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个税表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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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病假状态下的工资到底如何计算?
为什么一个日常操作的“简单”的问题会成为近期众多企业的咨询热点?
企业的困惑引起了我的思索和关注。
本人希望此篇文章能抛砖引玉,以
求各位同仁的意见,为企业在病假工资的计算上有一个明确的操作口径而尽力。
一、几个法规依据的计算结果所存在的矛盾,引发了企业的操作困惑:
(一)目前本市在病假工资的计算依据中的法规状况:
目前本市在计算病假工资所依据的有效文件主要有三个文件:
1、原上海市劳动局于1995年9月29日发布的沪劳保发(95)83号《关
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以下简称
“83号文”)
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3年1月17日发布的沪劳保综发(2003)
2号《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以下简称“2号文”)
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0年3月14日发布的沪劳保保发(2000)
14号《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14号文”)
(二)法规对病假工资的计算规定,其结果使企业产生困惑:
三个法规中“14号文”仅规定了最低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的标准,与另外两个文件不发生关联,企业在操作上无异议。
产生问题的是“83号文”和“2号文”中就病假工资计算的规定:
“83号文”中的连续病假计算结果和“2号文”中的制度工作日内病假的计算结果发生矛盾:
1、依据“83号文”规定所计算的结果:
该文第四条规定: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
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其中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本人工资按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计算。
”按该文件的规定计算,则产生以下情况:
[例如一]:
某职工实得工资为1500元,连续工龄为5年,2006年3月病假
5天,则职工该月的病假工资计算如下:
应扣病假工资=1500元X70%X80%十20.92X5天=200.76元
该职工当月工资=1500元一200.76元=1299.24元
[例如二]:
某职工实得工资为1500元,连续工龄为5年,2006年3月整月病假,则职工该月的病假工资计算如下:
该职工当月工资=1500元X70%X80%=840元
[例如三]:
某职工连续病假7个月,其第7个月的病假工资计算如下:
该职工当月工资=1500元X70%X60%=630元
根据规定,该630元不到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该职工当月的工资为690元。
2、依据“2号文”规定所计算的结果:
该文第九条有关“基数”的确定有4种,第一,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有劳动合同的约定为条件);
第二,集体合同确定的工资标准(集体合同高于劳动合同为条件);
第三,工资集体协议的工资标准(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无约定为条件);
第四,本人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没有其他约定为条件)。
[例如四]:
某职工合同约定的工资为1500元,连续工龄为5年,2006年3月病假5天(3月份制度工作日为23天),则职工该月的病假工资计算如下(与上例条件相同):
应扣病假工资=1500元-23天乂5天=326元
该职工当月工资=1500元—326元=1174元
[例如五]:
某职工合同约定的工资为1500元,连续工龄为5年,在2006
年3月整月病假(3月份制度工作日为23天),其该月的病假工资计算如下:
该职工当月工资=1500元一1364元=136元
根据规定,该630元不到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该职工当月的工资为690元。
3、计算结果的差异引发操作上的困惑:
按上述计算,在相对同等条件下,产生以下差异:
(1)职工在制度工作月内病假(例如一、四),其计算结果不同:
♦按’83号文”操作,职工每天应扣病假工资4015元(例如一)。
•按“2号文”操作,职工每天应扣病假工资6522元(例如四)。
(2)职工整月病假的(例如二、三、五),其计算结果也不同:
♦按’83号文”操作,职工3月份的病假工资为1174元(例如二)。
♦按’83号文”操作,职工3月份已经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该职工当月病假工资为630元(例如三)。
•按“2号文”操作,职工3月份的病假工资为136元(例如五)。
以上数据表明:
“83号文”的计算结果明显高于“2号文”,这样一个问题产生,即到底按哪一个文件作为计算病假工资的依据?
假如按“2号文”执行,
那么与“83号文”内容基本一致的《劳动保险条例》发生冲突。
假如按“83号文”执行,那么不符合“新法优于旧法”的“从新从优”原则。
在这二个文件的
“冲突”下,企业的困惑是有道理的。
对此,本人认为:
在二个文件共存的条件
下,如果从不同的病假状态角度去研究这二个文件,就不难看出二个文件所指向
的病假各有不同。
按“83号文”的指向是针对连续病假6个月以内或超过6个
月的病假状况。
“2号文”的指向是针对制度工作日内的病假状况。
二个不同的
病假状况,维系了二个文件的存在。
那么,到底什么是连续病假?
什么是制度工作日内的病假?
2个有效的法规如何操作?
二、由企业的提问所引出的二个思考:
(一)对“连续病假”和“制度工作日内病假”的见解:
1、连续病假是指“整月连续病假”:
“83号文”的主题是针对职工疾病休假所作出的专项规定。
该文第四条中所指的“连续病假”,从其字面上和其本意上去理解,本人认为:
是指职工不间断的、连续的整月病假。
假如从相反的意思去理解,则无法操作。
因为如何去确定6个月内或6个月外的起始点,任何人都无法去判定。
只有理解为“整月病假”,才能使该文件具有操作性。
“83号文”以连续工龄作为打折比例,特别对于连续工龄在8年以上的老
职工予以100%或60%的保障,体现了我国劳动政策以“保障职工生活水准”的立法原则。
同时,该文件与《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为一致。
2、制度工作日内的病假是指“不满一个月的或间断性病假”:
2、计算工龄的方法不同:
连续工龄不仅限于一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其包括职工在其他单位的工作时间,而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的计算只限于同一个单位的工作时间。
三、病假工资计算依据的具体适用思考:
根据以上观点,本人认为,在二份文件共同适用的条件下,职工病假工资的
计算适用按以下原则操作:
(一)职工连续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这里指整月病假),适用“83号文”
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二)职工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这里指整月病假),适用“83号文”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三)职工病假期间(这里指整月病假),其病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适用“83号文”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四)职工在制度工作日病假的(这里指一个月内的数天病假),适用“2号文”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五)职工在病假期间(这里包括连续病假及制度工作日病假),其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80%的,按“14号文”的规定执行,该标准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
(六)关于病假工资的基数确定,按“2号文”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
三款的规定执行。
四、关于职工病假工资的具体计算操作:
1、职工连续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整月病假),其月工资的计算按如下公
2、职工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整月病假),其月工资的病假救济费计算
按如下公式操作:
注:
①这里的连续工龄不是指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而是指职工自参加工作后的工作年限。
②以上二种计算结果,如发生其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自2006年2235元/月)则可以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支付。
3、职工在制度工作日病假的(一个月内数天病假),其按天数计算的病假工资扣除计算,公式如下:
<劳动合同纯定的工瓷标准dr
(有劳动合同的约定为条件)P
集体合同确定的工资标准2
(集体合同高于劳动合同淘条件)4集体协仪冊工资标准7
(劳动台伺B集悴合同均无约走为条件)本人正常出勤月工瓷的70^
,(没有其他约定为条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