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实施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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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每周安全学习一次,每年技能竞赛一次,增强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六条办公室负责人为车辆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办公室分管负责人为车辆安全管理负责人,车辆调度管理员为车辆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驾驶员对所驾驶的车辆安全负责。

每年所有驾驶员同办公室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书,办公室负责人同公司签订安全责任书,落实责任,层层负责,分级管理。

第七条严禁“三违”现象,严格遵守机动车辆安全操作规程。

坚持做好车辆的“三检”、“四清”、“四漏”工作,建立车辆技术台账,做好检查记录,保持车况良好,认真做好车辆定期的保养维护工作,保持车容整洁卫生,杜绝带病车辆上路行驶,确保行车安全。

第八条 严禁酒后驾车、严禁超载超速驾驶、严禁疲劳驾驶、严禁擅自将所驾车辆交与他人驾驶、不开与所持证件不符的车辆。

杜绝开违章车、赌气车、英雄车。

第九条公司机动车辆应停放在规定地点,不得异地停放,如擅自异地停放发生车辆遗失、损坏的,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

规定停放地点为:

吴河厂区车库、洪雅1#和2#基地内规定的停车位,公务外出的车辆应停放在办事单位停车点或经营性停车场,确需停放在其他地点的需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

第十条 若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及时与交警部门联系和向办公室车辆管理负责人汇报,并设法维护好事故现场,如实向交警部门反映情况,协助交警部门调查,核实事故原因及责任的划分。

第十一条 事故的处理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办理,办公室车辆管理负责人负责落实处理事宜及协办人员。

第十二条 在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责任、保险公司鉴定赔付结果后,由安监科主持,办公室负责人和车辆管理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召开事故分析会,分析事故发生原因,查找存在的问题,讨论处理方案,并将事故分析和处理方案报告公司经营层领导集体决策。

第十三条对驾驶员实行万公里安全行驶奖励。

半年为一次考核期,每年6月、12月由安监科和办公室共同负责考核,驾驶员在考核期内发生一起安全行车责任事故,取消安全行驶奖励,并按处罚条款相关规定处罚。

1. 小车和货车安全行车每壹万公里奖励300元;

不足(或超出)壹万公里按每千公里30元给予奖励。

2. 大客车安全行车每壹万公里奖励400元;

不足壹万公里按壹万公里计算,超出壹万公里按每千公里40元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在驾驶员考核期内,驾驶班组未发生交通车辆安全责任事故,办公室负责人按驾驶员安全行驶奖励平均数的50%给予安全管理奖励;

办公室车辆管理负责人按驾驶员安全行车奖的平均数给予安全管理奖励。

发生一起交通安全责任事故,办公室负责人扣减全部安全管理奖,办公室车辆管理负责人扣减安全管理奖的50%;

发生两起交通责任事故,取消办公室负责人和车辆管理负责人全部安全管理奖励,并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在驾驶员考核期内,车辆调度管理员(兼驾驶员)除按驾驶员考核要求考核个人奖惩外,如驾驶班组未发生交通安全责任事故,另按驾驶员安全行驶奖励平均数给予安全管理奖;

驾驶班组发生一起交通责任事故取消安全管理奖;

发生两起及以上交通责任事故,除取消全部奖励外,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车辆调度管理员不得强行调度使用带病车辆。

第三章 车辆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的机动车辆是为生产经营服务的交通工具,使用调度管理由办公室负责。

车辆使用坚持排车单和行车记录制度,各部门应在用车前向车辆调度管理员提交手续完善的派车单,使用部门和驾驶员应听从车辆调度的安排,调度员应合理调度,既要满足生产经营工作需要,又要考虑车辆的最佳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公司机动车辆不得租借,不得擅自安排车辆外出。

对外接待用车,由办公室车辆管理负责人根据分管领导安排并签发派车单。

第十九条 公司对部门用车实行年度车公里承包考核制度,由办公室负责下达各部门全年车公里承包指标和年终考核工作,各部门应合理安排外出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 各部门因工作需要的短途用车(供电营业区范围之内),由各部门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用车部门(人)应在驾驶员的行车记录上签字认可。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必须服从安排听从指挥,按派车单所规定的路线行驶。

用车人员不得强制要求改变行车路线,因工作需要改变路线或增加里程时。

应及时电话告知车辆管理负责人,并在派车单上说明事由。

第二十二条 派车单和驾驶员的行车记录是车辆出勤和驾驶员报销相关费用的原始凭证,也是各部门年终考核的依据,各部门要认真填写、完善手续,驾驶员出车返回后应及时将实际行车的路线、里程、时间、用车部门(人)填入行车记录上,作为报销审查依据。

