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精准预防确保扶贫专项资金惠民到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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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总结精准预防确保扶贫专项资金惠民到位

工作总结:

精准预防,确保扶贫专项资金惠民到位

危房改造是改善贫困人口的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实现脱贫的重要途径。

州检察机关查处了三起涉危房改造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暴露了扶贫攻坚工作中涉危房改造中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专项资金监督制约机制不到位等问题,通过深入剖析案例,应引起州县党委政府和工作相关单位的重视,从案件中吸取教训,对照检查,从管理、制度、监督制约机制、管理人员的法律法规教育等方面查找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排查廉政风险点,加强内控职务犯罪预防机制建设,消除诱发职务犯罪的隐患和土壤,杜绝类似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着力构建扶贫攻坚工作的廉洁环境和健康秩序,实现“工作新气象、干部不倒下、资金不流失”的工作目标。

一、案件概况

1.里呼村委会原党总支书农某某受贿、贪污案

农某某,男,1967年12月4日生,壮族,初中文化,原任里呼村委会党总支书。

农某某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7月20日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因本案于2016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9日被执行逮捕,2016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

2010年以来,农某某在担任归朝镇里呼村委会党总支书期间,利用协助政府审核申报危房补助的职务之便,向14户村民索取好处费人民币48300元。

2010年2月份,农某某利用担任归朝镇里呼村委会党总支书,协助县土肥站实施的“坡改梯”项目后进行地力培肥项目的统计造册和复合肥发放的工作便利,将应发放的33吨复合肥中的15吨拉到归朝镇生产资料经营部,以人民币21000元的价格将复合肥卖给王益光并侵吞该笔款项。

本案经县人民法院审理,于2016年9月20日依法判处农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总和刑期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对农某某非法所得人民币94300元依法予以追缴。

2.维摩乡人民政府原副主任科员熊某某贪污案

熊某某,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苗族,本科文化,维摩乡人民政府原副主任科员,因涉嫌贪污罪,于2016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

2013年至2016年期间,熊某某负责维摩乡危房改造项目,经手危房改造补助款申报和发放工作。

2014年5月22日、6月4日熊某某两次从维摩乡财政所提取国家财政下拨的2013年度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补助款2289300元。

按照各级政府的文件规定,熊某某应及时全额发给农户,中度贫困户每户补助14000元,残疾、五保户贫困户每户补助28100元。

熊某某在发放过程中,将33户中度贫困户按每户10200元发放,将4户残疾、五保户贫困户按14000元发放,将一户残疾、五保户贫困户按10200元发放,并制作了虚假的《维摩乡2013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发放表》到维摩乡财政所做账,以表示2289300元补助款已于2014年6月9日前全部发放完毕。

熊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截留的资金199700元大部分用于归还个人借款,一部分用于生活消费。

2016年,XX州审计局对维摩乡的危房改造资金进行审计,熊某某为掩饰犯罪,于2016年5月至7月将199700元再次发放给危房改造的农户,并在发放表上伪造了发放日期。

另查明,熊某某在其姐熊某芬(维摩乡沙拉库村)没有申请危房改造,也没有建房的情况下,自己添加熊某芬的名册,将14000元危房改造资金给了熊某芬。

案发后,熊某芬退还14000元给熊某某。

熊某某将14000元交到县人民检察院。

本案经县人民法院审理,于2017年4月27日依法判处熊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熊某某退赔的14000元由县人民检察院退给维摩乡人民政府。

3.维摩乡人民政府原副乡长侬某某挪用公款案

侬某某,男,1982年5月28日生,壮族,大专文化,原任维摩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6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15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当日被释放。

侬某某于2013年1月4日任维摩乡人民政府副乡长,主管国土、城建规划环保等工作。

维摩乡实施由国家财政对农户危房改造进行补助,每户补助10000元不等,低保户、五保户补助标准较高。

侬某某负责审核发放补助款。

侬某某于2012年12月18日从维摩乡财政所提取35万元危房补助资金,2013年1月11日提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80万元,2013年5月29日提取危房改造资金509800元,发放部分款项后,将2144800元存放于以其父亲的名义开户的信用社账户上,后也陆续将账户上的资金取出来发放或支付工程款。

