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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N0.3万佳科技(836572):

银行工作人员

团军于万佳有限设立时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镇江支行,直至2002年

离职,在职期间进行对外投资违反在职单位的规定。

(二)“以为”身份不适合不便做股东

案例N0.4志诚教育(836711):

中学教师

志诚有限设立时,被代持人金全荣当时作为中学教师。

虽直接以自身名义投资入股不存在法律障碍,但由于尚未离职,决定由其岳母作为持股代表,代为持有公司股权。

案例N0.5博伊特(833980)

金静芳女士于2004年7月至2009年5月期间任职于无锡市天联化工有限公司,由于其对公司法的理解存在误区,其认为在企业任职期间不能作作为股东参与投资设立其他企业,故委托吴国忠先生代持其股份。

■二、规避法律的某些强制性规定

案例N0.6正新农贷(833843):

持股限制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苏金融办发

〔2011〕50号)规定,“最大股东及关联方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0%”。

因汶河

房地产及其关联方徐雷、王渠合计持有公司43.75%的股权,超过规定(最大股

东及关联方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0%),徐雷、王渠采取了委托持股的方式。

市金融办表示对股权

取得了江苏省金融办

并支持公司新三板挂

本案中,公司取得了扬州市金融办出具的情况说明,代持问题不再追究,公司已取得的相关业务资质不受影响;

出具的监管意见书,省金融办也表示对前述问题不再追究,牌。

这支持力度,让人动容啊!

案例N0.7扬杰科技(300373):

中外合资企业问题代持原因:

梁勤、唐杉、沈颖、刘从宁、戴娟、左国军、徐萍、王冬艳等8名自

然人拟与其他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企业扬州扬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资

比例为25%。

因为梁勤等无法注册中外合资企业,因此委托广禾洋行(香港公司)代为出资。

境外股东代持事项涉及外商投资、外汇、税务等各方面的合法合规问题,

因此,涉及的外商投资、外汇、税务部门的必要确认不可或缺。

案例NO.8时代华影(832024):

中外合资企业问题

朱翠玲系周永业的朋友,因周永业为澳大利亚国籍,华影有限设立之初,按照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规定,针对外国人做股东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手续比较繁琐、时间较长,为不影响华影有限的设立及业务开展,周永业委托

朱翠玲代为持有其14%的股权。

经历华影有限两次股权转让后,朱翠玲作为邦图海100%持股的股东代持11%股权,为不影响华影有限整体变更的时间进度,邦图海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了华影股份,朱翠玲继续间接代持有股份公司11%

的股份。

从公司设立时的直接代持,到整体变更时的间接代持,这朋友比较给力!

案例N0.9光环新网(300383):

合营企业问题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根据上述规定,中国相关主管部门不批准中国自然人以其自身的名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出资组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因受限于上述规定,耿殿根不能以其自身名义出资,故委托光环集团代其向光环有限出资并以光环集团名义持有光环有限65%的股权,以

光环集团名义投入光环有限的货币人民币250万元和实物91,000元均为耿殿根所有。

虽然光环集团实际并未出资,但耿殿根与光环集团约定,在当时以光环集团名义持有的光环有限的股权中,光环集团实际占有12%的权益,耿殿根占有88%的权益。

■三、实际投资者人数太多

案例NO.10葵花药业(002737):

股东代表

2000年12月,伊春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出具伊经贸发[2000]106《关于<

黑龙江省铁力制药厂改制方案>

的批复》,同意铁力制药厂进行改制,由铁力制药厂职工出资购买改制资产并以所购资产作为出资设立红叶制药。

红叶制药

成立于2001年2月,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入股职工为518人。

鉴于当时的法律法规对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限制,因此,红叶制药设立

时的部分职工作为股东代表代其他职工持有股权。

根据发行人介绍,红叶制药成立后经营效益一直较差,因此,部分职工已

将其所持有的出资对外转让。

现十余年后,葵花药业的市价约35元每股。

哪知

呢?

