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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在 电 大:

2011年 10 月 2 日

浅谈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

权益保护

【容摘要】人民警察在和平时期担负着国家安危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任。

但近年来,随着人民警察正当执法权益受侵害,特别是暴力袭警案件逐年增加,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警察的工作积极性和国家法律的权威。

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一方面反映出社会治安形势的严峻,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公安队伍自身存在着一些主观原因。

维护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不仅是对人民警察权利的保障,更重要的是保护国家的执法权威不被亵渎。

如何构建一个公安机关依法独立办案和防暴力袭警的体系,给公安机关维权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本文从分析我国公安机关执法环境的现状入手,深入地分析了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遭受侵害的具体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保护人民警察正当执法权益的措施。

【关键词】人民警察暴力袭警执法权益执法权威措施

当前,我国社会结构、经济体制、思想观念、利益格局等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革,各种诱发社会治安问题和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大量存在,社会热点问题不断增多、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使人民警察的执法工作面临严峻的挑战。

随着非法阻碍、干预公安机关依法独立办案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气焰,严重挫伤执法民警的士气、工作积极性乃至整个警察队伍的稳定,降低了执法效果,弱化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尊严。

国家法律遭到犯罪分子挑战和蔑视,继而引发反社会心理,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损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因此,研究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维护问题意义重大。

一、我国公安机关执法环境现状分析

人民警察是保护人权的主体,但同时,警察也是普通公民。

可是说到合法权益,人民警察有时却往往连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所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权益也被忽略。

近年来,民警在执法、执勤中遭受不法侵害和暴力袭击的案件不断发生,并且居高不下。

(一)建国至今暴力袭警案件的伤亡情况

据公安部统计数据显示,1949年至2008年,全国公安机关共有10584名民警因公牺牲,160000余名民警因公受伤。

1949年至1980年,全国公安机关因公牺牲1026人;

而1981年至2010年,全国有10414名公安民警因公牺牲,15.7万余人因公负伤。

“十一五”期间,全国公安民警因公牺牲2182人,因公负伤15734人,平均不到1天就有1名民警因公牺牲,每3个小时就有1名民警因公负伤。

时时有流血,天天有牺牲,自95年开始全国因公牺牲的民警每年均在400人以上,死亡率为万分之二十以上,远远高于欧美发达国家,并且不断持增长趋势。

在此外,撕扯警服警号、推搡谩骂侮辱民警之类的行为更是无以数计。

“十一五”期间,公安民警因公伤亡的特点有:

一是劳累过度导致猝死是民警因公牺牲的首要原因。

2006年以来,公安民警因劳累过度猝死在工作岗位1029人,占同期牺牲民警总数的47%。

二是因同犯罪分子搏斗、执行任务中发生交通事故牺牲人数较多。

2006年以来,公安民警因同犯罪分子搏斗、执行任务中发生交通事故牺牲790人,占同期牺牲民警总数的36%。

三是因同犯罪行为作斗争负伤是民警负伤的主要原因。

从以上数据我们可知,近年来,全国暴力袭警案件频发,民警在执法执勤过程中受到阻挠、妨碍,甚至民警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正当执法权益屡屡受到各种威胁和侵害。

只有努力提高警察的执法水平和自我保护能力,从自身执法水平的完善上、维权保护措施上、法律法规体系上寻求警察权益维护的途径和机制,确保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严格规执法、理直气壮维权是当前公安机关必须解决的重要课题,是建立和谐警民关系,打造雷锋式警队,塑造人民警察光辉形象的重要途经。

公安机关既要理直气壮维权,又要严格规执法,全面提高民警执法能力,从源头上避免和减少侵权案件的发生。

(二)暴力袭警的概念及民警在执法中遭受不法侵害的形式

袭警是指用暴力手段对正在执行警务的人民警察进行突然人身攻击的一种行为。

袭警可分为暴力袭警和非暴力袭警。

所谓暴力袭警是指用暴力行为,如殴打、捆绑、拘禁等侵犯民警人身权益及侵犯民警生命权的行为。

“袭警特别是暴力袭警、聚众袭警,主要是派出所民警、交警、巡警、刑警在处置突发事件、处理交通违章、执行勤务、查缉、处理治安案件、抓捕犯罪嫌疑人过程中遭受暴力阻碍引起的”。

