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税法增值税的整理笔记分析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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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机关

 征收税种

 国税局系统

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铁路部门、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部分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证券交易税,个人所得税种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地税局系统

营业税、城建税(国税局征的除外)、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上除外)、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地方财政部门

 地方附加、耕地占用税、契税

 海关系统

 关税、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4.税收收入划分

(1)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

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2)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

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筵席税。

  (3)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包括——4大税3小税:

  增值税、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证券交易的印花税。

1.征税范围(有偿、营业性)

销售或者进口的有形动产

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在内

对外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应税服务(在境内、非营业服务)

交通运输业

铁路运输服务、其他陆路运输服务、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由出租车的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水路运输服务(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航空运输服务(湿租)、管道运输服务

邮政业

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不包括邮政储蓄业务

电信业

基础电信服务、增值电信服务

部分现代服务业

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

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文化创业服务

设计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广告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会议展览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运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远洋运输的光租、航空运输的干租)

鉴证咨询服务

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

广播影视节目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放服务

应当征收

1.货物期货(商品期货、贵金属期货)

2.银行销售金银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

4.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

5.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

6.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共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是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

7.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

8.款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

9.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转让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

10.企业销售购进的电梯和一并提供的安装维修劳务收入

11.企业销售自产的电梯

12.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自己收购的二手车以及受托代理销售的二手车(不满足三个条件)

不征收

1.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

2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

3.资产重组中,将全部或者部分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和多次转让中的有形动产

4.企业销售自产电梯时提供的安装劳务

5.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的二手车(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委托方将发票直接开给购买方;

受托方将价款和税额交给委托方,另外收取手续费)

6.执法部门和单位的罚没收入,上缴财政

7.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里程积分兑换服务

8.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

9.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

10.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运输服务

11.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

视同销售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①售出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②按实际售价计算销项税

  ③取得委托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④受托方收取的代销手续费,应按“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3)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的,移送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全部或为主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

50万元

(2)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为主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

80万元

(3)应税服务年销售额>

500万元(年营业额÷

(1+3%))

同时会计核算健全

小规模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全部或为主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

=50万元

(2)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为主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

=80万元

(3)应税服务年销售额<

=500万元(年营业额÷

(4)上述三种情况但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会计制度设置账簿提供准确资料的可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5)其他个人(自然人)

(6)会计核算不健全

(7)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其他

1.兼有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将应税货物和劳务销售额、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

2.兼有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但是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个体工商户可选择小规模

3.不经常发生应税服务的企业、非企业性单位可选择小规模

4.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缴纳增值税,可选择小规模

5.在确定销售额时可以差额扣除的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销售额为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3.税率和征收率

17%

1.销售或进口货物(低税率除外)

2应税劳务

3.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3%

1.粮食(不含淀粉);

食用植物油(含花椒油、橄榄油、核桃油、杏仁油、葡萄籽油和牡丹籽油,不含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肉桂油、桉油、香茅油);

鲜奶(不含调制乳)

2.自来水;

暖气;

冷气;

热水;

煤气;

石油液化气;

天然气;

沼气;

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音像制品;

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含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卷帘机等)

5.农产品(含动物骨粒、干姜、姜黄、人工合成牛胚胎;

不含麦芽、复合胶、人发);

二甲醚

11%

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基础电信服务

6%

增值电信服务、现代服务业(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

零税率

出口货物;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或者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可放弃,36个月不得再申请。

征收率3%

小规模纳税人;

简易征收办法

4.一般纳税人销售额的确定

一般规定:

销售额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销售额不含增值税;

但是含价外费用。

所谓价外费用(含税收入!

),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折扣销售或者折扣服务

销售额-折扣(同一张发票上注明)

销售折扣

销售额

销售折让

销售额-价格折让

实物折扣(视同销售)

销售额+实物的销售额

以旧换新

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不得减除旧货收购价格)

金银首饰的以旧换新

实际收取的差价(不含增值税,含消费税)

还本销售

销售价格(不得减除还本支出)

以物易物

发出货物价格计算销项,收取货物价格计算进项,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

包装物押金

啤酒、黄酒、其他有形动产

单独记账,时间小于1年,未过期

不计入

逾期不再退回的或者1年以上的

价外收入(含税)

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

不论时间,不论如何记账

价外收入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简易办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是视同销售,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2008.12.31前购进

2014.7.1前售出

4%减按2%

销项税=售价÷

(1+4%)*2%

2014.7.1后售出

3%减按2%

(1+3%)*2%

2008.12.31后购进

(1+17%)*17%

销售自己未使用过的旧汽车、旧摩托车、旧游艇等

(1+3%)*2%

(简易办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3%征收率

(1+3%)*3%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若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3%征增值税,则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的进项税)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可选择按3%征收率计税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直销企业

直销员为销售环节

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直接向消费者收取价款

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融资租赁企业(17%)

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

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

(价款本金不开专用发票,可开普通发票)