案例N0.11苏州设计(300500):

职工持股会

鉴于苏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共有154名职工拟出资成为苏州有限的股东,股东人数超过了当时的《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最多50人的规

定。

因此,2001年10月15日,苏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向苏州市总工会提交了

《关于设立苏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会的申请》,申请成立由张林华等124名拟持有苏州有限股权的职工组成的职工持股会。

经苏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苏州市总工会于2002年7月24日出具的《关于同意组建<苏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持股会>的批复》(苏工持复(2002)006号)批准,苏州有限成立职工持股会。

苏州有限在办理工商登记时,职工持股会以苏州有限工会的名义进行登记,苏州有限工会代表张林华等120名职

工股东持有苏州有限210.40万元出资额。

本案中,职工持股会清理,须经过有权部门批准,须将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按原持股比例转给其内部成员。

■四、提高工商登记以及股东会效率

案例NO.12施勒智能(833556):

股东工商局签字麻烦

施勒有限所属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上海市普陀区工商局(现为上海市

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及公司股东和资本变更登记事宜要求股东本人亲自到场进行确认,但实际出资人韩中华、孙巍、牛赫楠、王琦楠、孙芷茵、张海珠、朱星奇、王旭峰在施勒有限住所地以外的省份居住,不便于现场出席股东会议、

行使表决权,亦不便于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由他人代为持有施勒有限的股权。

外地股东工商局现场签字是不能承受之“远”!

案例N0.13华虹计通(300330)

为了便于管理并提高股东会效率,根据《合资经营》协议及自然人股

东40万元的总出资额,经三家法人单位协商同意,按每4万元出资额一名自然人股东代表的比例,确定自然人股东代表(显名股东)人数为10名,其余实际自然人股东均不进行工商登记,其实际所持股权及投票权由股东代表(显名股东)代为持有及行使,成为隐名股东。

案例NO.14晨晓科技(835820)

晨晓有限设立时,王志骏等四位实际出资人仍在UT斯达康有限公

司任职尚未办完离职手续,为方便办理工商设立登记手续等原因,委托时任公司出纳的刘丽娟(亦为研发人员陈罡之配偶)以其名义办理晨晓有限的工商设立登记手续。

案例NO.15澳沙科技(833051)

代持原因为单秋芳常住衢州,王丽娜常住上海,为了便于办理公司在杭州设立时的签字手续,故委托张学禹代为持股。

案例NO.16天智科技(833145)

叶显柏等五人投资额较小,为办理工商变更手续等便利起见,叶显柏等五人授权毛龙兵进行代持。

正帆有限当时生产经营亟待补充资金,由俞飞(名义股东)持有股权,所需的工商审批程序周期较短。

案例N0.18中电环保(300172)

为保持公司股权架构的稳定性,稳定入股对象,提升共同创业的积极性,提高公司管理决策的效率,避免因实际持股状况变动而频繁地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案例NO.19万佳科技(836572)

谭煜东在万佳有限设立时在国外留学,并拟申请Intel公司的研发岗位,不便直接持有万佳有限股份,直至2014年4月回国后在携程(上海)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任职。

■五、一切为了公司的经营业务

案例NO.20中电环保(300172):

相对分散的股权结构

公司创业之初,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王政福从公司经营发展的长远角度考虑,为使其本人直接持股不致于过高,营造股权相对分散的持股结构,创造有利于引进人才的经营氛围,因而采取了出资代持方式。

用心良苦。

案例NO.21时代电影(834146):

借导演影响力

滕文骥(名义股东)为资深导演,在中国电影界具有重要影响,希望通过以滕文骥名义出资提升公司影响力,促进未来业务开展。

“虚假宣传”啊!