2013年2月4日侬某某从该账户上挪用132113元用于支付购买天润龙湖城商品房的首付款;2013年2月26日挪用2万元用于借给其妹夫高金国。

并于2013年6月12日至7月30日期间以自己的现金支付危房改造工程款的方式归还了挪用资金。

本案经县人民法院审理,于2016年12月23日依法判处侬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追缴侬某某挪用公款5个月的利息损失7605.65元(按月息1%计算)。

二、案件特点

1.小权利大集中。

危房改造补贴指标下发到个村后,往往掌握在村委干部的手中,一些村民为了得到危房改造补贴,面对村干部的索要,不得不向村干部行贿。

如镇里呼村委会原党总支书农某某利用协助政府审核申报危房补助的职务之便,向14户村民索取好处费人民币48300元。

在乡镇层面,危房改造补助款申报和发放工作的权力掌握在个别人员手中,缺乏监督制约机制,为他们利用职务便利贪污、挪用专项资金创造了犯罪机会。

如维摩乡人民政府原副主任科员熊某某利用负责维摩乡危房改造项目,经手危房改造补助款申报和发放工作的职务便利,截留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补助款199700元大部分用于归还个人借款,一部分用于生活消费。

此外,熊某某在其姐熊某芬(维摩乡沙拉库村)没有申请危房改造,也没有建房的情况下,自己添加熊某芬的名册,将14000元危房改造资金给了熊某芬。

维摩乡人民政府原副乡长侬某某在维摩乡实施由国家财政对农户危房改造进行补助,其利用负责审核发放补助款的职务便利,挪用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32113元用于支付其购买商品房的首付款,同时挪用危房改造补助资金2万元用于借给其妹夫。

2.小腐败大危害。

农村危房改造项目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为民办实事的一项民生工程,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改善农村住房的一项重要举措。

XX州通过危房改造项目的实施有效的改善了农民的居住条件。

然而这样的惠民政策,在涉案的乡镇,部分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收受贿赂款或者以虚假材料套取国家补助资金,危房改造被相关人员视如“唐僧肉”,而真正需要危房改造困难户得不到应有补助,严重地影响了党和国家涉农惠民政策的实施,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

3.小缺位大漏洞。

3名涉案人员,官不大,但却轻而易举地利用国家实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机会,实施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活动,具体表现在危房改造项目资金发放时,没有进行跟踪监督,导致让危房改造人员随意调整兑现数额,甚至截留归己、随意挪用。

他们作案手段简单,暴露了危房改造领域工作中少数人员权力过于集中,且监督不到位的问题。

三、犯罪原因分析

(一)主观上的原因

1.存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涉案人农某某认为被他索取好处费的14户村民有求于他,不会将他受贿的事情向相关部门举报。

涉案人熊某某是本科文化,对于虚构材料骗取危房改造资金的犯罪认识是清楚的,但是因报有侥幸心理,认为一个乡镇上报的材料那么多,虚构一些材料上报,检查组的人应该不会每家每户都去实地核查,且村民对危房改造补助政策不是全部了解掌握,自己犯罪事实就不会有人知道,正是这种侥幸心理,促使他将手伸进国家危房资金,甚至在其姐熊某芬没有申请危房改造,也没有建房的情况下,自己添加熊某芬的名册,将14000元危房改造资金给了熊某开芬。

涉案人侬某某将从乡财政所提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存放于以其父亲名义开户的信用社帐户上,将专项资金变成了自己的钱袋子,想挪用就挪用,认为没有人知道,古人云“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犯罪者终究逃不出法律的制裁。