人民警察在执法中遭受不法侵害的形式主要分两种:

1、暴力干扰警察正常执法。

就在我县发生在执勤民警身上的暴力干扰事件也不少:

2007年2月13日,一辆入的是户车牌为粤S9FXXX的白色三菱小轿车,在105国道由连平县往新丰县马头方向急驰。

在马头收费站,小轿车按响喇叭,副驾驶室一乘客称是本地人,不交费要求收费站放行。

收费站工作人员并没有答应其的要求。

该乘客便对收费站工作人员破口大骂,并从车上下来,径直往收费站门前走去,对住站在收费室门口的一工作人员拳脚相加,然后冲进收费站厨房,拿来菜刀将收费站的栏杆、玻璃窗砍碎。

接到报警的马头派出所民警及时赶到现场制止事态。

着制服的民警刚下警车,该乘客就冲上来,朝着警车一翻乱打,并朝民警恶狠狠地一巴掌打过去。

民警称是警察,不能打人。

该乘客却说:

“打的就是你。

”又朝民警脸上挥拳过去,民警的眼镜都被打掉在地上。

随后,车上的司机也下来帮手殴打民警。

两派出所民警多处软组织挫伤、警服被扯破。

2007年10月13日,新丰县梅坑镇的莫某驾驶装运木材的车号为粤AY12XX跃进牌货车经过华溪木材检查站时,强行冲卡过站,逃避检查。

检查站执勤民警立即驾车追截,并示意停车接受检查。

莫某非但不停车接受检查,反而以暴力相对抗,将检查站的执勤车辆撞坏,并企图继续逃跑。

2009年10月21日,乳源县大桥派出所民警到辖区调查情况时发现涉嫌非法储存炸药在逃一年多的某。

民警立即表明身份并对其进行盘查,某否认其就是在逃犯罪嫌疑人,接着就想逃跑,单迅速被民警迅速控制。

当民警准备把某带上警车时,其妻子盘某用手拉扯撕打执法民警,某年迈的父母亲也一起上前阻拦。

大桥派出所民警一再表明身份解释案情,并提出了严厉的警告。

但某的家属根本听不进,反而变本加厉。

接着盘某用石块、沙子砸、石灰粉撒执法民警头和眼睛,造成民警某眼睛严重受伤。

某的父亲则用手锯、竹杠、石块砸打民警,其母亲也用石灰粉撒民警的眼睛。

某在挣扎逃跑的过程对控制他的民警用牙咬和拳打脚踢。

随后,增援民警赶到现场,才把某及盘某带离现场。

在整个控制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办案民警面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暴力袭击保持了高度的耐性和克制,冷静而理性,没有采取过激行为而造成意外伤害的后果。

2、以诬告、陷害、威胁等方式干扰执法。

除采取殴打、袭击等人身伤害方法抗法外,对民警进行诬告、陷害、辱骂和威胁等精神伤害的案件也急剧增加。

在基层派出所中,类似这种情况的出现十分频繁,部分群众不熟悉法律法规,不熟悉公安机关的职责围,不了解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程序。

在民警处理纠纷或案件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或家属朋友不当要求得不到满足时,不听从民警解释,并把矛头直指民警,或以投诉威胁,对民警出言谩骂侮辱,甚至殴打民警。

无效和恶意投诉不断增多,致使对社会一部分人中顺势跟风,给公安工作带来了及其消极的负面影响。

例如夸大事实、断章取义,不如实反映真实情况,或在未了解事情实况下,蛮不讲理,不但不配合民警工作反而投诉民警不作为,诬告民警行为不当,向有关部门或上级机关进行无理投诉,个别群众在民警对其事情处理上个人利益得不到满意时甚至带以报复心理利用投诉诬告民警等。