2012年2月增资时,原股东同意部分核心员工魏路、贾慧霞、杨晓杰、时述楠对公司出资持股,为避免削弱其他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保障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该等核心员工出资人的股权由控股股东张国义代为持有。

“善意”的谎言。

案例NO.23思维实创(834560):

关联性问题

2011年8月,肖红彬筹划收购思维有限,由于肖红彬当时仍在北京

北控电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任职,为了避免思维有限的客户误以为思维有限与北控科技有关,因此其真实持有的公司股权由翁秀美和陈建民代持。

案例NO.24三茗科技(836595)

公司初创时期,面临较大的融资压力,且只能以出让股权的方式进行融资。

李增胜作为技术骨干,不太擅长也没有过多精力考虑此事。

因此考虑在引进投资者时,由李丽萍向新投资者协商转让股权事宜,有利于李增胜集中精力与公司经营,也有利于李增胜与新股东今后的合作。

案例NO.25拂尘龙(831426)

王继武亦与孙亚新、王晋、曹玉兰、苏严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决定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全部股权(17.232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孙等。

考虑到王继武当时担任公司销售总监,为保证公司开展业务的延续性和便利性,决定王继武仍登记为公司股东。

案例NO.26麦克韦尔(834742)

麦克有限设立前,陈志平已经控制深圳市思摩尔科技有限公司(目前

已注销)等公司,该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电子烟生产及销售”与拟设立的麦克有限的经营业务相同。

考虑到下游终端客户一般避免与竞争对手选择同一供应商或

同一控制下的供应商,为便于麦克有限开发客户及后续客户关系维护,陈志平委

托赖宝生和刘平昆代持麦克有限的股权。

■六、其他几类原因及情况

(一):

股东自有资金无法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

案例NO.27艾迪普(836600):

姐弟间代持

根据唐兴波、唐睿出具的说明,唐睿与唐兴波系姐弟关系。

2003年

4月艾迪普有限设立及2007年10月、2011年4月艾迪普有限增资时,由于唐兴波创业初期资金有限,因此向唐睿借款对艾迪普有限进行出资,双方约定在唐兴波归还借款之前,由唐睿代唐兴波持有艾迪普有限的股权,并约定在唐兴波归还借款之后,唐睿将代唐兴波持有的艾迪普有限股权全部转让给唐兴波。

真是这样的话,亲兄弟明算账,真够理性!

案例NO.28拂尘龙(831426)

由于孙亚新个人资金有限无法向孙宏伟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孙亚

新经与王晋、曹玉兰、苏严协商,由王晋、曹玉兰、苏严与孙亚新共同出资以孙亚新名义受让孙宏伟持有的有限公司全部股权。

(二)同业竞争、竞业禁止问题

案例NO.29中驰股份(834444)

袁地保欲成立另外一家同行业公司故委托宋丰四代持中驰装饰股权,后该公司并未成立。

这是企业刚成立就在考虑挂牌、上市时的同业竞争问题啊!

谭煜东当时在西安交通大学就读计算机专业,由于万佳科技的主营业

务也与计算机软件相关,考虑到就业后可能会存在竞业禁止限制,所以采取了股

份代持设立公司。

(三)法律意识淡薄

案例N0.31富源智慧(836772)

王维英、孙佳为母子关系,冯建芬、张敏菊为母女关系,孙佳、张敏菊为夫妻关系,有限公司阶段由于公司股东的法律意识淡薄,未意识到股权代持的不规范之处,王维英、冯建芬分别根据儿子孙佳、女儿张敏菊要求,各自分别代为持有公司股权,后为了公司规范化发展,股东已在股份公司成立前对股权代持进行了全部清理,目前公司股东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为他人代为持有股权的情形。

案例NO.32明星电缆(603333)

由于李广元对股权登记规范意识不强,同时盛业武、沈卢东均是李广元的亲属和创业伙伴,李广元对二人比较信任,因此,李广元将其对明星有限的出资登记在盛业武、沈卢东名下。

(四)其他原因及情况

案例NO.33毅航互联(834212):

规避初创企业的成长性风险

一方面创立初期股东对股份权利人的合规性认识不足,另一方面系对

创立期的企业成长性风险规避。

这股东当得太谨慎了!

