有。

  4、乙方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本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1、本合同的变更可由甲乙双中的作何一方提出,变更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书面确认后生效;

  2、乙方有下列情形一时,甲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

  

(1)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营私舞弊、严重失职,并在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3)严重违反甲方所订规章制度,并在甲方范围内造成恶劣影响的;

  (4)乙方甲方提供虚假简历、学历证明资料的。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

  

(1)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如数发放工资且超过发放时间两个月;

  

(2)甲方胁迫乙方从事违法工作的。

  4、本合同到期,或虽未到期限,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而同意解除本合同时,本合同可以解除。

  十二、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纠纷处理

  1、合同纠纷以双方协商解决为主,劳动仲裁或诉讼解决为辅;

  2、违约责任及违约金: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和竞争限制条款应承担的违约金为人民币元(小写:

),除承担违约金外还应承担由此对另一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三、其他事项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聘任方(盖章):

受聘方(签字):

  篇三: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能否适用《劳动合同法》?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能否适用《劳动合同法》?

  第一部分概述

  一、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之过程

  自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国策之始,原有的计划经济模式下的用工制度与人事制度与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发展无法适应,对此,我国率先在国营企业进行国营企事业用工制度改革,到1986年,以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1986年10月1日施行)为标志,在国营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

到了《劳动法》颁布实施止,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关系均转换为受法律调整的轨道。

随后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XX]35号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意见》规定“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人员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通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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