更有甚者,口出狂言威胁民警,并在民警下班途中跟踪、夹击民警,并且扬言报复民警家庭及亲人。

还有的人子虚乌有,捏造、虚构、歪曲事实,诬告公安民警刑讯逼供、办案。

二、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遭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按照唯物辩证法的观点,任何事物的发展变化都是因和外因相互作用。

公安执法环境的成因也是如此。

从越来越频繁出现的民警身体、心理及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例子不难看出,除了外部执法环境的客观因素,民警的威信、实战技能、随机应变、自我防护能力等素质也还有所欠缺。

以下将从外部及部环境来分析研究民警在执法过程中遭受侵害的原因。

(一)社会转型期矛盾多发,群众不满情绪的转嫁

当前,各种由于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医患纠纷、安全事故等引发的社会矛盾,使得群体性事件大量增多,复转军人、下岗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特殊群体因利益诉求不能得及时解决不断上访,公安机关民警往往走在最前头、站在最前沿,在阻止和消除矛盾的激化,规劝和处置上访诉求过程中,一些群众在利益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往往把自己的不满情绪转嫁到民警头上。

例如,我县中医院及县人民医院,每年产生的医疗纠纷就有不少数,每每发生后,家属就会召集三、四十名家属朋友等到医院大吵大闹,阻碍医院正常工作秩序,损坏公私财务甚至攻击医务工作人员,继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公安民警介入后,家属人员不理解,认为公安民警在干涉其正当合法权益的争取,把矛头指向公安民警。

(二)民警执法理念的偏差和执法素质不高损害了警民关系

一是随着改革开放后国家法制化进程日益加快,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逐步增强,群众对待执法部门的管理时不再“惟命是从”,而是以法律法规来衡量执法者行为的对错,使得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执法的要求越加严格。

而个别民警工作不能适应社会形势发展的要求,仍以“管人者”自居,摆不正公仆与主人的关系,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服务意识不强,疏远了与群众的关系。

二是一些民警执法素质不高,执法不规,少数民警执法思想和态度不端正,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个别民警徇私枉法、执法犯法。

这些问题虽然发生在少数人身上,但性质恶劣,影响极坏,败坏了民警的形象,冷了群众的心。

(三)民警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部分民警在正当执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不能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而是采取非正常的手段来对待当事人的侵权行为,导致自己有理变成了无理②。

对在执法过程中的正确自我保护不够。

(四)现有法律法规操作性不强,民警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在对民警的保护上,虽然有《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但规定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对警察何种情形下可以使用警械、武器,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正当防卫的规定较模糊,加之对武器、警械的管理使用相当严格,使用稍有不当,会造成严重后果,民警的正当防卫意识受到抑制,民警不敢用枪问题突出,对当事人没有威慑力,无形中助长了袭警人员的嚣气焰,容易被侵袭。

在打击处理上,《刑法》只有“妨害公务罪”,没有将暴力袭警行为单独列罪论处,只是将行为人实施犯罪后为逃避而暴力袭警作为前罪的一个从重情节处罚,或以妨碍公务罪处罚,量刑明显偏轻。

《治安管理处罚法》有“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法条,但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较为原则,存在治安行政、刑事责任认定界限难把握,对“暴力”定性标准不清,而且一般只对严重侵害行为作出量刑规定,工作量存在的揪扯警服和警衔标志,谩骂、唾吐、侮辱甚至威吓、诬告行为的处理难度较大,没有适用的条款作为处理依据,保护民警执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还不够细致完善,规定一般比较笼统,可操作性不强,造成对民警执法权益侵害者的打击处理不力。