其他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

航空运输企业

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客运场站服务

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承运方的运费

(简易办法,从承运方取得的运费发票不得抵扣)

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

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方收取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性事业收费

(该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性事业收费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国际运输代理服务

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销售额

纳税人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在计算时,视同销售行为的销售额要按照如下规定的顺序来确定,不能随意跨越次序: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价公式一: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1+成本利润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

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用这个公式组价的货物不涉及消费税,公式里的成本利润率在考试不给定的情况下一般使用10%

组价公式二:

(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

或:

(1+成本利润率)÷

(1-消费税税率)

5.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确定

准予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控机动车统一发票;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接受境外单位或这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购进农产品(13%)

(没有进项税额,计算抵扣)

进项税额=农产品收购发票注明的含税买价÷

(1+13%)*13%

账面成本=农产品收购发票注明的含税买价÷

(1+13%)*87%

购买烟叶

进项税额=烟叶收购价款*1.1*1.2÷

账面成本=烟叶收购价款*1.1*1.2÷

运输费用

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如果发票所列项目不能把运输费与其他杂费(装卸费、保险费等)分开,则不可计算抵扣进项税。

发票种类不包括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

一般纳税人进行资产重组,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继续抵扣

不得抵扣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规定

简易计税方法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动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免税项目(不记销项)

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不视同销售的情况)

非正常损失:

因管理不善被盗、丢失、霉烂以及被执法部门没收或者销毁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以及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服务

一般纳税人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注意

不得抵扣进项的三类具体处理办法:

轻一59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和购货方应相应对当期的销项税额或进项税额进行调整。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买方的增值税额,要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发生服务中止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一定比例、金额、数量)的各种返还收入,按照平销返利行为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收入÷

(1+税率)*税率(返还收入含税)

返还收入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注销时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退(不交也不退)

6.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扣减额

(1)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应纳税额中将价税合计额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非初次购买,只得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2)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技术维护费,可凭取得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航空运输企业、邮政企业、铁路运输企业,总机构应当汇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应交增值税,扣减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入库。

分支机构应预缴的增值税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总机构的纳税期限是一个季度;

7.简易计算方法

按3%征税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

减按2%征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销售旧货(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

免税

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可以选择简易的特殊情形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不包括铁路旅客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车、轨道交通、出租车、长途客车、班车)

在试点之前,以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

境内单位通过卫星提供的语音通话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未规定可以选择简易的,其全部销售额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

8.特殊经营行为

兼营

混业经营: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项目

要划清收入,按各收入对应的税率计算纳税。

对划分不清的,一律从高从重计税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与非应税项目

要划清收入,按各收入对应的税种、税率计算纳税。

对划分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

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

特点:

销售货物与提供营业税劳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和内在联系

基本规定:

按企业主营项目的性质划分应纳税种。

一般情况下,交纳增值税为主的企业的混合销售交增值税,交纳营业税为主的企业的混合销售交营业税

特殊规定: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9.进口货物(有形动产)征税(增值税)

(1)属于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国外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在国内加工后复出口的,免税。

(2)税率17%或者13%,没有征收率

(3)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纳税人为购买方,税率应该由卖方的销项税额确定,进口时由海关代为计算)

(4)不得抵扣发生在国外的各种税金

(5)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10.出口货物(有形动产)和应税服务退(免)税范围

类型企业

范围

生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出口企业一般情况)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出口或者委托出口的单位或个人工商户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

出口企业视同出口

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或者境外的货物

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

出口企业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

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

出口企业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服务的工具

融资租赁出租方向境外承租人出租,租赁期限在5年以上,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

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5年以上

出口企业外购货物视同自产货物出口的条件

1.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或者接受虚开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资格

3.持续经营时间>

=2年

4.纳税信用等级A级

6.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以上

7.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者具有相关性

8.满足1但不满足2-7的生产企业,如果出口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外购货物:

与本企业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使用本企业注册的商标;

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外购的配套产品:

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不经本企业加工或组接出口后能与本企业自产品组成成套产品的

集团成员产品:

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为集团企业;

集团及成员均实行生产企业财会制度;

集团公司必须将成员的证明材料送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委托加工产品:

与本企业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使用本企业生产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货物;

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委托方执行生产企业财会制度;

主要原料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零税率的应税服务

(退税率等于征税率,没有踢)

生产企业如果适用于简易办法,实行免退税

生产企业一般计税办法,实行免抵退税

外贸企业外购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实行免退税

外贸企业自产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实行免抵退税

11.出口货物(有形动产)和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的退税额计税依据----当期“免抵退”税额

出口企业

出口行为

计税依据

退税率

生产企业

出口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进料来料加工复出口外)

出口发票上的实际离岸价

退税率有时不等于货物的征税率

进料来料加工复出口

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出口货物中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

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加工后出口的货物

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的金额

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固资(计入成本)

购买设备时的专用发票金额或者进口专用缴款书上的完税价格*固资净值/固资原值(金额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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