2.法治观念淡薄,滑向犯罪深渊。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文化程度农村相对较高的青年纷纷进城务工,农村基层组织文化水平低,如涉案人农某某是初中文化,且曾因犯盗窃罪被判过刑仍当选村干部。

同时,村干部接受党风廉政教育、法律和政策的机会少,导致他们既不懂法,也不守法,甚至个别村干部把权力作为捞取个人好处的资本。

(二)客观原因

1.危房改造项目宣传力度不够,群众监督作用得不到体现。

有的农民对于危房改造的要求及运作过程不了解,对其具体程序、环节和要求更是知之甚少,由于农民不知道具体的政策和操作流程,不知道什么样条件的人可以得到危房改造补助、具体该走哪些程序等,许多村委都没有将危房改造指标落实情况上墙公示,农民起不到应有的监督作用,让乡(镇)、村干部具备了暗箱操作危房改造项目诸多事项的可能,致使危房改造项目的事项都是乡(镇)干部和村委村干部说了算,权力得不到制约,必然滋生腐败温床。

2.危房改造指标决定权利集中,极易诱发职务犯罪。

按照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危房改造指标应由乡镇村干部逐村、逐户、逐人进行调查,要严格执行“群众申请、村民评议、乡(镇)政府审批,县政府审批、签订协议”等程序,采取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村的指标往往是掌握在村干部的手中,村干部以此来向村民索要好处费,一些村民为了得到危房改造补贴不得不给予一定的贿赂款,甚至有一些村民与干部合谋弄虚作假共同套取危房改造补贴款。

3.危房改造项目审批督查流于形式,为犯罪打开方便之门。

在危房改造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村委干部将危改户的相关资料上报乡镇危改办,乡镇危改办再上报县危改办,按规定乡镇危改办应对材料进行审查及实地核查。

但是在现实工作中,由于乡镇城建部门面广事多、工作人员少且责任心不够强等因素,并没有认真的实地核查,乡镇危改办只将材料上报县危改办,县危改办在年终时才抽人抽时间进行抽查,自然发现不了问题,正是上下级的监督流于形式,并没有起到应有的制约作用,致使犯罪分子胆大妄为,作案频频得手。

4.忽视危房改造在建、竣工的实地检查验收工作,使涉案人有机可乘。

因时间紧任务重,实地检查的各个检查组一般采取的是抽查的方式,且抽调查率也不高。

检查组下到各个乡镇后对当地情况不了解,只是由各乡镇危改办及村委干部带路去核实,犯罪分子深思熟虑搞假材料,不如实汇报情况,是很容易逃过检查组的检查。

正是由于检查验收主要以资料检查为主,实地核实、查看补助对象的建房情况采取抽查的形式,发现不了问题所在,让犯罪分子套取了国家危房改造资金的行为得逞。

5.村务公开制度虚化。

村务公开工作在实践中存在着应付检查、流于形式等方面的问题,村级财务只有支书主任掌握,资金使用也是班子中个别人说了算,没有切实可行的有效监督制度。

有的一个季度公开一次,有的一年公开一次,甚至有的为了应付检查,编造公开资料,搞假公开,村民知情权得不到保障,从而也为暗箱操作提供便利,纵容了村干部的不轨行为。

四、预防危房改造项目职务犯罪的建议

1.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通过增加危房改造项目操作的透明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危房改造项目实施中职务犯罪的发生。

重点是抓好村务公开落实,切实维护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规范和制约干部的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村干部腐败现象的发生。

县危房改造办公室及各乡镇要加大力度宣传危房改造项目的政策,通过有效形式将危房改造政策传达到每一户农户,扩大群众的知情面。

要把各乡镇的危改指标户数、分配到村的指标数在乡镇政府及村委张贴公示,让广大群众都知道本乡镇、本村有多少危改户能得到国家补助。

2.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应该是“雪中送炭”,而不是“锦上添花”,村、乡镇、县三级危房改造项目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危房改造的操作程序,按照“群众申请、村民评议、乡(镇)政府审核,县政府审批、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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