(五)民警执法执勤处于弱势时,易遭不法侵权

公安工作量大面广,公安警力增长跟不上形势发展变化,遇节日、夜间休息等时间段时,交通管理、现场接处警等警力严重不足,执勤执法现场警力对比处弱势,易引发侵权。

如近年在我县回龙镇、梅坑镇等乡镇公路发生的交通事故中,交通民警采取保护措施,将另一方未受伤的肇事司机带离现场后,遭致对方的不满,在现场遭到伤者方家属、朋友等数十人围堵,现场得不到解除,家属方趁人多势众围攻、谩骂、污辱民警,后在我大量警力到达现场支援后,民警才得以脱身。

同时,当前民警执勤执法取证装备还跟不上工作需要,相当多的基层公安机关执法一线装备极为简单,防护装备匮乏,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往往缺乏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的收集。

遇有对方进行狡辩抵赖,旁观人员对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不支持、不协助,不愿提供证人证言,甚至在旁煽风点火,混淆视听,导致维权很难实现。

(六)群众法制意识淡薄

有些人受经济利益驱动,一切向钱看,将个人利益置于国家利益之上,只求公安民警为其提供服务和保护,而不愿接受公安民警的管理。

一旦触及自身的利益,就以为是民警对自己过不去,而将一个普通的法律问题当成是与民警个人之间的恩怨,激动时动辄谩骂、侮辱、诬告甚至殴打执法民警。

有些则抱着“法不责众”的心理,乘机起哄,集体围攻、殴打执法民警③。

在基层执法中,部分群众往往将矛盾升级到和民警之间的冲突,导致警民关系紧化。

(八)网络媒体的负面宣传影响了警民关系

新闻媒体对公安工作的报道,大多数情况下是积极和富有成效的,但由于个别电视或网络媒体为增加收视率,对涉警报道进行失实报道或过分渲染,并大肆炒作,或网络的错误评论观点,对社会大众起了误导作用,公安民警错误地招致了抨击,给公安机关的权威和形象带来各种负面的影响,许多正常的执法活动被误解。

特别是少数媒体喜欢推波逐浪,无限放大公安队伍的负面因素,夸大揭露黑暗面,严重影响了公安队伍形象和警民关系。

另外,在公安机关加大从严治警力度上,少数人将公安机关的服务承诺及文明执勤、规执法曲解为公安机关的软弱,进而拒绝、阻碍,甚至暴力抗法。

也有少部分人员,认为公安机关在队伍建设和管理方面加大了力度,严肃警纪的举措连连推出,错误理解为可以无视乃至挑战警察的执法权威。

三、保护人民警察正当执法权益的措施

可以预测,今后一段时间侵犯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案件仍然突出,难于在短期扭转和消除。

因此,政府和公安机关需进一步深化对民警执法维权工作重要性、现实紧迫性的认识,进一步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不断推动民警执法维权工作,维护法律权威,进一步加快法制的推进进程。

(一)增强执法维权意识,强化执法维权工作机制建设

切实增强人民警察执法维权工作责任心和紧迫感,把执法维权工作纳入到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执法维权工作的领导,努力为执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和环境。

落实专门人员开展执法维权工作,积极构建执法维权工作网络,推进执法维权工作的顺利开展。

同时,建立和完善人民警察执法维权工作机制,建立由公、检、法、司等部门参与的维权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细化具体操作标准,明确工作职责。

对“暴力袭警”、“暴力相威胁的”、辱骂、诬告等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协调,统一掌握治安行政、刑事责任认定界限标准,推动执法维权工作规运作,建立健全预防和处置民警执行职务被阻碍案(事)件两个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处置阻碍甚至暴力妨碍民警执行职务的工作规,不断推进深化民警维权工作。

同时要通过开展形势教育、加强维稳情况通报等,教育民警进一步认清当前维稳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从思想上做好应对复杂情况的准备;

及时转发各地有关袭警案(事)件的报道,教育民警从案例中汲取深刻教训。

(二)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构建和谐警民关系,营造良好的执勤执法环境。

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对侵犯民警执法权益的典型案件,及时将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开曝光。