实际出资人程明在其他单位任重要职位,由于个人时间和精力所限,不便直接行使施勒有限的表决权、参与施勒有限的公司治理,鉴于对陈世英的信任,委托其代持股权(2014年12月程明受让股东张国义对施勒有限的股权,对公司的出资额和持股比例有所增加,工作精力向施勒有限有所侧重,欲亲自行使表决权,且2015年2月陈世英退出施勒有限,还原股权代持)。

这“亲自当股东”怎么和“亲自吃饭”一样听着怪怪的。

案例NO.35炬华科技(300360)

2010年10月,炬华实业准备进行增资而炬华实业原股东田龙因个人和身体原因拟离开公司,并决定将持有炬华实业的股权转让。

为维持炬华实业增资时股东的出资比例(本轮增资系炬华实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田龙同意待炬华实业增资至4,000万元后再行转让股权。

考虑到田龙不愿继续对炬华实业投资,因此由丁敏华出资41.67万元,并委托田龙以其名义进行增资。

案例NO.36易事特(300376):

工会委员会代持股权

根据《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的相关规定,内部职工所持股份可以“职工合股基金”组成的法人作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东方电缆(即东方集团前身)在设立过程中曾计划向内部职工募集资金135万元以成立职工合股基金会,并由职工合股基金会代表全体会员成为东方电缆股东。

1997年7月24日,东

方集团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

由于职工合股基金会并未依法成立,经东方集团股东会同意,职工合股基金会所持东方集团135万元股权变更为由东方集团

工会委员会持有。

1998年4月3日,农工商总公司与张福来、姜巨祥、周天华、康翠兰和武林5名

自然人签订了《资产出售成交协议书》和《出售资产付款协议书》,农工商总公

司将投入东方集团的所有资产经清产核资后全部出售给张福来等5名自然人。

本次资产出售后,东方集团不再实际拥有任何资产,成为零资产公司。

1998年7月28日,农工商总公司与何思模签订《镇有集体净资产出售成交协议书》,该协议书作出了如下约定:

农工商总公司将扬州市东方电源设备厂经审计后的镇有集体净资产308.63万元转让给何思模,同时要求何思模对原镇办集体性质的“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市东方电源设备厂”的营业执照进行变更,由何思模组建新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或有限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农工商总公司出售给何思模的资产是镇有集体净资产,故原企业“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市东方电源设备厂”改制前的所有债权债务由何思模承担。

购买东方集团后,何思模以其同时购买的扬州市东方电源设备厂的电源业务资产为基础,个人开始经营东方集团,主要从事稳压电源设备的生产、销售,东方集团的主营业务也由电线电缆的生产变更为电源设备的生产和销售。

东方集团工会委员会与何思模之间关于东方集团的股权代持关系由此形成。

案例NO.37山东华鹏(603021):

离职股东股代持

2001年5月新星厂工会(持股会)将所持华鹏有限股权全部转让后,华鹏有限由全体职工持股变为由高层和中层管理职级员工持股,秉承了此前“人资结合、劳资结合、对内不对外、只能内转不能带走”的股权管理原则。

2002年1月1日,华鹏有限43名登记股东联合签署《股权内部管理规定》,对华鹏有限股权的转让条件、转让价格、付款方式等作出书面约定。

鉴于公司股东人数较多,股东因退休(病退)、辞职、调离管理职级岗位等原因退股的情形时有发生,公司难以同步确定新的管理职级员工作为股权受让人。

尽可能减少人事变动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公司自2001年10月华鹏有限第

二次股权转让时起引入了夏炎作为名义股东,受让并暂时持有离职股东转让且无明确受让人的股权,等待受让人确定后再进行转让,由此形成“离职股东股代持”现象。

本案中发行人垫付股权受让人股权款是否构成事实上的股份回购、是否违

反《公司法》第143条“公司不得回购本公司股份”是关注重点。

案例NO.38四通新材(300428):

委托管理

委托管理的原因:

臧娜因生育孩子未在发行人处任职,也未参与发行人的经营决策与管理,为保证发行人经营决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遂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委托其父管理;

臧永建、臧亚坤、臧永奕、臧永和虽已成年,但当时尚在上学,无经营管理企业的条件,且从未参与发行人的实际经营管理,为保证发行人经营决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遂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委托其父管理。

股权委托管理只是股东委托他人行使股东权利,此种情形下,股东的身份是明确的,与股权代持存在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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