并将车辆按规定的地点停放。

第二十三条 未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驾驶员不得私自动车或将车辆交给他人(非公司驾驶员)驾驶。

驾驶员私自动车或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若发生交通事故,一切责任及费,并根据情节作出相应的处罚。

公司兼职驾驶员需驾驶车辆时需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第四章 车辆维修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车辆的维修原则上在选定的定点维修厂家中维修。

办公室负责每年度对定点维修厂家的评价,每年11月车辆管理负责人组织所有车辆驾驶员对定点维修厂家进行综合评价,并提交评价报告和定点维修厂家推荐名单,经公司经营层讨论决策。

定点维修厂家应具备的条件:

1.应持有有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

2.应具有二类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证及以上资质,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

3.应配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从事其它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

包括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车辆维修档案管理等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5.应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

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分项计算。

维修结算清单格式和内容符合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的格式。

6.对使用的配件,应有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

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主要零配件必须标明保质期。

7.符合交通部《车辆维修管理规定》的其它条款。

8.车辆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定点维修厂家不满足上述条件或连续三次以上出现返修,经办公室集体研究后,上报公司分管领导,重新选择定点维修厂家。

第二十五条 车辆维修审批权限

1.维修费用在500元以下的,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申请表》,经车辆调度管理员审核后,到定点维修厂维修。

2.维修费用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申请表》,经车辆调度管理员鉴定,报办公室分管车辆主任同意后到选定的定点维修厂维修。

3.维修费用在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申请表》,经车辆调度管理员鉴定,驾驶员和调度员一同在乐山和洪雅两地定点维修厂询价后,报办公室车辆管理负责人审核,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到选定的定点维修厂维修。

4、维修费用在5000以上的,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申请表》,经车辆调度管理员鉴定,由办公室车辆管理负责人审核,上报公司分管领导,按公司比选管理办法,确定维修厂维修。

第二十六条因车辆行驶途中,出现危及行车安全故障或无法继续行驶的情况下,维修费用在500元以下的,由驾驶员电话申报,经车辆调度管理员同意后,可就近维修,车辆返回公司后补办相关手续。

维修费用500以上的应通知定点维修厂将车拖维修厂,按相关程序办理维修手续。

第二十七条驾驶员对所修车辆应全面了解所修部位的零部件维修情况和价格,维修清单上应注明更换材料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名或品牌、数量、单价、保质期,驾驶员应在要素齐全的维修清单上签字认可,维修清单一式两份,一份带回交给车辆调度管理员,每月结算时应核对每车维修清单是否一致,零部件是否符合公司规定要求。

第二十八条维修车辆时驾驶员应跟班作业,参与整个维修过程,对所修车辆因维修质量或零部件保质期内出现返工的负责要求修理厂无条件返修。

对更换下的主要材料应带回交与车辆调度管理员验收。

第五章车辆油耗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加油应在公司指定加油站加油,如因行驶在外需要加油,应在中石油或中石化的加油站加油。

第三十条公司所有机动车辆根据车辆技术标准(或规定),并结合公司车辆实际情况,核定每台车的百公里油耗标准,半年对车辆进行一次油耗考核,节约或超出的油量,以财务账面移动平均价的30%给予驾驶员奖惩。

第六章 奖惩条例

第三十一条驾驶员对车辆的行车安全、车辆状况负责,发现问题应及时报修,对延误维修时间或由于维修厂的质量问题未要求修理厂无条件返修而造成损失的,按造成直接损失金额的20﹪-40﹪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驾驶员对在外维修车辆负有跟班作业的职责,如驾驶员没有跟班作业,经查实后,每次扣罚当事人50-200元。

第三十三条 驾驶员不服从车辆调度管理员的工作安排或擅自改变行车路线,每次扣罚100元,三次以上不服从安排,则以待岗处理。

第三十四条驾驶员未经批准私自动用车辆或将车交与他人驾驶的,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三十五条 驾驶员因违章肇事、交通责任事故所造成经济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付后的损失部分),损失额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驾驶员负主要责任的,自行承担损失额的30%--40%,负次要责任的,自行责任承担损失的20%--30%;

损失额10000元以上,驾驶员负主要责任的,自行承担损失额的20%--30%,负次要责任的,自行承担损失额的10%--20%。

第三十六条 驾驶员发生违章肇事、交通责任事故,除按第三十五条规定自行承担部分损失外,将根据事故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三十七条事故的责任认定以事发地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依据;

经济损失指由于违章肇事、交通责任事故所发生的所有经济赔偿总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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