对涉警相关事件发生后的舆论进行正面引导,严防恶意炒作。

维护公安机关执法权威和民警执法权益。

大旗鼓地宣传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成果,增进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关心、理解与支持,充分利用“民情热线”热点面对面等宣传栏目拉近与市民的距离。

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爱民大走访活动,加强和谐警民关系建设,树立亲民爱民的良好形象。

利用不同的形式和方法加强对群众的法律宣传,让群众学法、懂法,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创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

公安执法环境的好坏与民警自身素质的高低、形象的好坏有很大关,从根本上改善民警自身的群众工作能力,才是改善执法环境的部成因。

(三)加大投入,用高科技手段给维权工作以有力支撑。

“加强武器及防护装备建设,就能防止或减少公安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中因物质条件滞后而遭受侵害。

尽可能改善公安民警的装备,出警时除为民警配齐武器、手铐等必要装备外,还应配备携带录音、录像等设施。

这样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即可固定现场证据,又可保护自己;

同时也可为依法打击侵害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行为提供强有力的证据保障④”进一步加大对公安工作器材的投入,配足、配强诸如通讯、救护、照明、防护等执法装备和器材,以精良的装备支持和保障一线民警执法活动的顺利开展。

同时,针对侵权案(事)件取证难、处理难、维权难的状况,添置必要的取证器材,充分运用高科技手段,如加大市区街面监控系统的密度、在固定执法场所安置电视监控设施、执勤民警配置录音录像装备等,威慑侵权行为的发生,既促进民警执勤执法行为的规,又能及时获取侵害民警执法权益行为的证据,为维权案件的查办打下扎实的证据基础。

(四)增加公安编制解决警力严重不足与公安任务过于繁重问题

面对当前日益繁重的公安工作任务和维护稳定工作的巨大压力,建议政府给公安机关增加相应的编制,以进一步增强公安基层所队的实有警力和实战能力,以更好地履行公安机关职责。

(五)加强执法规化建设,严格规执法执勤行为

不断加强对公安民警的教育、培养、训练工作,深化公安机关的“大练兵”活动,进一步规公安民警的执法活动,提高公安民警的执法水平,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将事中事后维权向事前维权拓展,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民警执法权益受侵犯案(事)件的发生。

从而达到在执法过程中既保护好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自己的正当权益免受侵害,又达到了有效执法的目的。

(六)健全完善类似法规。

完善《中华人民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中对维护民警执法权益的规定,为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提供足够、有效的法律保护⑤。

人民警察在自身遇到犯罪行为侵害时,和人民群众一样,也是得靠法律维护警察的合法权益,也只能靠法律去为民警正当执法撑腰,为警队鼓舞士气,消除此类犯罪人员的嚣气势,另公安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中不再流不必要流的血。

进一步规和完善警务执行工作体制,使民警维权制度化,维护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依赖于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目前,我国对警察执法权益的保护在立法上还是不足。

为了公安民警能够消除顾虑,踏踏实实地为人民服务,打击犯罪分子,我们必须加强法律法规建设,积极推动公安民警维权立法。

将各个法律法规中保护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方面的维权条款进一步整理和归纳,对袭警、诬告警察、恶意投诉等细节行为的具体标准、情形、程度在法律法规中加以详细规定,并附以相应的惩戒措施,紧防袭警行为。

为此,2009年,从国家公安部起草制定《公安机关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益工作规则》的设想,到最终形成的《公安机关保障民警依法履行职务工作规》正式文本,折射出公安部最高决策层对维权工作价值定位的重大转变,其着眼点已不仅仅是民警的个体权益,并更注重警察群体的公共利益,保护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时所代表的法律权威,保护警察执法所维护的公共利益,最终达到警民关系和谐的目的。

参考文献:

①王勇,《警察战斗指挥学》,2001年1月。

②公安部政治部,《致命错误》,2006年。

③卫民,《警察执法权益受侵害的现状、原因和对策》载《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年03期。

④王月英,《试论以公安执法监督保护警察执法权益》载《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8年11月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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